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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者排烟、排污管理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排烟、排污管理规定

第十条餐饮广场排烟、排污管理规定:

(一)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和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禁止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三)采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燃烧;禁止原煤散烧;

(四)建设配套的污水收集管道设施,污水管道设施必须封闭严密。废水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禁止将餐饮污水直排城市道路、空地和排入雨水管网;

(五)履行好“门前三包”职责,搞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好“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餐饮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应按县城管部门的要求倾倒至指定的场地、设施或直接按时送入垃圾收集车,严禁将餐饮垃圾倾倒入居民楼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筒;禁止在绿化带内倾倒污水、乱丢乱放垃圾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运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本省对排放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以及向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排放氨氮,依法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国家、省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实施地域范围依法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的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及其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发市区的排污许可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 (二)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四)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五)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限。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 (三)有效期;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xx 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 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 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 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

餐厅厨房安全管理制度

餐厅厨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厅厨房安全管理环节 厨房里的不安全因素环节众多,从菜品的加工到销售过程中都隐藏着不安全因素。厨房管理者应重视、警示、培养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重要在以下环节采取预防措施:烫伤、扭伤、跌伤、刀割伤、电器设备造成的事故;防火与灭火。 (二)餐厅厨房安全管理规定 1. 所有在岗厨师在上岗前对厨房的所有机械设备性能熟练掌握,方可使用。对各种机械设备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设备一旦开始运转,操作人员不准随便离开现场,对电器设备高温作业的岗位,作业中随时注意机器运转和油温的变化情况,发现意外及时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厨师长或经理,遇到故障不准随意拆卸设备,应即使保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2. 厨师使用的各种刀具严格加强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时应将刀具放在固定位置,不准随意拿刀吓唬他人,或用刀具指对他人,收档后应将刀具放在固定位置存放,厨师不准随意把刀带出厨房。 3. 个人的专用刀具,不用时应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不准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随处乱放,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刀具持有人负责。 4. 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乱动,定期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 每天收档后逐一检查油路、阀门、气路、燃气开关,电源插座与开关的安全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严禁私自进行处理。 6. 平时禁用湿抹布擦拭电源插头,严禁私自接电源,不准带故障使用设备,

班后要做好电源和门窗的关闭检查工作。 7. 厨房如发现被盗现象,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上级处理,并及时协助领导了解情况。 8. 掌握厨房和餐厅内消费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使用方法,每天对电源线路要仔细检查,发现超负荷用电及电线老化现象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汇报。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 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 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六条(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过期限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以备自查。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和找人替检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4、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 5、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6、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再次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培训证、健康证等。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

餐饮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企业的安全管 理制度 1

安全 一、简介 二、管理组职责 三、意外事件预防 四、以外伤害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五、火警预防 六、意外事件处理 七、急救方法 八、预防意外事件重演 一、简介 根据资料报导,每年在食品服务业有数十万件的职业事故发生,每一位受伤的人员平均有35个工作日不能工作。因为这些伤害,公司必须付出高额的医疗及赔偿费用。这个数字,提醒我们应该要重视安全。可是重视安全更重要的理由不但仅是为节约费用,更因为我们有责任要照顾员工与顾客的健康与安全。因为我们深深了解:如果员工及顾客在门店收到伤害,所造成的影响,除了个人所承受的痛苦外,也会影响公司及门店的声誉。这样的结果,不是任何金钱能够弥补的。 二、管理组的职责 任何对顾客或员工造成伤害的情况,我们都归类成”不安全状况”,身为一名门店管理人员,你的主要任务:

1、随时训练并提醒服务员,执行正确的安全操作程序,请记住:没 有任何工作重要到需要以不安全的方法来完成 2、发现并制止任何不安全的情况 3、不允许任何员工在未收正式训练前操作设备 4、自己以身作则,在任何时间,正确无误的执行安全的操作标准 三、意外事件的预防 为了达到安全的目标,门店应建立检查记录,每月定期检查下列各项目及区域是否有任何会发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 1、食品储藏及冷藏区域 2、食品烹调及调理区域 3、煤气 4、室内区域——用餐区,厕所,走道及楼梯 5、电器设备及接头 6、外围区域——人行道,户外垃圾箱 7、医药箱 8、防火设备 9、防火计划 检查结果应交由门店经理评估,并针对缺点举行管理组会议,立即拟订改进行动执行改进。 注意事项: 应记录所注意到的危险情况,并采取立即改进行动,如果无法立 3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释义)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2.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3.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4. 粗加工管理制度 5.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6.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7. 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 食品留样制度 9.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10.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1. 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12.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13.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4.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5.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6. 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7. 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8.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9 . 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20. 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安全承诺书 21.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 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

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 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2.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4.粗加工管理制度 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6.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7.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2.食品留样制度 13.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注: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各餐饮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合法超市、农贸市

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4、采购食品时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应当建立米、面、油、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大宗食品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6、应当及时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食品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 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

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热乎炖大锅台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热乎炖大锅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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