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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省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有效开展,鼓励各级各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有XX山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全面摸清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历史沿革、传承人员、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弄清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对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流失。组织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广泛深入研究,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挖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和资料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制定保护规划。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要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保护工作机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建立名录体系。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建立国家、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体系。科学严谨认定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每两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并经市

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积极开展申报。鼓励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自XX年起对申报成功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保护)单位在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项20万元、申报成功列入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保护)单位在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四)健全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并对优秀传承人给予关怀和宣传。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

(五)鼓励开展传承。支持鼓励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在市级文化文物专项资金中,对已列入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0000元,省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0元,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传习活动补助,资助其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国家、省、市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四、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作用

(一)助推文化XX山建设。在城市建设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展示我市独特的文化魅力。不断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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