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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案例一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自学提单业务知识,了解本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性质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Back 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顺签提单

1、属于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定义: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扩展,顺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代应货主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风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4、能够。因为承运人延迟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延迟交付负责。

案例二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首先要了解一下信用证的特点: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种自足文件;是一种单据买卖。

银行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由于是2月5日装船,截止日期是2月10日。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得到银行的统一,银行能够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

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三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

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1、不能接受。首先要了解CIF: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1812882.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一般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因此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四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

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为什么?

(2)从此案例中可吸取什么教训?

1、因为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她的义务。

但在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因此不是真正的合同。

2、就本例分析,若接受该点,要考虑,从中国到英国的船航行时间较长(我预计在35天左右),这样卖方就要保证在10月27日日前备货装船,另外,最关键的是,卖方根本

无法保证船在12月2日前到港,这个风险不应由卖方承担(一是因为航程长,中途出差错的几率大,二是因为船司一般有规定,延迟到港6个月内都是正常拖班,不会因此承担延迟到港的费用)

该合同中规定付款后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因此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承担很大风险。因此我们能够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5

有一年中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能够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1、我方要留有样品。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

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6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 案例 1 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 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 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 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试分析: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 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经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她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 1 月31 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而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

J001-5单元习题: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单元习题: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的关系被称为( A ) A.委托代理关系 B. 承托关系 C. 运输合同关系 D. 买卖合同关系 2.国际货运代理人为货主办理代理业务时,收取的报酬是( C ) A.差价 B. 运费 C. 佣金 D. 租金 3.下列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B ) A.是非营利性质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B.是政府间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C.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D. 协调全球货运代理行业活动 4.下列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B.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 C.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人 D.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受托人 5.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D )。 A.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B.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C.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D.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6.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作为世界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自1926 年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种货运代理单证格式。D A.5 种B.6 种C.7 种D.8 种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ABCDE ) A.代为客户订舱 B. 代为客户报关报检 C. 代为客户制单 D. 代为客户办理保险 E. 代为客户安排内陆疏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一、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 000吨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5月1 日至1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程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B公司开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0日止。5月6日船抵受载港,5月12日装船完毕离港。5月10日A公司顺利结汇。问:在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何风险? 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不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二、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 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答: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20箱 三、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 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四、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 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案例一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自学提单业务知识,了解本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性质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Back 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顺签提单 1、属于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定义: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扩展,顺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代应货主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风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4、能够。因为承运人延迟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延迟交付负责。 案例二

刘雪松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前言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由于它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繁多、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我司的业务中已经出现一些由于相关人员对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操作失误及民事案件的败诉。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这样讲,研究并掌握好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并将其熟练地运用到涉外贸易与航运实践中去,是大家从从容容做货代的必备条件。 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的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一起以我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目标 (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 (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 (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课程内容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2)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是代理人;(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国际货运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 09年案例分析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甲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陆运运费。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请分析: (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 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 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 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 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 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C于某年某月某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业务,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经营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赔。 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 原告C称:我公司委托A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称:该业务系根据B的信件而受理的,我们只与B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2

案例一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自学提单业务知识,了解本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性质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Back 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顺签提单 1、属于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定义: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扩展,顺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代应货主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风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4、可以。因为承运人延迟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延迟交付负责。 案例二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11 —2012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3D01YA1 课程名称:货代与船务改卷教师: 学号:096130032 姓名:黄奇材得分: 案例一 我认为中山威达灯具厂可以要求船舶代理人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赔偿。 因为根据船公司与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船公司的货代,应当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但是,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未经船公司的授权,擅自将提货单借给了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使得中山威达灯具厂虽持有海运提单,但是拿不到货物这种情况的出现。船舶代理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货运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的行为。 虽然中山威达灯具厂只支付了20%的货款,但是根据他与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其余的款项在3个月后结清,从而中山威达灯具厂取得了全套单据,所以中山威达灯具厂是提单的持有人,持有这批货物的所有权。而做为船舶代理人的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在没有弄清楚情况的条件下,在没有看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竟然不知道提单在运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知道提单是物权的凭证,擅自将提单借给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而导致让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借取提货单提货,并且售给了另一个客户。这是船舶代理人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的一个严重的失职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中山威达灯具厂可以向船舶代理人提出索赔。 案例二 我认为圣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海通航运公司索赔,才能充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因为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已装船提单上所做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提单是清洁的,但是到了目的港出现了货物短量、货物缺少、包装破碎、货物损坏等等情况,提单的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符合上述公约和海商法的条款,所以圣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虽然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具有托运人中国宏兴贸易公司出具的保函,但是根据《汉堡规则》中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该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也就是说,这份保函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益,不能作为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拒绝向圣威贸易有限公司索赔的依据,但是能作为其向托运人中国宏兴贸易公司提出赔偿的依据。本案中承运人海通航运公司在已经知道货物有80箱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依旧还签发了清洁提单,属于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承运人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最终使自己陷入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风险与麻烦之中,应该对此负责。 案例三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因为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而且B公司也接受了委托,所以两者关系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是出口商,也是被代理人,B公司相对于A公司是代理人,也是无船承运人,B公司相对于C公司是托运人,C公司是实际的承运人,D公司是进口商。

货代案例分析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 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

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 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 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 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 1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案例 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 3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案例 4 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向也门Mohammed Sofan出售一批货物。合同签定后,买方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信用证,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该信用证保兑行。1979年5月,卖方发货后,将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付款,该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通知人名字系Mohammed Soran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信用证,虽然该银行也曾向也门复兴开发银行请求授权付款而不管上述不符点,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Beyene公司认为,因一个字母打错而拒绝付款是开证行过分挑剔,遂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负担因其未按信用证付款而使原告(受益人)蒙受的损失。 案例 5 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75% 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案例 6 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方式签定了买卖合同。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即按合同规定装船后,向通知行交单议付,并声称因航程短,他已将空白背书的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了开证申请人,要求通知行向开证行请求授权提单副本付款,开证申请人则授权开证行凭副本提单付款。当通知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开证行向通知行偿付了款项,便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的第二天,声称货已到港,但尚未收到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遂请求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书。当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一周,开证行又收到委托行代委托人(非信用证受益人)人寄来的托收指示书,并附有应在本信用证下提交的正本提单、即期汇票和商业发票等单据。此时,开证行试图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但该公司已经破产,且已无法联系,致使银行受骗上当,蒙受损失。 1、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 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 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 ,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货损68.2 万美元以及商检费用和案件受理费。 2. 发货人将500 包书委托给大连一家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接受该批货物后,向发货人签发了清洁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并收取了全程运费,然后自行将货物装箱,并以整箱委托船公司从大连运至新加坡,在向船公司支付约定的运费后,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铅封完好,但箱内却短少100 包书。试分析:

货代案例

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 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2、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人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YOKOHAM的B/L NO.CSC/98017货装人发往意大利GENOA的B/L NO. CSC/98018货中,造成YOKOHAM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 式速将货物运至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YOKOHAM的货运到意大利GENOA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 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14 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 案例五: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六:货运代理越级追索运费被驳回 1998 年6月,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委托日本某株式会社宁波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出运4 票货物至日本,该办事处接受委托后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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