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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增设其他条款,未按上述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备案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未按规定改正者,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合格制)。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证书;

2.财务要求:近3年内未出现亏损;

3.业绩要求:具备从事过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 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 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0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1 【实施日期】2015.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成办函〔2015〕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 编制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质量推进此项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33号)的工作安排,现就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重点专项规划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编制重点要放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方面。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要坚持开放、民主编制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规划成果科学、可行、有效,体现规划的预见性、指导性。要按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详见附件3),主动与上级、本级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衔接,使各级各类规划紧密衔接、协调统一。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关于尽量减少市场竞争领域规划编制的要求,正确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常规性工作以及非自身事权的事项尽量不编制规划;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二、编制领域 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共30个(详见附件1),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一)需全市统筹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领域; (二)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储备领域; (三)关系全市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防灾减灾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2212373.html,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成都市建设项目发改委立项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2. 投资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检法、消防等利用政府性性资金建设项目; 2)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3. 办理单位: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5. 承诺时限: 1)审批项目建议书,从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需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单独上报5个工作日;联合上报10 个工 作日; 2)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需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单独上报5个工作日;联合上报 10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需委托有资质的终结机构对项目进行预审后,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 6. 电话:86921922; 乙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发改委窗口申请,由窗口人员预审后受 理; 2. 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与许可的 书面决定,由窗口人员答复申请人,依法不能做出许可的,书 面答复申请人。 3. 依法报送上级机关在承诺期限内完成。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材料: 1)项目业主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2)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级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可由国资委出具); 3)项目建议书; 4)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5)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材料; 6)银行出具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40%勺资金证明; 7)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或者协议; 8)如项目无可研审批环节,则需要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有相 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 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一式两份)

成都市建设项目发改委立项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2.投资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检法、 消防等利用政府性性资金建设项目; 2)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3.办理单位: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5.承诺时限: 1)审批项目建议书,从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需转 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单独上报5个工作日;联合上报10 个工作日; 2)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需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单独上报5个工作日;联合上 报10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需委托有资质的终结机构对 项目进行预审后,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 6.电话:86921922;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发改委窗口申请,由窗口人员预审后受 理;

2.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与许可 的书面决定,由窗口人员答复申请人,依法不能做出许可的, 书面答复申请人。 3.依法报送上级机关在承诺期限内完成。 三、申请材料: 1.申请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材料: 1)项目业主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2)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级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可由国资委出具); 3)项目建议书; 4)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5)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材料; 6)银行出具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40%的资金证明; 7)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或者协议; 8)如项目无可研审批环节,则需要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单位 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有相 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 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业主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 2)区(市)县发展改革或实际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含行

成都市政府组织构架

主要领导 新办公大楼 市长:葛红林 常务副市长:孙平 副市长:赵小维傅勇林白刚刘仆王忠林谢瑞武刘家强. 市长简历 葛红林,男,汉族,1956年4月生,江苏南通人。 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75.12-1978.03 上海耐火材料厂工作; 1978.03-1982.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五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2-1984.07 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4.07-1995.01 上海钢铁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科研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其间:1986.02-1991.12北京科技大学与加拿大温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1987.11-1989.02加拿大温莎大学从事博士论文研究); 1995.01-1995.07 上海第五钢铁厂副厂长(挂职); 1995.07-1998.11 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上海五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其间:1996.03-1996.07在中央党校第26期地厅班学习); 1998.11-2001.10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上海宝钢研究院院长; 2001.10-2003.06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3.06-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6.11在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学习)。 党的十七大代表,第九届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成都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文号:成府发〔2009〕2号签发时间:2009-01-08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工业企业,在2009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2009年内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工业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在证券市场融资投资本地的工业企业,2009年内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对再次发行股票的,给予4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

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在2009年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在2009年内,对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一、二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4倍以上、三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2倍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经评估符合条件,市上追加500万元,区(市)县按上述出资比例配套出资,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2009年内,对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分行一级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且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年度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 的风险损失,给予20%的补贴。 六、解决中小企业应急资金。成立市中小企业紧急贷款协调小组,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紧急贷款问题。设立5000万元特别担保,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应急贷款。对有订单、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拆借。获得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可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7]1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的通知 (成办函〔2017〕16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完善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精准调控土地供应,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供应计划,调控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本辖区可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等情况,编制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各地前五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供地量、上一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等指标,统筹平衡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建立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建立成都市国有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集合土地现状、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报征、征后实施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地价和房价变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附件: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 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成都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概要

成都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txt 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09月23日 15时54分 720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工商行政 “政府投资” “招标” “投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建委、成都市交委、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五)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确定住房货币化分配形式。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上的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下的青白江等十四个郊区(市)县不发住房补贴。 (六)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补贴工作。 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五城区(含高新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对无房职工按标准实行全额补贴,对住房未达标职工实行差额补贴),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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