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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见,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投标供应商开辟的一条重要的法律救济通道。

但是,政府采购实践中不乏供应商因为落标、报复或者抱着通过投诉废标的侥幸心理而投诉。再则供应商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加之质疑投诉门槛低,使得质疑投诉现象与日俱增、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往往要花大量时间开展调查和处理,疲于应对。

一、质疑投诉形成的主要原因

我单位通过对近一个月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如下:

通过统计发现质疑投诉形成的主要原因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招标文件带有倾向性。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的,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有时倾向某一特定供应商,在设定技术参数、投标资格、评分办法中故意为其量身定制,将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

(二)专家评审不够严谨认真。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与管理、违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由于专家虽然专业领域知识渊博,经验丰富,但政府采购评审中,政策、法规知识掌握相对薄弱,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现行管理办法对专家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不能起到较强震慑作用,导致评审中专家意见随意性较大,失误率较高。

(三)供应商素质参差不齐。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旨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防止采购人暗箱操作,给供应商充分话语权。但个别供应商充分利用这个权利,随意捏造事实,但凡不中标就投诉,一是借机打击报复中标人,二是希望通过投诉废标,为自己在废标后重新招标中赢得机会。

二、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策略

根据《政法采购法》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基本都需要调查取证和重新组织专家复核、论证,不仅增加了论证、评审费用、消耗了公共资源,同时也阻碍了正常的采购业务进程,增加了采购费用,降低了采购效率。如何减少无效的质疑与投诉,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严把招标文件制定、审核关。当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

疑与投诉占绝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一是应尽量使用规范性语言和专业术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字字推敲、句句斟酌,以谨慎的态度严把文字关,以免投诉人“咬文嚼字”;二是建立招标文件审核制度,招标文件发布前,由多人校对、专人审核,杜绝漏洞;三是招标文件不能带有倾向性、歧视性,不可设立项目实施不必要的门槛和地域限制,将潜在供应商拒之门外;四是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制定招标文件时要征求专家意见,被征求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评审。

(二)加强专家库维护与管理,加强专家素质教育。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评审,也是众多供应商质疑的一个重要节点。对专家库的管理,财政部门一是根据需要对专家进行业务考核,做到优胜劣汰;二是专家的使用采用避嫌原则,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评审;三是专家的应用采取随机抽取原则,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加强专家思想素质教育,避免专家倾向性评标;五是强化专家责任意识,降低错误率。

(三)耐心做好质疑答复工作,严防事态升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此规定其实是对质疑到投诉案件的一个缓冲,被质疑人如何把事态控制在质疑阶段,值得我们研究。一是要耐心做好接待工作,对质疑人的问题认真倾听,做好质疑书登记签收工作;二是对质疑问题,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进行现场解释、沟通,做到以理服人,力争获得满意答复;三是要敢于纠错,经查实,质疑事项成立的,要立即纠正,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一错再错,任其发展到投诉阶段。

(四)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提升其执行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事宜。因此,建立代理机构考核制度,规范其采购行为,提高职业操守,是降低质疑与投诉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建立健全代理机构内部管理、牵制制度;二是建立采购专管员培训制度,采购专管员要定期参加省级以上业务培训,同时单位内部要组织经常性业务学习,以促使代理业务操作规范、标准、精细;三是将质疑答复满意率纳入考核内容,促进代理机构严谨、认真对待质疑事项。

(五)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约束供应商不良行为。供应商诚信档案是对供应商除《采购法》规定的处罚条款外制定的又一约束机制,能有效遏止供应商不法行为,促进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其内容是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次数、中标内容及金额、履约情况、投诉处理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建立的档案。在采购活动中发生提供虚假资料中标、串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恶意投诉等违反采购法行为时,进行标注、记录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时段内参与投标,以此促使供应商自觉遵守《采购法》,维护政府采购秩序。

三、我单位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一些实际操作办法

(一)严把“三个关口”,从源头上避免被供应商提起质疑与投诉。

1、严把采购文件关,以避免因招标书不合规引起的质疑与投诉。如果采购文件制作人对采购人偏好的理解出现偏差,则很可能会在招标书制作时体现出倾向性;或者对标书的制作不严谨,就会出现差错,从而埋下被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的隐患,提起质疑与投诉。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做到:(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根据项目实际设定,不可设置过多、

过繁的要求;(2)质量服务需求书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3)评审标准应力求避免倾向性条款,否则极有可能引发质疑投诉;(4)评审分值设置应尽可能降低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我单位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歧视性条款和倾向性条款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详见附表。

2、严把开标现场关。(1)监督参与开标的人员是否准时到达开标现场,若有超过开标时间到场的,有无请其退出现场;(2)检查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是否与投标书中的授权委托书一致,有无冒名顶替的;(3)监督检查启封的投标书是否合符规定程序。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的;是否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3、严把评标定标关,以避免因中标、成交结果不合规引起的质疑与投诉。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首先,要严把投标文件初审关。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其次,严把澄清有关问题关。第三,严把复核关。对评委的工作底稿要认真履行复核程序,特别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更要认真复核,以防少数人在计算上作弊。第四,严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关。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五,严把编写评标报告关,以防出现差错。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二)克服“三种态度”,从积极应对上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败倒在质疑与投诉中

1、克服“怕”的态度,以积极的姿态,做好应对质疑与投诉的准备工作。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一听到有供应商向他们提起质疑与投诉,就认为这是坏事,就吓得不得了,似乎自己就要受到处罚。对供应商提起的质疑与投诉,应有正确的认识。一方面,被供应商提起质疑与投诉,这是好事而不是坏事,这正是锻炼和提高采购代理机构自身能力的极好机会,有利于采购代理机构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另一方面,被供应商提起质疑与投诉,是难免的。因为,树欲静风不止,总有人会落标,总有人会不满,也必然有人要去提起质疑与投诉,所以,不值得“怕”,应当以积极的姿态应对。

2、克服“糊”的态度,以认真的姿态,做好接受质疑与投诉的答辩工作。所谓“糊”,就是稀里糊涂地对待质疑与投诉。一定要从参与本次采购的人员中精心选派“能人”,并在答辩会召开前进行模拟训练,使他们不怯场,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知识准备、能力准备,以保证其答辩获胜。

3、克服“顶”的态度,以正确的姿态,做好接受质疑与投诉中的整改工作。现实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明知道自已在这次采购活动中有明显的不足与过失,很可能被供应商提起质疑与投诉。按理说,他们接到质疑与投诉后,就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整改,从而求得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谅解和从轻处理。可是,他们不是这样做,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对供应商提起的质疑与投诉,则是软顶硬抗。不是强词夺理,就是有意设置障碍,阻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理。其结果,只能是错上加错,不仅影响自已的声誉,还会影响本机构业务规模的持续与发展,因此,这些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坚决克服这种“顶”的态度,以正确的姿态,做好接受质疑与投诉后的整改工作。

(三)加强“三项建设”,从强化管理上筑牢应对质疑与投诉

1、加强制度建设,从强化规范管理上筑牢应对质疑与投诉的“大堤”。制度就是秩序,有好的制度才有好的政府采购秩序。这就要求各地采购代理机构要尽快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依据的规章制度体系。

2、加强标准化建设,从强化采购质量管理上筑牢应对质疑与投诉的“大堤”。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本身是一项规范化的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程序主要执行人的采购代理机构,更应有规范化的操作规程。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规程要实行标准化。这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筑牢应对质疑与投诉“大堤”的重要手段。

3、加强队伍建设,从强化人员管理上筑牢应对质疑与投诉的“大堤”。人才是采购从业队伍的骨干,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最大资本,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直接影响到采购工作的质量,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在当前非常必要,这是采购代理机构全面防止质疑与投诉的基本保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来武装采购从业人员,全面提高他们基本的从业素质,其核心是提高他们的政治能力、道德能力、思想能力、文化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得每个采购从业人员都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以使采购能力形成巨大的量的积聚和涌动,这将对防止质疑与投诉起到最根本最深远的作用和影响。二要结合实际,加强培养。要紧扣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问题,对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业务内行、管理精英,创新能手、发挥最大的人才管理效力。三要实现采购从业人员的全面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管理资源,促进采购从业人

员自勉自励、自我促进、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促进采购从业人员加强自学和自我修养,脚踏实地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在道德、自警、自律等方面的职业素质和在政府采购管理、操作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实现采购从业人员自身的全面发展与完善,从而构筑起应对质疑与投诉的牢固“大堤”。

综上所述,采购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委托具有专业素质较高的代理机构和具有长期招标代理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在采购文件和评审标准编制时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开标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结合丰富的工作经验,沉着冷静的应对开评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评标结果出来后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真复核评审结果,结果无误后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宣布评标结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从招标文件要求和开评标程序上有效的避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对于个别供应商充分利用投诉权利,随意捏造事实,但凡不中标就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严谨答复即可,行政监督部门也是依法进行投诉处理的。

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本中心代理的项目;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本中心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第八条中心监督科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质疑审查。在接受质疑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质疑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 (三)质疑处理。在四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

政府采购质疑条件、程序和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质疑条件、程序和标准文本《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质疑向谁提出?质疑事项有哪些?质疑期限如何计算?质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质疑书的标准文本是什么?笔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供应商答疑解惑。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主体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得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因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不能就此后的专家评审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二)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五)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六)质疑书内容格式应当符合规定;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疑应当向谁提出? (一)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质疑人应当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二)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人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有哪些? (一)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 3、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5、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 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7、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三)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过程,具体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程序环节。 四、质疑期限如何计算?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提起质疑 第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 (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第十一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质疑人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递交。在规定期限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质疑书的,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应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质疑人签章; 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推荐下载

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疗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受伤”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 救济制度。我国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 时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所以,既体现我国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程序。 (一)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是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直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 人如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是针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提出的,询问的范围广泛,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的 任何事项,对于提起询问的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限制,在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询问的方式法律上也不作限制,即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采购人仅对供应商 询问的答复应当准确及时,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询问 与招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有一定区别的,询问的范围广泛,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项,采购人仅就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答复询问供应商,但询问的内容如涉及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且影响招标投标的应当通知所有的投标供应商。 澄清仅针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澄清的内容应当通知所有的投 标供应商。设立询问制度赋予供应商询问权,对于监督采购人遵守和实行公开透明原则, 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了解权等程序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 质疑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向采购人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纠正或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政府采购法》对质疑的范围、质疑的时限、质疑的形式、质疑的机构都有明确的规定。 1、质疑的范围质疑的范围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 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 提出质疑。而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违约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2、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时限的规定旨在促使供应商能及时行 使其权利,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及时性的要求。 3、质疑的形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申请 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住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的具体请 求事项,质疑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质疑文书也是政府采购文件之一,按照《政府采 购法》的规定保存。所以,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质疑的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程序属于内部的救济机制,对救 济机构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质疑可以直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关提出,采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程序 有效质疑投诉条件: 1、质疑函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的六项内容。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 2、投诉书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9月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投诉流程 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 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 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 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 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 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民事诉讼法) 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8条、12条) 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7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疑投诉格式

询问函、质疑函、投诉书格式 说明:本部分格式为投标供应商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投诉函时使用,不属于投标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 1: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文件编号:)的投标(或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一) (1)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或条款内容) (2)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年月日

质疑函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于年月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签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年月日 质疑受理回执 (质疑供应商): 贵公司关于“(采购人)(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已于年月日收悉。 本中心将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 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 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 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 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 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 签收单位: 精品资料

附件2 政府采购质疑书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列举具体质疑事项)。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诉求:(请求办理事项)。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精品资料

附件3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年月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简述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求)。 四、审查及答复 经查:(载明审查结果)。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是否属实、是否支持其诉求、相 精品资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 【失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8.11 【实施日期】2004.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04年8月11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26 10:02:50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各镇区财政分局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对于供应商的匿名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独立组织对质疑的回复;并于回复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

质疑投诉答复意见

投诉答复意见书 投诉答复意见人(以下简称答复人)。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曲路。 法定代表人:龙泽玉,院长。 被答复人B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北路1号D栋。 法定代表人:林燕春。 因投诉人质疑答复人“A采购校园安防系统设备项目招标公告”第8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一般资格要求8、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即投诉人认为答复人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向毕节市财政局投诉,现就投诉人的投诉意见答辩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投诉求的投诉。 一、投诉人质疑人主体不适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系对答复人公布的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供应商才具有质疑人的主体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的供应商指的是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组织或者是自然人。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本次参与投标的名单,投诉人并没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是适

格的质疑主体。即投诉人仅仅是潜在投标人。 二、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潜在投标人对于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起,本次招标活动,投诉人并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对于投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公布的招标公告1.8.3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5月18日10:00时前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并于当日10:20时前解密投标文件。”根据公示,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提出质疑,也即2018年5月8日前提出质疑。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才通过邮政EMS 方式向申请人提出质疑,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间。 三、关于投诉人公开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 黄盛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妥善解决争端时,尤有必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申诉。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一个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这两个环节是招标的两大整体程序,供应商通过质疑程序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积极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大多数供应商都能依据质疑程序规定提出申诉质疑理由,正当保护其自身利益。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出台相对应的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受理范围、事项、程序、处理等细节没有明确。有供应商恣意钻法律漏洞,采取恶意质疑、无理取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 2011年前3季度,我们采购中心共受理质疑件,且全部为无效质疑。从以上质疑来看,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臵的质疑有个,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的质疑有个,对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有个。通过对上述质疑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来发生的交易,其涉及的更多的是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招标文件设臵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影响了潜在投标供应商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 一、查询对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参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参与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质疑函(格式)

质疑函(格式) 关于(项目名称)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年月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签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年月日 投诉书(格式)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 住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我公司参加了年月日被投诉人组织的(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年月日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了质疑,(其于___年___月__ 日作出书面答复,因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被质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现向贵机关提起投诉: 1.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的简要描述; 3.投诉请求; 本投诉书正本两份,副本()份并附电子文档。 附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证据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份,共页。 投诉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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