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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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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怎么认定此罪?犯此罪怎么处罚?详情请看下文。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

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2013年广西5·19案件中解救的覃晓翔就是卖给了一个傻子当儿子,那个傻子傻到生活都不能自理,覃晓翔一直生活在傻子的妹妹家,他们打算等覃晓翔再长几年,能够做一些简单家务了,他们就让覃晓翔与那个傻男人生活在一起,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负责为他养老送终,如果覃晓翔不是及时被解救,他的一生都背着这个沉重的包袱生活。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精明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另外,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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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

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有所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案,追诉时效是10年,性质特别恶劣的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长达15年或者说20年,不过,司法机关在20年之后认为还是必须要追溯的话,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为拐卖儿童罪是保留了死刑的。 一、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有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诉讼时效为十年,有特殊情形的,有可能是15年,也有可能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儿童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不仅是拐卖儿童罪,其他刑事罪名的追诉时效都和有可能会判处的刑期有一定的关系的。而我们看到关于拐卖儿童的量刑从5年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等,而且,最另社会各界,尤其是孩子家长揪心的一个问题是,事隔多年很多被拐卖的儿童都杳无音讯。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本书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本罪是侵犯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出卖者是否具有获利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出卖者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第二,在法定的出卖目的之外,另外添加获利目的,并无必要。第三,出卖者与被出卖者之间具有父子、母子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出卖者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侵害。第四,既然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那么,出卖亲生子女的,更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书也赞成《意见》中"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结论。但是,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其本身就不是出卖行为,而不是因为没有获利目的。反之,明知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仍然将亲生幼儿交付给对方以获取一定对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 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属于这一类。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 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精选模板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城市化推进与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范,拐卖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被拐儿童去向 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犯罪区域的变化。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在宝贝回家站中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犯罪(附答案版本)

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犯罪(附答案版本)

练习三---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犯罪 1、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答案:AD。 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强奸罪(BCD) A、拐卖人口者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收买人强行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C、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人有****行为的 D、利用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 3、甲某利用假的"公安工作证",身着仿制的警服,冒充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借口发廊搞色情按摩,以审讯的名义将发廊的服务小姐带入旅馆,

要求其承认卖淫事实,否则就要尝尝苦头,要么就要对他也服务一下,先后对4名服务小姐实施****行为,并以罚款的名义要求发廊老板交5000元罚款才能放人,先后共骗得发廊老板交付的人民币20000余元。甲某的行为( ) A.****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C.****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D.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A 4、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

买卖儿童罪怎么判刑处罚

买卖儿童罪怎么判刑处罚 买卖儿童可能构成贩卖儿童罪,按照《刑法》中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要是有特殊情形的话,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买卖儿童罪怎么判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 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

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二)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三)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

论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及治理

选修课——案例说法“为权利而斗争”期末论文 论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及治理

论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及其治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威胁社会安定的犯罪。 一.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 拐卖儿童作为一种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犯罪,作为多地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作为被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犯罪,无论是对被拐儿童本人、对被拐儿童亲生家庭还是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及社会等都具有严重的危害。 1.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本人的危害 首先,拐卖儿童行为是对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人生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约束、控制和妨碍。儿童或是婴儿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毋庸置疑。虽因其年龄尚幼不能决定或支配自己的行为,也不能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否定性的意志或表达出反对的意思,但作为被动的、自在的权利享有者,其人身自由同样不容侵犯。同理,儿童的人格尊严亦是如此。 再者,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成长与发展具有严重的潜在性的危害。根据社会现实的反馈,被拐儿童由于落户难而引起的一系列诸如教养,医疗,就业等问题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不利影响。被拐儿童长大后千里寻求的故事也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这些问题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了被拐儿童人生道路上的诸多不平,这对他们的危害恐怕是难以估量的。 2.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孩子的重要性对于任何一个中国家庭来说应该都是第一位的。中华文明格外强调“孝道”,这凸显了孩子对于父母的重要性。同样,中华文明也分外重视团圆,从古自今,家家户户都以“家和万事兴”作为对家庭幸福的美好祝愿。而要达到“家和”首先需要的是“人和”,而“人和”最基本的便是家庭成员的圆满。失去孩子的家庭注定不会实现“家和”的愿景,家庭幸福更无法谈及。尤其在当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孩子对一个家庭的意义更加重要,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终生挥之不去。 社会由万千家庭组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之和谐赖于家庭之和谐,社会之幸福赖于家庭之幸福。被拐儿童家庭之痛乃社会之痛。 3.拐卖儿童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前面论述了孩子对家庭的重要性,而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多是为了其所在家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_刑法毕业论文.doc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_ 刑法毕业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 刘黎明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最近此类犯罪呈高发态势,导致多少家庭骨肉分离,妻离子散。近日,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曝光的内蒙古赤峰新生儿疑被拐卖一案引起广大电视观众和网友的极大关注。虽然被拐儿童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得以获救。得以家庭团聚,让我们的心灵聊以慰藉,但是打拐工作仍然艰巨,还有多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需要解救,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作为人民法官应该更好的理解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适用,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一下自己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粗浅的看法。以期各位同仁指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体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犯罪嫌疑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垟亭边的农田。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170元,随即卢阿龙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长胜也对刘进行了猥亵。尔后,邵长胜、卢阿龙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长胜再次猥亵了刘某某。同月30日,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后刘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阿龙、“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长胜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卢阿龙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同日晚,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后李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女婿金北平(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

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次日,邵长胜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5000元。 2009年2月14日17时许,洪海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请吃饭为由,将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的网友蒋某某、段某(均系女性,被害人)约至温州汽车新南站碰面,后江仁剑、洪海唯将二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被告人邵长胜、尹南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随后赶到岩头镇会合。当晚19时许,邵长胜等四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殴打二被害人,劫取其现金100余元、手机2部、数码相机1台等物。接着逼迫二被害人脱光衣服,对其实施了轮奸,尔后又以暴力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卖淫。23时许,洪鹏超、洪鹏飞、“黄毛”(另案处理)也赶到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会合。次日0时许,邵长胜等七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除洪鹏超、洪鹏飞外,其余人再次对二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当日,邵长胜联系周兰芬,将二被害人卖给周,得赃款1万元。后二被害人被金宁建、金北平等人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同年4月13日被解救。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7日《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但是,按照立法精神,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之一的儿童,应该是不特定的,包括1岁以上不满14岁的男女小孩。拐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还常常使用绑架的手段,因此,绑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特征。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廖腾琼 内容摘要:拐卖儿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文从犯罪主观构成、犯罪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广西玉林“3.17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例证。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根据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分解出来的。 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末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不分男女性别。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一、如何理解“以出卖为目的”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况:(1)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2)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但在理论解释上应当具有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犯罪就不能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犯罪目的是刑法240条明文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应当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吗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吗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一些犯罪人员利用诱惑以及拐骗的行为,对未成年的孩子进行实施犯罪,其性质恶劣,对于社会影响极大。要知道拐卖儿童妇女是一种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将给予死刑的判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吗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 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二、拐卖儿童妇女罪的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违法的行为我们不能进行,这是对于自身的约束,也是对于法律的尊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能做出侵害他人的行为,也不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社会的和谐离不开我们共同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行为约束。

邹xx拐骗儿童罪一案

邹xx拐骗儿童罪一案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男,19xx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xx县xx镇xx村10组10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08年7月7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6月4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由xx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犯拐骗儿童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县xx镇xx村村民谭xx(已判刑)为达到收养小孩的目的,以3000元酬金雇请被告人邹xx将本村刚出生15天的婴儿谭xx抱走。被告人邹xx为获取酬金,于2008年6月20 日下午邀约xx、李xx、唐xx、xx(均已判刑)和xx乘车来到谭xx家中,在谭xx指认地点后,由邹xx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谭xx 从其家中抱走。谭xx得到小孩后,支付了酬金3000元。案发后,谭xx被追回并交还其父母。 另查明,2009年6月4日被告人邹xx在其父陪同下主动到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同伙谭xx、xx、李xx、唐xx、xx、xx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伍xx、xx的陈述,证人xx、唐xx、谭xx、彭xx、谭xx、杜xx、邹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使用暴力手段,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和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xx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x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x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公安人员已将黄国庆解救回家。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儿童会被数罪并罚吗

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儿童会被数罪 并罚吗 拐卖儿童罪并且故意伤害儿童的这种行为被数罪并罚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故意伤害儿童就等于又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故意伤害儿童,只不过是在拐卖儿童的过程当中造成儿童重伤的话,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儿童会被数罪并罚吗? 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儿童一般都会被数罪并罚的,因为故意伤害儿童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

中国警方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 有关司法解释将出台追究买主刑责

中国警方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有关司法解释将出 台追究买主刑责 中国警方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有关司法解释将出台追究买主刑责 分享到:9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邹伟、白阳)公安部27日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河南郑州警方在侦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时,发现贺某某等多人长期在云南、河南、河北等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郑州警方随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深入侦查中,警方发现一个涉及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多省份有组织贩卖儿童的特大犯罪网络。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并召开专案

协调会,部署涉案地警方迅速开展专案侦查,要求彻底查清该犯罪网络和犯罪事实,坚决予以打击。经过艰苦细致地侦查,警方查明该犯罪网络组织分工明确,上下线运作独立,作案手段隐蔽,“上线”在云南文山、昭通、四川凉山等地拐骗、收购儿童,由专门“送货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车 将被拐儿童送到指定省区,最后交由“下线”进行转卖。 9月11日,公安部指挥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解救行动,成功摧毁该特大拐卖犯罪网络,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打击,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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