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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人”的角度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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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人”的角度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作者:牛斌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作者简介:牛斌(1989-),女,山东淄博人,暨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

【摘要】“经济人”假设本是经济学上的理论,将该理论引入税法领域可以更好的把握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而且有助于在公平与效率的税法价值之间衡量和作出判断。而要实现税法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就要从改革我国税法制度开始。

【关键词】经济人假设;税收公平;税法价值;税收效率

一、将理性“经济人”假设引入税法领域

“经济人”一词最早是由帕累托提出的,但是其被人们所广泛接受与应用于经济学中则应归功于亚当·斯密,他是运用理性主义的方法,将人性引入到经济学中的第一人,他创造性的提出了“经济人”理论的基本思想。亚当·斯密认为,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们懂得用以物

易物的交换方式进行经济往来,而这种交换的动力来自“自利”,交换的结果则是经济秩序的形成,并由此导致社会财富的增加。他指出:“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因此他认为,第一,人是自利的,自利性是人作为社会人的本质特征。第二,人是有理性的,这种理性就体现在“经济人”在“利己之心”的驱使下总是向着“利益最大化”方向发展,即人总是在思索如何用最小的牺牲来满足自己最大的需要。第三,这种对“利益最大化”追逐的同时,不仅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反而会增加整个社会的利益。现在“经济人”理论已经超出经济学固有的范围,被广泛应用于其他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中,用于研究和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与发展的问题,从而对于其他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2]因为,在税收征

纳过程中,纳税人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经济人”,所以将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理论引入税法领域,不仅对税法学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学意义;而且对于改变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的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纳税人中心主义的理论体系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而在“经济人”假设下的税法学理论研究必然会以公平与效率作为其追求的内在价值目标。

二、税法的公平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明确地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3]而公平作为税法的应有价值,也是所有法律与生俱来的价值。而税法的公平价值则是法律价值的范畴,是税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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