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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

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

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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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装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

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 类和B 类: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充装

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

(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1 个检验周期。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

第四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

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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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

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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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A1 气瓶文件审查

(1)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A2 安装资料审查

(1)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A4 安装质量检查

(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试验

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

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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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公称工作压力

工作介质车辆牌号

序号监检项目类别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确认日期

气瓶

文件

审查

(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检证书

A

2 (2)定期检验报告B

3 2

安装

资料

审查

(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

4 (2)安装设计图样B

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

的审批手续B

6 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

7 4

安装

质量

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安装位置B

8 (2)支架、螺栓、胶垫B

9 (3)瓶阀第一道接口B

10 5 泄漏试验A

11 6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记事栏:

监检:日期: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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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

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

监检员: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月日

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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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封面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1 页(扉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证编号:

车牌号码充装介质

使用单位

车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发证机关(章)

年月日

148

100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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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设备代码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空积

(L)

下次检验日期

第4 页

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

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 以上余压;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9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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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各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体充装操作规程 2018.6

氩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为确保氩气充装安全及质量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充装氩气的高压无缝气瓶,不适用于其他气体的充装。 1.充装前的准备 1.1确认泵、气化器、充装卡具、阀门、管道系统完好,压力表、安全阀状态正常、灵敏可靠。 1.2待充气瓶经充装前检查,符合充装规范要求。 1.3确认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介质、颜色与所充装压力和介质相符,并在有效使用周期内。 1.4气瓶应留有0.05MPa以上的余气,对无余气的气瓶必须进行加热、抽真空、置换处理合格后方可充装。 2.充装 2.1用卡具连接好待充气瓶,逐只打开瓶阀和支路阀,并检查有无泄漏现象。 2.2打开泵进液阀、预冷阀和回气阀,对泵进行预冷,当预冷阀出口管余气排净出现满管液体时,启动泵。 2.3逐渐关闭预冷阀,打开泵出口阀(泵出现有节奏的敲击声,否则应重新预冷)进行充装作业。 2.4充装压力在7MPa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温升情况,温升过高应终止该瓶的充装,并妥善处理。对无温升气瓶,应退出气瓶检查瓶阀,排除故障再另行充装。 2.5充装压力达到1.5MPa后严禁插入空瓶。

2.6充装中应控制充装速度,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3/h。 2.7充装中应注意观察气化器出口温度不得低于-30℃。 2.8气瓶充装终了压力,应符合GB/T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不得超过在规定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氩气在不同充装温度下气瓶的最高充装压力: 2.9在到达充装终了压力时,应逐步关闭改组进气阀并微开另一组进气阀,直至全关该组进气阀,全开另一组进气阀。 2.10逐只关闭支路阀和瓶阀,从卡具上卸下气瓶。 2.11逐只检查瓶阀和瓶体有无泄漏现象,并妥善处理。 2.12充装完毕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签名备查。 2.13充装合格的气瓶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 2.14充装结束,应关闭泵的进液阀、回气阀,打开预冷阀排液泄压,并停止泵的运行。确认预冷阀出口管无液体和气体时,关闭预冷阀。

气瓶使用规程完整

高压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康泰化工有限公司 年月日

高压气瓶安全使用规程 1.目的:建立高压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无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各种高压气瓶的操作。 3.职责:化验室人员负责本操作规程的实施。 4.高压气瓶基本知识 4、1 “钢瓶”:贮存高压氧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液化气体的钢制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对气瓶的定义: 气瓶就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参数包括: 1、正常环境温度-40至60℃; 2、公称工作压力为1、0至30Mpa; 3、公称容积为0、4L至3000L; 4、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 5、无缝、焊接与特种气瓶。 压缩气体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混合气体。其中液化气体又分为高压液化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如空气、氧气【-118、6℃】等)(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 ℃,且小于等于70 ℃的为高压液化气体。(如二氧化碳【30、98℃】、乙烷【32、18℃】等)(3)、临界温度大于70 ℃的为低压液化气体。(如丙烷【96、59℃】、氨【132、33℃】、水【373、91 ℃】等。

临界温度:使物质由气相变为液相的最高温度叫临界温度。 4、2 气瓶的结构 (1)从结构上来说:气瓶由瓶体与附件构成。 气瓶附件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防震圈、紧急切断与充装限位装置等。 气瓶附件就是气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与充装限位装置等。 4、3气瓶的安全特性: 1、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2、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TSG_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12-16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⑴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⑵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⑶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⑷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⑸储气罐存在故障; ⑹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⑴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⑵超过检验期限;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⑷瓶内无剩余压力;⑸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⑹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⑻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⑴瓶体泄漏;⑵管道、阀门漏气;⑶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⑷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⑸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⑹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的钢瓶不合格的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1、氧气瓶 1.1氧气瓶在存储和使用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明火和热源,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不能同室存放,并且距离不得小于5米。 1.2氧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1.3氧气瓶禁止沾染油污、油脂和溶剂,操作者不能用油手、沾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1.4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同时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的氧气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5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的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螺丝。 1.6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进行加热,严禁用火烧。 1.7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氧气瓶不得在下暴晒,夏季露天作业时,应搭设防晒棚。

1、丙烷瓶 1.1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直射;储存仓库和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应避免直射,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夏季应防止曝晒。 1.2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1.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1.4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乙炔瓶 2.1乙炔瓶存放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2.2乙炔瓶存储和使用时必须竖直放置,禁止卧放,防止丙酮流出造成燃烧爆炸;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静止20分钟后再使用。 2.3乙炔气瓶使用前,应稍微打开瓶阀除去瓶口的赃物,安装好专用的乙炔减压器,使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并检查接头处是否有漏气,确认后调整到规定压力再使用。 2.4乙炔瓶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小车,严禁抛、滑、滚;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2.5乙炔瓶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防止其它气体灌进气瓶。乙炔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为了防止突然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闭阀门。 2.6乙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开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一侧,动作要轻缓;瓶阀开启不要超过一圈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圈,使用工作压力一般在0.02-0.06MPa。 2.7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2.8乙炔气瓶一般应在40℃以下使用,当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瓶阀冻结时,可用不超过40℃的温水解冻,严禁火烤。 2.9夏季在室外使用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1、氮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气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版

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⑴站区工艺管道漏气;⑵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⑶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⑷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⑸储气罐存在故障;⑹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⑴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⑵超过检验期限;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

步检验;⑷瓶内无剩余压力;⑸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⑹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⑻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⑴瓶体泄漏; ⑵管道、阀门漏气;⑶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⑷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⑸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⑹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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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瓶 1.1氧气瓶在存储和使用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明火和热源,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不能同室存放,并且距离不得小于5米。 1.2氧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1.3氧气瓶禁止沾染油污、油脂和溶剂,操作者不能用油手、沾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1.4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同时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5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的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螺丝。 1.6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进行加热,严禁用火烧。 1.7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氧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夏季露天作业时,应搭设防晒棚。 1、丙烷瓶

1.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储存仓库和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应避免阳光直射,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夏季应防止曝晒。 1.2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1.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1.4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乙炔瓶 2.1乙炔瓶存放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放置要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与满瓶的存放处要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米以上。 2.2乙炔瓶存储和使用时必须竖直放置,禁止卧放,防止丙酮流出造成燃烧爆炸;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静止20分钟后再使用。 2.3乙炔气瓶使用前,应稍微打开瓶阀除去瓶口的赃物,安装好专用的乙炔减压器,使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并检查接头处是否有漏气,确认后调整到规定压力再使用。 2.4乙炔瓶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小车,严禁抛、滑、滚;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2.5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防止其它气体灌进气瓶内。乙炔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为了防止突然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闭阀门。 2.6乙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开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一侧,动作要轻缓;瓶阀开启不要超过一圈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圈,使用工作压力一般在0.02-0.06MPa。 2.7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2.8乙炔气瓶一般应在40℃以下使用,当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瓶阀冻结时,可用不超过40℃的温水解冻,严禁火烤。 2.9夏季在室外使用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1、氮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气瓶 1.1使用方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 (MPa)

氧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整

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检查 气瓶在充装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检查,以防止一切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气瓶投入充装,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①气瓶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是否属于制造单位或有关主管安全监察部门宣布报废或规定停用或需要复检的产品。 ②气瓶改装是否符合要求。 ③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铅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气瓶的铅印标记上的容应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监督检验标记;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④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 ⑤气瓶上标出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欲装气体规定的充装压力。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规定如下:气体在基准温度下(20℃)的充装压力(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温度为60℃时介质压力(液化气体);限定充装量下,温度为60℃时瓶乙炔气的压力(溶解乙炔)。 ⑥气瓶的颜色、字样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⑦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⑧气瓶有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⑨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的瓶阀和瓶体是否沾有油脂。 ⑩首次充气的气瓶是否经过置换或真空处理。 ⑩瓶体有无裂纹、严重锈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等缺陷。 2、气瓶的充装量 气瓶的充装量是指气瓶在单位容积允许充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最大质量,所以也称最大充装量或安全充装量。各类气瓶的充装量应该根据气瓶的许用压力和最高使用温度确定。其原则是保证所装气体或液化气体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其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 气瓶许用压力是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达到的最高压力。我国规定:高压气瓶的许用压力等于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2倍或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是指气瓶在充装气体以后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根据我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国使用的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为60℃。 永久气体(压缩气体)气瓶的充装量与液化气体不同,它是指在最终充装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3、液化气体的充装 ①实行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②称量衡器应保持准确。 ③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④充装后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⑤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完整版)丙烷气安全操作规程

丙烷气安全操作规程 1、当班班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2.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2.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2.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2.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3、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3.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安全交底后上岗作业; 3.2丙烷气瓶必须安装防回火装置;回火装置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发生回火3次后必须更换防回火装置。 3.3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丙烷气瓶摆放位置距离高温钢坯的距离应大于20米; 3.4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气瓶与明火

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C,严禁用温度超过40°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气瓶立放时,应釆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3.5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3.6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7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检验是否漏气,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3.8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3.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3.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3.11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劳动部关于颁发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89年12月22日劳锅字(1989)12号)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 ------------------------------------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MPa|20 20 15 12.5 8 |5 3 2 1.6 1 ------|---|-----------|-------------水压试验压力|MPa|45 30 22.5 18.8 12|7.5 4.5 3 2.4 1.5------------------------------------

氩气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氩气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气瓶检验 1.1气瓶在充装前,应由经省级培训合格的气瓶充装前检 验合,并在气瓶上粘贴充装前检验合格证方可充装。 1.2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充装: 1.2.1非国家批准的定点厂所制造的气瓶; 1.2.2非省级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所检验或 检验有效期限已过的气瓶; 1.2.3瓶阀、防震圈等到安全附件损坏、不全或瓶阀材质 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1.2.4瓶内无剩余气体的; 1.2.5公称工作压力小于15MPa; 1.2.6气瓶直立不稳,不能保证安全充装的; 1.3下列情况的气瓶应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3.1无法对瓶内原装气体作定性鉴别的无余气的气瓶: ·若瓶内原装介质非氩气,并发现瓶内有残留水等污染物时,应卸下瓶阀进行处理,再进行抽真空或用氩气置换。 ·从瓶色、瓶阀等检查表明是氩气的无余压气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 1.3.2发现外来气瓶以次充好、以低压废瓶充当高压瓶等 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气瓶的来瓶单位报告厂长和技术负责人,予以追查处理,必要时报告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部门。 2、充装 2.1气瓶的充装压力,应根据不同的温度选取,且不得超 过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最高允许压力。 在不同温度下的充装压力值,可按GB14194-19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执行。 2.2充装系统所用的压力表,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 盘直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2.3充装系统所用的压力表、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送专 业计量部门校验。 2.4当瓶内充装压力达到最高充装压力的1/3以上时,应 用手或仪器探测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检查接头是否有泄漏现象;检查瓶内是否有异常声响或出现其它反常情况,若有上述异常应及时查出原因,进行处理。 2.5氩气充装时,应确定专人对充装程式序进行检查及处 理,充装完毕,充装责任人必须在钢瓶上粘贴符合GB16807-1997《气瓶警示标签》和标注有充装日期和班次的产品合格证。 2.6充装后的气瓶,应由充装者对其逐只检查和进行密封 性试验,检查内容有: 2.6.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 2.6.2用皂液涂于瓶阀出口、瓶脖及其它密封部,观察有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1*年4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国家省局总局第46号令),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所调整更替的范围次要包括哪些气瓶? 《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小捷尔公称工作顾虑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气量的 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小于沸点值 为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阻 力承受压力的消防队员用气瓶)。《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专 门从事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 以气瓶以上者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 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国际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气瓶安全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一是水表行政许可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稽查条例》,《规定》确立了以下气瓶行政许可。 1、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规定》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 (包括工业用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的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 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专事相应的制造活动。2、气瓶 秤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规定》第十六条订明,承担气瓶 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规定》第三十五条新规定,承担气瓶国家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定 期检验质检总局核准,方可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3、气瓶充装许可。考虑到气瓶充装不当所事故的事故已经占气瓶造成总数的大多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

YF-ED-J20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 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 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 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 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 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

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

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1、烃泵充装工艺简单,只需液相管道,能耗小,但必须保证烃泵前有一定静压头。 2、为保证烃泵前有一上定静压头,应在充装气瓶前,将出液罐达到一定的液位。 3、检查充装系统、充装衡器导电接地是否良好。 4、充装环境是否符合充装气瓶的要求(如有无胶板、无火花地面是否良好,秤面是否绝缘)。 5、用砝码进行定秤,并确认精度可靠,方可继续操作。 6、将按充装前检查要求检查合格的气瓶,放在台秤上。 7、装好充装卡具,打开气瓶进液阀门。 8、打开液泵前的进液门及液泵后的出液阀门和回流阀门。 9、启动发动机使液泵转动。 10、调整回流阀,使液泵进、出口压差保持在0.49Mpa左右。 11、达到气瓶所要要求充装的重量,关闭气瓶进液阀门,卸下气

瓶进行充装后检查。 12、按烃泵操作规程停泵。 13、关闭烃泵前后,进出液阀门。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安全要求 ⑴乙炔瓶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cm2)表压。 ⑵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气瓶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⑶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火水蒸气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⑷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⑸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⑹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气瓶。 ⑺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暴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⑻气瓶、溶解乙炔瓶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⑼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⑽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⑾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⑿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撑重物的衬垫。 ⒀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罐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⒁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溶解乙炔 ⑴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⑵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⑶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⑷禁止在乙炔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三、氧气瓶 ⑴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⑵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T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⑶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⑷氧气瓶的使用 ①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赃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②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③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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