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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视频会议系统维护

全市视频会议系统维护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441900-201803-0001003101-0004 采购单位:东莞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4)

一、投标邀请函 (5)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7)

一、说明 (8)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8)

2.定义 (8)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8)

4.合格的服务 (9)

5.投标费用 (9)

6. 踏勘现场及答疑会 (9)

二、招标文件 (9)

7.招标文件的组成 (9)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11.投标文件格式 (11)

12.投标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 (11)

13.投标报价说明 (12)

14.投标货币 (12)

15.投标有效期 (12)

16.投标保证金 (12)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4)

17.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 (14)

18.投标截止时间 (14)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4)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4)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15)

21.开标 (15)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16)

23.投标文件的评审 (17)

六、合同授予 (22)

24.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22)

七、合同签订和履行 (22)

27.合同的签订 (22)

28.履约保证金(如有要求) (23)

29.中标服务费 (24)

八、询问、质疑、投诉 (25)

30.询问 (25)

31.质疑 (25)

32.投诉 (25)

九、其他 (25)

33.适用法律 (25)

34.招标文件解释权 (26)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27)

第四部分合同文本 (33)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37)

一、价格文件(独立成册) (38)

(二)报价明细表 (40)

二、商务技术文件 (41)

第一章商务文件 (42)

第二章技术文件 (54)

三、唱标信封 (63)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投标邀请函

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就全市视频会议系统维护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实施能力和资质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全市视频会议系统维护

2.采购编号:441900-201803-0001003101-0004

3.采购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的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公示

该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期为:2018年04月04日至2018年04月12日共五个工作日。

6.报名事宜

1) 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8年04月04日至2018年04月1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按下述地址洽购。本招标文件每本售价¥150元,售后不退,(自带U盘拷贝招标文件电子文档)。

2) 投标人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②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③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⑥提供以上证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整合成一个PDF文档格式。若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曾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购买采购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名后方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报名后而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8年0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04月26日上午9 时30分(北京时间)

8.开标时间

2018年04月26日上午9 时30分(北京时间)

9.开标地址(即: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东六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7室

开标事宜:届时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0.本项目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dggp)、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

11.有关本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形式查询:

单位名称: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A501室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人:刘小姐

联系电话:0769-22331990

传真:0769-********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标的为全市视频会议系统维护,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

1.2资金来源:已批复的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采购人:东莞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2投标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4日期:指公历日。

2.5时间: 指北京时间。

2.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7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3.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1本招标项目为全市视频会议系统维护,中标人应承担协助采购人做好本项目的工作服务等。

4.2投标人的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或其它标准。

4.3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和采购人要求。

4.4知识产权

4.4.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4.4.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4.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5.投标费用

5.1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5.2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踏勘现场及答疑会

该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

7.1.1 投标邀请函;

7.1.2 投标人须知;

7.1.3 用户需求书;

7.1.4 拟签订合同文本;

7.1.5 投标文件格式。

7.1.6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2招标期间,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于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8.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2 除非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有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须独立密封)。

10.2投标人应如实详细提供第12.1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价格部分文件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商务、技术和其他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出现投标价格。

11.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

12.1投标人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五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一份唱标信封的投标文件。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内容和加盖投标人公章)须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3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所有文件均不允许采用活动夹方式装订),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12.4电子文件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光盘储存,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12.5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12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2.7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12.8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

面及骑缝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报价说明

13.1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少报无效。

13.2本项目财政预算为¥1,29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壹仟元),投标人报价超出财政预算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3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13.4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的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13.5若投标报价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存在差异,以大写金额为准。

13.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7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人的名称一致。

14.投标货币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投标人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如投标人参与多个子包的投标,须按包号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16.2提交投标保证金办法:供应商应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且提交人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供应商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付至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上,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采购编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联支行营业部

收款单位账号:3100 1019 0010 0379 96

说明: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者交纳金额不足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东莞市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银行机构或担保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可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6451070.html,.cv/);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投标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④投标担保函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交给代理机构处,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担保函的签收时间为准。

16.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因为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6.4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6.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2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6.6.3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1)采购编号:441900-201803-0001003101-0004

(2)项目名称:全市视频会议系统维护;

(3)2018年04月26 日 9 时30 分开标,此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4)投标人名称: ;

(5)联系人:;

(6)联系电话:;

17.3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记和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4投标样品(如有):为方便评标,投标人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量少用外包装,但须在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按17.2款要求标记。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18.2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18.3投标截止期满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

文件作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21.开标

2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1.2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1.3 开标程序

21.3.1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3.3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3.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1.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21.5.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2款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1.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1.5.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22.1评标委员会。

22.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2.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投标人。

22.1.3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22.1.3.1三年内在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22.1.3.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2.1.3.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22.1.3.4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22.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2.2.1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22.2.2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投标人的商务状况、技术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独立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然后,评出价格得分。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评标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2.2.3评标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审。

23.投标文件的评审

23.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3.1.1资格性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津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23.1.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3.1.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

(2)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3)投标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的;

(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及完成期(或服务期)不符合要求的;

(7)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

(8)投标报价不是固定价或者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

(9)主要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要求,或重要指标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的。

2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

23.2.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3.2.2.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3.2.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2.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23.2.1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3.3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3.1商务评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商务评分。

23.3.2技术评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技术评分。

23.3.3价格评估:本项目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各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分值

评标价:进入价格评比的投标人的报价;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23.3.4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23.3.4.1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应当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3.3.4.2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3.3.4.3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含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时,其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即评标价=投标报价-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投标报价×6%。

23.3.4.4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其价格给予2%的扣除,即评标价=联合体投标报价-联合体投标报价×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23.3.4.3条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

23.3.5评分标准

(1)价格分值(满分10分)

(2)商务分值(满分45分)

(3)技术分值(满分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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