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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题27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题27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题27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题27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属于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功能定位的是______。

A.珍稀动物物种分布区

B.保护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

C.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区域

D.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答案:A

[解答]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2. 根据《森林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禁止毁林采石

B.禁止毁林开垦

C.禁止占林修路

D.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

答案: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______,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A.跟踪评价

B.跟踪检查

C.跟踪调查

D.跟踪监测

答案:B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企业______。

A.须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B.须征得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C.须征得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D.须征得所在地上一级环保部门同意

答案:C

5.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A

6.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A.核心保护区

B.自然保护区

C.生态保护区

D.野生动物保护区

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环发〔2012〕4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 (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理地点及时间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浦东新区世博地区开发管委会、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分中心、国际旅游度假区 地址: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68542222-88277;2、60893790;3、68800000-107; 4、50797128; 5、68588980; 6、68396761; 7、68003694; 8、20991078; 9、68102086; 10、58698715;11、68286637,传真:50186105,电子邮箱: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6511960.html,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 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为正式件。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021年环评工程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试题库及答案(共80题)

2021年环评工程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试题库及答案(共80题) 第1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 B、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地区 C、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D、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提背水面以内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参考答案】D 第2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 A、基础设施用地区域 B、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区域 C、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D、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区域 【参考答案】C 第3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高速公路的停车场拟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用地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用地()。 A、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B、使用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C、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D、使用时不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A、太湖 B、内水 C、京杭大运河 D、河道内的航道 【参考答案】A 第 5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确定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的部门是()。 A、河道主管机关 B、城镇規划部门 C、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 D、城镇规划部门会同河道主管机关 【参考答案】C 第 6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活动是()。 A、采石、开矿、开荒 B、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 C、修建储存放射性物品的设施 D、按照风景名胜区規划设立开发区 【参考答案】D 第7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 A、农业区划 B、农血发展规划 C、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参考答案】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

环评类别

·1·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A 水利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 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 洄游通道 2、灌区 新建5万亩以上;改造30万亩以上 其他 / 3、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 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1/4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资源 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 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 道 4、防洪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 / 5、地下水开采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 重要湿地 B 农、林、牧、渔 1、农业垦殖 5000亩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 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 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2、农田改造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 3、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4、经济林基地 原料林基地 其他 / 5、森林采伐 皆伐 间伐 / 6、防沙治沙工程 / 全部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7、养殖场(区)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 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 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 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三)和(二)中的富营 养化水域 8、围栏养殖年存栏量折合5000羊单位以上 年存栏量折合5000~年存栏量 折合500羊500羊单位 单位以下 9、水产养殖项目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其他/ (一)和(二)中的封闭及半封闭 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C地质勘查 1、基础地质勘查/ 全部/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全部/ 3、矿产地质勘查/ 全部/ D煤炭 1、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 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 土地封禁保护区 2、煤炭开采全部/ 3、焦化全部/ 4、煤炭液化、气化全部/ ·2·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实施机关 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电子文档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八、办理地点 朝阳区霄云路1号,朝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区环境保护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朝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项目60日内、报告表项目30日内、登记表项目15日内 承诺时限:报告书项目25工作日、报告表项目15工作日、登记表项目10工作日 十一、办理科室 审批科 十二、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准的说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准予备案的有关文件 4、提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非办照类项目)或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建设单位为非个人,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执照复印件) 5、提供规划条件复印件(建设类项目)或产权证明(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需提供项目所在房屋的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6、拟建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图、周边关系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7、拟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或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8、污染物治理方案及治理合同复印件 9、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意见 13、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注:《法人委托书》、《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方式:登陆朝阳区环保局网站-下载中心-建设项目审批中下载 十三、确定环评文件类别及网上提交

环评法律法规总结

环评法律法规总结

概论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项目。 3.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客观、公开、公正;(2)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3)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他构成的生态系统;(4)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6.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很纠结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7.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环境保护相关法: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盒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1.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2.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独立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2

环评资质类别划分对照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类别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原行业类别[1]-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 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轻工、纺织、化纤-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 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 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 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 化工石化医药化工、石化及医药工制造等项目; -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 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 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 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 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 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冶金机电

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工;机械、电子-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电子加工等项目;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 压延加工等项目。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 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建筑材料;火电(输建材火电 -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变电工程除外)等项目。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 农、林、牧、渔业;农林水利-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水利、水电-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 采掘 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第1讲第一章概论(一) 第一章概论 本章考纲重点: 1、掌握环境的定义;(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3、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5、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6、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第2讲第一章概论 §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6511960.html,2009年03月19日来源: 鄂政办发〔2005〕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书 : 我局对你单位申办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许可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及地方淘汰或禁止范围; 3.必须符合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5.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6.必须满足国家和厦门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能够改善或维持区域环境质量。 三、受理权限 我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影响登记表;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3、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向厦门市环保局申请。跨行政区的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应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以□内打勾的项目为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交备案通知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权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场所的项目提供); □设备清单; □总平面布置图;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材料。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以□内打勾的项目为准) □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交备案通知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权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场所的项目提供);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法律(宪法及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三是其是自然因素的总体而非社会因素。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主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四是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一)审批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三类:环境影响登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Ⅰ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改建、扩建、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办理立项的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 业务申报流程图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Ⅱ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一式三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3)《环境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版)》新增、修改内容 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版)》,由于内容变化较少,考试所涉及四科教材在2010年版基础上仅做了相应的再版。2011年环评师职业资格考试中仅《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内容有少量变化。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8.重新登记(1~8新增加)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违规处罚(新增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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