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财办采管[2007] 2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颁发证书。同时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九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纪检部门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从专家库中共同随机抽取。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现场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省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条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当天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

第十一条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可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费用。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有责任对所抽取的专家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定期上报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核实汇总。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标意见。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专业顾问;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的询问;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

(六)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1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不仅大量使用了CTI集成技术、自动语音合成(TTS)技术、短信通讯(SM)技术、USB加密技术、SSL 认证技术、数据库智能管理技术等前沿技术,而且支持建设大型的跨地区、跨行业综合专家数据库,可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同步公告、行业或地区终端抽取、网上实时监督、网上数据同步、网上抽取和本机抽取相结合、多媒体自动通知(语音、短信、邮件等手段)、全面的专家管理、科学的统计分析、多视角全方位的专家考核等强大功能;系统采用C/S和B/S相结合的三层体系结构,无论是系统的科学性还是先进性都得到很大的提高,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合于各地建交中心的规范建设(单机版)和综合专家库系统(网络版)的建设。 1、产品软件框架 为了满足系统在技术要求具有业务变化的适应性、高度的安全性、大容量数据存储处理等特点,因而在系统的技术框架中采用四层架构,利用中间件技术,把系统技术框架分为信息访问、表示逻辑、业务逻辑和数据资源四个层次(服务器端的三层结构)。 四层结构有利于软件维护及系统管理。同时,将客户端与数据库隔离起来,客户端无权限直接访问数据库,有利于安全管理,可有效防止恶意攻击。还可以利用中间件的安全管理特性进一步加强权限控制管理。

信息访问为第一层:包括办公人员各级用户使用台式机、便携电脑、手机、PDA等访问表示逻辑层,其中手机、PDA为系统以后的扩展功能(可以通过手机、PDA查询)。 表示逻辑为第二层: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用户交互和数据表示,为以后的处理收集数据,向第三层的业务逻辑请求调用核心服务处理,并显示处理结果。 业务逻辑为第三层:由大量的业务构件(组件)组成,这些构件由应用服务器管理,实现核心业务逻辑服务并将这些服务按名字广播,管理并接受客户的服务请求,向资源管理器提交数据操作请求,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请求者——即客户或其他服务器。 数据资源为第四层:包括数据、视图、存储过程和各种文件(如多媒体文件)等,负责管理整个系统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操作。 四层技术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知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 知 发改法规(2010)1538号 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部分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财库 【2012】69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 通知》(财库【2007】2号) 5.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03】119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 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 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评标专家库系统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2020/3/27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0 2020/3/27 背景说明……………………………………………………………… 建设意义……………………………………………………………….. 开发方法……………………………………………………………….. 建设依据……………………………………………………………….. 经验借鉴……………………………………………………………….. 第二章任务概述 建设目标……………………………………………………………….. 需求概述……………………………………………………………….. 总体架构……………………………………………………………….. 性能需求……………………………………………………………….. 第三章软件设计思路 用户群分析……………………………………………………………….. 设计原则……………………………………………………………….. 功能模块……………………………………………………………….. 总体流程………………………………………………………………..

评标专家档案管理模块………………………………………….. 评标专家抽取模块………………………………………….. 行政监管模块……………………………………………………………….. 系统管理模块……………………………………………………………….. 第四章体系结构 层次架构………………………………………….. 应用B/S体系………………………………………………………… 1 2020/3/27 使用MS SQL SERVER 数据库 使用.Net开发平台………………………………………………………… 设备选型(建议)…………………………………………………………开发环境………………………………………………………… 第五章开发进度 计划与安排………………………………………………………… 计划的变更………………………………………………………… 项目小组………………………………………………………… 职责划分………………………………………………………… 人员培训…………………………………………………………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 标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15]73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5〕73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扩充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源,经研究,决定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并允许现库中没有有效评标专业的专家重新确定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入库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或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

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工作时间从正式参加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工作起算。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标专业设置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的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专业名称、分类及审核单位详见附件1。 申请人应根据自己从事工作,在分类标准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代码进行填报。每个专家可以填报的专业数不超过5个,其中主评不超过2个,辅评不超过3个。申请人填报的专业应结合自身专长和工作实际,不得填报与本人从事工作不相关的专业。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填写入库申请 2015年6月8日-7月31日,申请人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6564018.html,),点击“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登陆后(新专家需注册,现有专家直接登陆)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并将下述申报材料中的2-4项扫描后上传到指定位置。填写完毕并保存后,将该表打印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第1项。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报送份数与审核单位数一致(如需两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部分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财库 【2012】69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 通知》(财库【2007】2号) 5.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03】119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 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 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发改委评标专家考题(1)模板

1、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下列属于响应性评审的内容是
A 投标人名称 C 资质等级 B 业绩要求 D 投标有效期
2、 以下两条论述:
1、为了提高评标的效率,保证最优秀的单位中标,招标单位除指派有关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外,其 他技术人员也参与了符合性审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工作,但具体打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招标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 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A 1对2错 C 全对 B 全错 D 1错2对
3、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工程招标中,分别对通信、监控、照明系统的业绩提出要求,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
体投标人必须具备监控系统业绩的是: A 联合体中所有成员 C 联合体的牵头人 B 联合体中具有监控资质的成员 D 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该项任务的成员
4、 下列关于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要求投标人澄清、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否决不 符合要求的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不受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干扰,特别是不受所谓的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配,不受招标人的纪检监察人 员的监督,不受招标人法律顾问的影响。 A 12 C 14 B 13 D 123
5、 下列所述,哪些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的工作机制: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评审,权利相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 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 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评题集

判断题 1.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失效后,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可申请资格延续。(×) 3. 政府采购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重新评审”的“重新组建评委会进行评审”,含义相同。(×) 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不管理是否改变评审结果,都要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应先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7. 时送达到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8. 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9. 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 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11. 政部门告知投诉人补充或修改投诉材料应当有限期,逾期应当不予受理。(√) 12. 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而不是视情况而定。(×) - 1 -

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14. 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是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 15. 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16. 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17. 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 18. 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19.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0.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21. 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2.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3.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上级财政报告。(×) 24.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5.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2 -

最新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工作总结精选

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总结精选

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开始以省为单位筹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于2012年底开始正式投入运行。根据省库专家两级管理相关权限的规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会同我市相关部门主要做好省库××片区专家的入库资格初审、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截止目前,经过三次征聘扩充,我市在库各类建设工程专家总人数达到965名,涵盖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等各个领域,市、县两级平台已实现网络直接抽取和使用××片区评标专家,确保了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根据市府办纪检组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力度的工作部署,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以提升招投标活动保廉水平,维护健康的评标环境为目标,采取三项综合措施,持续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着力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 第一,开展专家违法记录查询,对申请入库专家既考察业务水平,更重视品德修养,将有无职务犯罪、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作为评标专家入库的前置条件,在正式入库前,与检察机关联手审查专家有无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从源头预防不合格专家入库。第二,完善专家入库审查模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拟入库专家单位开展座谈或摸底调研和全面考察。

2016年,共收到建设、交通、水利类相关专家申报材料计267份,首先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查和资格条件满足性审查,填制了专家申报材料明细表,后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从专家的专业及从业经历、工作年限、取得的资格证书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其中初审通过155名,未通过112名,初审通过率仅为58%。第三,注重日常管理,抓好专家培训,定期举办评标专家培训,结合评标实务和专家管理工作,要求只有参加培训并完成相关课程后才能取得《评标专家证》,才能办理评标专家年度注册手续。 二、加强过程监管。 第一,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我市有关省库专家抽取工作操作规程,充分利用省库资源,增加评标专家抽取的随机性,阻断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在评标前的接触机会。第二,提升评标公开力度,实行评标过程视频同步直播,对量化评分结果进行公示,提高各方参与主体,特别是评标专家的工作责任心。第三,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实现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保证金缴纳、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提交补答疑文件,网上上传投标文件,网上开、评标,网上中标公示等关键环节全过程电子化,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阳光透明和高效,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大力推行电子辅助评标,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避免专家人为因素对评标过程的不正当干预,确保权力在规则的范围内运行。 三、完善动态考核机制。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 第一章:评标办法 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一)标准定制商品;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 (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四)通用服务项目; (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 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 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一)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 =1。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3;

第三批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单

漳州 高向东漳州开发区招商水务有限公司 陈碧珠漳州市林业中心苗圃 陈靖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张毅琦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 司 傅晓娟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 司 颜美珍漳州市光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志刚福建立盛建筑有限公司 陈夏生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工程处 朱福泉漳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郭黎玲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聂宝泰漳州市水利管理站 徐蔚敏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王梅鑫漳州市水利管理站 张环文漳州市九龙江洪水预警报中心 黄英才漳州信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方万泉漳州市水土保持站 连延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苏细仙漳州市农村电力工作站 黄忠强漳州市水利管理站 张振华漳州市农村电力工作站 姚立军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许惠勇福建省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丽琼漳州市宇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陈文胜漳州市宇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简小娥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春红漳州市建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罗文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戴毅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 司 谢笑芝福建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 司 傅佳学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 胡特新漳州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 司 孙振其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 院 杨德荣福建省恒宇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周福元漳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 心 方龙俊漳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方清山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 赖士贤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 甘忠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 行

傅子谦福建安华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 司 陈溪文漳州市光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龚金伟漳州市建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蔡伟明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漳州分站 邱国华漳州市光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友聪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 司 陈文夏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 司 戴智强漳州市建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王建宁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 丘伟安漳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黄向明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 司 许艳辉诏安县水利电力工程队 卢家勇南靖县水利电力管理站 黄子忠漳州市水利管理站 郑秀锦漳州市水利管理站 陈晶萍漳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谢少泽漳州市水利管理站 张镇东南靖县水利电力技术队 吕战胜南靖县水利电力管理站 张旭煌南靖县水利电力技术队陈良棋南靖县水利电力技术队 洪长源龙海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队 许亚池龙海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队 纪来枝龙海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队 林金盛诏安县和兴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郑小河龙海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队 江秋林龙海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队 曾南星龙海市水利管理站 叶松清漳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缪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 司 葛学文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柳超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镇良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李榕福建瑞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魏容锦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工程处 林志东漳州市延北公路勘测设计院 简红福建瑞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陈荣贤漳州市供排水管理处 陈世忠漳州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