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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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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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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架子工、焊工(电焊、气焊、氮弧焊、气割)、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工、建筑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堆土机等)、桩机操作工(静压桩、三轴搅拉直桩、高压旋喷桩、钻孔桩、成槽机)、龙门吊司机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木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

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木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一)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木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

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

业;

第十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应转换工种。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第十三条综合部安全部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奖罚制度

(一)认真执行《劳动法》,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工作,并要随身携带,项目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一次未携证上岗工作,对其进行教育;两次发现,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元;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发现无证从事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当即停止其工作,给予严肃处理。

(三)项目工地要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项目安全员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情况严重的对违章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停止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8.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建筑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用人项目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二、项目应聘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五、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的都要进行体检。 七、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持有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电瓶车司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爆破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操作资格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并按时进行培训和复审。 3、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两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5、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二、管理程序 1、各施工队必须配备满足工程所需数量和种类的特种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特种作 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与复审由施工 队与工程公司业务部门联络,协同办理。 2、作业队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劳动安全机构培训、岗前培训的有关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专业培训外,在从事特种作业前,还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见《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4、各作业队有关部门、施工队长(班组长)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活动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必要时对违章操作的人要进行处罚或 进行岗前再培训,确保其有相应的安全意识。 5、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前,由现场安全员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 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6、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三、吊装作业 1、吊装盾构机部件注意事项 (1)进入施工现场的盾构件,应按照盾构机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盾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3)盾构件的吊装应根据现场所吊部件选择绑扎点及吊点,标明受力重心,并对吊索与盾构机部件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4)盾构件吊装,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参照施工方案要求制定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盾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盾构件上作业、行走。 (5)盾构件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按指定的地点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项目安全生产,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根据本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 2、安质等部门对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证书有效率。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18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样本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 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 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 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 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 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负责与政府培训、考核、发证机关联系办理。 3、作业队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作业班组根据本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指挥部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电梯司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司机、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瓦斯检测员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持有合格证。各种有效证件要按规定,按期到有关部门审核。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应挂牌持证(复印件)上岗。 4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台帐, 保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备案。 5每个月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持证上岗工作,按规定对其施工队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工作。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隧道、桥梁施工、路基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识;

⑷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⑸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7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0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11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复审内容为: ①健康检查; ②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③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④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 第二章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五条、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本工程特种作业的范围: (1)爆破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 (3)电工作业。 (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 (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 (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 2010] 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 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 5.6登高作业 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生产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 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 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 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 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 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 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 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 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 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 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 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 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 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 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 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及时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理 7.10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doc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 济效益,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规范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1、电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 5、电(气)焊工 6、起重工 7、司炉工 8、塔吊司机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10、处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1、信号指挥 12、厂内(施工现场)车辆驾驶 13、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1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学习、考核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还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及时组织每年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指定部门进行

培训和复审。 5、每年按规定安排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 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四、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 时间及从事本工作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市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施工,以备检查。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制度 第一章特种设备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电器(气)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用和运行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条根据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时,落实专人限期解决。 第三条依据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注意事项,落实管理负责制及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台帐。 第五条根据不同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用途,定期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安全保护、防护装臵和一切附属件的齐全、完整、灵敏、有效。 第二章特种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GB5306-85),切实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无妨碍从事工种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应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符合。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第十条认真执行本单位内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第十一条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凡超过时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作业。 第三章操作规程 一、电动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启动前,检查机械各部位螺栓,夹板有无松动,砂轮有无裂纹防护罩是否牢固。 (2)工作时,带上防护眼镜,操作者站立砂轮侧面,禁止站立砂轮对面。 (3)砂轮不圆,过薄或因磨损过多而露出夹板边缘不到25毫米时,应调换新砂轮,否则禁止使用。 (4)砂轮机只允许磨钢铁等黑金属的小工件,而不准磨软有色金属,非金属等大工件,更不准磨有振动的小件。 (5)磨工件时,应使工件缓慢地接近砂轮,不准用力过猛或撞击 (6)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并清扫干净。 二、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 (1)持有电气焊操作证者,方可进行操作。 (2)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戴有色护目镜。焊接前,必须严格检查气焊所用的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氧气表,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编号:SM-ZD-50914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

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职责

(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 (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⑷防爆电动葫芦操作;⑸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

位进行培训。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考核和发证 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复审 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管理和监督 6.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807-8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

(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矿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理论抽考。考试不及格的,到培训学校学习。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到工资科待岗。

考试内容为培训学校下发的《淮北矿业特种作业题库》。 考试时间为每场40分钟,140题,80分及格,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50元。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二)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五)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正职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送训、复查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最新版)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55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最 新版) 第一条:认真执行《劳动法》,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工作,并要随身携带,项目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一次未持证上岗工作,对其进行教育;两次发现,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元;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发现无证从事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当即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条:特殊工种定期参加操作证年度复审(两年复审一次)

不经复审的操作证无效。项目安全员负责检查,发现持不经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工作,视无证情况进行处理。公司安全处随时对其进行检查,如发现无证,操作证不复审的操作人员上岗工作,有权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同时对该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进行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条:项目工地要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项目安全员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情况严重的对违章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停止工作。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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