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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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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如下:(一)在辅导员处领取《缓考申请单》,填写缓考原因;

(二)因病缓考者需经校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在《缓考申请单》上附医院诊断书;

(三)系(部)主任及辅导员根据医院诊断书审批意见

(四)其它原因申请缓考者,系主任应该从严审批;

(五)考核前将《缓考申请单》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生效;

(六)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

学院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同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期末考试考试课不及格者需要进行补考。理论课考试补考一般在开学后第一周周末开始进行;实践课考试视实际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三年制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不及格的科目补考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期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生可以在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对未通过考试的科目进行最后的补考。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三)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

(四)考查课不及格者;

(五)考试违纪、作弊者;

(六)缓考不及格者;

(七)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四条补考合格,成绩记为“补及”。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考核,采用五级制,由各系组织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给系(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经补考后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包含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超课时的课程),或者累计前面各学期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予以降级。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者暂不做降级处理,在原班跟班试读。

第二十八条若一学年或者累计前面各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包含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超课时的课程),予以留级。

第二十九条留、降级后,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学生可以申请转到校内相关专业或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在校就读到第二学年留、降级的学生,所有不及格科目记录取消,所有以前及格科目的成绩,学生可以自愿选择保留与否,但必须参加所有学科的听课及考试,取最高分数记载成绩。

第三十一条因教学计划变动,造成对复学(留、降级)学生遗漏的课程,将在复学的学期内补修,并取得成绩。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本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过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确实有专长,学院认为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或者其它学院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一)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院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经过转出和转入学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五年制学生,在学院学习未满三年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当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过指定医院诊断,医院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应当休学。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院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24小时内离校,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疾病、意外事故、财产损害等,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自学课程,休学时间不足一学期者,可以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跟随原班级继续学习,符合留降级条件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者,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以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前携带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学院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正常修读年限为:高中及三校生三年,初中生五年。最长修读年限为:高中及三校生五年,初中生七年。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处理。

五、退学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生考试课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即三年制学生累计六门,五年制学生累计十门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开学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通知其家长,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在本学年内学习未满1个月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的70%;未满6个月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的50%;本学年内在校学习6个月以上(含6个月),提出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其它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该决定即生效。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八条从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持有结业证书者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修读最长年限内没有完成学业,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则: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的学生,其察看期可以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二、细则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制造混乱,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造谣惑众,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各类非法社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各类非法集会、游行者或者煽动、组织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加入各类非法社团,参与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罢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者其它执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第二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15-25学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十五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十三条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害他人名誉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扣留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对学生在校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出分。

第十五条盗窃或者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本条款所列举行为,并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所涉价值不超过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以上;

(三)初次偷窃作案所涉价值在300-1000元之间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

(四)所涉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七)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或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出具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且出具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记过予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4.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予以违纪处分外,还要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阅读淫秽报刊、杂志、书籍、电子出版物,访问反动、淫秽网站,收听、观看反动、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不守纪律、不服从管理,造成秩序混乱,有碍校风及精神文明建设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利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将学生公寓的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 擅自改变学生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量刑较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誉告处分。

(十九)在课堂上不守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1.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课堂上污辱谩骂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课堂上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一)勾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斗殴者按十五条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二十二)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者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者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者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者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者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二)应该加重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以任何方式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5.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

6.违纪事件性质、后果严重,情节、影响恶劣者;

7.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其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8.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9.在校期间已受到两次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如果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学生违纪行为若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移交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本人有权在处分生效后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负责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生效之日起终止学籍,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同时失效。由当事人所在系负责通知各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者未按时离校者,有关部门经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离校。

(二)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当事人所在系研究决定,送交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当事人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当事人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提交院长会议决定。

(三)给予学生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系拟稿。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生处拟稿。学生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发文。

(四)学生处应将有关处分决定及相关书面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处工作档案。材料归档后,任何部门、任何人均无权私自撤回或者更改。违纪者是中共党员的应该通知党委组织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违纪者是共青团员的应该通知校团委。

(五)学生处分自决定之日起即告生效,处分决定应该及时在校内张榜公布,学生所在系(部)要及时将处分决定送交处分学生签字并通知学生家长。送签时要有两名与受处分学生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学生拒绝签字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洁、齐、美、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促进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更好地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管理

1.新生入住时凭缴费收据领取房间钥匙,钥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配钥匙,不得自行安装、调换门锁。

2.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

3.学生毕业或者休学、退学时,经公寓工作人员验收房间配套设施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持验收单到指定地点办理退宿手续。

4.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立即搬离寝室,不得在公寓内住宿。

二、物品管理

1.爱护公共财物,公寓配置的各种物件及公共设施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搬迁、毁坏,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果属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或者支付修理费,故意损坏公物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2.严禁踢门、撬锁,寝室门锁不得擅自更换。

3.爱护水电设施,节约水电,公寓照明灯具除学校统一配置外不得私自另接灯头、插座等。

4.爱护消防器材及通信设施,损坏或者丢失要照价赔偿。

三、卫生管理

1.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清扫,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毛巾、茶杯、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保持清洁。地面必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灰吊。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

3.不得向室外乱抛果皮、纸屑、污水等垃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涂写、张贴。

4.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摔酒瓶、汽水瓶等杂物,严禁向洗脸池、便池内扔倒垃圾杂物。

四、纪律管理

1.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不按规定时间返回寝室,必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

2.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严禁从事其它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4.公寓内不得高声播放音响等,不得在公寓楼道内溜冰或者进行各类球类活动。

5.公寓内禁止吸烟,严禁酗酒。

6.严禁饲养各种宠物。

7.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公寓。

8.严禁赌博、斗殴、起哄及进行各种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9.严禁学生擅自在公寓内从事促销或者其它商业活动。

10.严禁在公寓内容留外来人员住宿。

11.严禁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黄色音像制品进入公寓。

12.严禁在公寓内用电脑访问反动、非法、淫秽网站。

13.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不得阻挠公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五、安全管理

1.学生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管理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应当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2.严禁在公寓内点燃蜡烛,焚烧物品,使用明火器具。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毯,取暖器等电器。

5.严禁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

6.发现火灾及盗窃案件时,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提高安全意识。

六、说明

1.公寓工作人员要做好宿舍或者学生的违规违纪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所在系。

2.学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3.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教育部提出的“抓考试管理,促学风建设”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场规则

1.考生要按照课程规定的考核办法参加考试。

2.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考试卡,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验证。

3.考生在开始考试10分钟前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4.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否则,监考教师不再接收其卷纸。

5.考生考试除文具、计算器(有特殊要求的科目)外,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快译通、英汉及汉英字典、纸张等一律放到指定地点。

6.考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别人试卷;不准互相抄袭、交换试卷或者为别人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以各种方式传递信息和纸条。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7.考生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宣布的其它考试规定和纪律。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

1.作弊行为

凡属下列行为视为作弊: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

(2)考试开始后,翻阅或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者其它载体信息(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者擅自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

(4)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

(7)利用各种电子存储器或者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者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认为抄袭等行为;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

2.违纪行为

凡属下列行为视为违纪: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书籍、资料除外);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等物品或者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

(3)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带进考场;

(4)擅自分拆考试试卷;

(5)故意造成他人偷看;

(6)离开考场未交卷;

(7)用任何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者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

(9)吵架、斗殴等。

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学生的处理

1.对于作弊者,终止其考试,成绩计为无效,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2.对于违纪者,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若警告无效,终止其考试,成绩计为无效;情节严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打球、打牌及开展其它棋类活动等。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利用教室举行舞会、联欢会等各种声响较大有碍他人学习的活动。

二、学生进入教室应该保持仪表整洁、大方、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入教室。

三、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手机、寻呼机等通讯设备上课时必须关闭,上课时间不准会客,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迟到学生进入教室应该向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能入座。

四、教师宣布上课,学生应该起立,师生互相致礼、问候。

五、尊敬教师,上课时集中精力学习,提问时先举手得到教师同意后再发问,不随意讲话,不做与本课无关的活动。

六、保持教室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不准在教室吃零食,不乱扔纸屑、杂物。

七、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教室的各种设备和设施。不准在门窗、桌椅及教室内外墙上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不准用脚踢走廊和教室墙壁。教室内的课桌椅、教具、照明器材,电脑和扩音设施等不准随意搬动和拆卸,活动的课桌椅在使用后应该重新排放整齐。

八、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该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应该随手关门窗、电灯。遇有风雨时,要关好门窗,以防门窗玻璃破碎。

九、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临时借用教室,均需到教务处办理申请手续。

十、公共教室的卫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证每天早、午各清扫一次,固定教室由使用班级安排值日生负责每日清扫。

十一、教室及教室内教学设施(桌、椅、门、窗、窗帘、灯等)由教务处提出方案、后勤处负责配备,教务

处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出的损坏设施及时报后勤Array处,并由后勤处负责修理或者更换。多媒体教室

内电脑、投影、音响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实

训中心负责。

十二、学生应该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并协助

管理人员管理好教室。

十三、学生如有违反教室管理规则的行为,按学生处分条例处理。

教室借用审批表

计算机实训室使用规定

计算机实训室是教学实践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学生规范合理使用实训设备,特制定本规定:

1.进入计算机实训室的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上机的学生应该衣冠整洁,按管理人员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3.不大声喧哗,不打闹,保持机房安静。

4.不随地吐痰,不吃零食,不乱扔纸屑、杂物,保持室内卫生。

5.爱护计算机设备,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晃动或者搬动机箱及设备。不得插接或者拔下各种联结线和接口卡,不准频繁开启电源,关开机应当在一分钟以上。

6.上机期间,学生不得更改和删除操作系统,不得向根目录拷贝文件,未经许可,不得自建子目录,不得随意删除、加密、修改文件,不得在机上玩游戏或者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操作。

7.不得利用计算机及局域网观看、发布有害国家、他人的信息及程序;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不健康的图片、信息,使用INTERNET网时不得访问不健康的网站,违者后果自负。

8.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自带磁盘、光盘或者其它可能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物品上机。

9.学生上机时机器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该报告管理人员,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10.上机结束后,学生应该按要求打扫卫生,关好门窗,检查电源、电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1.对未经许可造成计算机损坏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学生取得“技能资格证书”规定

为了体现高职教育特色,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率,特制定本规定:

1.我院在籍学生在获得本院专科学历证书的同时,还要获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方准予毕业。

2.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包括:英语B级;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员;汉字输入达到60字/分钟以上;英语输入120字/分钟和本专业一种技能资格证书。

3.各专业依据教学计划中技能模块,制定有关专业技能的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技能题库。

4.学生可以通过自行参加由社会或者学院组织的国家认定的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5.学院对获得除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外的技能资格证书的学生给予一定的鼓励。每多获得一种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可以免修一门校内相关课程(参评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免修课程),同时在校内评优、评奖学金、推荐工作时优先考虑。

6.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培训、考试等费用自理。

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专业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必要措施。为适应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专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通过接触社会使学生熟悉国情,增强群众观念、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增强社会主义事业心和责任感。

学生在专业实习中,除结合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实际部门的业务外,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积累一定的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资料准备。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提交一份实习总结,以及实习笔记等书面材料。

学生实习的主要部门是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IT行业、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

1、学生专业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主管,各系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

2、教务处负责编制全院年度实习计划,审核各系的专业实习计划,检查各系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院实习中的有关问题,修订实习管理制度,组织实习经验总结和交流。

3、各系负责制定本系当年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和单位,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动员工作,配合学院检查实习质量,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成立系实习成绩评定专门小组审核学生所写的实习报告,以及实习笔记,评定学生专业实习成绩。该小组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专业教师以及实习领队教师。

三、专业实习方式与时间

1、学生专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为期2—4 周。集中实习以就近、方便为原则,由各系安排实习单位,一般于第三、四学期进行,具体时间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

2、分散实习原则同上,除在规定时间进行实习外,对于那些学有余力,还可以利用暑假、寒假自行联系单位进行专业实习。

3、各系应于第三、四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名单及人数报至院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便学院统一安排。

四、专业实习的内容

依据各专业本学期所学的专业知识,到实习单位具体实践,从而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应用理解,使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为今后的专业课学习打下基础。

五、专业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老师

1、专业领队教师必须由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领队教师原则上由各系确定,并按有关规定记载工作量。

2、实习指导老师是指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确定后,由学院统一颁发专业实习聘请书。

3、领队教师职责:

(1)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作好实习准备工作;

(2)组织学生如期、安全地到实习单位报到,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落实安排好学生生活和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总结,实习笔记,案例分析或调查报告,协助实习指导老师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六、实习要求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尊重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其它工作人员。

2、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因故必须请假时,必须向指导老师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和程序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3、自觉维护学院荣誉,不违法乱纪。

4、对于在实习期间违纪的学生,按《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习成绩评定

1、学生专业实习成绩由系实习成绩评定专门小组和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总结材料等方面综合考评。

2、学生专业实习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总结,和实习笔记撰写认真且具有一定水平,表现出色、工作突出、出满勤者,可评为“优秀”;基本完成各项实习

任务,实习总结,案例分析(或调查报告)和实习笔记撰写认真,表现较好、出勤率高可评为“良好”;基本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总结,案例分析(或调查报告)和实习笔记撰写合格,表现一般,但工作无重大失误者,可评为“中等”或“及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

(1)未按规定完成实习总结,和实习笔记或实习总结,实习笔记不合格者;

(2)违犯实习纪律、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3)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

(4)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5)无故缺勤累计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4、学生实习鉴定表由系实习成绩评定专门小组统一组织填写,学生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系应填写完实习鉴定表,并登记成绩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实习鉴定表交教务处,一份留学生所在系。

5、教务处对实习成绩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毕业实习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学生必修的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对于高职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及职业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毕业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毕业实习质量,特制订本办法,并于2002级学生开始实施。

(一)目的与要求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毕业实习,验证、巩固和加强所学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独立工作的能力,同时,毕业实习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教育的重要形式,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可以增强组织纪律性,增强劳动观念、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组织与管理

1、毕业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领导下,由学院教务处主管,各系成立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主任兼任组长。

2、学院教务处负责制订全院毕业实习有关文件;审查各系毕业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和总结实习工作;绘制与印发毕业实习工作所需的各类表格等。

3、各系负责制订并印发本系毕业实习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召开毕业实习动员大会,说明毕业实习目的和要求,宣布毕业实习纪律性;落实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检查毕业实习情况;评定成绩;研究和总结毕业实习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等。

(三)实习指导教师及职责

1、毕业实习的指导工作应由行业部门熟悉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实习指导能力的同志担任。

2、为保证毕业实习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承担指导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3、指导教师要根据毕业实习计划,认真指导,严格要求,重视对实习生实践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等的培养。

4、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考核工作。

(四)对实习带队教师及学生的要求

1、各系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业务能力强的教师作为毕业实习带队教师。实习期间,实习带队教师应做到:

(1)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安排好学生的实习计划与内容。

(2)引导学生深入行业部门,向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

(3)指导学生实习,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中提出的问题。

(4)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生活和纪律;做好安全保密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5)督促学生写好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

2、实习期间,学生应做到: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尊重实习指导教师,服从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安排;虚心主动地向指导教师求教;尊重实习单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

(3)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深入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和学习,按照毕业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4)主动向系实习带队教师汇报情况,按时填写实习周记,认真写好毕业实习报告,并经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系毕业实习带队教师处。

(五)毕业实习成绩考核评定

1、毕业实习成绩考核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全面考核的要求认真进行。

2、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实习周记、实习总结等提出初评意见,由系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3、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确定。原则上毕业实习成绩“优秀”比例不超过40%。

4、凡实习生严重违反实习纪律,在政治思想、道德行为等方面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者,经系提出,分管院领导批准,该生毕业实习成绩总评为不及格。

5、学生实习鉴定表由系实习成绩评定专门小组统一组织填写,学生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系应填写完实习鉴定表,并登记成绩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实习鉴定表交教务处,一份留学生所在系。

附:实习报告样本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毕业实习报告

(届专业)

所属系别:_____________ 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实习报告内容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三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五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九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

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无故迟到或早

xx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西安市××××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学校给按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建立新生的学籍卡和电子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新生电子档案。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2.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3.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5、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四、流失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 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 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 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 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 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 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 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 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 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一、入学管理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 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 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 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 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是关于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

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一般高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中,坚持健全治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舞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进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我校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用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样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够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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