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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放射工作人员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一、“放射诊疗项目”一栏填写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射线

装置安装、维修、工业探伤等;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如申请类型为“变更”,应注明变更内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三、本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交申请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逐页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表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申请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使用A4纸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五、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并应按顺序排列。“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

;.. 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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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单位(本人)全权负责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申领工作的相关事宜。本委托书有效期至该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办结。

委托单位(签章):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领取记录

本人于年月日领取我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本,编号为至。

领取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2007-07-17 13:24:14 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详细版)《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指南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程序: 1、合格→批准→发证。 收件→资料审核 2、不合格→不予批准→不予批准通知书(决定书)。 3、不合格但可以补正→限期补正→合格→批 准→发证(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一份)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2号窗口,联系电话85268622。 (一)申请新证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复印件并盖章);(2年内) 3、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复印件并盖章);(2年内福州疾控中心培训证明) 4、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并盖章);(1年内)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7、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清单(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发至邮箱fqwsjdsjkk@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786996.html,)。

(二)申请变更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注明申请变更的放射工作种类); 2、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3、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申请补证(遗失、破损)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4、原证作废公告(公开媒体)。 注意: 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申请表填写内容要完整,不能有缺项。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私章,需提交电子版的材料发送至邮箱fqwsjdsjkk@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786996.html,。 3、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1),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业主本人或法人代表,则必须提交业主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表格、办事指南和相关法律依据文件请到福清市卫生监督所疾控科Q群共享下载(群号313841042)。 5、联系人:陈子明、陈志峰,联系电话:85253259,邮箱:fqwsjdsjkk@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786996.html,。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 1、文件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6号 2007年3月23日)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2、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1)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 (2)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3)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或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寸免冠照片壹张; (6)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3、省ODC职业卫生监督科审查:如资料不全,发补正通知书 4、省ODC中心领导审核 5、报卫生厅审批 6、领取审批件,省ODC职业卫生监督科制作“放射工作人员证” 7、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

附件2 编号: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编号”一栏填写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6位)+序号(4位0001-9999):XXXXXX-YYYY。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 三、“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四、“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 五、如申请类型为“变更”,应注明变更内容。 六、“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七、申报本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六)“个人情况一览表”各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2007-07-1713:24:14 ????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 工作人员本人;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 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由其所 2至4周。 档案应包括职业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一、“放射诊疗项目”一栏填写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 射线影像诊断,射线 装置安装、维修、工业探伤等;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如申请类型为“变更” ,应注明变更内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三、本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交申请资料均要求使用 A4 纸,逐页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表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申请 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使用 A4纸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五、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并应按顺序排列。“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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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名称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地址/业主 固定电话 联系人 联系 移动电话 方式 放射工作 邮编项目 职工放射工作人医疗机构 人数员数许可证号 申请项目: 放射工作人员证 附申报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两年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新上岗人员须出具 6 个月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要求的证明材料□页□2.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页□3.申请人 2 寸近期免冠照片 1 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张□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时提供)□页□5.其他材料□页 附申报材料共件页 承诺书 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本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业主(签名):年月日 3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相关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不超过90天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门诊部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门诊部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门诊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个人剂量计监测管理制度 一、门诊部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 1、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量计遗弃在机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3、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指南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由各设区市卫生局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各县(区)卫生局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由其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邕宁区从事介入放射学、X 射线影像诊断由南宁市邕宁区卫生局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六、办结时限与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备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局 职责范围内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 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申请人 提交申请资料 窗口人员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共限7个工作日 许可审查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服务窗口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算入承诺时间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588-5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78262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78262 编号: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封面上的“编号”一栏填写上海市行政区代 码,6位,,4位自然序号(0001,9999)~如310101-0001~ 由办证部门填写。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 三、“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照射源职业照射种类及其代码 1核燃料循铀矿开采1A 铀矿水冶1B 铀的浓缩和转化1C 环燃料制造1D 反应堆运行1E 燃料后处理1F 核燃料循环研究1G 2医学应用诊断放射学2A 牙科放射学2B 核医学2C 放射治疗2D 介入放射学2E 其它2F 3工业应用工业辐照3A 工业探伤3B 发光涂料工业3C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 测井3E 加速器运行3F

其它3G 4天然源民用航空4A 煤矿开采4B 其它矿藏开采4C 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 矿物和矿石处理4E 其它4F 5其它教育5A 兽医学5B 科学研究5C 其它5D 四、“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 五、如申请类型为“变更”~应注明变更内容。 六、“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七、申报本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申请人年度经职业健康检查,在岗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从事放备注出生居民身份职业照射文化医师执业姓名性别射工作工作岗位专业资格申请类型变更项目日期证号码种类代码程度范围时间备注:医师执业范围仅要求医疗机构中执业医师填写。

《放射工作人员证》填写及管理须知

《放射工作人员证》填写及管理须知 一、填写人员:各放射工作单位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填写说明: 1、《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4页:不需填写,制证时自动生成。 2、《放射工作人员证》第5页(放射工作经历记录):不需填写,当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时,由新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 3、《放射工作人员证》第6—7页(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记录):填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及最近一次的复训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第8页(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填写2009年1月1日后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009年1月1日前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不需填写。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填写。 5、《放射工作人员证》第9—12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填写最近一次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填写。 6、《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3—16页(外照射个人受照剂量记录):填写最近一次的年度个人计量监测结果(mSv〃a-1)。年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所用单位为(μSv/a),填写时须换算成(mSv〃a-1),注意:1mSv〃a-1=1000μSv/a。换算完成后将结果填写在在Hp(10)下。如年剂量监测的结果为1.38E+02μSv/a,则填写0.138mSv〃a-1。 7、《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7页(内照射监测记录):不需填写。

8、《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8—20页:不需填写,如发生突发放射事故,由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如实填写。 9、《放射工作人员证》第21页(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第21页由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0、《放射工作人员证》第22页(监督检查记录):不需填写。 11、《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登记人”均指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须在“登记人”处签名或盖人名章。 三、填写要求: 放射工作单位的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放射防护知识及考核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和超剂量限制照射调查情况等内容填写在《放射工作人员证》相应栏目中。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由放射工作单位统一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退休或离职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将《放射工作人员证》交回发放机构。 五、《放射工作人员证》检查内容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附件2 申请编号: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 1 - 填写说明 一、“申请编号”、“申请日期”~以及附表一的“编号”、“发证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 二、“身份证号”一栏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并与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符。 三、“从事放射工作日期”一栏按“YYYY.MM”填写~如:2009.07。 四、“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 五、“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诊断放射学2A包括普通摄影、透视、乳腺摄影、胃肠造影、床边摄影、CT、C型臂等,其它2F包括X线骨密度仪、碎石机等, 照射源职业照射种类及其代码 铀矿开采1A 铀矿水冶1B 铀的浓缩和转化1C 燃料制造1D 反应堆运行1E 1. 核燃料循环 燃料后处理1F 核燃料循环研究1G

诊断放射学2A 牙科放射学2B 核医学2C 放射治疗2D 介入放射学2E 2. 医学应用 其它2F 工业辐照3A 工业探伤3B 发光涂料工业3C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 测井3E 3. 工业应用 加速器运行3F 其它3G 民用航空4A 煤矿开采4B 其它矿藏开采4C 4. 天然源 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 矿物和矿石处理4E 其它4F 5. 其它教育5A 兽医学5B 科学研究5C 其它5D 六、“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复核、变更、注销等。 七、如“申请类型”为“变更”~应填写“初次领证时间”~并注明变更内容。 八、附表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九、申报本申请表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人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验证周期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验证周期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证明材料,复印件,~,新上岗不需提供,, ,四,申请放射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放射工作人员的2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95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 理办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xx 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

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示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 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的人员。 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和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

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 (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七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九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概况及时记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条从事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应的职业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放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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