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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承诺制度研究

行政承诺制度研究
行政承诺制度研究

中南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承诺制度研究

姓名:陈思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易凤兰

2011-05-20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随着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多和政府角色的转变,行政主体倾向于更多的采取柔性的行政活动方式为相对人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行政活动方式更趋向于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方向演进。行政承诺即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产生并被众多行政机关广泛采纳。行政承诺实践体现了行政机关适应现代服务行政的要求,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缓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相对人积极的参与行政,从而形成和谐、合作的互动关系。这对建设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意义重大。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承诺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理论上对它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全面的行政承诺理论研究,关于行政承诺的性质、理论基础、规制模式等诸多问题观点各异,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其次,实践中行政主体随意滥用承诺、承诺之后不兑现等为人诟病做法也并不鲜见。因此加强对行政承诺的理论研究,对目前我国行政承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不仅有利于行政承诺制度构建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且对政府转型,构建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于行政承诺的概要论解。首先,通过系列实例列举行政承诺不同类型,同时对照各种行政承诺的学理定义进行法理辨析,对行政承诺概念作出界定。其次,对行政承诺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认定:一种行政活动方式。再次,对行政承诺的特征进行概括,最后,将行政承诺与其相似行政行为进行了对比,主要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第二部分介绍了行政承诺的实践背景和理论基础。首先考察了西方国家的行政承诺制度,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情况。其次介绍了我国行政承诺制度实践的起源和行政承诺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首先对行政承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行政承诺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不够完善;行政承诺的兑现难,并且救济力度小。其次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行政承诺的法律依据不足、行政主体的服务理念淡薄、行政承诺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

第四部分主要是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承诺制度的法理思考,包括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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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承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承诺的主要程序(提出、公布、回诺和践诺),以及对行政承诺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关键词:行政承诺;兑现难;依据不足;构建;监督;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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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creas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affairs and the change of the government role,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end to take more flexible way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offer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better quality and convenient services,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way tend to evolve to a service and cooperation, trust and communicati on direction. Administration commitment is generated in this background and widely adopted by administrative body.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embodies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daption to the modern administrative service requirements, hel p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ease tensions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the counterpart, prompt the counterpart actively to participate in administrative affairs, thus form harmonious and cooperative interaction. It is significant for constructing responsible and credit government. However, as a new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way,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First, in theory research it is still in start level, it is lack of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research on administration commitment theory. The views on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the theoretical basis, the regulations pattern and other basic problem are vary, and they not yet reach common understanding. Secondly, in the practice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ptional abuse promises, don’t perform the promise and other training-camp practice are not rare.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can benign development this system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unterpart. And also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government transformation and building a responsible government,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main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first part is for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Firstly, starting from a series of cases and also comparing doctrinal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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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ment to legal discriminate, the author redefined the meanings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Secondly, analysis and determination the n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way. Thirdl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were summarized. Lastly, the author compared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and other similar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mainly analyze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introduced the practice background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First examined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system in western countries, mainly introduced the situation in Britain,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France. Secondly, the author introduced the origination a nd theoretical basis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system.

The third part is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s existing problems in practice, Such as the form, content and procedures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are not perfect, the performing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is difficult and the relief strength of it is small. Deep analysis the reason of the problem: the insufficient legal basis, the weak servic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 supervision and remedy mechanis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is not sound.

The fourth part is about the legal thinking of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Mainly includes three aspec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legitimacy principl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dministrative openness, equal treatment principle and trust protection principle), Th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 presenting, publishing, responding and performing) and the supervision and relief measures of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mmitment; difficult to perform; based on insufficient; constructing; supervision;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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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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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中南民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在_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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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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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古以来,诚信问题都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诚信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人与人之间只有形成相互信赖的关系,社会才能稳步的向前发展。而政府诚信问题又是诚信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左传》云:“信,国之宝也。”指出诚信是治国的根本法宝。孔子在“足食”、“足兵”、“民信”三者中,宁肯“去兵”、“去食”,也要坚持保留“民信”。因为孔子认为“民无信不立”,如果人民不信任统治者,国家朝政根本立不住脚。因此,统治者必须“取信于民”,正如王安石所言:“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可见诚信在政府行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随着现代行政事务的发展和政府角色的转变,过去那种“官”民间的命令与服从、权力与控制的单向度关系论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如今行政主体更多的是采取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以便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服务。行政行为更强调的是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具有非强制性的行政承诺符合了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并在行政机关中广泛应用,它适应了我国经济转轨和政府转型的时代潮流。行政机关通过允诺相对人一定的利益,相对人积极的配合,从而更好更有效率地完成行政事务。行政承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适应现代服务行政的要求,提高了行政效率,缓和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使相对人积极的参与行政,从而形成和谐、合作的关系。行政承诺的积极实现,是政府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严格控制行政权滥用的表现。它对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意义重大。政府通过设置和实施行政承诺彰显政策导向和价值偏好,引导相对人积极作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目前行政承诺在我国各级政府的应用并不鲜见,但是由于行政承诺法理研究的薄弱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仅极大的限制和影响了行政承诺制的功效,而且对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对行政承诺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表现在对行政承诺的的称谓上五花八门,有叫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允诺、政府服务承诺、行政执法承诺等;行政承诺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行为是行政承诺;另外关于行政承诺的定性也存在争议,究竟其是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承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对内部做出的承诺;由于行政承诺的前提、范围、程序、责任、救济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机关中行政承诺现象泛滥;行政承诺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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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部分不履行、完全不履行等也不是个别现象;有些行政机关甚至违法承诺或者超越权限承诺;还有些行政机关承诺后,在相对人积极配合,完成一定的行政行为后却不兑现,损害了相对人的可期待利益,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行政承诺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目标相去甚远。因此,加强对行政承诺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发展行政法理论,而且可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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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承诺概要论解

一、行政承诺概念界定 

关于行政承诺的概念,不象有些行政行为术语已经获得明确的法定解释,如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有明确界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2条)。甚至行政承诺在学术研究中也没有象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等术语一样获得学科的规范解释,在已出版的大量行政法教材中都鲜有行政承诺的专章内容。而与行政承诺理论研究的不成熟表象不协调的是,各种关于行政承诺的实践却随着近年来积极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进程,持续不断地纷纷亮相在各行政主体的行政新举措中。所以对行政承诺概念的界定,笔者只能从各种行政承诺的实践寻找理论定义的资源。下面我们不妨先看一些实例: 例1,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所作的承诺。如信阳市平桥区行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窗口工作形象,在2010年积极推行五项“公开承诺”。一是“依法行政承诺”。承诺各项行政审批业务依法受理、秉公办理、不徇私情;二是“工作时间承诺”。承诺窗口业务在工作时间内随接随办,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预约服务;三是“收费标准承诺”。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打印成纸,方便申请当事人查看,增强工作透明度,承诺不搞搭车收费;四是“承诺办结时限”。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刁难申请当事人,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占”的现象;五是“承诺服务态度”。承诺在办事过程中行为得体、语言文明、态度诚恳、服务热情,努力使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1 

例2,体现在各级政府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承诺。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塑造民生政府形象,往往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年内将为民办好几件实事。这些实事包括发展特色产业、兴修道路交通、解决生活能源问题、加大文化教育投资、增设医疗卫生设施、扩大社保覆盖面、力促就业率达标等等。如2010年初,在湖北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时任省长李鸿忠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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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年将再为全省群众办10件实事。一、增加就业和培训劳动力;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试点“新农保”;四、扶贫搬迁1万户;五、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六、建设1.2万公里通村路;七、改善农民文化生活;八、提高城镇医保补助标准;九、为贫困学子发奖学金;十、保障弱势群体权益。2 例3,公安机关悬赏奖励类承诺。悬赏缉凶作为拓宽情报来源、及时收集犯罪线索的有效手段之一,常常被公安机关用于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中。轰动一时是例子就是2004年公安部悬赏20万寻找举报马加爵案件的线索,三亚市政府也郑重承诺给予举报者5万元奖励。三亚市市民陈贤壮举报马加爵活动的线索并协助公安部将其抓获,从而获得了25万元的奖金。甘肃白银市警方悬赏20万元征求从1998年到2002年间强奸杀害9名女性的凶手。2009年广东省公安厅对50名未破现行命案逃犯予以公开悬赏通缉,对举报线索抓获每名逃犯的群众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例4,政府为招商引资对引资人做出的奖励承诺。2004年4月2日,陕西省洛南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洛南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洛独资办厂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视其投资额度、效益规模和为县财政的贡献,可按引资总额0.5%-1%的比例,由县财政出资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县刘新政积极扩大宣传自己承包开办的洛南县老君山自然风光旅游风景区希望能争取投资商合作,经过他的牵线搭桥,内蒙古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其接洽上,并达成投资开发老君山旅游风景区的合作意向。之后,刘新政通过有关部门将此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汇报。2008年4月,洛南县政府与内蒙古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1亿2千万元的招商引资协议。按照此前政府出台的政策,刘新政应得到120万元奖励。然而两年来,他并未拿到奖金。当地政府以与该企业签约的是当地政府而不是他个人为由,否认了其“引资人”的身份。3 

例5,为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各地市政110纷纷作出各种承诺。沈阳市公安局向社会承诺存取款5万元可打110求助。南阳市110指挥中心承诺家里挨打报警100℅出警。无锡市110承诺供水、燃气、排水抢修以及市政窨井盗失补缺等时限缩短为市区内45分钟到现场,市区以外90分钟

2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6651018.html,/GB/177577/179449/179804/10911278.html,最后访问20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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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同时承诺所有报修、投诉都将在一天内给予答复。除了这些外,因110承诺接到报警后5分钟必须出警并到达现场,事后却未能践行诺言,而被相对人告到法院的例子也屡屡发生。 

例6,行政机关与投资者签订合同中给予一些承诺。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地理环境优越,但经济基础一直很薄弱。杨叶派出所针对该镇社会治安状况差,以至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推出了旨在保护经营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治安承诺制。他们与投资者签订治安承诺合同,若在辖区内由于敲诈勒索、哄抢等治安问题,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派出所将负责全额赔偿。 

例7,行政机关对缩短办事时限的承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承诺期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 

当然,从目前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行政主体作出的承诺方式远不止于此,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那么是不是所有由行政机关对外的允诺都是行政承诺呢?对此,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以上述案例为例,有学者认为例1的政务承诺和例2行政机关在其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对本年度要完成的几件大事的承诺并非行政承诺,而是政府把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外的宣告,是法律规定的职责、职权等,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没有按时完成,公民也无法追究政府的责任,更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如果认为上述行政机关对外之承诺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以提起诉讼,无疑会给法院带来极大的“诉累”,而且会过分束缚行政机关的“手脚”。但如果不承认这种对外公开的承诺,似乎又不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依笔者来看,从广义上讲无论是例1行政主体为切实履行职责对外所作的承诺,还是例2行政主体在其工作报告中所要完成的行政任务承诺,都属于广义上行政承诺的一种,它不同于空洞的没有实质意义的喊口号,不是向某些对外承诺一定要为人民服务,而是对履行行政职责时必须如何做提出具体要求,对一定时间内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有具体规定,因而属于行政承诺的范围。但由于实践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对政府违诺的行为进行追究,只能是从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角度要求政府做到言而有信,慎重承诺。而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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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的有关悬赏奖励类的承诺,是否为行政承诺呢,有学者认为此类承诺属于行政合同。笔者认为对这类承诺应该区别对待,上述政府与具体的投资人之间签订的承诺给予投资人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合同如例6属于行政合同,因为行政合同是形成于特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而政府对引资人或者线索举报人承诺的给予一定奖励的行为如例4属于行政承诺。还有政府为招商引资在公开文件里承诺若来本地投资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也属于行政承诺。因为此类行为对外作出时相对人并不是特定的。例5的市政110承诺和例7的行政机关缩短办事时限的承诺就是典型的行政承诺。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实践中作出的各种行政承诺千种百态,对于行政承诺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却亦非易事。就现有有关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的学术论著中,在定义行政承诺概念时,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主体依其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待条件成就履行相关义务的信守性允诺。4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或特定公众作出的待某种条件成就、某项事情发生或某个行为完成时, 其在职权范围内应允、保证履行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义务的行为。5这两种定义仅涵盖了附条件的行政承诺,鉴于行政承诺本身不必非要附有条件,所以没有完全涵盖行政承诺的外延,有失偏颇。如例1和例2的广义上的行政承诺,就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符合承诺要求的条件。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依其行政职权,对特定的事项或者特定的人员,作出的答应照办某项事务的行为;6这种定义将行政承诺只针对特定的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忽视了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政承诺,事实上大多数行政承诺都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并伴随着对象由不特定到特定的转化过程。如例3的悬赏奖励承诺和例4的行政机关对引资人的承诺。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开向全社会作出的旨在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一种自觉性允诺行为;7这种定义强调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对其职责的一种宣誓,把行政机关本身就应该做到的义务进行重申,没有实质的意义。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

4高鸿:《行政承诺及其司法审查》,《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第61页。 

5张基奎:《行政承诺的法理学分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55页。 

6王伦、耿志武:《行政承诺及其可诉性》,《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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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书面方式,向外部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面作出允诺的新型的抽象或具体的行政行为;8这种定义局限于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承诺,忽略了仍有一些口头方式作出的行政承诺。还有人称行政承诺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通过公开的方式对社会作出许诺,在相对人完成了其在承诺中制定的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行政行为;9这种定义只概括了行政承诺作为一种形式奖励型的行政承诺,有点以偏概全,行政承诺还有其他形式如程序时效型承诺、帮助服务型承诺等。借鉴并综合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将行政承诺定义为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基于自由裁量权公开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相对人允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活动方式。 

二、行政承诺的性质 

关于行政承诺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承诺是否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何为行政行为,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1)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10行政承诺是否包含处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并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即是否设定、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呢。鉴于行政承诺的类型多种多样,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 

有些行政承诺是行政行为,比如悬赏奖励承诺、时效承诺。这类行政承诺显然能满足主体要素和权力要素,但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素呢?从实质上看这类行政承诺具备了行政行为的这一要素。这是因为行政承诺一经作出虽然并不像其他行政行为那样对相对人产生即时的影响,相对人可以立刻获得现实的利益,但行政承诺却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这种可期待利益同样具有保护的价值,行政机关具有兑现承诺内容的义务,相对人针对这种可期待利益可以获得将来的请求权,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兑现承诺的利益,它一旦实现,就会对相对人的权利

8宁清华:《论行政承诺及其法律救济》,《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61页。 

9李玉敏、陈志立、蔡靖:《行政承诺案件的性质及审理对象》,《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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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产生影响,具有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承诺的权益,进行了积极的配合准备,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承诺的事项,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也会产生实际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所受到的损失。由于这类行政承诺满足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因而可以认定这类行政承诺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 

这类悬赏奖励型行政承诺和时效型行政承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它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呢,抑或两者兼具。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根据学理上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笔者认为有些行政承诺是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某工商局通过发布规范性行政文件对外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这就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抽象行政行为。而悬赏奖励型行政承诺,当它作出时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但兑现承诺时则是针对某个符合条件满足要求的特定的对象,所以伴随着相对人由不特定向特定的转化过程,且针对的是特定的事项,所以这类行政承诺可归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些行政承诺则不是行政行为,比如政务承诺、服务标准和工作目标的承诺。它们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或者将来的影响。对于例1行政机关的承诺,它只是把法定职权以公开的形式作出宣示和介绍,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为其增加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性质上其实是行政公开,也有学者称为“重复承诺”,11对行政机关职权的公开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以承诺的形式公开只是其中之一。往往是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身的更高要求,主动给自己确定的标准。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承诺,其实更是一种宣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已经产生,这类承诺只是起到公示行政主体法定义务的作用,是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约束依法行政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效果。由于此类行政承诺没有对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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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也不能采取行政诉讼等手段进行救济,只能从诚信政府的角度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承诺,可以通过权力机关的监督来予以救济。本文主要是论述属于行政行为类型的行政承诺,即狭义上的行政承诺,对于政务承诺这种广义上的行政承诺只是作了简要的介绍。 

三、行政承诺概念的特征 

(一)作出行政承诺的应当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12具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承诺的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而其他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外作出的承诺不是行政承诺。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一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是行政承诺的主体。比如自来水公司在停水后对市民承诺2小时内抢修好管道,正常提供自来水。这种承诺因其主体的不适格就不是行政承诺。至于行政机关的领导个人对外作出的承诺是不是行政承诺呢?这要区别看待,如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事先已形成行政承诺,只是通过领导个人口头宣布而对外公布,这种承诺的作出,并非领导个人的意志,而是集体机关的意志。领导在此只是作为发言人起传声筒的作用,这种承诺就还是行政承诺。而对于行政机关非履行职务的行为,则不是行政承诺。即日常生活中随意的对外承诺,比如县长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要账无门的农民工承诺帮助他们讨薪。还有就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承诺为相对人谋取一定的利益,不管这个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不是行政承诺。 

(二)作出行政承诺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 

现代行政已从命令行政、控制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合作行政,行政机关转而寻找更加理性的方式和手段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承诺也正是行政机关基于理性的选择,在法律范围内,对传统行政手段的改良。行政机关为更好地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外作出行政承诺以改善政府形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承诺的作出必须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如某市卫生机关出于保障人民身体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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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实施卫生监督的目的,开展严打“地沟油”的活动,对举报“地沟油”加工点的市民,最高奖励5000元。而行政机关并非出于行政管理目的对外的承诺,不是行政承诺。比如行政机关最新购置了一些办公用品,由于经费紧张,对供货商承诺一个月内还清货款。这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民事承诺,并非行政承诺。 (三)行政承诺体现的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 

行政主体是否作出行政承诺,承诺什么样的内容,完全出于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也无须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只要不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为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可以依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对外作出承诺。行政主体作出承诺后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负有单方的履行义务,这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内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是一种附加的义务,是对自身的严格要求。现代行政行为更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合作,行政承诺作出后也需要相对人积极的参与配合,但这种参与行为并不具有决定意义,“相对人充其量只是取得参与影响,或者说参与协力(Mitwirkung),尚不是参与决定(Mstentseheidung)的地位”13随着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现代社会的行政相对人已能广泛地参与行政程序或行政决定的实施,即参与意思表示,但仍然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接受和采纳。并且,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一旦为行政主体所接受或采纳,所形成的最终意志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意志。”14因此,需要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的行政承诺仍然具有单方性。 

(四)行政承诺是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承诺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自我拘束的结果。对于是否做出承诺,承诺什么样的内容,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然而任何权力都可以被滥用,行

13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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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行政承诺就容易出现政府超越权限承诺,滥用承诺,不切实际承诺,承诺的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情况。所以对其进行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需要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让其在法治的轨道内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保

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营造和谐的互动关系。 (五)行政承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非强制性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权主动发出的, 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15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并不以强制为必要的,本质的属性。16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转变政府职能,必然要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增强行政行为的民主性、柔和性。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广泛应用缓解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降低了行政成本。“非强制性行为被采用,意味着在以往某些纯粹属于公共权力的领地, 允许存在更多的私人权利、愿望、意志、作用等成分, 贯穿协商与沟通、公平交易、平等往来、互惠互利等私法活动原则。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适用私法原则及手段从事日常管理, 并且是实现行政民主化, 落实并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有效途径。”17行政承诺作出后并不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或者接受,相对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和意思自治。这种非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实施行政承诺设定的行政行为,是否配合行政机关的行动,完全出于其个人意志,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其实施,也不得追究其不配合的行政上的责任,如悬赏奖励承诺,即使行政相对人掌握一定的有利信息,而不通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无法追究其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符合行政承诺设定的条件,实施了行政承诺规定的行为,是否接受承诺的相关利益,出于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意志。 

(六)行政承诺的内容具有授益性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由代表公权利的机关作出的赋予公民、法人某种权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如给予一定的奖励等,行政承诺的内容就具有授益性,

15陈柯,刘长伟:《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卷

第4期,第69页。

16叶必丰著《行政权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41页。

17崔卓兰,蔡卫东:《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4

行政承诺制度研究 

行政机关本来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当然应该处处为人民谋福利。行政承诺就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为使相对人更好的配合行政,允诺相对人一定的优惠,以更好的实践服务型政府建设并使相对人更好地配合积极参与行政。行政承诺的内容往往是给予特定奖励、减免税费、发放抚恤金、缩短办事时间等。行政承诺的内容虽然具有授益性,但这种利益的获得也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积极配合,只有满足条件的相对人才能获得,相对人并不是没有任何义务的。对于悬赏奖励承诺,相对人必须如实举报才能获得奖励,但这种义务是次要的,行政承诺的主要特征还是授益性。

四、行政承诺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行政承诺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与其他行政行为往往容易混淆,尤其是一些不具有强制性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之间交叉包含,但是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别的。 

(一)行政承诺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现在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制,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8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承诺和行政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不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配合,强调相对人的自由意志,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 

仔细比较可以发现行政合同与行政承诺的差别主要在于:第一,行为对象的18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确定性不同。行政合同在签订时行政相对人是确定的,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之间。而大多数行政承诺在作出时,相对人并不确定,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满足承诺设定的条件时,行政相对人的状态才有不特定转向特定,即行政承诺的对象既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又可以是特定的相对人。第二,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会尊重相对人的意志,是双方法律行为。而行政承诺体现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是单方行为。第三,内容不同。行政合同的双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情形,并且行政主体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特权。行政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一方在满足条件时只享有权利,行政主体主要承担义务。第四: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合同主要以书面形式如合同书,数据电文等。行政承诺既可以书面形式如决定、公告、通知等固定下来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电视电话等。 

(二)行政承诺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和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9行政承诺与行政奖励都具有授益性和非强制性,都为了激发相对人的积极性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实践中往往存在交叉,有些行政承诺包含奖励的内容,如悬赏奖励型承诺。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行为的依据不同。行政奖励的条件、范围、对象、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具体规定。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行政承诺在相关的法律中并未规定,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否做出承诺,以及承诺怎样的内容都由行政主体自由决定。是行政主体自我设定的义务。第二,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奖励的内容一般是物质或者精神奖励,如发放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而行政承诺的内容更广

行政承诺制度研究 

泛,既有实体上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授益内容,还有程序上的利益,如办事效率的提高,缩短工作时限。第三,行为的对象不同。行政奖励针对的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只有符合条件的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才能获得奖励,而且获得奖励是其法定权利。而行政承诺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又可以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承诺和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又叫行政物质帮助,行政资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0“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行政承诺的内容有时也会是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如行政机关作出对伤残军人、烈属发放救济金的承诺。 

两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为的作出不同。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行政承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不以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体现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第二,法律依据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关于给付条件、内容、程序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行政承诺的给付义务有时是基于相对人特定行为或者状态的“交换”。21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结果,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第三,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革命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而行政承诺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相对人又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对人。第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给付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给付的内容是具体的物质性的。而行政承诺可以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有些

20莫与川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21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行 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XX县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绿办主任、分管领导。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

(一)现场调查笔录。 (二)现场勘验笔录。 (三)录音、录像、照片等是视听资料。 (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 (五)产品现场采样记录。 (六)产品检测报告。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扰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现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农委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2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农业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由绿办主任、农委分管主任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消或中止。 2、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农业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农业违法案件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绿办主任、农业局分管局长审批。 3、审核

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

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

研究项目合同书

研究项目合同书 吉教科文合字[ 200___]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乙方):起止年月:项目经费:学科门类:研究类型:成果形式:填表日期:吉林省教育厅 一、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业务职务:研究专长: 最后学历: 最后学位 : 担任导师: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二、主要参加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务研究专长学历学位单位 三、负责人和课题成员近期与本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成果

名称著作者成果形式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时间 四、研究进度和提供成果的形式 五、课题经费预算 六、项目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合同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该课题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否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承诺以合同为有约束力的协议。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要求准时向教育厅申报中期检查及结项工作的研究成果。 申请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七、吉林省教育厅科研处意见 经教育厅科研专家组评议,本课题被确立为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 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条款 签约双方共同同意: 1、本项目由甲方提供经费____ 万元,分__ 次拨付乙方。其中, ___ 年____ 万元; __ 年____ 万元。 2、本项目由乙方匹配资助____ 万元,并于___ 年底前到位。 3、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乙方应按年度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合同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修改方能生效。 5、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合同执行的总结报告,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6、本项目由甲方提供贷款____ 万元,乙方应于___ 年____ 月前全部偿还甲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表: 单位:(盖章) 户名: 承担单位(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代表(主管院校长)签章: 单位:(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XXXX-XX-2020-002 编制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复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批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XXXXXXXXX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XXXX XX(2020)第 002号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行政处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理); 1.3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1.4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理; 1.5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2、处罚种类 2.1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辞退等; 其中,警告的考核期为3个月; 记过的考核期为6个月; 降职无限期; 降薪的期限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无限期; 在考核期内,被处罚人不参与公司的评优、晋升、加薪,直至考核期满或提前撤销。

2.2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及降职降薪。 3、处罚行为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依据本制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 3.1.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3.1.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1.3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3.1.4工作期间不按公司制度着装; 3.1.5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3.1.6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3.1.7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1.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3.1.9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3.2处理; 3.1.10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3.2处理; 3.1.11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3.1.12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3.1.13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4)公告送达。 我国的政府对于政府官员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一旦政府官员做出来违法的事情,是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这里就涉及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了,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 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 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十六章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兼职员工 三、处罚办法 1.纪律处分 1.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后,违纪行为如属公司明确规定过失范围内,可按照制定标准处罚员工,在对公司未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之前,须先与行政人力资源部协商按情节给予处罚。 1.2《员工行政违纪单》须在员工违纪后两日内填写,要求详细描述员工违纪事件,需要时附上违纪事件的证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1.3部门负责人应向员工说明,允许员工本人对处分决定发表意见,由员工本人在《员工行政违纪单》上签字,表明本人已接到通知,并不表明需经本人同意。倘若违纪员工拒绝签字,而经查实其违规行为属实,经两名见证人签字后,部门负责人可将《员工行政违纪单》递至行政人力资源部。 1.4部门负责人将《员工行政违纪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批,后者如有不同意见,应与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 1.5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力资源部均有权利在发现员工违纪现象后开具违纪单,最后警告及以下处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生效。 1.6如果《员工行政违纪单》的最终决定与原部门的处理意见不同,应由行政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重新签字,表示已得知新的决定。 1.7如果员工对部门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处分通知后的三天内向行政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1.8如需要对员工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查证,有必要对违纪员工实行停薪停职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行政违纪单》上注明,并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签字确认。 2.处分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

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

关于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关于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摘要:本文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具体论述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二是规范了行政处罚主体;三是在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处罚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平衡和协调。在论述行政处罚的制度时,留意将行政处罚的立法规定与处罚实践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题目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为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在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步骤,是我国***与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本文根据《处罚法》的立法规定以及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具体论述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才受处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处罚,即法无明文不得罚。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三,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要真正实行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要确立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为罚 ,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立法中,除规定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之外,还规定了其他的行政处罚,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今后增设新的处罚种类提供法律依据,上述的6个处罚种类只是处罚的基本种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假如需要增设新的处罚种类则可依据该弹性条款的规定。二是避免与现行立法的矛盾,在现行的关于处罚种类的立法中,只要是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并且符合《处罚法》立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仍然有效。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题目, 各国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具有不同的作法:在英国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通告 行政处罚告知通告

行政处罚告知通告 对一些犯错员工予以处罚,可以对其他员工起到警示作用,那么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是怎样的呢?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告知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告知通告范文一 因近期我公司车间生产的产品,废品比率比较高,严重影响我公司产品总的合格率,极大的增加了公司成本,大大降低了公司的利润. 原因主要是车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责任心不够,质量意识大大缺乏,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决定给予车间罚款300元,以示警戒. 希望所有员工要认真工作,特别是要提高质量意识,增强责任心,工厂有了利润,我们才会有好的生活.若再出现此类事件,公司将会严肃处理. 部门名我公司xxx部门xx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x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xx处以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xxx(签署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告知通告范文二 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没有按照《公安派出所内部单位安全检查笔录》内容要求进行整改,根据《条例》第条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____________ 接受处罚。 ____年___月____日 行政处罚告知通告范文三 致:全体员工 由:XX国际企业行政部 呈报:刘总 事项: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 行政部门查实: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1986船头办和PO120xx 唛架,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的部门:外发部XXX、跟单部XXX、QA 、QC、纸样房张师傅、裁床XXX。 所犯过失:1、PO11986船头办未经检查质量就寄给客户,寄船头办之前理应严格检查质量,确保质量,有质量才又发展。2、PO120xx 唛架排错,浪费用料,理应以节约为主。由此可见,我们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满意程度,客户就是企业。 鉴于以上员工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度》第二条若头办因时间拖长或质量问题等受到客户严重投诉的,扣工资50元每次,达三次记旷工一次,记旷工三次作开除处理。现决定处理如下: 在十月份工资里扣除50元,所有员工罚款将会用于员工福利项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 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 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三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 制度是 篇一: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无效的行政行为 b.有效的行政行为 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7.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8.专利行政许可属于() a.共存行政许可 b.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c.特殊行政许可 d.排他性行政许可 9.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相对方 d.行政受托人 10.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a.直接强制 b.执行罚 c.代履行 d.行政罚 11.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 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关于工商对广告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

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陈述和申辩 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的礼工商处告字(20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礼县灵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特作如下陈述和申辩: 一、事实部分 礼县灵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确实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申请,擅自利用广告牌及印刷品宣传含有风水等信息的户外广告事实清楚。对此,礼县灵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诚心接受贵局的批评教育。 二、制作发布广告的目的和意义 本公司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即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项目后期能更好的销售打好基础,同时也为本公司在礼县房地产行业中打开知名度,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群众对本公司为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监督帮助和关心支持,从而让我们不断的完善自己,更好的为社会各界服务。 三、认识与教训 本公司由于未申请批准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就制作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导致本公司因违反而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发生这样的事情本公司深感惭愧,这是我们缺乏法律法规教育的一种表现,教训很深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可是现在,因为本公司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而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严重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司诚恳接受贵局的批评与教育。通过这次教训,本公司会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同时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意见和请求 礼县灵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没有对广告内容做好严格把关,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情况,本公司认为处罚金额过大,本公司实在无力承受,恳请贵局给予减轻处罚为谢。 此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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