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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凡是有入账相关文件(包括计划书、任务书、合同、协议、结题报告等)备案的经费均由医院统一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分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任务合同和预算书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

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支出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2万-5万元支出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盖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盖章、科研副院长、院长审批会签。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

经费。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卫生局等规划项目经费。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五条课题经费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与院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 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纵向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为进口仪器设备,还需要财政部批件。 (二)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受试者的费用作测试化验加工费列支,但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及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的名单。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是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如果出差开会,需附上会议通知。 (六) 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纵向经费课题组成员出国必须提供项目组织单位出国批件。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费需要附上出版方要求支付版面费的通知。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电话、邮寄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在该预算科目列支。 (九) 劳务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比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能在课题经费中领取劳务费。

(十) 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管理费的支出必须与预算一致。

(十一)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纵向课题管理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收取,横向经费管理费按到账金额扣除营业税后的10%收取。

(十二)其他费:除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此项目只能横向经费列支。

第六章科研经费入账流程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获知项目经费获得批准后,主动到科研处填写经费登记,注明预期到帐经费的时间、来源及金额等,并到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经费到达医院账户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帐通知单”,根据项目负责人事先的等级记录通知相关人员领取“科研经费到帐通知单”。如项目负责人未事先进行预期到帐经费登记,则由计财处在我院周会公布经费认领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获知后,到财务领取“科研经费到帐通知单”。如经费到帐半年后,仍无人认领该经费,则转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资助青年科研启动金项目、进行纵向课题经费配套或开展其他与科研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项目组成员持计财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到帐通知单”以及项目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到科研处填写“科研项目信息表”,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负责人、院外合作单位、研究起止年限、资助金额、已到位金额、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及本次到位金额等。如项目进行期间,上述内容发生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和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核对“科研项目信息表”,确认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管理费的提留比例,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并存留项目相关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至科研处和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成员持科研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入账单”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持项目经费本到计财处办理。

第七章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四条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决算报表须经财务处、科研处、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主

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自结题时间起半年(含)内,项目负责人应撰写相应结题报告交计财处和科研处。如1年后仍未上交结题报告,则视同项目已结题。

第二十六条如项目因故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并填写“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登记表”,内容包括延期的原因以及预期的结题时间。

第二十七条科研处根据备案的项目计划书和项目负责人上交的结题报告,在项目结题后填写“科研项目结题通知单”交计财处,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退休后,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移交给院内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

科研课题结题后,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科研处负责执行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计财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帐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协调科研处和计财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三条科研经费结题后,纵向科研经费须根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我院审计部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科研经费结题财务验收审计。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一式四份,经费主管部门、科研处、计财处、课题组各留存一份。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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