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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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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

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5﹞184号

【发文日期】2005-12-31

【实施时间】2005-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务管理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建立财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决策机制。

第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 政府采购重大项目、重要环节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项目是指预算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涉及系统的项目以及争议事项;重要环节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评标方式、采购预算、评标原则、定标意见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依法采购、依预算采购和依采购计划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预算列出,并经本级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按程序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具备实施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政府采购计划至少应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接到批复的采购预算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计划上报市局财务部门,市局财务部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局,省局按照采购权限分类汇总后上报总局,并按照采购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国税系统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山东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当年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项目必须满足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项目实施前层报至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提出采购时,应首先送本级财务部门审核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落实后方可报本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在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采购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应成立由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技术部门、使用部门等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程序性事宜,采购工作组会议由财务部门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使用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的业务需求、技术指标和售后服务条件。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组织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对关键技术指标和售后服务条款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召开论证会。

业务需求、技术指标和售后服务条件等不得针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供货商设置,以排除潜在的投标商和可能的投标产品。

第二十五条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对上述项目以外以及总局授权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各级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后,交由采购工作组具体办理采购事宜。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以及上级局授权时已明确采购方式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组结合项目实际,研究制定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并报政府采购

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条件、评标原则和方法等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评标专家按规定程序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财政部﹝2004﹞第18号令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正式的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工作组应及时通知全部投标商,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上述网站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五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方式;

(八)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单位应当签收,并由监察部门负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开标工作由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唱标结果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开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第四十六条 采购工作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对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报总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对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和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二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工作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 根据比较和评价结果,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委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六条 评标结果原则上应在评标当日予以宣布,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宣布的,应将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情况予以宣布,定标结果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第五十八条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非招标采购

第六十条 非招标采购程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六十三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委托采购

第六十四条 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标书和组织评标能力时,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六十五条 委托采购时,采购单位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委托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

第六十七条 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结果通知或者中标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中标结果。

第六十八条 委托采购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将招标过程形成的全部文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八章 协议供货

第六十九条 协议供货是指采购单位根据上级局公开招标的结果及要求,在采购限额以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采购的方式。

第七十条 采取协议供货方式时,采购单位可以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中选取。 但当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时,应当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协议供货商实行竞价谈判采购。

第七十一条 协议供货采购时,采购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局招标时确定的供货合同或者供货协议文本签署正式合同或协议。

第九章 采购合同及履行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合同草案。

合同签订前,合同草案应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合同一般一式四份,一份作为采购档案,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交使用部门或技术部门作为验收的依据,一份交供货商。

第七十四条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五条 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层报上级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项目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门留存备查,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一份交供应商。

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由财务部门受理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审核验收情况,办理付款手续时应送签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十条 办理第一次付款时,应提供项目预算文件、合同及初步验收报告等文件;办理最终付款时,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当提供最终验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办理最终付款时,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同时按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手续。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指记载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采购文书。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草案及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一章政府采购询问与质疑处理

第八十六条 对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答复,由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组负责,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十七条 对供应商有疑问而提出的询问,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八十八条 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而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省级以下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上级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九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和本系统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

第九十二条 国税系统的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违法违纪违规

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当年度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不适用本规程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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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多选题) 正确答案为: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A.3 B.2 C.4 D.5 正确答案为:3 3、从2017年开始,财政部将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自查,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判选题) 正确答案为:错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正确答案为:招标 5、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单选题) A.未完成评审工作的(对) B.未在评审报告签字的 C.与其他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 D.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6、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 B.大型 C.涉及民生 D.影响较大 7、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主管预算单位(对) B.部门领导 C.上级部门 D.监管部门 8、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专家。(单选题) A A.法律(对) B.财务 C.审计 D.经济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1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

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税务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良好的税务情况不仅可以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里,而且这也事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做好税务的相关工作,从国税的网上申报上开始吧。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一般纳税人版)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网址,点击“一般纳税人申报大厅一”或“一般纳税人申报大厅二”打开申报界面。 第二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注册码输入”按钮,输入查询到的注册码,点击“确定”后进入密码维护界面,设置本单位的登陆口令,并牢记该口令,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自动返回登陆界面,输入税号和刚刚设定的密码进入申报系统。(注:以后可以直接使用税号和密码进行登陆) 第三步有四小票业务的企业,点击四小票发票→选择发票种类(如“海关完税证”)→增加→填写数据→提交。(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不必在此录入) 第四步点击报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将附表一、附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逐个进行填写→保存。申报表的表样及填写方法与纸质报表相同。 第五步点击申报处理→报表审核→增值税申报表审核。审核成功后,将无法再修改发票及报表数据,如果需要修改,请点击按钮取消审核。数据审核通过后,用户可通过“报表申报”进行远程申报 第六步系统提示后,请携带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抄报税。

第七步到税务大厅抄报税后,再点击申报处理→反馈信息查询。进行比对结果、申报情况和划款金额查询。如果出现申报失败的信息提示,例如比对不相符、帐户余额不足等,请根据提示做相应的改正。 第八步当企业有消费税或所得税申报时,打开“报表填写”,分别点击“消费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就能进入相应的报表,报表填写与申报方法同增值税申报表。(注:在“消费税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栏中每一项的右下角均有一个红色三角形标志,如图所示,点击即可看到详细内容,直接选择,不必再录入汉字) 第九步如果企业需要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内容,首先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申报。申报数据上传后,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到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系统。选择“信息采集”模块,在报表中通过下拉窗口,选择正确的采集内容。选择“静态信息采集”模块,分别录入相关报表,最后进行“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表间审核”。第十步用户申报成功后,即可进入查询打印模块,打印本月的纳税申报表,查询打印模块区分了税种,点击需打印的税种获得申报表。(注:年度所得税打印时须将“税款所属年月”改为税款所属年的最后一个月,如200712) 打印时系统默认为纵向打印,因为表一为横向,用户可在页面设置中的方向栏改变打印方向。 第十一步点击主页面中右上方的即可退出本系统。 按照以上的步骤逐步完成,国税网上申报也就完成了。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 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

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 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 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备案。 12.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3.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14. 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5.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采监〔2017〕29号【颁布日期】2017-12-20 【条法类别】政府采购综合管理 【实施日期】2018-03-01 【法规层次】一般文件 【打印】立即打印【扫二维码】扫码查看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17〕2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的,或者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的通知 2017年07月12日09: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 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 网站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对大型电商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

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一、软件安装 1.1操作步骤: 软件安装后,在电脑系统根目录D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1.2推荐安装环境: 1、操作系统: windowsXP、WIN7、WIN8及以上版本。 2、其他必备组件: (1)Microsoft office 2007及以上的即可; (2)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0语言包。 二、软件操作 2.1操作步骤:

2.2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2.3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2.4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2.5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2.6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结果; 2.7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并查询扣 款结果,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8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的“打印报表”或通过【申报信息查 询】—【已申报信息查询】打印申报报表。 三、温馨提示: 1、纳税人申报成功后,需通过【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手动发起扣款,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同一税种纳税人每天最多可发起3次扣款,超过3次,将无法点击扣款,需要在第2天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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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操作手册

福建省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 操作手册 版本 V1.0 (内部测试)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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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4) 1.1目的 (4) 1.2范围 (4) 1.3参考资料 (4) 2系统配置 (4) 2.1系统配置 (4) 2.1.1电脑终端环境 (4) 2.1.2网络环境 (5) 3系统安装 (5) 3.1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安装 (5) 3.2客户端登陆 (8) 4功能操作 (10) 4.1我的首页 (10) 4.1.1办税日历 (11) 4.1.2下载专区 (11) 4.1.3办税指南 (12) 4.1.4常见问题 (12) 4.2我要申报 (12) 4.2.1现在申报 (13) 4.2.1.1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13) 4.2.1.2填写申报表 (14) 4.2.1.3更新结果 (19) 4.2.1.4重置报表 (20) 4.2.1.5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1) 4.2.2已申报查询 (22) 4.2.2.1条件查询 (22) 4.3我要缴税 (23) 4.3.1我要缴税 (23) 4.3.1.1更新欠税费信息 (24) 4.3.1.2打印三要素 (25) 4.3.1.3发送扣款 (26) 4.3.2已缴税查询 (28) 4.3.2.1查询条件 (29) 4.3.3缴税信息查询 (30) 4.3.3.1查询条件 (31) 4.3.4注意事项 (32) 4.4基础信息 (32) 4.4.1下载纳税人信息 (34)

4.5其他辅助功能 (34) 4.5.1一键检测 (34) 4.5.2退出注销 (36) 1 引言 1.1目的 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1.2范围 1)本系统的适用对象为福建国税纳税人 1.3参考资料 略。 2 系统配置 2.1系统配置 2.1.1 电脑终端环境 硬件配置:最低要求1G Hz CPU以上,512M内存,建议配置CPU在Intel Core i3(包含)或AMD Athlon II X4(包含)以上,内存在2G(包含)以上,100M 以上的硬盘剩余空间。 系统配置:Windows Xp或Windows 7/8操作系统;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发布日期】2013-07-02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

档案编号: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注册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全称):(盖章)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财政厅监制

填表说明 1.供应商在申请注册前,请认真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2.本表应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填写、提交,待审查机构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直接(或挂号邮寄)提交审查机构终审,不得涂改。 3.申请注册供应商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供应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不良行为。 4.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金额、百分比均保留两位小数。 5.表1中“经济性质”企业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填写,事业单位填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经济行业”所列栏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填写,企业规模仅限于已划型的企业填写,其余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填“不划型”。供应商开户银行及账号为今后政府采购资金的指定支付账户,务必仔细核对,填写正确。 6.表2-1中所有信息应根据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等的有关信息填写,其中“对应政府采购目录”为与经营范围相对应匹配的采购目录,请认真核对,以利于准确获取采购信息。表2-1所指的特定资质证书,包括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安全卫生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证、ISO质量或环保认证等能证明供应商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各类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网上申报系统简易操作说明(新)

网上申报系统简易操作说明 一、下载: 1、网上申报软件下载: 登陆百度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搜索结果中找到【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2.0 正式版下载】,点击进入网页,点击【点击下载】按钮进入下载界面,点击【新浪本地下载】;。(建议将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便于查找。) 2、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下载: 登陆百度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搜索结果中找到【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2.0 正式版下载】,点击进入网页,点击【点击下载】按钮进入下载界面,点击【网上报税升级包汇总-新浪下载】。(建议将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便于查找。) 3、证书下载: 登陆中兴通财慧网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896547.html,),在网页右上角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见网上申报CA证书下载通知单)点击【登录】按钮,完善企业信息后,依次点击“我的业务”=》“业务状态查询”=》“CA证书”直接下载证书。(建议将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便于查找。) 二、安装: 1.网上申报软件安装 双击网上申报软件安装程序文件,按提示进行操作,出现“系统声明”对话框,单击【同意】按钮继续,显示安装路径,如需更改安装路径,点击【浏览】选择您的安装目录后(建议安装默认路径),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软件提示安装完毕,点击【完成】即可。 2.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安装 双击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安装程序文件,直接显示安装路径,如需更改安装路径,点击【浏览】选择您的安装目录(必须与网上申报软件安装路径一致),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软件提示安装完毕,点击【完成】即可。 3.CA证书安装 双击安装证书,默认逐一点击【下一步】按钮直到安装完成(安装过程中需提供证书安装密码,证书安装密码为“1111”)。 升级注意事项: 出于完善程序功能、更新报表模板的目的,时常会发布新的程序升级文件。纳税人登录网上申报软件时,如有新的升级包发布,软件会自动弹出升级提示,纳税人只要按照提示操作即可。如自动升级不成功,纳税人可按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下载及安装方法操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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