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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批准部门】8;805;80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4.20

【实施日期】201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对于规划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市、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辖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送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以下区域应当先行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市、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乡和村庄;

(二)高等级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的乡和村庄;

(三)城市规划区、名胜古迹、生态保护区周边的乡和村庄。

市、旗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

(二)规划橙线、黄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等控制线;

(三)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四)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五)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布局、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市政管线系统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确定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第十六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

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内容。

第十七条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风格、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第十八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新闻媒体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生态绿地、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山体、湖泊、湿地、河流等因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应当划定建设管制区域,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和规划设计导则,严格控制和有效指导区域内的建设。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附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一、线网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由5条线路组成,总长约155公里,设车站123座,其中换乘车站14座。预计2020年,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50%,城市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达到15%。 二、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原则 以线网规划为基础,改善交通状况,支持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坚持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的方针,力求近期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发展密切配合与衔接,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主骨架。 (二)近期建设方案 至2020年,建成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长约51.4公里。 1号线一期工程自金海工业园区至白塔站,线路长约23.2公里,设站19座,投资155.84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2号线一期工程自新店东至茂盛营站,线路长约28.2公里,

设站24座,投资182.97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三)主要技术标准 采用B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四)资金安排 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38.81亿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计169.4亿元,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出资98亿元,呼和浩特市财政出资71.4亿元。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实施保障 近期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结合城市开发进程,把握节奏、稳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注重优化综合交通衔接,提高公共交通整体效率和吸引力。加强地质、水文勘察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专项规划设计车站周边土地利用和交通接驳,重点控制好车辆段和停车场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利用土地开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发展的途径。 附: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示意图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规划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最新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规划精品资料

1.区域交通 ①公路建设 高速公路:建设与完善三条高速公路,在蒙中经济区形成环形高速公路网,为内蒙古经济腾飞奠定基础。具体为:向东西延伸呼包高速公路(G110),完善与北京、银川的交通联系;积极建设呼和浩特-托克托-准格尔-东胜高速公路(S0520、G109);完善包头——鄂尔多斯高速公路(G210)。 建设环城高速公路,分流过境交通车辆,避免过境交通对城市的干扰。 其它公路:将S0521、S0522、S0523等省道逐步建设成为一级公路。 ②铁路建设 铁路以完善路网布局、提高运行速度、畅通出口通道为重点。 加快京包、京兰等干线铁路提速步伐。 规划建设准(格尔)东(胜)铁路、呼(和浩特)准(格尔)铁路,在蒙中经济区形成环形铁路网。同时,配合呼准铁路的建设,在城市南部建成环城铁路。 2.城市道路交通——积极建设二环路和三环路,分流过境交通,疏解城市交通 积极建设城市快速路系统:完善一环路,积极建设二环路和三环路。 其中,三环路建议重新选线,东引至机场外,南到大黑河和石化组团以南,西到土默特左旗境内,北利用呼包高速公路的一段,使用性质为绕城高速公路,连接呼包高速公路、呼鄂(尔多斯)高速公路、209国道和0520、0521、0523、0522四条省道。 建设二、三环路之间的联络道,各联络道均与环路立交。 西部有两条联络道,分别是110国道和南二环的西延长线;东部有三条联络道,分别是110国道、东风路和南二环的东延长线;南部有五条联络道,分别是西二环、呼钢路、通道街、东一环路和东二环路的南延长线。各联络道都是城市未来的交通性主干道。 同时,在南二环路和南三环路之间,规划留有两条东西向的城市重要交通性干道,分别位于大黑河北侧与南侧,其中北侧的道路线形基本与原规划的三环线形相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一现代城市规划理轮的早期探索 1.1898霍华德出版了《明天:通往真正改革的和平之路》为题的论著,提 出了——田园城市。(田园城市的定义: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委员会受托管理。)它的实质就是城市与乡村的结合。(代表作,世界上的第一座田园城市——莱奇沃思) 2.柯布西埃的现代城市设想。1922年勒.柯布西埃出版了《明天的城市》一 书。(阐述了他从功能和理性主义角度出发的对现代城市的基本认识,从现代建筑运动思潮中所引发的关于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思。)1931年,柯布西埃发表了他的“光辉城市”的规划方案。他认为所有的城市应当是“垂直的花园城市”。(代表作——昌迪加尔) 3.西班牙工程师索里亚于1882年提出了线性城市的理论。(线性城市就是 沿交通运输线布置的长条形的建筑地带,城市不再是一个一个分散的不同地区的点而是由一条铁路和道路干道相串联在一起的,连绵不断的城市 带。) 4.20世纪初法国建筑师戛涅提出了工业城市理论。1917年出版了名为《工 业城市》的专著。(阐述了他关于工业城市的具体设想,其目的在于探讨现代城市在社会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中的功能组织。戛涅将各类用地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得非常明确,使它们各得其所,这是工业城市设想的最基本思路。) 上述四条,主要集中在通过新建城市来解决城市中已经存在的问题。他们紧对现有城市的问题进行批判,而没有提出改进的意见。

5.法国巴黎建筑师埃纳于19世纪中叶发表了巴黎改建研究。提出了大城市 改建的一些基本原则。 6.西谛的城市形态研究。(即,在主要广场和街道的设计中强调艺术布局, 而在次要地区则可以强调土地的最经济适用。)现代城市设计之父西谛于1889年出版了《根据艺术原则建设城市一书》。(他通过对城市空间的各类构成要素,揭示了这些设施位置的选择,布置以及交通,建筑群体布置之间建立艺术的和宜人的相互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强调人的尺度,环境的尺度与人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感受之间的协调,从而建立起城市空间的丰富多彩和人的活动空间的有机构成。) 7.盖达斯的学说。盖达斯于1915年出版《进化中的城市》。(他把对城市 的研究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周密分析地域环境的潜力和限度对于居住地布局形式与地方经济体系的影响关系,突破了当时常规的城市概念,提出把自然地区作为规划的基本框架。)由此形成了区域规划的思想。盖达斯的名言“先诊断后治疗”,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现代城市规划过程的公式:“调查——分析——规划”。(通过对城市现实状况的调查,分析城市未来发展的可能,预测城市中各类要素之间的互相关系,然后依据这些分析和预测,制定规划方案。) 二现代城市的发展理论 1.城市分散发展理论。 20世纪20年代恩温提出了卫星城理论。(田园城市,卫星城和新城的思想都是建立在通过建设小城市来分散大城市的基础上,但在含以上仍有一些差别,他们应当被看作是同一个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深化的结果)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的区域,其他城市、县辖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镇规划区统一规划,不单独编制村规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乡(镇)设立的派驻机构,具体承担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众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后,用于指导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用于指导市(州)域内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用于指导县域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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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韩天祥首先声明不是自己一次全过了就瞎显呗,确实是因为最近同学朋友问的多了,就想一起跟大家说说。 经验1:四科精力要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针对自己薄弱环节多花点功夫。千万不要觉得哪科难而放弃他,或者觉得今年时间精力有限,就集中看哪科,因为考试的时候他不会按照你认为的难易程度出题,说不定哪科就跟抽疯一样弄的非常难。比如前年的相关就非常简单,周围的大多数朋友都过了,去年考的就很偏,好多东西压根就没听说过。去年的实务是最难的,跟城乡规划法新出台有关,尤其是规划管理的题不怎么好答,好像还跟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些差别,批卷尺度把握的也挺严,这些都是我的感觉,从自己的成绩和周围朋友的成绩看出来的,去年拿到证的,实务分都很低,我就知道周围四个人是60分过的,我也是幸运者之一。 经验2: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城乡规划法》,至少要看十遍以上,最好能背下来。如果你没有时间看书,那考试前两天你就好好看看城乡规划法吧,真的考很多题,在不同的科目里都有,如果对其中条文理解不是很深,或者说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的,可以与老的城市规划法对比着看,还可以看城乡规划法解说那本书,是一个小黄本,解说类的书不少,只有这个小黄本是官方出的,据说里边还是有一些个人认识的东西与该法律精神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讲该书已经把城乡规划法解释的很透彻了,其它版本的解说错误就更多了。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题目记不大清了,有好多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的原文拿出来,把其中一个关键词挖空让你选,比如对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这两个概念在法规里边就考了四个题目,比如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是建设用地范围不是规划区范围,这个题我就答错了,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第一轮做题的时候凭第一直觉答对了,后来检查题目的时候反复想了半天最后还是改错了,所以要相信第一直觉;还有一些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中的几个小条一起排列上,把其中的一个小条中的一个词或者一个数字给改变一下,又或者是原来说三个或者四个小条,他在选项中加又一个,比如有一个题是有关违法查处的,原文是分了两个冒号,相当于三个小条,在选项中又加了一个说的看似处理的很对的一项,从题目理解上这四个选项都是对的,但只有三个是法规上说的内容,剩下的那个就不对了。 经验3:四门课程要建立统一的骨架。这是一个执业资格考试,核心就是如何编制各层次各种专项规划,所以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理解着看,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项目对号入座。对于各层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我是这样理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他是教你怎么样去编各层次的规划,我们看书目的是为了考试,可考试之后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如何编制各种规划,正好利用看书考试的这个机会,扩展我们规划的相关知识。在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工程,做到对实际工程中的图纸和说明书中做的东西和编制办法里边的条文对号入座,这样有助于建立一个清晰的骨架,看其他的法规规范技术条文或者相关数字信息能够清楚的知道看的东西是在骨架上的哪个枝杈上的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枝杈上的细节信息如果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过来想想前边的主架上一些原则和大框数字,这样就能大概推断出哪几个选项更靠边,哪几个选项能被排除。这里个人体会是做过总体规划的话非常有优势,总体规划就是一个完整的骨架,各科考试的内容都是血肉添加在这个骨架上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试试,在看编制办法的时候拿一套完整的总归说明书和图纸看看是怎样对号入座的,而且对于我们平时接触较少的专项工程规划方面,总体规划中的工程规划就更是一个我们理解专项规划的骨架了,要不然我们看一个专项的技术规范,留在脑子里边的就只是一些数字,过一段时间就忘没了,不知道哪些数字是最有用的核心数字,比如给水专项中的人均用水指标,要是做过总规,对这个数字就不会忘,知道这个数字就能推导出很多相关数字,比如城市规模对应的水厂规模,水厂规模对应的用地等技术规模,还可以推导出城市的污水量,污水厂的规模等等。有这样的框架,看各专项的技术规范就不怕内容多、数字繁琐,可以记个大概,考的时候可以再骨架上找推断哪些选项可以被排除。而且考试之后也不至于看的书全被遗忘。

呼和浩特市城市空间形态发展及其特征研究

呼和浩特市城市空间形态的演变与发展 辛宇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 城市形态不仅是城市各组成部分有形的表现和城市用地在空间上呈现的几何形 状,还表示了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去认识、感知并反映城市整体的意象总体。本文对呼和浩特城市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呼和浩特城市形态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希望对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便更好地把握处于转型期的城市建设。 关键词:呼和浩特城市发展特征。 一、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城市形态 中国奴隶社会的城市是在奴隶主的封地中心---邑(农村居民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 些城市按照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来限制其规模大小,帝王都城方九里,诸侯的都城方七里及方五里.《周礼.考工记》中记载的“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这就是那个时代城市布局的大致志形。这种所谓的棋盘式的规划模式对以后历代的都城布局有很大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农业技术条件的限制,受单一的文化模式的支配,中国传统城市空间结构的发展是在统一的内在模式支配下,在极其广阔的范围内呈现出基本一致的风格,呼和浩特城市发展也不例外。 (一)“里坊制”的城市布局形态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里仿制”城市形态形如“莱畦”发展到了顶端,这种城市形态也影响着呼和浩特城市形态的发展。 公元920年(辽神宗五年),在呼和浩特地区设天德军和丰州城。丰州城故址在现呼和浩特市东郊9公里处的白塔村北,是当时丰州滩上最著名的一座城市。自建城后,辽金元三代沿用,长达450余年之久。丰州城,呈方形,面积约为1.3平方公里。城墙由夯土筑成,高达8米。沿城墙筑有马面和角楼。四面设城门,并筑有瓮城。人口最多时达到10万居民。根据考古发掘证实,当时城市的建筑布局是仿照唐代中原地区的城市形制建造的。按照唐代城市的"里坊制",城内分别建有许多整齐划一的城市坊区。城市平面由东北坊、东南坊、西南坊和西北坊组成,名胜古迹万部华严经塔位于西北坊内。当时的官衙府第、店肆民宅、各色作坊、以及僧道寺观等都排列有序地分布在各坊之内。金代承袭了辽代的城市布局,也不可避免地在前代中原城市留下的遗痕里融入了新入主的民族带来的地方特色。 频繁的战乱,以及不活跃的城市经济,这一时期的城市形态突出了军事防御的需要,强调对内的集中控制和等级身份的划分。用不同的“墙”进行隔离,用追求等级观念的思想来规划城市,以实现上述功能需求,是再好不过的方式。同时,在平面上而不是在起伏的曲面上构筑墙体和规划街道,当然,最容易选择的设计方案就是直线正交。于是,在坊墙约束下的城市大多呈现棋盘网格的形态。 元朝丰州经济、文化及手工业生产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城坊制解体,封闭的城坊逐渐被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复习参考资料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考试复习要点 (该部分内容为本站收集整理,纯属民间信息,仅供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后果。特此声明!) 第一篇建筑学 一、熟悉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 1、公共建筑的空间组成与交通联系P3-4 ◆空间组成包括:主要使用部分(教室、实验室)、交通联系部分(走廊、门厅)、次要使用部 分(厕所、仓库)三类空间。 ◆交通联系部分: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空间形式。 ◆水平交通:简单交通、主要交通兼顾他项功能、综合功能的廊道。 ◆垂直交通:楼梯、坡道、电梯、自动扶梯。 *楼梯梯段连续踏步数不多于18级、不少于3级; *坡道一般8%—15%,常用10%—12%,残疾人使用的坡道为12%; *8层左右的多层建筑中电梯与楼梯同样重要,宜靠近布置,以利协调使用; *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电梯不少于2台; *电梯应位于核心位置,不宜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超过4台,双侧不超过8台; *自动扶梯一般为30度。 ◆人流组织分为平面和立体,人流疏散分为紧急和正常。 ◆室内空间组织:走道式、单元式、穿套式、大空间穿插与分割等组织形式。 ◆室外空间组合:建筑(群)及其附属建筑、室外场地、道路、广场、绿化、小品、道路入口 等 2、公共建筑的群体组合P11-12 ◆要点:A总体联系方便紧凑合理;B室外空间组合完整统一;C室外空间效果丰富多样。…… ◆空间组合类型:分散式布局和中心式布局的群体组合。 3、住宅建筑的类型及设计P14、16、17、18、19 ◆层数类型:低层(1—3)、多层(4—6)、中高层(7—9)、高层(10—30层) 区位类型:炎热地区、严寒地区和坡地住宅 性质类型:单一和底层公建式住宅。 构造类型:一般式和工业化住宅 ◆多层住宅的平面类型:梯间式、外廊式、内廊式、集中式(点式) ◆工业化住宅的模数构件法:单元、套型、基本间、部件定型法。 4、工业建筑P20 ◆总平面设计特点(与他类建筑比较): A简单流线与复杂流线的差别; B简单环境影响与复杂环境影响的差别; C单一尺度与多尺度的差别; D多学科与多工种的密切配合。 ◆工业建筑分为生产、辅助生产、仓贮、动力、管理、生活单元。 ◆功能单元的组织形式:区带式、台阶区带式、成片式。 二、熟悉建筑场地条件分析及设计要求 1、气象条件P23 、24 ◆风象以风向、风速及污染系数三个参数来表示。 ◆风向是风吹来的方向;风速是风吹的速度。风玫瑰图包含风向频率玫瑰图和平均风速玫瑰图。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十二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5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广东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广东、科技广东、绿色广东”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

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学习资料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城市管理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2.城市的经济管理。3.城市的生态管理。4.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 二.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2.管理的开放性。3.管理的动态性。 三.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 2.经济管理方法 3.法律管理方法 4.资讯管理方法 5.数学管 理法 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五.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 3城市管理投入少 4 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 2多头分散模式 3综合协调模式 4管理单一模式 5实体管理模式 第二章决策概论 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 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选择):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 则5效率性原则 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 四.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 关。 二.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 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 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五.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 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 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 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 2平衡性、 3清理性 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 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及合法又合理。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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