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一教育法学

第一教育法学

第一教育法学
第一教育法学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实践证明,但靠政策手段和________,靠领导人的重视是难以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对其加以规范和保障。

A、政策命令

B、行政手段

C、政治手段

D、政府手段

2、教育法以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表现教育方面的国家主权,保证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教育法所确立的国家_____、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学校德育工作的准则,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及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等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本质要求。

A、政策命令

B、政策指导

C、教育方针

D、教育计划

3、只有在______的规范和调整下才能保证国家正确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防止教育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越权或失职,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A、教育政策

B、教育公平

C、教育保障

D、教育法

4、教育法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_________和严肃性,教育法必须由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范围、法定立法程序制定。

A、整体性

B、完整性

C、权威性

D、连续性

5、法律是由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社会人口素质整体进步就能为社会生产提供高质量的劳动力,因此,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必然要求国家发展社会___________。

A、公益事业

B、社会事业

C、教育事业

D、个体事业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从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看,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极大地推动力了教育法的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待遇、职称、进修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

A、入学

B、升学

C、毕业工作

D、学位授予

E、教学设施的标准

2、教育法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教育法必须由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范围、法定立法程序制定。

A、权威性

B、灵活性

C、严肃性

D、稳定性

E、连续性

3、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按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包括学校和其他————等。

A、教育机构的设置

B、教育形式

C、修业年限

D、招生对象

E、培养目标

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在制定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A、第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

B、第二,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具有区域性;

C、第三,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比较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

作性。

D、第四,只在全国有效,不能超出全国范围

E、第五,有利、有理、有节

5、下列法律涉及教育条款的有————————。

正确错误

一百多年来的教育发展史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教育行政体制的形式如何不同,无论其实

正确错误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

正确错误

我国教育发展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政策手段和行政手段,依靠领导人的重视是可以完全解决我国教

正确错误

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重要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正确错误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电大教育法学作业答案

作业1答案 一、填空题: 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选择题: 1、C 2、B 3、B 4、D 5、B 6、D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四、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参考观点: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现实意义:(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适当举例)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观点:(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

教育法学

一辨析 1.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答:正确。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市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实施的保障,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教育政策不仅指导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律规范之中,而且也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实施。在一些教育法规中,常设有“总则”部分,这部分的某些条文的实质就是政策性的说明。可见教育法规的制定往往要以教育政策为依据,教育法规的实施也要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义务教育法》 错我国的第一步教育基本法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它的颁布为我国教育法规的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3.第一次提出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政策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 答正确,纲要是1993年十四大提出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提出了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 4.“三教统筹”中的三教是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答错,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提出来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的教育综合改革而提出的管理运作模。《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教育事业。 5.学历和学位都是由高等学校自主授予的 答错。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学业证书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与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不承认非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视情况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6.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教师。 答错,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承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 7.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答正确,这个规定确定了我国的教育教育公共性原则第一国家通过教育政策、法规等手段主导教育发展的进程,无论是公立教育还是私立教育都在国家的政策法规调控下实施公益性教育第二教育发展利益的社会共享。教育通过知识技能和规范的传递使个体社会化并得到智慧和精神的发展,从而使个体成为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成员。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公共利益的扩大,提升公共生活的质量。第三教育培养具有公共理性和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公民。二简答题 1.我国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原则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两个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7043646.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作者:唐良艳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在不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加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下面具体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的各项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5-0014-02 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投入了很多,旨在推进法学学科及教材体系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开始了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世界政治方面的研究。 1.多层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趋于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主要由中转、大专、本科等部分构成,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开始形成,中专层次渐趋取消,大专教育也逐渐缩减,目前该教学体系主要由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阶段教育构成,法学专科教育仅起到补充性作用,目前该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熟。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定位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的人才,该专业毕业的学生为学术法律人,并非实务法律人,从当前的法学二年级学科专业招收现状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性指向非常明显。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经历了从专门招收法学本科生,发展到了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均招收,旨在培养行政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扩大,法学博士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2.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其目的并不在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在于,既要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同时还体现出了一定专业特性的法学特色教育,它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基本教育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当前法学教育机构多种多样,体系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开展的过程差别也很大,但是法学基本教育是相同的,其最基本教学内容都是法学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这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专业课程设置上共设置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4门课程,是国家统一的核心课程,也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重点内容。法律大专、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有层次、学科上的不同,但是目前其整体上的统一性基本形成。 3.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4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教育法学形考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称为()。 选择一项: A. 教育行政权 B. 教育立法权 C. 国家教育权 D. 教育司法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选择一项: A. 规章 B. 行政法规 C.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 法律 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选择一项: A. 个人 B. 社会组织或个人 C. 社会组织 D. 公民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选择一项: A. 工作准则 B. 基本要求 C. 行为规则 D.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原则。 选择一项: A. 公共性 B. 终身性 C. 平等性 D. 方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性规范。选择一项: A. 授权 B. 平等

C. 义务 D. 法定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及其规律。 选择一项: A. 教育法律现象 B. 教育法律义务 C. 教育法律意识 D. 教育法律权利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原则。 选择一项: A. 平等性 B. 公共性 C. 终身性 D. 方向性 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被称为()。 选择一项: A. 系统思考法 B. 自学法 C. 调查研究法 D. 比较研究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法律。 选择一项: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的生效领域也不同。由(),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B.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 D.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学习教育法学是()的需要。

《宪法学》课程第一次平时作业

《宪法学》课程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领导的、以为基础的的国家。 2、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事先审查、、 和。 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机关和机关。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5、世界各国有关宪法监督的机关主要有:监督、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监督。 6、宪法是制定国家普通法律的和。 二、选择题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B、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5、我国现行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6、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C、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7、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是()。 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 C、《自由大宪章》 D、1791年《法国宪法》 8、世界法律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意大利宪法 B、英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美国宪法 9、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区别主要有()。 A、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 B、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 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 D、宪法的文本形式和普通法律不同 10、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 A、事先审查 B、事后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宪法控诉 三、问答题 1、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本文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核心,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着重论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具备的内容。 [标签]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确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之势。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质量不是太高。其症结何在?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缺陷。而要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要科学确立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此,本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及影响 我国法学教育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法学基础薄弱。1979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务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仍有以下不足, 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过于重视政治性,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忽视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其实,在法治国家,法律即是行为的规范或最高准则。过分强调政治性,有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法律至上思想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2.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律师;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培养司法人员。 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内容不全面。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大都采取单调的课堂讲授,缺乏课堂讨论及案例教学;考试方式大都采取闭卷的书面考试,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法学教育领域,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比例刚

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大全

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及答案大全(一) 一、单项选择( 每题1 分,共20 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面对于德治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法治与德治一样,都属于政治文明; B 、法治与德治一样,同属于精神文明; C 、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精神文明; D 、法治属于精神文明,德治属于政治文明 2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3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后甲发现,向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甲乙共同拥有奇石的所有权 4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取回砒霜。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5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 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 元; B .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 元; C .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 5 元; D .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 元 6 、由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形或现象是 A 、法律事件; B 、法律行为; C 、法律事实; D 、法律规范 7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20 年 8、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

形考一

解: 1、分析总产量(TP)、平均产量(AP)、边际产量(MP)的关系;答:总产量是指在某一给定的时期生产要素所能生产的全部产量。平均产量是该要素的总产量除以该要素的投入量。边际产量即该产量的增量所引起的总产量的增量。 先分析一下总产量和边际产量之间的关系,即总产量先以递增的速率增加,后以递减的速率增加,达到某一点后,总产量将会随劳动投入的增加而绝对地减少,边际产量先上升,后下降,达到某一定后成为负值。总产量的变化与边际产量是一致的,即都会经历先增后减的变化过程。当边际产量上升,总产值以递增的速率增加,当边际产量下降时,总产量以递减的方式增加,当边际产量为负值时,总产量开始绝对的减少。 接下来分析一下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之间的关系,平均产量和边际产量都是先上升后下降,但是边际产量的上升速率和下降速率都要大于平均产量的上升速率和下降速率,只要额外增加一单位要素投入所引起总产量的增量大于增加这一单位要素之前的平均产量,那么增加这一单位要素的平均产量就大于原来的平均产量,当平均产值达到最大时,平均产量等于边际产量。 2、分析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和规模报酬变动规律的区别; 在于边际报酬递减中,随着同种生产要素的投入的增加而每一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是递减的、而规模报酬递减中,同种生产要素的投入的增加,每一要素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是不变的,仅仅是指生产要素的投入量相较产量是过多了。3、分析利润最大化原则和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区别:产的产品数量是不变的,仅仅是指生产要素的投入量相较产量是过多了。利润最大化是一个市场一般均衡的结果。是厂商在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可能价格以及要素可能价格这些约束条件下所能达到的利润最大化。根据利润最大化的条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来决定产量(当然,产品垄断厂商还可以依次决定产品定价,要素垄断厂商还可以依次决定要素价格)。成本最小化,则是给定了产量和要素价格,厂商应该用什么样的要素组合来进行生产以达到成本最小。是不需考虑市场产品需求的厂商供给方局部均衡的结果。利润最大时成本最小的充分条件,而成本最小只是利润最大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一般均衡中的利润最大化一定是满足了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了的,否则不可能是利润最大化的。但是成本最小化却可以在任何产量处得到满足和实现,并不一定是利润最大化的产量。 4、分析短期边际成本曲线(SMC)、短期平均成本曲线(SAC)和短期可变成本曲线(SAVS)的关系; 第一短期边际成本曲线与短期成本曲线的关系:短期边际成本曲线SMC与短期成本曲线SAC 相交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N,在交点N上,SMC=SAC,即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 在相交之前,平均成本大于边际成本,平均成本一直递减; 在相交之后,平均成本小于边际成本,平均成本一直递增。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相交的N 点称为收支相抵点。 第二短期边际成本曲线与短期平均可变成本曲线的关系(与上相近) 5、分析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长期总成本曲线(LTC)、长期边际成本曲线(LMC)和短期平均成本曲线(SAC)、短期总成本曲线(STC)、短期边际成本曲线(SMC)的关系;短期总成本曲线和长期总成本曲线的关系:短期总成本曲线不从原点出发,而是从变动成本出发,随着产量的变动而变动,是一条从变动成本出发的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它表明产量为零时,总成本也不为零,总成本最小也等于固定成本。长期总成本曲线是从原点出发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产量为零,总成本也为零。 长期总成本是生产扩张线上各点所表示的总成本。长期总成本曲线表示长期中与每一特定产量对应的最低成本点的轨迹。它由无数条短期总成本曲线与之相切,是短期总成本曲线的包

南大《行政法学》第一次课程作业

作业名称行政法学第(1)次作业作业总分100 起止时间2017-4-20至2017-5-19 23:59:00 通过分数60标准题总分100 题号:1??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B、行政法内容广泛,技术性较强 C、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D、行政法始终都将行政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具有确定性 标准答案:a 说明: 题号:2??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在我国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为()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标准答案:b 说明: 题号:3??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关于行政法渊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等级的渊源 B、国际协定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渊源 C、我国的行政法渊源是“法典式”的 D、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标准答案:c 说明: 题号:4??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关系 C、行政主体 D、相对人 标准答案:b 说明: 题号:5??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内部行政关系() A、包括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B、是基于社会管辖关系而形成的 C、受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大于外部行政关系 D、各类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标准答案:a 说明: 题号:6??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如果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则该相对人为内部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管辖关系上,则该相对人为外部部相对人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7??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都属于单位行为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8??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行政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义务,同时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等权利。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9??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机关必须以行政主体而不是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它必须是处于实施行政权的过程中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10??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司法权是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之一 1、错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摘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 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如何完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重置成为了当前相关教育部门关注的焦点。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基础上,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选择;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而服务,所选择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教育目标不同,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越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慎重选择法学教育模式,制定法学教育目的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不但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选择,更是一个教育技术方法的选择。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还徘徊在大陆法系教育和英美法系教育之间,并且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学教育目标困境。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来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进行简单分析,并探讨其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特点 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其教育目标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依附性、特殊性和综合性。 (一)依附性。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学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为当前统治者或社会领导者而服务的。也就是说,法学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其发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发展特色和规律。即使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在设定上依然是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与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自治性,这对于法学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二)特殊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这样就将法律放在了一个较高的政治地位,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实际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围绕立法、司法的教育体系,其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方向和司法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是与其他行业或人文专业的教育目标有着明显区别的。 (三)综合性。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分别吸取其中的应用优势,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如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对学生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要求较高,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则更注重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对学生立法技巧和辩论技巧的培养有着一定借鉴意

教育法学课程纲要

《教育法学》课程讲课提纲 一、学习目标: 1.通过学习,掌握教育法学的知识基础,包括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以及基本分析方法2.通过学习,培养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形成独立搜集资料、分析资料、提出观点并进行系统论证的能力 3.通过学习,形成教育法学的学科意识,培养教育法的问题意识、实践意识以及教育法的敏感意识 二、学习要求: 1.每个同学必须选择一个教育法方面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这个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主要依据,字数1000字左右,并做7分钟的案例分析汇报,同时汇报时要做好PPT,汇报案例在前10周确定好并报给学习委员,避免重复。 2.每个同学必须对每个专题都有所了解,每堂课都必须先通过网络或者图书馆资料阅读相关文献,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3.全班7人形成一个教育法学学习小组,共7个学习小组,选出一个小组长,要求每组围绕一个专题进行文献资料搜索,至少要搜索10篇以上文献资料(包括博硕士论文),同时翻译一篇相关的英文文献,一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讨论活动,所选的专题不可重复,具体由班长和学习委员落实,教师会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4.课程实行闭卷考试,主要考查教育法学基本理论以及对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与运用能力 三、讲课专题: 第一讲教育法学概述:包括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研究方法等 第二讲教育法的概念、价值、规范与法律责任 第三讲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 第四讲有关学校的法律 第五讲有关教师的法律 第六讲学生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讲教育立法 第八讲教育法的实施 第九讲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讲教育法律监督 第十一讲有关证据的法律知识 第十二讲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十三讲学生进行案例汇报 第十四讲学生进行案例汇报 第十五讲学生进行案例汇报 第十六讲复习课 四、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6月第2版 2.黄崴主编《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1版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培训,使新教师比较系统地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内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涉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帮助新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学会运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主要领域,了解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立法发展概况。(一句话有两个的)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讲授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三个领域 2、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概况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领域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二)高等学校领域的特殊民事责任 讲授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等。 讲授内容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二、急需法人治理的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四、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学习重点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学业证书的意义、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了解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