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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各地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办法指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八条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 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 处或2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的现状及解决对策探讨

万方数据

294 图1河源市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 图2河源市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对比 体仅能基本维持生活现状。在此次对120户低收入家庭专题调研中.只有47.5%的低收入家庭认为“收入是比较稳定”.有43.3%认为“收入不稳定.但还可以维持日常支出”,有9.2%认为“入不敷出”。 1.3.1生活消费水平低下。仅能基本满足生存需求2007年农村低收人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72元,为全市平均水平的62.5%。其中食品消费占生活消费总额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高达54.9%,比全市平均水平高6.7个百分点: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全市平均水平的68.3%。 1.3.2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费用较大2007年,农村低收入家庭在医疗、教育支出年人均312元,占消费支出的比重达到12.6%。比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城镇低收人家庭在医疗、教育支出年人均l406元,占消费支出的比重达到20.8%,比平均水平高2.1个百分点。可以看到.城乡低收入家庭在子女教育和医药费的比重偏高.医疗教育费用偏大。 1.3.3居住质量较差.精神生活相对贫乏目前城乡高收入居民的住宅已向楼房式、庭院式、花园式发展,而低收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末拥有住房面积分别为30.7m2和25.1m2.比全市平均水平低1.5m2和3.8m2。在物质条件改善的同时,城乡高收入居民的精神生活已日益充实.而低收入居民则相对贫乏。2007年,河源市低收入城市居民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人均支出810元。比高收入居民低727元.比全市平均水平低128元:全市低收入农村居民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人均支出223元,比高收入农民低102元。比全市平均水平低36元。 2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成因 2.1文化素质低。就业能力差 在100户低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的6岁以上成员中。初中文化水平以下就占85.7%,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6.2%。小学文化程度占30.2%,未上学的占8.7%。而大专及以上的比例只有3.2%。在100户中仅1l户有外出从业人员,只占11%。选取连平县的17户调查中。无一户有外出从业人员。他们极少有一技之长。大部分是单纯从事农业。或在农闲时间靠打散工为生。专题调研结果显示.120户低收入家庭中,有58户认为”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是”没有稳定工作”,占48.3%。由于低收入家庭成员文化程度不高,掌握专业技能差.从而导致获得高薪职位的机会就越小,收入水平也越低.陷入贫困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加大。 2.2教育费用较大。人口多劳力少。家庭负担很重专题调研结果显示.120户低收入家庭中,有68户认为“造成家庭贫困”原因是“家里有小孩上学”,占56.7%:有54户认为“目前家庭最大的困难”原因是“小孩上学费用高”。占45.0%;有9.1%家庭的小孩或老人需要照顾。低收入家庭几乎每一劳动力就要抚养两个人。而且低收入家庭中每3个适龄劳动力中就有1个人没有收入来源。加上家庭结构一般都是三代同堂,上有老,下有小,造成家庭负担更重。 2.3健康状况差。医疗费用大,因病或因残致贫由于低收入家庭收入不高、消费水平低。营养状况差,家庭成员的患病机率往往高于一般家庭。专题调研显示.120户低收人家庭中,28.3%的家庭有疾病或者残疾的成员。而且低收人家庭成员患病后常因无钱治病,致使小病拖成大病、重病,既导致劳动收入减少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造成巨大的医疗费用开支.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加重。 3低收入群体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 3.1收入少支出大.低保标准偏低 专题调研结果显示,城乡低收人家庭收入来源大多比较单一,主要依靠经营农业和打工的收入。同时低收入家庭的工作都不稳定,低保标准又低,如河源市区城镇有l户低收入家庭中,家有4口人,全年总收入仅7000元,有2个小孩读小学,工作断断续续,收入时有时无,每月靠借款来维持生活。专题调研显示.100%领取低保金的被访者表示现行的低保金标准不能应付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开支。 3.2居住环境差。难于维持生计 低收人群体的收入首先只能满足衣食住行日常开 支,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有限。专题调研显示,120户万方数据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低收入家庭原因和对策

学生社会调查报告正文内容 社会调查基本情况 2011暑期社会实践——民和县……镇农村低收入家庭调查总报告 第一部分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基本国情,进行正确的社会观察,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培养大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社会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根据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的有关规定,我小组按照院方有关要求,积极配合与组织了暑期的调查。为了进一步了解城乡差距,帮助大学生更好、更全面的了解社会,更多的关注农村,明确大学生更的使命和肩上的责任。也为了让更多人关注农村低收入人群,呼吁更多人参与到帮扶与资助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活动中,让他们的生活得到更多的帮助,做出大学生应有的努力!我们特组织了此次调查。 本次活动,流程基本分为准备期、实施期、总结期、汇报期四个阶段。从团队的组织、项目的申报,到材料的准备,收集;从后期的实地考察、采访,再到前往有关部门反映调查情况等等。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基本上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完成了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调查走访过程中,我们不仅获得了大量与农民生活情况有关的资料,而且也发现和记录了不少在当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存在的问题,这一切都不仅使我们掌握了十堰市地方政府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更使我们发现了在农村问题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本文根据农村低收入家庭情况问卷调查资料,分析研究民和县农村低收入阶层的生活状况和致贫原因,反映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呼声,希望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保护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提供参考。

第二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总体上已经进入“小康”社会。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迅猛,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10年的5919元。但在体制不断转换的过程中,虽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高平均收入条件下的低收入群体则不容忽视。特别是农村一部分人的贫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由于地区的差异,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拉大, “三农问题”受众人瞩目,低收入群体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更加有效地扶助低收入群体,越来越成为社会与政府关注和重视的一个焦点问题。我们以一百户农户的调查资料为基础,分析农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找准敌手农户贫困的根源,提出对策、建议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义。在活动前期,我小组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认真制作好了《农村低收入家庭情况问卷调查报告》和《2010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反馈书》,作为调查资料,并且事先向有过社会实践经验的学长和老师们咨询有关的事项,准备好了学校开除的证明和介绍信,为前往目的地的调查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边陲,素有“青海门户”之称。全县总面积1890.82平方公里,最高海拔4223米,最低海拔1650米,相对高差2570米。县境南北长约69公里,东西宽32公里,地形呈东西窄、南北宽,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为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带。这里高原大陆性气候的特点十分显著,光热资源比较充足,黄河、湟水河经南、北流经县域,形成了著名的黄河谷地和湟水谷地。除盛产粮食作物外,还盛产瓜果蔬菜,在全省享有“瓜果之乡”的美称。县府所在地川口镇是古丝绸之路(辅道)和唐蕃古道(南道)的必经之地,是东下兰州、西上西宁之咽喉,历来为兵家屯兵镇守的战略要地。今109国道、兰青铁路、兰西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十分便利。全县辖22个乡镇,318个行政村,居住着汉、回、土、藏等14个民族,全县人口3 9.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4.8%。 民和是农业大县。近年来,民和县以特色农牧业为重点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特色农业主导地位已经形成。冬小麦、优质马铃薯、杂交油菜、精细蔬菜、制种、全膜双垄集雨栽培等优势作物规模化生产不断扩大,全县特色农作物占到总播种面积的76%以上。畜牧业、劳务输出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民和特色农业的发展令人瞩目。民和建设农业示范园区,是以省委打造“河湟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和地委“建设全省最大的菜篮子基地和集散中心”为契机,在发展特色农业的基础上,按照“园区引领、产业带动、基地推进、项目支撑、服务保障”的总体思路,全面启动高原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计划按照“一区多园,点状分布”的建设模式,投资35381万元,利用三年时间,努力建设包括一个综合功能区、七大核心示范园和十二个十大辐射基地。着力发展无公害绿色菜、花卉苗木繁育、特色精品农产品生产、特色养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工,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0 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 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020年最新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

最新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 低收入家庭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以下是推荐的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欢迎阅读! 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 XXXXX就业服务中心: 兹证明XXX同志,女,XXX年XX月X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系我XX社区(XXXXXX号)居民。该同志丈夫XXXXX系XXXXXX公司病退职工,女儿XXXXX毕业后在XXXX商店打工,家庭生活较困难,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属实。现要求办理就业困难援助,请予办理。 特此证明 低收入家庭证明写法 1: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2: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3:鉴于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延伸阅读: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证与申报材料 一、认定标准的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区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70%,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289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697元。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报材料 申请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家庭人口、人员结构、身体状况、是否残疾、患病种类、孩子上学、劳动力情况、月总收入、困难原因等内容)。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包括户口薄首页)。 3、收入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调查评估: (1)工薪收入: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月总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同时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注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2)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3)财产性收入: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调查评估确定。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等资产收入,按照转让、租凭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三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房产情况和现居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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