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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二三四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二三四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二三四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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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7、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是否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通过其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结算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8、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

9、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何办理购汇?

答:(1)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

(2)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

10、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11、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12、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

答:可以。

13、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

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14、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15、境内个人可否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

目前境内个人可以通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见附表1)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我们正在研究在年度总额内允许境内个人直接从事境外金融投资的有关问题。

附表1:经批准进行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金融机构

序号机构名称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银行

9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10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11 兴业银行

12 英国渣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13 民生银行

14 光大银行

15 北京银行

16 中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17 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

18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

16、境外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二期

1、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是否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答:个人外币买卖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统计的是个人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个人外币买卖只涉及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的兑换,故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2、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3、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4、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5、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中最后一位顺序码是否录入?

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一位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

第三期

1、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4、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可以用于办理业务?

答: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如1000000001SA、1100000001SA)是各银行总行和各省分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代码,主要用于汇总其分支机构业务发生量。不能以该代码作为银行代码办理日常业务。

第四期

1、个人结汇资金属性如何填写?

答:个人结汇资金属性比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口径填写,具体如下:

(1)110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有报关手续的旅游购物记录在本项目,无报关手续的记录在“旅游”项下。

(2)121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3)122旅游: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

境内个人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境外个人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个人支付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的外汇结汇计入本项目。(4)123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 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收入结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入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

(5)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

(6)125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

(7)126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8)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

(9)132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0)13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计入“货物贸易”。

(11)2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12)220直接投资:指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机构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

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的外汇结汇计入本项目。

(13)230证券投资:指在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14)240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5)250国内外汇贷款: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

(16)2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指上述未提及的经批准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有关银行结售汇指标解释及相关问题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统一答复。

2、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是否可进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答: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可进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3、银行市级分行是否可以统计所辖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信息?

答:可以。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银行网点代码的第五六位(即银行所在地区代码的最后两位)为零的银行机构视为该银行的市级分行。因此,符合此规则银行机构使用具有统计功能权限的业务员登录系统后,均可以查询本网点及所辖网点的统计信息。例如:银行网点350100000101可以看到本网点和符合3501XX0001XX规律的网点数据,其他四级银行网点(例如县级机构350112000101)只能看本网点的统计信息。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汇管理局新政细则(联合)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中国电商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在这种大环境下又将如何抓住机遇实现更大的发展? 关键字:跨境电商、机遇、发展趋势、存在问题 根据尼尔森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商销售额超过3万亿元,远高于美国。依托网民数量高速增长、智能手机快速普及以及互联网持续渗透,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购市场。 一、跨境电商的发展趋势 中国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从快速发展期逐渐过渡到成熟稳定期。当下,网络购物出现新生态:电商品牌意识增强、移动电商爆发式发展、消费中国全时互联,如何洞察新发展,把握电商发展新机遇? (一)、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从出口看,跨境电商出口卖家正在从广东、江苏、浙江向中西部拓展,正在由3C等低毛利率标准品向服装、户外用品、健康美容、家居园艺和汽配等新品类扩展,这将为我国出口电商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从进口看,随着新兴市场如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不断加入,以及互联网技术普及、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政策不断放开,我国出口电商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展。研究表明,随着国际人均购买力不断增强、网络普及率提升、物流水平进步、网络支付改善,未来几年我国跨境电商仍将保持30%的复合年均增长率,预计2017年交易额将达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 (二)、出口占主导 去年我国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6.7%,考虑到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动摇,预计出口电商占比仍将保持在80%以上,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随着我国进出口税收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进口物流配套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19 13:25:32 分 享给朋友 一、修订目的: ?继续改革开放,稍微调整“宽进严出”的传统做法 ?均衡管理与某个特定时期强调某个方面(流入或流出)的管理 ?适当加强外管局防范风险的手段 二、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为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a. 加强管理 b. 促进收支平衡】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解读:本条采用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措词,实际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但人行是名义管理,一般不介入外管局的管理,除非

遇到某些重大问题发文,有时候会用人民银行的名义。此处“依法”应是指《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解读: (1)外汇有三个基本特征: a)以外币标志的:其实就是指除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b)可用于国际清偿 按照IMF协定,一种货币如果具有下述特征就可以视作可用于国际清偿: i.该国或地区是IMF第八条成员国 i.如不是第八条成员国,但央行之间有货币互换协定 ii.边境地区对方边民接受。 c)是支付手段和资产 (2)取消了原条例中的“邮政储蓄凭证”,因邮政储蓄逐步会改制成为邮政银行。

库存盘点报告

1.对盘点时间、对象、内容、执行人、方法等进行介绍。 2.对其中的差异做说明。以及解决方案。 3.最后得出结论。 外汇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2010-07-02 17:08:16 来源: 外管局网站跟贴 3 条手机看股票 外汇管理与涉外经济金融密切相关,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公众的关注重点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并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政策和管理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外汇管理。近期,在广泛收集媒体及社会公众关注问题的基础上,我局编写了外汇管理政策热点答问,并按内容分期刊出,供大家探讨参考。 问1:我国外汇储备资产是怎样形成的?能否无偿分配使用?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商业银行买入和卖出外汇,如果商业银行将净买入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上出售,由人民银行购买后就形成了外汇储备。在人民银行买入外汇的时候,已经向外汇持有人支付了相应的人民币。从外汇来源的具体渠道看,主要包括三类: 从企业看,企业通过向国外客户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接受外商投资,获得对方支付的外汇,向商业银行结汇成人民币以后在国内使用。结汇过程中,企业将外汇卖给商业银行,同时按汇率获得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其外汇资产转变成人民币资产。从个人看,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汇卖给商业银行后,也获得银行支付的等值的人民币。从商业银行看,商业银行从企业和个人购汇后,出于外汇资产负债配置需要,将大部分外汇在各营业窗口又卖给了企业和个人,并将买卖轧差后的多余外汇卖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支付相应的人民币获得外汇,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总体来看,外汇储备形成中,企业、个人和银行不是把外汇无偿交给国家,而是卖给了国家,并获得了等值人民币。这与税收和财政收入明显不同。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交易都是出于等价和自愿的原则,银行、企业和居民的经济利益在外汇和人民币兑换时得以实现,人民银行获取这些外汇是支付了相应的人民币,因此是有成本的,不能无偿使用。 问2:外汇储备怎样支持国内经济的发展? 答:外汇储备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较为充裕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近年来,充裕的外汇储备在维持国际支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b5E2R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1E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地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条 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地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地,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 .5PCzV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 . .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 .xHAQX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LDAYt

. 第二章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Zzz6Z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 .dvzfv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进口地,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地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rqyn1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出口地,可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地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地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Emxvx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地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SixE2 (一)捐赠:经公证地捐赠协议或合同.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地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 6ewMy。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地付款证明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kavU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 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 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 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 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 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 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 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由于开票习惯,为购买方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满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时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是重庆一家小型服装生产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我单位为购买方补开了一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累计销售额为45万元,请问4月份我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2020年1-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是广东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 1、对通过外汇局“系统”办理的因私售汇业务,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不可以办理。(×) 2、因私售汇业务中,售汇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的,银行可根据居民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3、客户能持外币现钞或活期存款购买旅行支票。(√) 4、售汇金额超过年度购汇总额的,居民个人不须提交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12个月。(×) 7、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8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8、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9、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只能用英文名或拼音,不能用汉字。(√) 10、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1、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3000美元以下。(×) 12、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13、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4、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5、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16、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允许提取现钞。(×) 17、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8、我国目前对境外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19、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进行跨月或跨年冲正时,须报外汇局批准。(√) 20、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任意一次出境前办理。(×) 21、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项下售汇,只能因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22、2009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2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2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只适用我

当前世界经济热点问题分析

当前世界经济热点问题分析内容提要一、世界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二、当前世界经济的热点问题分析三、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向世界经济是国际政治的基础也是理解世界军事、外交和其他国际问题的基础。因此了解当今世界政治、军事斗争形势必须清楚当今世界经济问题。如什么是世界经济世界经济是怎样形成的战后世界经济格局又是怎样演变的当代世界经济的主要特点和 趋势是什么等一、世界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一世界经济的形成了解世界经济的形成首先得清楚什么是世界经济1、什么是世界经济经济在我国古代有“经世济民”这样的意思也就是治理国家。到了现代它的含义就多了如经济基础、国民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节约、便宜等。在这里经济的含义主要指的是国民经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什么是世界经济呢▲世界经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相互联系中所形成的一定的国际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是世界 范围内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制度、经济实力与规模以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劳务交换、资金流动、技术转让等方面由此把各国的生产和生活紧密联结在一起。世界经济是怎样形成的呢▲世界经济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根本不存在世界经

济。到了封建社会虽然在世界某些地区曾出现过频繁的商品交换但那只是人们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活中所需要的商品余缺的调剂影响不到整个世界的经济生活。世界经济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资本主义向更深和更广的程度发展以及相应的世界市场的建立和扩大逐步形成的。▲2、世界经济形成的条件▲世界经济形成的条件是●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世界货币和资本的国际化。▲第一国际分工。分工是指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劳动者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国际分工是社会分工超出国家界限而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生产分工。实际上早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就已经产生了国际分工的萌芽。但是真正的国际分工是在产业革命后发生的。产业革命后由于广泛采用机器技术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使大工业逐渐脱离本国的基地进而依赖于世界市场、国际交换社会分工迅速向国际领域扩展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或多或少地纳入到国际分工之中形成了一种同机器大生产中心相适应的分工体系。这时全世界出现了几个工业中心而其他国家则是它的分工体系中的附庸。●一位英国学者曾经对这时英国在世界分工中的地位做过这样的描述“北美大平原和俄国是我们的谷物种植园芝加哥和敖德萨是我们的谷仓加拿大和波罗底海诸国是我们的森林我们的羊群的牧场在澳洲我们的牛群在美洲秘鲁把它的白银提供给我们加利福尼亚和澳洲以自己的黄金提供给我们中国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宣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我们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以网上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现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刊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热点问答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热点问答 一、问:今年我国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明显的降费,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减税降费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对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即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予以落实。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进一步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今年减税降费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为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注重与税制改革相衔接,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容有哪些? 答: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二是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 三、问:本次为什么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四、问:本次普惠政策对原来的小微企业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假设某企业原先就是小微企业,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按照新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企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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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用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接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 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风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的镜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同意,不得结汇。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改革、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兑付。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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