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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经验对我国启示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经验对我国启示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经验对我国启示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及

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环境法;基本原则;确认;体现;启示

容提要: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日本、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加强了与国际环境法律规则衔接的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本文首先介绍了这些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其建设经验进行了总结。与国外先进和成熟的经验相比,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在权益平衡、风险预防、环境责任、环境知情与公众参与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具有缺失或不足。最后,本文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科技、伦理和社会背景考察,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已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法律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之中,存在一类准则或规则,它们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为环境法确认或体现,体现环境法的目的,反映环境法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1] [1]。这类准则,在环境法上被称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正考虑把现行

《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加强其研究是必要的。而要研究,在贸易国际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总结外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外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宣告了关于环境保护与发展的27个原则,有些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些是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则既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又属于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原则1规定的“人类……应享有以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体现了环境权利的原则;原则8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国环境法原则;原则11体现了科学保护环境的国环境法原则,原则10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国环境法原则;原则5、6、7、9、12、14、18、19、21、27规定了环境保护合作的国和国际环境法原则;原则14、15、17反映了损害和风险预防的国和国际环境法原则;原则13、16规定了环境责任的国和国际环境法原则。[2] [2]由于该宣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政治承诺,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时代,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在下面介绍和分析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日本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1993年实施的《环境基本法》总则第3条(构建对环境负荷影响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看出,该条规定:“应当本着下述宗旨实施环境保护,即:在可能的限度,减少因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对环境的负荷及其他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影响,在一切人公平分担的基础上,自主而积极地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把得天独厚的环境维持在正常水平的同时,一方面要力求发展对环境负荷影响小的健康经济,另一方面要构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且要在科学知识充实的基础上,预防环境污染。”其中,“要力求发展对环境负荷影响小的健康经济”体现了协调发展的思想和科学发展经济的原则;“减少因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对环境的负荷及其他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影响”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原则;“在一切人公平分担的基础上,自主而积极地保护环境的措施”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责任原则;“要构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且要在科学知识充实的基础上,预防环境污染”体现了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

法国1998年制定了《环境法典》,该法典在第一卷(公用条款)第一编(通则)第110·1条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即“……从事对国家这些共同财富的妥善保护、开发利用、修缮恢复及良好管理必须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围,遵照下列原则进行:1.预防为主的原则……2.采取预防和纠正并举的原则……3.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4.参与原则……”为了防止对原则的理解发生歧义,该条还对每个原则进行了

说明,如对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该条阐释道:“根据这一原则,为预防污染、减少污染以及同污染做斗争所采取一切措施引起的费用,应由污染的制造者承担。”对于参与原则,该条规定:“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以及危险行为的信息。” [3] [3]

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了风险预防、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四个原则。如对于风险预防原则,该法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该法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相关的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且已经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该法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确保其以一定方式在联邦的和土著的土地上实施的经营和活动,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相一致。”

[4] [4]该法还体现了公众参与等原则,如对于公众参与的原则,该法不仅在第二章(公众参与)集中规定了公民增加的权利、资源报告权、参与犯罪调查权、提起环境保护诉讼权、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等实体权利和程序,还在第3至第11章各有关的具体场景中规定了信息获得、参与实施等与公众参与有关的机制。

俄罗斯2002年实施的《联邦环境保护法》在第1章(总则)的第3条(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指出,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遵守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保障人的生命活动的良好条件;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环境,将人、社会和国家的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科学合理的结合起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确保良好环境和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在相应的区域保障良好的环境和生态安全;利用自然付费,损害环境赔偿;环境保护监督独立自主;对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实行生态危害推定原则;在作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决定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威胁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方案及其他论证文件,必须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在规划和进行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时,必须考虑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特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的保全优先;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影响自然环境的容许度;保证根据环境保护标准,减轻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利用现有最佳工艺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达到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保全生物多样性;在对进行或计划进行经济活动和

其他活动的主体确立环境保护要求时,保证采取综合的和区别对待的态度;禁止对环境的影响后果无法预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实施可能导致自然生态系统退化,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遗传基因改变和丧失,自然资源衰竭和其他不良环境变化的方案;遵守每个人都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依法参与有关其享受良好环境权利的决策的权利;违反环境保护立法必须承担责任;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俄罗斯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可以看出,该法明确的基本原则围非常广泛,既包括法治的原则,如环境保护监督独立自主,还包括环境法的特有原则,即科学发展和科学地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保护合作等。

欧盟环境法和判例[5] [5]在区域层次和成员国层次上,均或多或少地确立或体现了与上述国家类似的环境法基本原则。[6] [6]如《欧洲环境法的原则》一书把欧盟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综合性原则(即把环境保护的考虑纳入农业、社会、地区、工业、能源等政策之中综合地加以考虑)、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的原则、源头整治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7] [7]另外,各成员国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稍有差异,如比利时和荷兰设立了环境质量维持原则(即保持特定地域的良好环境质量,使之不下降)[8] [8]德国的宪法法院确立了合作原则,[9] [9]西班牙提出了源头整治、生产者责任、地区差异、科学基础和整合原则。[10] [10]

此外,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和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还体现了权益平衡与制约的原则。

二、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

综合起来,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遵守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则,它体现环境法的目的价值;环境法的目的价值虽然不是法律规则,但它指导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创制。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已经跨越国界,得到所有国家政府和民众的广泛承认。如今,在环境法领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已经超越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等片面性的目的价值,成为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接受的综合性目的价值。作为目的价值,可持续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各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应遵守和应体现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是注重与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所确认和体现的基本原则接轨。

一些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创设,既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注重响应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尤其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的要求。如权益协调、公众知情与参与、风险预防、环境保护合作、环境责任等被《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确立或宣示的原则,无论各国的文化和法律背景如何,已经作为一个共同的认识,基本被所有国家的环境法所采用。另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还和地区条约的规定接轨,如欧盟成员国环境法基本原则都考虑了其条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三)是站在超级环境法律规则或最高级环境法律规则的高度,使环境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抽象性、规性、指导性和统帅性的特点。

首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既区别于其他国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又要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接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诚实信用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可以指导环境保护民事契约的签订和履行,但它不能成为指导所有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次,作为法律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也是一个比较明确、清晰和可操作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可适用性和可诉性。[11] [11]如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3条(环

境保护基本原则)第1项至第23项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独立自主”、“利用自然付费,损害环境赔偿”、“违反环境保护立法必须承担责任”等23项基本原则,就具有一定的明确性、操作性和可适用性。在无具体的规则作为环境法律救济的依据或具体的法律规则不足以救济时,环境法的实施主体可以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纳入环境法律救济的规则依据体系。再次,作为超级环境法律规则或最高级环境法律规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还要指导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指导性和统帅性的特点,并指导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如公众知情与参与原则,在俄罗斯、日本、加拿大、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就已经融合或渗透到所有的环境法律制度之中。

此外,这些国家还注重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创新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建设工作。在创新性方面,如比利时、德国等欧盟国家提出了合作原则和维持良好环境质量的原则;在全面性和系统性方面,俄罗斯、欧盟成员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设已经非常完善,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三、我国环境法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该条确立了协调发展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可见,该条确立了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7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可见,该条确立了环境责任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可见,该条确立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可见,该条确立了科学保护环境的原则。这个科学性体现在经济和科技两个方面。《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

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第26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了“三同时”制度,这两个制度体现了损害预防的原则。而损害预防的原则属于科学保护环境原则的畴。

此外,在专门性环境立法的层次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重申、补充、丰富或发展了以上基本原则。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的“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还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风险预防的原则。

(二)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9年制定现行《环境保护法》时,我国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远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对环境问题的感受和认识也没有现在这么深刻,因此,解决各种环境问题的专门环境立法数量相当有限。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科技、伦理和社会背景来考察,和国外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先进环境法基本原则相比,《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还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其一,协调发展不是一个基本准则。实际上,发展的协调性反映了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协调过程,而权益的平衡和协调作为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所确立或体现的一个基本准则,没有得到我国环境法的确立或体现。没有体现社会措施(如消费引导)的采取,没有体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其二,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原则没有上升到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其三,《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责任原则仅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主管者负责,没有体现消费者最终承担和受益者负担这两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准则。另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对应面是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原则,但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均只体现了控告、检举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因此,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很不充分。其四,鼓励参与环境保护只局限于一种结果性的被动奖励措施,忽略了公民对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自觉维护,忽略了与公众参与有关的知情权的行使。其四,科学保护环境原则包括环境保护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而《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

律法规均体现不足。其五,风险预防的原则和环境保护合作的原则既没有得到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确认或体现,也没有得到除《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外的专门环境法律法规的广泛确认或体现。其六,《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体系还不是在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虽然1992年以后我国制定或修订的所有专门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上都明确或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在这个指导思想下丰富和发展了《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但作为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保护法》,一直没有得到修订,因而也不可能明确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地位,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另外,作为综合性的环境立法,虽然它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也没有在其条文中明确规定其他环境立法必须与本法协调,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无论从其立法背景和其名称、容上看,其初衷是想起环境基本法作用的。因而其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在其颁布不久之后,所起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我国专门环境立法的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经非常丰富。基于此,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环境法学者和实务界都开始重新审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现在,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现行《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它与

同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在效力方面是平等的,互不隶属。现行《环境保护法》不属于环境基本法,只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因此,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现行《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法基本原则,需要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来重新确认、丰富和发展。

以上问题,对于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对于不同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对于环境法律规的解释,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国外环境法所确立或体现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只要不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或虽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但其合理成分可供我国借鉴的,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传统予以定向地借鉴、吸收和发展。针对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制定环境基本法和制定、修订各专门性环境法律法规时,应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设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定替代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基本法,在其中列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要遵守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三是

总体框架要全面、系统,各基本原则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制约;既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又要具有统帅性和指导性。四是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要注重响应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尤其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的要求,还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法先进和成熟的基本原则建设经验。五是体现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抽象性和规性。

基于上述要求,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中国环境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可持续协调发展思想和包括确认和保障环境权利原则在的环境权益平衡、协调和制约原则,包括代际环境利益平衡原则、环境公权对其他公权的合理制约原则、不同环境公权间的平衡、制约和协调原则、环境私法权益和其他私法权益的平衡、制约与协调保护原则、[12] [12]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的相互制约原则。二是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三是科学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包括风险预防和损害预防)、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即环境问题的防治要以预防为主,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善的过程之中,贯穿于工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四是环境责任原则,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原则的高度概括。[13] [13]其中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

恢复在日本等国家又被日本的《环境基本法》统称为原因者负担。五是环境保护的知情与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并可平等地参与到有关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决策和法律监督的事务之中。[14] [14]六是环境保护的合作原则,包括涉外合作与国合作的原则。

注释:

[1]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Z].:社会科学文献.1999:44

[2] 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A].:中国政法大学.2000:677-681

[3] 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A]. :中国政法大学.2000:618-619

[4] 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A]. :中国政法大学.2000:218-219

[5] Ludwig Kr?mer, EU Casebook on Environmental Law, Oxford, Harting Publishing, 2002, P.128, 135,145.

[6] Jan H.Jans,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Second Revised Edition,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0, P.31.

[7]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33-43.

[8]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87, P.155.

[9]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111.

[10]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191.

[11]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Z]. :社会科学文献.1999:49

[12] 高家伟.欧洲环境法[Z]. :工商.2000:126

[13] 常纪文,王宗廷.环境法学[Z]. :中国方正.2003:148

[14] Allan Greenbaum, Alex Wellington and Ron Pushchak, Environmental Law in Social Context, Ontario, Captus Press, 2002, P.406.

城中村改造的国内外经验和启示

城中村改造的国内外经验和启示 时间:2010-04-24 作者:韩斌,李笠来源:资源网 纵观世界城市发展史,城市贫困和贫民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曾经或者正在面临贫民窟或者类似贫民窟问题的困扰。一个明显的规律是,发展中国家当前面临的贫民窟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曾在发达国家发生;同时,当今的发达国家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贫民窟问题,贫民窟并没有因为发达国家完成了城市化进程而消失。 正因如此,全球应对城市贫民窟挑战的政策具有了一定的延续性,并大致经历了几个“住房战略”演变阶段,即,住房供应和清除贫民窟→场地和服务→贫民窟的升级改造→使用权保障。 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最早的“城中村”现象开始出现,而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城市用地急剧膨胀,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土地获得扩展的空间,农村土地逐步被 蚕食,大量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村落被城市建设用地所包围,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中村”便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而随之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亦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城市健康和谐发展的痼疾。 在这个渴望和谐的时代,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城中村”作为与城市发展不和谐现象的缩影,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认识已成为我国城市健康和谐发展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1 国外城中村(贫民窟)改造历史和经验 1.1 巴西 在巴西,相当数量的城市人口居住在非正式的或不合法的居民区中,常常占用公共土地。据统计,贫民区人口约占里约热内卢全部居民人口的25%。这些贫民区是一些外来打工者的家园,但是其卫生条件极差,常常遭受自然灾害和犯罪的侵扰。 1.1.1在社会政治以及地理上把贫民区纳入这些城市。 80年代初期,许多城市努力规范或把贫民区纳入到城市有机体内,从法律上认可它们。巴西在全国范围实行了新的规划措施,允许把某些居民区指定为“特殊社会利益居住区”,以便于规划和对各个区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要求。 1.1.2保证投资支持贫民区的改造 政府改变了过去反对贫民区的做法,无偿向居民提供建筑材料和资金。巴西应用经济学会199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至少794个市政当局制定了贫民区或“非正规居民区”的改造计划,其中约506个市政当局的改造计划包括在不同形式上实现土地占有的规范化。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言:我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国际环境法的课堂中,我更多地思考总是停留在批判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上,未能以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这次作论文的契机,让我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探索“中国环境到底怎么了”,浅薄见识,略表一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笔者在当时连续追踪了几十篇的新闻报道,无一例外的,媒体们都在用悲观和愤慨宣泄着情绪。这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颇显尴尬的文件,该怎么承担起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重任,不容乐观。 不去赘述《哥本哈根协议》达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波折,单就该协议所表达的理念来看:《哥本哈根协议》仍旧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一度被披露存在发达国家间的“西方密约”,但会议终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而走回正轨。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两方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协调,一边是拥有雄厚经济基础且对环境问题有所实践的发达国家,一边是重视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利益衡量面前轻视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是唯一的原因却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问题起步较晚且无相对经验,更因为需要努力发展国民经济而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减排,这些国家确实需要“实实在在”的财政援助,这就在面对全球环境问题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是联系两方的纽带,妥协的结果便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是个妥协的产物,使得其在强化了“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速发展的同时该如何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确实发人深思。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简要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与启示_王左丹

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王左丹 (华南师范大学党办,广东广州510631) 摘 要:在国际志愿服务大发展的背景下,志愿服务起源地美国、英国以及与我国地域文化相似的日本、韩国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在蓬勃发展,形成了参与全民化、管理体系化、运作市场化、教育课程化和研究阵地化的模式,探析以上四个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成功例案,为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国外; 大学生志愿服务; 经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13)07-0095-03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p Voluntary Service Overseas WANG Zuo -dan (Party Committee Office,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Guangdong 610631) Abstract :Voluntary service has been flourishing in the USA and the UK )places of origin for voluntary service,and Japan and Korea )places si milar to China in regional culture.It has achieved greatly in citizen participation,managemen t systematism,marketization,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urriculu m and research base.By analyzing some successful cases i n the above four countries,experience would be abstracted to provide enlighten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college students p voluntary service. Key words :overseas; college students p voluntary service; experience; enli ghtenment 收稿日期:2013-05-29 作者简介:王左丹(1962-),女,辽宁宽甸人,华南师范大学讲师,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的研究。 综观世界,第三部门的勃兴,减轻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发挥了很好的/补台0功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各国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0水平已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中国,第三部门以志愿组织为主体,其成员又以高校青年大学生为生力军。为此,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提升大学生志愿服务水平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国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经验,主要有两条进路:一是借鉴志愿服务起源的欧美发达国家经验,二是借鉴地域文化相仿的亚洲发达国家经验。欧美发达国家推介美国、英国经验;亚洲发达国家推介日本、韩国经验。 (一)美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美国大学生的志愿服务工作历史悠久,归结起来,美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16世纪中叶的萌芽发端期、工业革命后的形成确立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成熟发展期和目前的深化拓展期。 据5美国志愿者活动6报告(2008年7月7日由美国国家和社区服务社团公布)统计,2007年美国约6080万16岁 以上的人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累计志愿服务时间约81亿小时,为经济社会创造价值超过1580亿美元,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志愿者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 (二)英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英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主要推动四方面工作:一是推动社区服务。英国的/做起来0、/千年志愿者0等计划皆以社区为单位,大力提倡大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活动,为社区少年儿童提供课业辅导、专业咨询、假期或课后陪伴等活动。二是志愿服务和促进就业结合。例如, /马克社区0(Community Mark)积极推动就业劳工投入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行列,贡献个人经验与专业,协助解决社区面临的现实问题。三是推动服务弱势群体。部分大学生志愿组织主要以提升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志愿服务意识为目标,进而改善其志愿服务品质,并且为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提供相关服务资源。四是发展志愿服务文化。大学生志愿者通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公共事务的开展,借此推动并发扬志愿服务文化。 (三)日本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青少年教育、终身教育及国外援助等 第32卷第7期 怀化学院学报 Vol 1321No 172013年7月 JOURN AL OF HUAIHU A UNIVERSITY Jul .2013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国外家庭教育给我们的启示

国外家庭教育给我们的启示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首先应该教给孩子的就是学会做人,具备了正直,善良,勇敢,坚毅,宽容,自信的品质和乐观,开朗,平易,独立,豁达的性格,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下都能立于不败之地。国外的家庭教育就非常重视这一点,但这一点却往往被中国的家长们忽视,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国外家长是如何教育孩子的,培养孩子成人成才。 一、西方人对于孩子成名的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他们并不煞费苦心地设计孩子的未来,而是注重孩子的自由发展,努力把孩子培养成为能够适应各种环境,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社会人。 他们的家庭教育是以培养孩子富有开拓精神、能够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为出发点的。基于这种观念,西方国家的很多家庭都十分重视孩子从小的自身锻炼。他们普遍认为,孩子的成长必须靠自身的力量,因此从小就培养和锻炼孩子的自立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例如从孩子小时候就让他们认识劳动的价值,让孩子自己动手修理、装配摩托车,分担家里的割草、粉刷房屋、简单木工修理等活计。此外,还要外出当杂工,如夏天替人推割草机、冬天铲雪、秋天扫落叶等。西方孩子从小就从事的送报等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吃苦精神的磨炼。在寒冷的冬天,当中国的同龄孩子还在热被窝里熟睡时,西方孩子早已起来挨家挨户去送报了。这在娇惯子女的中国家长看来可能有些“残忍”,而正是这看似“残忍”的教育,造就了西方孩子独立自强的生活本领。在这种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孩子逐渐成长为具有独立生

存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中国的许多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因而超越孩子实际水平的高要求、拔苗助长的教育方式、恨铁不成钢的态度在家庭里到处弥漫。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除生活上加倍关心外,家长最关心的是孩子的学习。为使孩子学习成绩好,将来“光宗耀祖”,学习之外的事情家长都不让孩子干,似乎学习好就是万能的,而对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健康程度、道德情操以及公民意识等则关心甚少,有的甚至完全不顾。从孩子出生到成年,家长几乎把孩子的一切都包了下来,做饭、洗衣服、打扫、攒钱供孩子读大学、出国、结婚、养儿育女等。尽管我们的家长都希望孩子成才、幸福,而这样的家庭教育既不可能令孩子成才,也难以让孩子得到幸福,因为社会的竞争,决不仅仅是知识和智能的较量,更多的是意志、心理状态和做人的比拼。 二、西方家长重视从日常行为与情感中对孩子进行“做人的教育”,注重从内心情感去尊重别人,看重的是日常生活的行为与习惯的培养。 我国家长和幼儿教师往往脱离孩子心理发展的实际,例如幼儿园时就提出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伟大理想主义的教育,忽视基础的行为习惯、良好的人际交往等与孩子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做人的教育”。我们一直谈教育要循序渐进,这不仅适用于智力教育、知识教育,同样适合于做人做事的道德教育。现在我们的孩子道德观念淡漠,社会性发展差,这与家长忽视对孩子最基础的“做人教育”不无关系。

总结报告-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精品

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化,主要是指人口、非农产业向城市集聚,以及城市文明、城市地域向乡村 推进的过程。现代意义的城市化起于英国工业革命,伴随工业革命的发展,城市化扩 散到欧美大陆。二次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始城市化进程,而欧美发达国家则步入 郊区化发展阶段。至21世纪初,城市人口已占世界人口的近半数。联合国有关机构 预测,不远的未来,世界大多数人口将在城市居住。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水平(这里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不断上升,并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现代化水平 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进城市化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然,由于国情不同,各 国的城市化道路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但这些国家在城市化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方面的经验或教训,对我们来说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城市化的不同类 型及特点一国的城市化进程从属于该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城市化,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反之,则会产生消极 的作用。以大都市区为特色的美国城市化。美国是一个在不断移民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城市化国家,其城市化进程脉络清晰完整,带有一定“原型”特征,同时又具 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19世纪初才开始工业化进程,19世纪中期起工业化进程加速,其工业发达地 区也成为城市化发展最快的地区。1920年,美国近半数人口在城市居住,已进入 城市时代。第二阶段,20世纪20-70年代。其中50-70年代是美国城市化 进程最为迅猛的阶段。该时期城市化有两大特点。一是郊区化现象出现。郊区化在很 大程度上是罗斯福新政大规模推动公共工程建设的结果。高速公路的建设带动人口从 中心城市向郊区迁移,促使城市向郊区蔓延,由此出现了城市向大都市区的转化。二 是城市化发展的重点逐渐转向早先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和南部。大批新的城市中心在 新兴高科技行业以及国防工业的支撑下崛起。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美 国郊区化进程更加迅速,部分地区甚至出现逆城市化现象,即城市人口向农村迁移。 伴随郊区化的进程,大都市区的数量不断增加。1990年,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都 市区数量达40个,人口占总人口的51.5%,美国成为一个以大型都市区为主的 国家。美国的郊区化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伴随人口郊区化,先后出现了制造业、零售业、个人服务业和办公业的郊区化。大量的就业岗位迁到郊区,形成现代化 的中心区。中心城市由于受到了周边郊区城市的有力挑战,人口不断减少,而产业的 转移又造成自身功能的衰落。到20世纪70年代,由郊区化导致的中心城市财政危机、失业、种族骚乱、贫困等问题持续恶化,衰落的中心城市成为美国社会问题的中心,造成很大的社会压力。从80年代起,一些老工业城市针对旧城衰落采取许多振 兴对策,部分城市如纽约通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或旧城的再开发,吸引中产阶级从郊 区回迁中心城区,使中心城区经济重新焕发生机,这种现象被称为“再城市化”或 “中产阶级化”。不过,人们对“中产阶级化”也有争议,反对者认为旧城改造往往 以少数民族或低收入阶层居住区为对象,这些弱势群体成为中心城区“中产阶级化” 的牺牲品。由政府引导的日本城市化。日本城市化开始于明治维新时期,但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D、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4分×5=20分备选项中有2—4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清洁生产的“清洁”主要表现在() A、清洁的技术标准 B、清洁的能源 C、清洁的生产过程 D、清洁的产品 2、关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A、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 B、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三级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 C、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外国作文教学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

外国作文教学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 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刘寅子 2015-04-28 清源渭水阅503 转8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微信分享: 引言 我国是一个文章大国,自古以来,文章的河流滔滔不绝流传至今,记载和传播着中华文明,培育了雄立于世界的中华民族之魂。写作在教育的过程中历来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远在几千年前,曹王以帝王之尊谈到做文章时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终,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典论·论文》)为封建帝王,能认识到文章具有治国安邦的作用,并将它作为经国大业重视起来,实为不简单。如何写好作文,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时至今日,时代对写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写作能力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项基本能力。但人们实际的写作能力却令人担忧。我国学生从小学三年级甚至更早就开始作文训练,到高中毕业却只有少数学生能写一手漂亮的作文,多数学生视作文为畏途。为了提高作文教学的效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许多有志之士对其做过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成效都极为有限,至今作文教学仍未走出“高消耗、低效率”的怪圈。其实我们与其闭门造车不如放眼国外!在此之前我们还要明确一个概念:在现代教育中究竟什么是作文教学呢?可以说,作文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是否具有一定的作文水平是衡量一个人逻辑思维、

形象思维、想象、语言表达、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等多种能力和素质的高低的重要标尺,特别是特别是思维和想象和语言表达。现代写作学认为,写作是客观外界事物在头脑中加工制作过程的一种观念活动。而在这个过程中思维想象和语言表达就可以得到真的锻炼! 那么在我们迷茫和探索的同时国外美、英、日等国的作文教学又有哪些特点?取得了那些成绩呢?笔者通过研究分析美、英、日等国在作文教学中的成功经验和特点,①从“教”与“学”两方面入手,从教材、教学观念、教学实践、学生实际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现阶段作文教学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作文教学发展的症结。结合国外语文教育的成功经验,让学生从写的需要出发,围绕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去阅读、去调查研究、去鉴别,并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再创作。从而开发出新的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素质的新的写作教学法——“调酒式写作教学法”。 一、美、英、日几个的国家作文教学特点: 总的来说,在外国作文教学中,作文的动力是来自学生本身,作文教育是实践教育,在信息化的社会,应注重掌握社会通讯技能,更好的施展文章的社会传达机能作用,侧重实用文(指具有实际应用性的文章)的写作,如较为重视写报告、意见陈述文、评论文、说明文等。 具体而言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外国作文教学理念比较重视对学生写作兴趣的培养,注重写作目的和对象。如英国作文教学的最大特点是把实际作文当成作文教学的关键,学生就各种各样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历史过程,是与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强化的历史过程相联系的。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就无时无刻地与环境资源打交道,环境法就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环境资源状况各异,环境法的发展因此也很不平衡——迄今有的国家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的环境法的发展则比较缓慢。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人类的环境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里主要谈一谈现代环境法。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是环境法的法典化。许多法律部门都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到集中性的法典化过程。现代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定义: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拘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与强制法不同。强制法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益,且仅由今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可以引申出来的一般规则。强制法是某一领域的。强制法主要适用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即便呢原则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际法各个部门。强制法规则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决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写在文件里。 国际法一出现就有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但二战后这一概念才强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包括了基本原则,1970年《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强调了这一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属性,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权利,对内对高管辖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13-14世纪出现主权概念,想以此反对宗教色彩浓厚的神圣罗马帝国,但没有太大影响。1577年布丹提出主权概念。1614年黎塞留提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权停留在国王这个层次,叫君主主权。1625年格劳秀斯提出主权平等说,提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18世纪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二战后主权进一步被强调,被认为是国家基本属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绝对权利。现在进入全球化,我们应该说主权是相对的。现在发达国家在弱化主权,提出主权过时论,新干涉主义等。落后国家强调主权,不加任何限制的主权。 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加利说: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位。现在国家普遍被认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主权的概念更多的被加入了人权的概念。只要自主让与的权利,就不是损害主权。 2、不干涉内政: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已任何借口和方式直接、间接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一国国内管辖之事物。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她过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不是地理上的概念,一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内政干预;行为发生在国外,也可能是本国事务。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2782949.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位一向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2782949.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4、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互相协助。一战后,国际联盟第一次建立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了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二战后,国际合作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已经写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国家的重要目的,和平时期国家更需要合作,成为所有国家参加包括所有领域固定、长期的合作,更

美国教育给我们的启示【可编辑版】

美国教育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教育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教育给我们的启示一个10岁的中国孩子,被送进了美国学校,上英文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是写论文,题目居然大得冲天:《我怎么看人类文化》;上历史课,老师让孩子扮演总统顾问,给国家决策当高参;在中学的物理课上,作业竟然是一个市政研究项目——城市照明系统的布局;而道德教育,居然是从让孩子们爱护小动物开始。没有统一的教科书,没有统一的考试,没有对学生的三六九等的分类牌位。这就是呈现在一个中国记者眼前的美国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这个中国孩子小学毕业的时候,已经能过熟练地在美国图书馆利用计算机和缩微胶片系统查找他所需要地各种文字和图象资料了。面对他不懂地东西,已经知道到哪里去寻找答案了。美国的小学教育虽然没有在课堂上对孩子进行大量的知识灌输,但是,他们想方设法把孩子的目光引向校园外那个无边无际的知识海洋。他们要让孩子知道,生活的一切时间和空间,都是他们学习的课堂;他们没有让孩子死记硬背大量的公式和定理,但是他们煞费苦心地告诉孩子们怎眼去思考问题,教给孩子们面对陌生领域寻找答案的办法;他们从不用考试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而是竭尽全力去肯定孩子们的一切努力,去扬孩子们自己思考的一起结论,去保护和激励孩子们所有的创造欲望和尝试。有一次中国家长问孩子的老师弗丝女士:“你们怎么不让孩子背一些重要的东西呢?”弗丝老师笑着说:“对人的创造能力来说,有两个东西比死记硬背更重要,一个是他要知道到哪里去寻找他所需要的比他能够记忆的多得多的知识;在一个是他综合使用

这些知识进行新的创造的能力。死记硬背,既不会让一个人知识丰富,业不会让一个人变得聪明。这就是我的观点。”我常常想到中国的小学教育,想到那些在可堂上双手背后坐得笔直得孩子们,想到那些沉重的课程,繁多的作业,严格地考试……它让人感到一种神圣合威严的同时,也让人感动巨大的压抑和束缚。但是多少代人都顺从着它的意志,把它视为一种改变命运的出路,这是一种文化的延续,它或许有着自身的辉煌,但是面对需要每个人发挥创造力的现代社会,面对明天的世界,我们又该怎样审视这种孕育了我没自身的文明?我们一直倡导素质教育,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真正的“应试教育”愈演愈烈。我们评价一个学生的学习,首先想到的是他考试的分数和名次,没有想到他到底又多少实践操作能力,到底对学习又多高的兴趣。改变评价的办法,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学生的目光由校内引向广阔的社会,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主动地学习。这就是我看美国教育的初步启发。 附送: 美国本科留学推荐信怎么写 美国本科留学推荐信怎么写 在申请学校的过程当中,申请者会发现学校会要求申请者提供2至3封信,对于申请本科的学生来说,这样的信应该是来自其高中老师、教导主任或者是校长的,而信的内容也应该是从学科成绩到标准化考试再到课外活动等多个方面的,因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人员在审

国外环境保护地做法及经验启示

国外环境保护的做法及经验启示

摘要:如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同时防止环境污染,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环境法执法、提高公民自身的环保意识、发展生态文化、减少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灾难等方面,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环保意识环境执法经济发展方式可持续发展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当前不仅发生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而且出现了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蔓延、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和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地球是一个有机整体,地球系统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密切。人类是地球系统的核心,已经成为地球环境变化的主要驱动力。人类活动对某一圈层施加的影响,将会通过各圈层之间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对其他圈层产生作用,针对某一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也会对其他圈层产生影响。由于地球的整体性和地球各圈层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水圈、土壤圈、大气圈、生物圈和岩石圈所组成的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的变化问题受到国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环境发展现状 1、我国的土地在持续荒漠化多年来的气候变化和人们漫不经心的活动,对土地的破坏作用甚 大,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及重用轻养的恶习使草地逐渐退化,加上水土流失的不断侵蚀,致使这盲目改造自然的恶果悄然袭来。我国沙漠化速度在不断升高。目前我国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7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8%,而且每年还在增加1万多平方公里;我国18个省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整个生态系统在急剧恶化。其中草原沙化很突出,一些牧区牲畜存栏大幅度下降,绵羊的体重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下降了一半以上。 2、我国水环境在不断恶化。多年来,我国向水环境中排放的废水总量年均值约为500亿吨,其 中199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高达约1356亿吨,早已超过环境容量的80%。据几年前统计,只有5%的生活污水和17%的工业污水在排放前经过了处理,其它都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迄今为止,全国745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28%的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我国已有90%以上的城市河段、湖泊受到严重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大部分江河湖海都出现了富营养化,水华和赤潮发生频次在持续增加。

全国2016年4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的定义中心增加的环境要素是(B ) A、人文遗迹 B、湿地 C、野生生物 D、乡村 解析:考新法,课本没有。见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复习中要注意新法的内容也会考。近两年的新法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 2、我国历史上,对主管官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提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毁坏树木庄稼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的文献是( C ) A、《伐崇令》 B、《秦律十八种》 C、《唐律》 D、《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解析:见课本57页。上述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掌握。其中A和D项也已经考过。 3、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 ) A、公民个人 B、有关组织 C、法律规定的机关 D、环境保护团体 4、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D ) A、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为环境保护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C、为经济发展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D、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见课本103页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另外,内涵中的第二点系统调发展的实质是2013年10月的单选。 5、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一些环保学者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上述观点体现了环境法的(C ) A、公众参与原则 B、受益者负担原则 C、预防原则 D、可持续发展能源则 解析:本题源于教材的案例题,具体见107页案例3.2,主要体现的是预防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而选项中只有预防原则是符合要求的。 6、下列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B制度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解析:见教材109页第二段。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D )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解析:见教材133页倒数第五段。 8、为了杜绝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A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的是(B )

国外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

国外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 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国当前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 和谐社区建设也相应地成了当前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社区发展的历史短暂,缺乏一套完整的发展模式,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 对加快我国社区建设步伐,无疑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社区建设的实践和特点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 1、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 计划性、规范性强。美、加两国的社区建设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带有自发性质, 随着社区地位、作用的突出, 特别是上世纪年代联合国社区发展后, 社区建设成为两国政府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进而成为国家实现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两国政府每年对社区工作都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计划, 每项计划包括工作内容、组织措施和目标要求等等, 大多数都有数量指标。如每年对老旧社区的改造数量, 新社区福利机构、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的设置标准, 社区居民就业、贫困、医疗、老年、青少年与儿童等方面的各类发展计划、廉价住房计划、济贫计划等等。但两国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与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据安大略省社区事物官员介绍, 过去政府既要负责掌舵, 又要划船, 现在只负责掌舵,不再参与划船。将具体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 这样做既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又发挥了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美国纽约, 政府和官员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都有明确的分工。 2、大量具体工作主要由民间团体承担, 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健全。美、加两国的社区工作组织体系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府资助的社区组织和民间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组成, 他们称之为“三大版块”或叫做“三个部门”。政府在社区工作体系中承担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 并通过制定规划来贯彻执行二是财政支持。政府每年要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发展事业。加拿大安大略省年用于社区建设方面的资金达亿元, 占全年财政支出的。财政拨款的主要依据是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就社区内拟帮助对象和服务内容所提出的申请, 政府根据每年的监督、检查情况, 确定下一年的财政资助三是实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 政府通过制定标准, 发执照等进行管理, 民间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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