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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

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offeror),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offeree)或相对人。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是要约。要约一经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经其确认。

要约与要约引诱( Invitation for Offer ) 是有区别的。如果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并没有一定的对象,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则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引诱(或称邀请要约)。如果是要约引诱,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引诱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成立。如果是要约,那么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该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人不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对于某些条件,可以留待日后确定。关于这一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条2—204项规定:“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足以表明当事方已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通过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而订立。”“即使达成协议的时刻无法确定,协议仍可构成买卖合同。” “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可见,这种规定更为开放。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受要约人必须收到要约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承诺。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须于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明确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2.1.3 条)。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 nS)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Offer)。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年)的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一项要约(第2.1.2 条)。可见,该两项要求与《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要约的后两种要求完全一致,只不过《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前一种要求,即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通则则无此要求。此外,通则关于承诺的定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规定都与《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一致。

2.要约的拘束力

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它分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一般地讲,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只是在法律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并不因此承担承诺的义务。因此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负任何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不为承诺时也不负通知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表明不为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但在一些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要约

人。例如日本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都规定,商人对于平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在接到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时,则视为承诺。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变更,或者把要约撤销的问题。根据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有权把要约撤回,或更改要约的内容。关于这一点,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基本相同。至于有分歧主要在于:一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是否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其要约的内容。对此,德国、法国和英美的法律各有不同的要求或规定,现分别介绍如下:

(1)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标明不受要约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那么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更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

(2)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国的法院判例中,而法国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把要约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没有在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具体情况或正常的交易习惯,要约视为应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承诺者,要约人如不适当地撤销要约,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意大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如果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那么要约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3)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法律上他仍可以在期届满以前随时撤销要约。英美法关于要约的上述原则,不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假如受要约人为承诺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旦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把要约撤销,势必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这与现代的经济生活是不相适应的。英美两国也认识到这

个问题,并且都在考虑改变上述法律原则。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 ,也就是说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的要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2—205 项规定;如果商人在签名的书面函件中提出出售或买进货物的要约,且函件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即使无对价,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如果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要约不可撤销。在任何情况下,此种要约不可撤销的时间都不超过3 个月。而且,如果此种保证条款载于受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则该条款必须由要约人另加签名。这一规定指明了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

约人必须是商人;② 要约已规定期限,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③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

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该项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时间内不得撤销要约。

(4)中国法:①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9条)。

要约的法律规则存在着重大分歧,给世界各国的贸易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协调在要约的法律规则的分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Revocability),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也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第2.1.4 条,。

3.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很多,如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Acceptanee)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对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同意的答复,才能构成承诺。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并且只能向要约人作出。不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或者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都不是承诺。

(2)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中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条件全部接受,承诺与要约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否则被视为反要约。

(3)承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答复;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 (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内” (英美法)作出。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为承诺的迟到。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要约,要约人若对此承诺时,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因传达故障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为承诺的迟延。对于承诺迟延,要约人负有通知义务,要约人若怠于履行此项义务时,承诺不视为迟到,合同有效成立。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的,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必须按照规定的传递方式办理,否则,承诺不能成立。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的,承诺人在发出承诺通知时,一般应按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办理。如果承诺人采用比要约所指定的或要约所取用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法,作出承诺,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要约人不能因此予以拒绝。

2.承诺的生效

根据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便承受了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是合同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

题,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和英美法分歧很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即所谓“到达主义”、“了解主义”和“投邮主义” 。

(1)大陆法特别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是采取到达主义(Receive of the letter “acceptance rule) ,即须在承诺到达于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正如德国民法典第130 条的规定,“对于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其主要内容是:一方不但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这时,该意思袭示才能生效。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要约人收到表示承诺的信件后,可能立即拆阅并了解其内容,也可能以为无关紧重而搁置一边,那么,要确定承诺何时生效很困难。因此,德国民法典采取到达主义的原则。只要意思表示到达收信人的支配范围就立即生效。所谓到达收信人的支配范围,一般是指送达收信人的营业所或俄常的居住地点,而不要求必须达到收信入的手中。

(2)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这可推定为适用“投邮主义” ,即根据事实情况推定承诺于发出承诺通知时生效,合同也同时成立。

(3)英美法对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投邮主义” (Mail box rule) ,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以前才能撤团,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不得撤回承诺。由于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对承诺生效的时间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在受要约人能否撤回承诺的问题上,也有不同的情况。由于德国法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到达主义”原则,因此,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原则上仍可把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于要约人,方可撤回承诺。而英美法国家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投邮主义”原则,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便不能撤回其承诺。

三、对价与约因

依照有些国家的法律,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有要约和承诺外,还须有另一项要素,即英美法所称的“对价” ,法国法所称的“约因” 。

1.英美法的对价

在1875 年英国高等法院在Currie 诉Misa 案中,Lush 法官所作的判决把对价定义为:“合同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对价也可简单说成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近年来,英国法通用的对价定义是:“对价是作为报答允许实际给与的答应给与的东西” 。也就是说,“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 的关系。

在现行法中,对价原则只适用于普通合同(simple contract;parole,con tract),这类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非以签字腊封式作成的一般书面合同,它们必须要有对价,否则没有拘束力。对蜡圭寸文书(deed con tract un der seal)以及信托都不要求对价,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字、加盖印签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

一项有效的对价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凡是法律禁止的东西,不能作为对价。

(2)对价必须是尚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英美法将对价分为三种:一种是尚待履行的对价,即当事人双方允许在将来履行的对价。一种是已履行的对价,即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也就是说,我之所以受合同约束,是因为对方做了某件事,他给了我某项利益或我为我的利益忍受了某项不方便。再一种是过去的对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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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 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 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印度 B、加拿大 C、美国以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C 6、A 7、D 8、B 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英国8法国 C、德国 D、日本 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A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 约 E、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讲解

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引论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系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 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 对价(consideration)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 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 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 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 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 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 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如某案中,卖方对买方承担了再任何时候提供某品牌铁门的义务,但买方没有承担对应的在任何时候都购买该铁门的义务。 需求合同(requirements contract),买方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供货量增大或减少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国际商事合同模板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 (Gibson v .Man Chester City Cou ncil 1979) 1970 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 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 Lin coin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

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 晨3: 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 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 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 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题目 案例1 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周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固,因此赶忙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固,故我方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赶忙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旧坚持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咨询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案例3 物资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物资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物资专卖,现在物资仍在运输途中。咨询题:物资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全然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物资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赶忙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咨询题:什么叫全然违反合同,什么情形下能够采纳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事 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和泰国公司订立了壹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于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和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于交付的前俩批货物中均存于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于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和我国某公司和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于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XX 公司A和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壹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于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和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且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壹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且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且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能够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和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于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于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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