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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那么,各地政府的做

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2009年5月13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本文专就施工企业如何运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略作阐述。

一、施工企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的固定价格部分,而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能适用,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

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须有情势之变更,情势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权关系消灭以前发生,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下逐一进行详细解释:

1.须有情势之变更。情势,理论上指法律行为成立当时为其行为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情势主要指材料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变更,指为法律行为环境或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变更有个程度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依原合同效力会显失公平或者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理论上以工程成本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如果情势变更仅仅是使承包人获得的利益相对减少,但从成本分析仍可获得经济利益的,此时是获利多少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如果情势变更仅仅引起工程某些部分的亏损(如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亏损),而整个工程的造价仍有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以上两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而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实践中的问题是,价格上涨到多少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目前,立法上尚无明文规定。有从业人士认为,材料上涨在3%—10%之间,都是

可以承受的,如果超过10%还不调整,作为施工企业是很难消化的,如果低于3%即调整可能甲方不接受。当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适时反映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意见综合考虑,而综观各个地方已出台的规定,除了山东烟台是15%,上海是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采保费三项费用分别3%、5%、8%来确定的外,其余地方都规定材料上涨超过10%时可以据实调整,可见,当前各地主管部门一致的认识是以10%作为风险临近点。在我们石家庄市,根据石家庄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石建办2008字53号)的规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上涨超过3%时,超过部分以差价形式调整合同价款。

2.情势变更须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权关系消灭以前发生。如果法律行为成立前发生情势变更,那么该法律行为系以变更的情势为环境,当然不发生情势变更问题。即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已经发生上涨,此时双方都是明知的,是根据变化后的价格进行测算、签订合同,不是情势变更问题。

3.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如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承包人得预见价格上涨的情势,后果真发生价格上涨,此时属于商业风险,应适用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在下文情势变

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题中加以阐述。)

4.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情势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的,有过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负担该风险。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情势变更须不是因为工期违约责任、不是因为工期迟延而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需经历一段较长时间,工程款的支付通常又采用进度款支付方式,如果因承包人自己原因导致工期拖延、遭遇情势变更的,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救济,承包人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损失,所以承包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应当非常重视。

除了以上条件外,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还规定,适用此条款应排除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所以正确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也是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的要件与情势变更有相似之处,比如不可抗力也须在法律行为成立以前发生、须当事人不能预见、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等。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是依原合同效力履行则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法律效力是合同解除且无需承担责任,适用情势变更

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不可抗力,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

2.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别: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商业主体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应当承担此风险;情势变更造成的风险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是意外的风险。商业风险中,法律行为成立的环境或基础没有根本性变化,虽然可能引起履行困难、费用增加等问题,但不妨碍履行合同;情势变更则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若依原合同效力则违背公平原则。由于商业风险是可预见的,遭遇此风险的商业主体存在过失;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论述到此,可以解答有人也许会提出的一个疑问,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一般不再调整,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可以调整,二者是否矛盾?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就是限于商业风险范围。在固定价格合同,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之结算方式,表明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并且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约定,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

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三、调整价款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1.在固定价格前提下,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价格上涨没有约定,或者明确约定无论发生何种变化都不再调整,此时,发生情势变更,承包人仍可以通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原则,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法定原则的适用。

2.在固定价格基础上,承包人和发包人还约定一定幅度内的价格上涨的调整方式,如果价格的实际上涨幅度与约定可调幅度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价格的上涨幅度具体确定,如果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调标准,那么承包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因为此时完全具备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果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调标准,仍应在当事人约定的可调幅度内调整价款,而不应超越约定范围调整合同价款。

3. 如何计算情势变更后的调整数额?(以材差为例)

如何计算情势变更后的调整数额,也就是材差确定的问题。材差确定有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即材料价格调整的基准价,有的地方叫基准期,二者差不多。就是说,原合同价格

和变化的合同价格,以什么作为基准价,对这个问题有很多方法,比如以招标文件发行之日、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日或者当月值等作为基准价,约定方式有的是以发出文件的这一天,有的是发出文件的这一个月,无论哪一种都一定要约定的能够准确计算。建议尽可能以收到招标文件这一个月的政府定价为基准价,为什么呢?因为当施工企业收到招标文件的时候,对于项目和市场可以进行调研,招投标时间一般是20天到一个月,利用一个月时间能够做出一定的判断,时间是比较充裕的。如果以投标日期为基准日,就不容易判断清楚,因为时间非常紧迫。再者就是价格确定,价格确定就是价差加上材料量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现举案例予以说明:对钢材、水泥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超过10%部分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当施工过程中上述材料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10%部分的价差按月平均调整。

(2)材料用量的确定,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的相应材料用量。

(3)材料差价的确定,以投标截止当月公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为“基期价”,计算差价当月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为“报告期价”,材料上涨或下降差价调整公式=[(报告期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4)材料价差额的确定,材料价差额=材料差价×报告期材料用量×(1+税率)。

4.关于合同的固定价格遇市场材料、人工价格异动而引起施工企业巨额亏损的问题,施工企业解决问题的几种应对思路和对策:

(1)合同价格固定且同时承包价格风险的,要看合同条款中与价格风险承包相对应的,是否同时有预付款和风险费的相应约定,如合同并无预付款和风险费的相应约定,有理由要求认定在签约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价格固定且同时承包价格风险的,发包方也已给予预付款和风险费的,一看预付款的比例,按行业交易习惯通常应预付合同年度总价款的25%,如预付款已达到工程总价25%的,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此前提下承包人一般不能提出显失公平主张;二看风险费的比例,合同约定风险费只承担约定比例风险的,价格异动未超过约定的风险比例,一般也不能再主张显失公平。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价格异动的调整规定可作为衡

量显失公平的标准。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如何衡量显失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参考“价格法”的三种价格性质的相关规定,作为政府指导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相应规定的,可要求对作为市场价的固定价格进行调整的依据。

(4)合同价格固定且同时包死价格波动风险(即风险费已含在总价中),看固定价格范围内事实上是否包含有风险费的组成,必要时可要求通过鉴定确认。

(5)根据案情或已过除斥期间不能认定显失公平的,还有一项对策是看发包人是否违约,发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是否因发包人的原因逾期开工或工期延长,逾期开工或工期延长与价格异动有因果关系的,可参照《合同法》第63条、107条之规定,要求价格异动后果为违约所引起损失的组成部分,可要求由违约方承担价格异动的相应责任。

(5)合同条款固定价格并对相应问题已作约定,由于价格异动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直接以相关约定有违公平原则要求解除合同的,因《合同法》第54、55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以公平原则直接提出解约主张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和特殊程序

1.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以排除不公平结果为目的,所以其

效力首先应维持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如果依此方法不足排除不公平结果时,才应终止法律关系。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在适用该条、在个案中认定发生何种效力时,应当遵循一定顺序,如果合同变更能够实现公平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就不应解除,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法院可以认定解除合同。尽管如此,情势变更毕竟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为了恰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项特殊程序规定。

2.情势变更原则的特殊程序规定。

一旦法院认定情势变更,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会很大,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经济敏感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第26条更显重要。第26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实际运用中伸缩性会很大,为了准确、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发布后,就如何具体适用第26条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该通知对法院适用情势变更时有一项严格的程序规定,要求个案审判中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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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知识(doc 13页)

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 2011-4-22 9:06:28学易网【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打印页面】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2 2011-4-22 9:07:29学易网【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打印页面】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提供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配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配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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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变更价款该如何确定 1.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①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②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③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④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①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②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③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4.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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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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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80% B.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C.企业负责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D.企业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7.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A.15 B.20 C.30 D.60 8.当年名义利率一定时,每年的计算期数越多,则年有效利率()。 A.与年名义利率的差值越大 B.与年名义利率的差值越小 C.与计息期利率的差值越小 D.与计息期利率的差值趋于常数 9.某工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第1年初和第2年初分别贷款600万元和400万元,年利率为8%。若运营期前3年每年末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到第3年末全部还清。则每年末应偿还贷款本息()万元。 A.406.66 B.439.19 C.587.69 D.634.70 10.采用投资回收期指标评价投资方案的经济效果时,其优点是能够()。 A.全面考虑整个计算期内的现金流量 B.作为投资方案选择的可靠依据 C.一定程度上反映资本的周转速度 D.准确衡量整个计算期内的经济效果 11.偿债备付率是指投资方案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的比值。 A.可用于偿还利息的资金与当期应付利息 B.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付利息 C.可用于偿还利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内容提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主要条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工程索赔; 重点难点 本章在2003年考试中占1题,占20分;2004年1题,占20分。2005年的考核重点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2.示范文本主要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5.工程索赔程序、计算与审核; 内容讲解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第一节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一、合同类型的分类[03考题既让选择合同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是由承发包双方就所承包的项目协商确定的,一笔包死,不能更改。合同总价除非在设计及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相应的变更,否则一律不能变动。 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总价,但如果遇到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如通货膨胀等,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一种形式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估算工程量报单价,在每个阶段办理结算时,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直至竣工时按照竣工图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另一种合同是不可调值单价合同。又叫固定单价合同。清单报价所采用的既是此种。它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尤其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比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案例分析中,无论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索赔事件的分析都是以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的,因此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在例分析中很要。尤其是承发包双方责任、工作、义务、风险承担范围,定价、调价条款,工期调整条款。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规定 英文词条名: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七+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

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①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②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③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④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①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②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③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4.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概述 1.1工程变更的分类: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其他变更。 1.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必须变更,应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 (3)影响应作进一步分析。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2)承包人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工程变更的确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4.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5.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5.3变更估价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doc 8页)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纲要求 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考点汇总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2.从业资格:l)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l)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 2.建筑工程承包:l)承包资质;2)联合承包;3)工程分包;4)禁止行为;5)建筑工程造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二、合同法 (一)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包括: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三)合同法的组成 三、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l)招标的条件;2)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 3.其他规定。 (二)投标 1.投标文件:l)投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文件的送达。 2.联合投标。 3.其他规定。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义务;2)权利;3)禁止行为。 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3)定价范围;4)定价依据。 3.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土地管理法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l)土地分类;2)土地利用规划。 3.建设用地:l)建设用地的批准;2)征收土地的补偿;3)建设用地的使用;4)土地的l临时使用;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三)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订立。 2.财产保险合同: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3)保险价值的确定;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3.人身保险合同: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费的支付;3)保险受益人;4)合同的解除。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l)税务登记;2)账簿管理;3)纳税申报;4)税款征收。 2.税率:l)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 3.税收种类:l)流转税;2)所得税;3)财产税;4)行为税;5)资源税。 一、单项选择题 1.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总承包单位 D.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则( )。 A.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B.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 C.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 D.取消该建设项目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老城区拟开发住宅项目涉及拆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下有关房地产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具备的条件中,正确的是( )。 A.拆迁工作必须全部完成 B.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 C.拆迁工程量已完成50% D.拆迁进度已符合施工的要求 4.某公司拟开发建设星级酒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许可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先确定( ),方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A.工程设计企业 B.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规定该工程应委托监理) C.工程施工企业 D.材料提供企业 5.某公司拟建设高层写字楼,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公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 )。A.满足施工需要 B.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C.符合公司自身的要求 D.符合设计单位要求 6.某市立医院拟新建住院大楼,该医院于2007年3月20日领到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应在( )前开工。A.2007年4月20日 B.2007年6、月20日 C.2007年9月20日 D.2008年3月20日 7.某石油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 )截止。 A.2007年2月14日 B.2007年4月14日 C.2007年7月14日 D.2007年7月15日 8.某在建综合市场工程因故于2006年6月5日中止施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 )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2006年6月19日 B.2006年7月5日 C.2006年9月5日 D.2006年l2月5日 9.某城市道路工程因故于2005年8月中止施工,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告了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2006年11月该工程拟恢复施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 A.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B.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C.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D.请发证机关检查施工场地 10.某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已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但因故未能按期开工,若开工时间超过了( )个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 B.3 C.6 D.12 11.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为( )。 A.招标发包和邀请发包 B.公开招标和直接招标 C.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下列对《建筑法》中关于资质管理规定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B.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最新-项目管理辅导资料: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下)及解析

项目管理辅导资料: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下)及解析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款项,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Z202032 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XXXXXXXX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工程签订合同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工程现场工程施工的活动。经确定的设计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公司是指XXXXXXXXX公司。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项目公司是指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下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变更限额范围为累计工程变更价款在单个合同总价的0%-10%(含)之间,超出10%以上的需重新申报追加合同金额并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加快竣工,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和价值、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要求。 第六条审核工程变更应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七条变更指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指令才能实施变更,无指令不能实施任何变更。 第八条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控制工程变更的外部管理。监理单位接受工程变更申报,全面审核工程变更,确定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发布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实施,做好变更的管理台账;跟踪审计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并审核与确定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价款。 第九条项目公司控制工程变更的内部管理,负责资料完善和传递,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洽商、初审、审核审查论证,负责跟踪、检查、督办、监督变更实施,建立变更管理内部台帐等。 第十条如工程项目未配备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发布变更指令,并履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承包商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和施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收和计量;项目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变更,项目公司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工程技术部报告,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各项管理工作应确定具体的时限要求,各部门都应遵照执行并承担超限责任。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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