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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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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状况,及其相关政策及法律,此外,分析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政策制度,法律条文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探讨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熟悉其相关法律知识,及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途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帮助。同时,发现我们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分析,一边加以改进。方便更好的完善发展我国的市场积极秩序,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利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很大,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国际化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也在不断出现。据统计,我国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服务领域价格问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等。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这更加要求我们正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

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例如:权利范围问题,《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有时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此外,这还直接影响受理消费者的申诉;还有政策、责任的落实问题;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等等。本次我重点调查的是关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问题,在这一层面,我国现阶段的政策制度以及相关法律也有许多不足之处。

就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方面而言。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民在遭遇消费侵权时,坚决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各级有关部门也积极地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然而,调查了解到,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及阻碍。例如,维权所需的取证等等。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取证技术以及对维权途径的不了解,不少消费者期待“讨说法”时遭遇“维权难

有调查显示,约70%的消费者遇到权利侵犯会采取相应措施,其中,找店家商家理论所占的比重较大。而,在这70%的维权消费者中,只有20%的消费者最后会选择项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上诉等手段。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因此会选择默默忍受。约有83.817%的受调者选择“算了,自认倒霉”,向消协求助”,占8.467% ;而向工商部门投诉,比例仅占到4.853%。说明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维权手段,大多为忍受。调查还发现消费者维权行动基本是单打独斗,很少出现群体维权。而由于个体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沉默的方式来消极对待自己被侵权的事实。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识。在这点上,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宣传,包括对消费者享有各项权益的普及。权利意识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实际上是对我们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都是非常必要的。广大消费者面对消费

侵权,要敢于维权,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我国的消费者维权调查中显示消费者没有对自身的侵权讨说法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费时费力,损失不大,举证难。此三者所占比例几乎均等。而,90%的消费者会同时选择者3个选项。这也说明了我市消费市场上的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政府的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做的还不够,消费者维权道路较为漫长。

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目前消费者维权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是法律上的原因。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其次,许多消费者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高。第一,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保留好消费凭证的习惯,比如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维修卡、服务承诺卡等相关凭据。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吃“哑巴亏”。第二,消费者对维权途径的了解不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几个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一些消费者没有选择恰当的地方投诉,特别是在异地消费的消费者。第四,有些消费者盲目投诉、无理取闹,结果既耗时又耗力。第五,有些消费者对法律规定的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条件缺乏了解。此外,国家已经对手机、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实行了“三包”制度,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积极利用,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三、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

我们的维权制度还需加强,还有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下面,就以上两点,提出些许个人意见:首先保护消费者,需要在宏观层面形成相应的制度、理论及社会氛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此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改进。加强消费者维权制度建设,全面系统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依据。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复杂工作:一是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诸多部门,其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保护消费者认识的加深,需要对那些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我国已全面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应该从更广阔的视角制定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则。

我们可以在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

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甚至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

网络调查显示,近3成受访者认为维权过程太繁琐,而4成人认为找媒体最有效。对此,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邱宝昌认为,应当畅通维权途径,让消费维权更便捷。

案例分析:

2008年11月14日,梁玉祥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两张11月18日从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张“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购买金额共计40元。携程网两张机票和保单送到,不过,保险期限只是18日当天,但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按照梁玉祥的理解,根据保单标明的时间,从19号凌晨0点整到0:55分的这一段时间,已经不在保单的保险期限之内。对于这个疑问,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客服人员表示,该保单对当次航班的全程进行保险,请梁玉祥放心。随即,梁玉祥又致电平安财险,就保单期限的问题进行咨询。平安的客服人员解释为,保单上的1天应该是指从18日凌晨 0:00至19日凌晨0:00。也就是说梁玉祥航班中从19日凌晨0点以后的55分钟不在保险期限之内。此外,平安的客服人员告诉梁玉祥所咨询的保单号码,在平安总部的电脑系统里根本查不到。梁玉祥随即致电平安公司海南分公司查询,结果是依旧没有其投保记录。然而,当时携程网却坚称保单是真实的,但此说法显然未能让梁玉祥信服。2008年12月12日,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出具书面回复,证实上述两张保单为假保单。2009年2月20日,携程才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名义发表了《致携程会员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认“携程近日从平安保险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3月10日,梁玉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在携程旅行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5362.html,)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双倍赔偿原告购买假保单的费用,并赔偿误工费、通讯费、维权支出、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原告购买携程假保单的40元仅仅能获赔80元,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与携程的侵权事实、情节以及假保单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是极其不相称的。”梁玉祥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表示。(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尽管事件过去了四个月,但梁玉祥表示至今仍未就假保单事件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并于日前将起诉状正式递交给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向包括携程网在内的5家公司索赔10万元。从发现携程假保单到向法院提起诉讼,梁玉祥说为了40块钱他已有些力不从心。张宏雷表示,较高的维权成本,日益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首先,它打乱了我的蜜月假期,在这四个月中,我无数次打电话沟通,现在电话费就已经上千元了。除此之外,我还要正常上班,这件事非常牵扯精力。”梁玉祥无奈地表示,如果去上海起诉携程,交通、住宿又是较大的一笔开支。在这个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无法用金钱衡

量的。“即便我们胜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原则,得到的就是80块钱。”

虽然张宏雷表示“这80元象征意义更大于实际意义。”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民普通消费者还是无法维持如此庞大的开销,更别提在维权过程中所消耗的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目前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形势由此可见,依然严峻。

针对维权成本偏高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曾表示,在现行的法律下,消费者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去举证,索赔的金额却不能弥补损失,并透露对《消法》第49条关于“假一赔二”的内容,将建议修改为“消费者全部受损金额为基数,赔偿金额不设上限”。

邱宝昌说:“这里面就是一个消费维权成本的问题,要能够给消费者一个快速申诉、投诉、解决的渠道,降低维权成本。人们为什么愿意通过媒体来监督?因为媒体有时候能够很有效、及时地解决问题。如果通过诉讼,从起诉、立案、开庭审理、一审、二审,时间成本、费用成本(都很多),最后能打回来的钱(可能)得不偿失,所以往往小额的消费纠纷就放弃了维权。这也给我们提出一个很深的思考,我们怎么能够便捷诉讼。比如小额消费争议,能不能建立一个快速的一审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便于消费者维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服务”,包括服务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和谐。邱宝昌律师表示,只有畅通维权途径、高效解决消费纠纷,此外,关于让众多消费者的维权道路望而退步的“举证难”和“费用开销大”问题。者一方面,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这对我们的维权有很大的阻碍作用。对于举证难的问题,本人认为,需要将着重点放在消费者个人身上。上面也多次提起,很多时候,消费者在消费时有很多的不良习惯,例如:盲目相信广告宣传、主动索要和保管消费凭证的意识薄弱(调查显示,约70%的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中不会索要任何的消费凭证,在剩余的索要凭证的消费者中,又有约65%的消费者,索要凭证仅仅是因为用来作为报销凭证)、购买商品一味贪图便宜、容易受商家打折优惠干扰等;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也存在着精神赔偿无证据、一有问题就退货、诉求过高等问题;当然,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还存在着大量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与缺陷也导致许多侵权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我们举证,首先,消费者要改变自身的不良消费习惯,例如消费后索要发票等等。

至于费用开销大的问题,此问题可以依靠群众解决。而我们的消费者很缺乏群众意识。需要让他消费者了解到,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消费者个体的力量过于弱小,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比较高昂,有的消费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甚至自认倒霉。应采取措施促使消费者树立保护自己利益的信心和观念,使消费者认识到,只要大家都起来维权,就会形成对欺诈者

最广泛的监督力量、最强大的抗争势力。

另外一方面的,维权方法了解不深,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维权的宣传力度了。加强消费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素养。集中开展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大消费维权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例如: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12315消费维权”专栏,公布消费维权案件案例,以案说法,宣传法律法规;在集镇或县乡公路上设置消费维权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标语;在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农村群众有赶集的传统习惯,工商人员的人等定期到集贸市场现场办公,向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现场受理投诉;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利用12315发现经济违法行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快捷高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到我们的维权途径及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总之,消费者有效的维权,要从自身做起,改变不良的消费习惯和处事方式;增强群体意识,消费者群里进行维权活动,共同维护自身的权利;行政部门要自觉积极履行职能,更好的分配和落实,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从法律的角度要解决好程序和实体法的更优化的设计,增加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和加大对损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更好的完善消费者维权制度,以便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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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在收到货7天内退货: (一)如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货; (二)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E丝绸之路”出售时原装且配件赠品资料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退换货。以跨境电商方式销售的保税商品与直邮商品不适用此情形; (三)收到的商品与订单不符的。 二、若出现以下情况,则不支持退货 (一)任何非“E丝绸之路”出售的商品; (二)超过受理时限,即自收到货物后超过7天; (三)已拆封或已使用商品、退货时破损(商品本身、原包装箱已损坏或已缠裹胶带)、资料/配件不全的(如包装、吊牌、说明书、配件、赠品等); (四)因用户自身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当,以及清洁、保养不当导致商品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如电子产品未使用标准电压等);(五)商品包装出现轻微破损,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六)已经标明为残次品或处理品的; (七)秒杀商品、虚拟商品(如红包)及其他标注特殊售后政策的商品; (八)图片及信息仅供参照,因拍摄灯光及不同显示器色差等问题可能造成商品图片与实物有一定色差,一切以实物为准; (九)以下品类的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1、直接入口的商品,如保健品、喂养用品、婴幼儿食品等特殊商品,为保证使用安全,不允退货,请予理解; 2、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商品,如化妆品、个人护理品、卫生用品、贴身衣物、宝宝尿裤等; 3、高价值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2、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 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 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 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 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 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 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 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 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 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 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 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 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 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位论文

喀什师范学院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题目: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专业:法律专业 姓名: 日期:2015 年10月28 日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在总结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食品供应链延长,风险增加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食品供应链拉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相当复杂。食品供应链中这些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相互影响,食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受污染,就会沿着供应链向下扩散,造成大范围的风险,进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供应链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 2、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方便的食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共享途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我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整合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但是从现在看来,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无法及时方便地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3、多部门分段监管协调能力差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消费领域由卫生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协调机构,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责任事故等职能。分段监管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造成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 4、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它依然有其不足之处。如注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再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是亡羊补牢式的管理,而忽略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预防工作。《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 5、民众参与意识不强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同时,食品是否安全日益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因素,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低;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或监督渠道不顺畅,使消费者失去监督动力,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维权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不强。2.6标准技术落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

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1)论文.doc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 (1) -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日深,但在对该法涉及的消费者的认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该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与失误,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背景就此进行了一定的剖析,提出了认定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分辨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 消费者/适用范围/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梳理了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一些判例,深感不少人对《消法》的有关内容存在着误解和误用,现就此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一、消费者资格认定的多重问题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尽管《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涵义有所界定,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此仍在着不少的疑问,主要表现为:其—,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而住店的是不是消费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纠纷案(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中,被告辩称: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进而否认王某是消费者。其二,一次购买大量商品或花费大额金钱是不是消费者?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

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其三,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王海被认为是知假买假者的代表,涉讼颇多,争议不少。涉讼的经营者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个“欺诈者”。更有甚者认为是“恶人”、“刁民”,并认为“法律要求被欺诈人在欺诈行为面前必须是’不知’,主观具有善意性……所以他(王海)买假的‘主观过错’与卖假货者是—脉相承的”,否认其消费者资格。上述案例涉及的诸多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有失偏颇。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悖《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消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素发展,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可知,《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涉及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知假买假”、“购买是为了获取双倍赔偿”等都是打假行动的体现,因而,也就不能狭义地理解“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以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花费金额的大小、住店是否为了开展商务活动、购买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购买商品还是接受服务、是患者还是农民等作为界定消费者资格的标准。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目的、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第二,以购买和使用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来界定消费者的资格,如此解释法律概念于法无据。一则《消法》目前尚未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规定哪些是“生活消费”,哪些不是“生活消费”;二则《消法》并未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并未规定以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并未规定对“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 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 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7、抵押权效力:指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财产的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的影响;抵押人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 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权的保全;b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c抵押权的实现(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Xxxxxxx大学 姓名: 学号: 专业: 指导老师: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状况,及其相关政策及法律,此外,分析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政策制度,法律条文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探讨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熟悉其相关法律知识,及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途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帮助。同时,发现我们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分析,一边加以改进。方便更好的完善发展我国的市场积极秩序,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利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很大,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国际化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也在不断出现。据统计,我国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服务领域价格问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等。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这更加要求我们正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

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经济法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专业年级:2008级会计学(双学位) 学号: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绩: 指导教师: 2009年 5 月31 日

目录 摘要................................................................1 引言................................................................1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 1.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 者..........................................1 1.2消费者的权利......................................................1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2 1.3.1 《消法》带来的变化............................................2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3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3 2.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3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 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 议......................................3 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4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 5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5 参考文献............................................................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保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班级: 学号: 姓名:

3.15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平常,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就并不陌生,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话题局更应该被重视了!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我们更需要对其再作讨论!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四个重要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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