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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浅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浅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浅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

个人所得税具有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及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另外个税能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18.12的个税改革减轻了工薪阶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此次改革也是我国个税从分税制到综合纳税的一个试水过程,也是大数据与个人税收结合的一个开端。目前的征税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征管的简单、方便、易于理解。根据《新时代中国税收的主题和使命》中指出新时代税收发展和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全面审视各方面的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规定,从中找准短板和弱项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又要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作为一项原则,针对有违税收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持续发力,通过创新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政策安排,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贯穿于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各环节和全过程。所以个税改革还是任重道远,下文我将讨论个税改革中的短板和弱项。

关键词:养老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课税对象选择

目录

一、个税专项扣除对个税的影响及专项扣除中可以进行的调整 (3)

二、养老专项扣除的中所涉及的实际养老问题 (4)

(一)城市与乡镇农村老人经济收入差距问题的探讨 (5)

(二)赡养老人中的医疗、护理支出问题探讨 (6)

(三)非独生子女之间的费用分摊扣除不够灵活 (6)

(四)进一步的完善养老加计扣除的实施建议 (6)

(五)进一步完善非独生子女之间的扣除方式的建议 (7)

三、浅谈我国目前的人口生育情况 (8)

(一)我国目前的人口增减状况 (8)

(二)浅析生育意愿低下的原因及政府对改善生育率所做的措施 (9)

(三)目前设置抚养子女方面的加计扣除的必要性的解读 (10)

(四)增加0-3岁年龄段子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必要性 (10)

(五)对子女附加扣除的项目的范围的探讨 (11)

(六)适当的提高二胎的扣除标准配合国家生育政策 (12)

四、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选择探讨 (13)

(一) 按家庭申报纳税与“婚姻中性”守则的相悖问题讨论 (13)

(二)按家庭申报中女性的就业问题的考虑 (13)

(三)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合理性的原因 (14)

(四)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申报方式的构想 (15)

五、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浅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税专项扣除对个税的影响及专项扣除中可以进行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三大税种之一,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我国人民贫富差距、加强人民纳税意识的作用。在1980年颁布后几经修订,目前是综合所得和非综合所得分开纳税的征收方式,其中综合所得有工资、劳务(兼职)稿酬和特许使用费。非综合所得有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近几年随着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也跟着水涨船高,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7.27亿元,2016年为10088.98亿元,2017年为11966.37亿元,20 18年为13871.97亿,(数据来源:数据中国网站)。在2018年12月份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没有专项扣除这一调节器。属于刚性纳税,并且纳税的代扣代缴人为工作单位。因此,很多纳税人及财税界专家都在不同程度的呼吁个人所得税改革,调整起征点和向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国家纳税方式靠拢:在个人所得税中添加必要的加计扣除,起征点调整也被反复的讨论呼吁。

事实上,由于前几年收入及CPI指数都在上涨,3500元在很多地区是明显不够基本生活支出的。而超出3500元的收入从基本的3%的税率实行按月征税的方式,使每个月收入起伏较大的人群在税收方面比较吃亏。因此,考虑到纳税人实际收入和负担水平,以及和国际个人所得税征管更为完善的综合扣缴制度靠拢,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2月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此次改革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并且添加了6个专项扣除,征收方式从按月收入纳税改为按照年度总收入纳税,以此平缓按月纳税收入的高低差问题。在此次改革后,2019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388.48亿元(数据来源:数据中国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修改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增加了专项扣除后的明显的减税作用。此次修改切实地起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考虑到我国

税收制度的长远发展以及在税收负担的公平问题,我认为专项扣除的方式上还有修改和进步的地方。

个人的加计扣除标准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变量,2019年1月开始实行的标准费用扣除虽然考虑到纳税人的生计负担费用支出问题,但是并未兼顾纳税人个体的负税能力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水平既取决于纳税人收入,也取决于纳税人的负担支出,每个人相同标准的专项扣除有扣税方法简单、方便易执行的效率方面的考虑,但是实际上公平性不够,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应兼具税收效率及税收公平两个方面。目前个人所得税加项扣除方式已经实际实行了1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我根据自身体会以及网络上对养老加项扣除的讨论来看,目前有这几个方面讨论较多。

首先,养老和子女抚养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它与房贷、房租、继续教育附加的单一内涵不同。目前的养老专项扣除按2000元/为总限额,没有进一步详细划分,子女也只有1000元的教育附加为限,这种统一方式在刚刚开始采用综合纳税时比较合适,当时纳税人对加项扣除方式并不熟悉,因此采用较为简便的统一方式。但是随着个税APP的完善,特别是2019年的首次汇算清缴完成后,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app的引导,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相适应的扣税内容。因此我认为应该在加计扣除中进行必要的添加和修改,从而使加计扣除的内容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调节社会矛盾的目的。本文着重讨论目前附加扣除中,重要程度最高,也是受惠群体最广的两项附加——养老及子女教育两项问题以及是否采用以家庭为课税制度——这个在个税制度完善的国家被使用的政策。

二、养老专项扣除的中所涉及的实际养老问题

根据专项扣除规定,父母在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分摊扣除2000元/月。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无子女照顾的情况,可以由孙辈扣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逐年增多,预计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增至3亿人,成为一个逐渐老龄化社会。养老是我国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次增加

的养老扣除明示了子女对老人不容忽视的赡养义务,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赡养老人负担的考虑。据统计,约有67%的纳税人有养老加计扣除的资格,中低收入者也是在此项目中受惠最广。在实际中每个阶段的老年人生理、生活情况并不相同,如60—65岁的老人与65—70岁,70—80岁的老人就有着明显的生理方面的差异,并且不同地区和不同身份的老年人在经济情况、社会福利保障方面的情况也是相差巨大。另外,在老年人生活中医疗保健方面的开支是一项非常重要开支。因此,按照统一加计扣除标准的方法过于笼统,不能做到完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城市与乡镇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差距问题的探讨

我国城乡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农村乡镇居民多以务农、或出卖劳动力进城当农民工为生,他们在适龄的时候并未参加社保,在老后丧失劳动力非常依赖子女的赡养。如果子女的经济情况窘迫,就会出现相推诿赡养责任,甚至出现弃养老人,老人状告子女未经赡养责任的官司。城镇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的数额基本能够满足退休老人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老人在60岁后国家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按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元,根本不能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因此剩下的开支必须由子女给予生活保障。在子女收入较少,或者负担较重的家庭,养老问题是个沉重的存在。在经济不发达农村省份,甚至恶性弃养老人的事件发生。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领取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有15898.1万人(数据来源:数据中国网站),根据《城乡养老意愿对比》对乡镇、城市老人的养老意愿对比,城市老人倾向于政府、子女、老人均摊责任养老,乡镇老人更倾向于子女来承担养老责任,并且养老意愿还取决于子女的个数。

另外,根据大数据对2019年822万高校毕业生人口流动方向筛选显示,毕业生净流出最高的前五个省份则为江西、黑龙江、湖南、吉林、安徽五省,均在五万人以上。加上排名第七的辽宁,东北三省在2019年共计净流出毕业生超过16万人,并且大部分的高校毕业生流入地主要是沿海、大城市为主。这一部分人群他们既要在新城市扎根,又对故乡的父母养老负责,生活成本和压力相对会比本地毕业学生的要大。举例学生小A户籍上海,学生小B来自偏远农村,他们在工作后同样领取1万元的工资,小A的父母双方都有5000元/月的退休金,在

日常生活中小A不需要补贴父母,但是小B父母务农为生,临老领取城乡保险139元/月,小B除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外还必须每月固定给父母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是在目前专项附加扣除中小A和小B按统一的定额扣除,这样产生的税收负担的不平等的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二)赡养老人中的医疗、护理支出问题探讨

养老的问题上不光考虑老人的衣食住行、还有老人的医疗方面及老年人疾病护理的开支。多数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健康状态逐步下降,根据《中国城市养老指数蓝皮书2017》显示我国老年人消费的医疗卫生资源是其他人群的2-5倍。并且有数据显示,65岁人口的人均医疗费用大约是65岁以下人口的3-5倍,且在生命的最后1-2年达到最高。并且中风、偏瘫、帕金森这些需要长期护理的疾病是老年群体中发病率较高的疾病。目前医疗方面有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和报销,但是医疗护理以及医保目录外的治疗费用需要子女或者老人自行负担。目前养老加计扣除父母2000元/月的旨在覆盖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对额外的医疗护理及医保目录范围外的治疗费未曾考虑,没有全面覆盖养老支出。

(三)非独生子女之间的费用分摊扣除不够灵活

根据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一个单独享受全部扣除。也就是子女间的分摊比例不能有5:5分之外的比例,以及非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全额扣除。目前这种设置前提是独生子/二胎两种模式,但是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家庭情况各有不同,过于固定的分摊模式对于更多子女均摊养老费用、轮流养老、以及由子女中经济生活情况较好的子女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模式、家庭中有子女因为自身的原因有经济状况不佳、丧失劳动的情况无力赡养父母的情况比较难以使用。

(四)进一步的完善养老加计扣除的实施建议

养老开支中生活费用开支、医疗费用开支以及医疗护理费用的开支是三大项目,因此应在养老加计扣除中进行区别设置,设置基本的生活扣除、医疗扣除和护理费用这三种基本的加项扣除。

生活费用是基础开支,如何设置这项开支,我认为应考虑到实际的我国的经

济发展不均衡,城乡收入差异较大,老年人的基本收入水平的实际情况来区分。如前文所述,乡镇老人更倾向于子女承担养老责任,此类纳税人的养老负担相较而言比较重。因此适当的提高此类老人的子女扣除定额,有助于维护个税的公平性原则,但又因为如果完全按照各省各市的经济水平,平均工资等情况设置未免照成全国政策不统一,增加操作难度。因此具体的可行性操作是在老年人有当地基本退休金、职工医疗保险这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设置基础的加计扣除标准。没有退休金,没有医疗保险的城乡较低收入老人,或者父母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没有的情况下,在基础的加计扣除上适当的增加扣除定额标准。

医疗问题因为个体情况差异较大,不能像生活费用开支一样设置固定扣除金额,医疗方面加计扣除可以在老人实际发生疾病,发生的医疗支出在职工医保、新农合保险报销的范围之外的费用,可以参考重大疾病专项扣除方式,以 1.5万元为基础到8万元/年为限,保留相应的票据给予扣除。此项医疗扣除方法可以单独一个子女扣除,或者多个子女分摊扣除。采用这种方式是考虑到老年人的医疗消耗通常比其他年龄阶段的大,如果完全给与扣除将侵蚀个税税基,如果不扣除则养老扣除的缺少实际意义。

另外,因为老年人有中风、偏瘫、帕金森或者残疾不能自理的等需要额外长期护理或者看护的情况,无论是聘请专人照顾还是自己子女照顾的。可以参考新加坡和韩国的个税加项扣除中对残疾老人的扣除方法。韩国的扣除办法是赡养残疾老人,每人每年追加200万韩元的扣除金额,新加坡的扣除是残疾但不同住的纳税人每年扣除10000新元,残疾并且同住的纳税人每年税前扣除14000新元。这种通过区别老年人的健康状态增加扣除定额,可以被我们所借鉴,在医疗护理费用这项目下进行加计扣除。

(五)进一步完善非独生子女之间的扣除方式的建议

非独生子女的费用分摊方式应该要具有灵活性,一刀切的均摊方式不能鼓励承担责任多的赡养人,不能体现赡养扣除的意义,反而让本来容易引起摩擦的多子女养老问题上再添新问题。如果设计为以实际可扣除总额为限,在子女之间依照赡养协议分摊扣除,或者其他子女放弃赡养加计扣除费用,由实际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单独享受。

总的来说,养老方面具体的改进措施是:

1.在基本的养老生活费用扣除上增加医疗和护理扣除两个项目;

2.基本的养老生活费用按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细分;

3.取消子女之间的一刀切分摊方式。

三、浅谈我国目前的人口生育情况

(一)我国目前的人口增减状况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拥有新的出生人口才能够持续不断的创造新活力和维持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危机,孟子说过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在一个良好发展的社会中,政策需要关注到老年人问题也需要关注到儿童的方面的问题。当前我们中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出生率连续下跌的社会问题。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危机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缓解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情况,政府在2015年10月通过了全面二胎的生育政策改革,结束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表明了政府想解决人口老化这一危机的决心,但根据数据显示,出生率在2015年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刺激下,2016年达到近5年的生育高峰,随之在2017、2018、2019年又连续三年滑落。我国2015—2019年人口增减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1 我国2015—2019年人口增减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数据中国

另外,根据梁建章教授的文章《中国城市的人口黑洞》中指出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很大程度还是依靠农村人口来支撑。城市总和生育率为0.88,镇的总和生育率为1.15,农村总和生育率为1.44。显而易见,农村生育率要比城市高,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及社会保障逐渐的健全之下,乡镇人口的养儿防老

的思想逐渐淡化。随着整体受教育情况和就业率提高以及人们自我意识进一步的提高,独身不婚的现象在青年人中逐渐增加。因此,生育率并不乐观。另外,收入越高的女性生育意愿越低,在我国北京本科以上女性的生育率0.79,远低于全国的平均生育率 1.18。对比下表中其他国家,除了韩国以外我国是生育率最低的。相反韩国的高学历女性的生育率1.32高于韩国国家生育率。在我国本科以上女性生育率比国家生育率少了0.39,是对比国家之中最低的。

表3—2 不同国家的城市生育率及本科率(含本科)的对比

(二)浅析生育意愿低下的原因及政府对改善生育率所做的措施

造成我国目前已婚男女生育意愿较低的主要的原因有生育成本和教育成本较高、抚养幼儿消耗父母的大量时间精力这三方面原因。2015年12月央视财经频道节目《消费主张》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4个城市养育一个0到3岁的小孩一年的奶粉、尿不湿、母婴用品等必需的开支是在3-5万元,如果是聘请保姆一年的费用则是在7-10万元不等。在3岁之后孩子除了吃喝以外增加了额外的学习开支,根据《2017 新浪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显示,0-6岁的孩子中有89.92%上过辅导班,其中的36.12%在此花费2000-5000元/年不等。这些养育孩子的成本对普通的工薪阶层则是不小的负担。另外,婴幼儿在0-3岁非常娇弱,通常父母在孩子0-1岁的时候需要经常起夜照顾幼儿,在儿童进入托儿所/幼儿园阶段,通常上学放学的时间早于父母上下班时间。因此如果没有来自父母或保姆的帮忙,那么养育幼儿的任务对于全职夫妻是非常艰难的事情。

目前政府也推行了一些生育友好的政策,比如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后,2020年6月3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

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6月9日,宁夏在修改的计生条例中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此前其还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的共同育儿假。此外,今年以来,多地还出台了系列鼓励生育措施。比如,北京调整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广东要求全面落实产假、贵州提出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予以辞退等。

(三)目前设置抚养子女方面的加计扣除的必要性的解读

新修改的个税专项扣除中添加了1000元/月的子女教育专项扣除。覆盖面从3岁的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支出。据目前的数据来看,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占纳税申报人的37%。根据新浪数据《2017中国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中显示0-6岁的儿童的教育支出占全年家庭总收入的26.39%,7-18岁的教育支出占全年家庭总收入的20.83%,在大学阶段则占到29.17%。以上数据表明子女教育在我国家庭占据的重要地位,并且这些支出还未包含生活费用方面的支出,因此结合前面的材料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育儿的成本高昂,考虑到个税所得税的纳税人年龄大部分集中在22-55岁之间,在这阶段正好面对着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幼儿需要抚养的阶段,因此设置合理合适的加计扣除对纳税人是非常有意义的。

(四)增加0-3岁年龄段子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必要性

2019年3月,,民盟中央常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刘晓庄针对社会上“生的起,养不起”的顾虑,建议加大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增加0至3周岁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0-3岁的儿童是最需要父母花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去照顾的。新生儿一般会请有经验的月嫂帮忙照顾1-2个月,月嫂的工资根据现在市场行情在8000-2万元左右,请月嫂保姆之类的费用会增添家里的生活开支,并且母亲如果缺乏家庭的帮助则会在孩子0-3岁段暂停工作专职育儿,而母亲在这阶段暂停工作则会影响家庭收入。现阶段的纳税人正处于刚成家立业阶段,这些突然增加的费用给纳税人一时之间很重的经济负担。有部分孩子会在2-3岁时被父母送至托儿所,托儿所因为不属于国家补助的范围,其收费根据不同的城市不同,如上海一般在4000-5000元/月左右,二三四线城市在2000-4000元/月左右,这种托儿需求在全职父母的生活中是必要支出。另外0-3岁的儿童因为饮食结构不同,他们在1岁后面还是会消耗大量配方奶,配方奶则是从150-400/罐不等,

平均每个月要消耗4罐奶粉左右。如前文所说,如果不包括儿童的照顾,一年的花费是3-5万元,如果考虑到儿童照顾方面,保姆、托儿所费也是一笔不小开支。这些必要的支出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基本生育政策为4个月的产假及4个月的生育津贴。而相比较儿童福利制度较为完整的国家,如日本,为了鼓励国民生育,提高生育率。给予以下的福利补助:在日本生一个孩子,就能拿到42万日元的生育补贴,这个补贴在日本称为“出産育児一時金”。除上面说到的42万日元补贴之外,孩子出生后每月还会支付0岁—15岁的孩子一笔补贴——“児童手当”。0—3岁:一律每人15000日元;3岁—小学毕业:第1胎10000日元,第2胎10000日元,第3胎(或以上)15000日元;小学毕业—15岁:一律10000日元。相较于日本的高福利补贴制度,我国因为人口基数较大,且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金方式的补助的支出对我们的财政负担比较难以支出。但我们可以从政策倾斜的角度出发,在专项扣除的覆盖范围内能将0-3岁的儿童抚养阶段考虑在其中,通过减税方式,增加纳税人的到手收入。将缓解年轻纳税人在0-3岁的抚养幼儿的长期的经济压力,帮助年轻人年轻家庭度过起步期,同时也可以给有二胎想法的纳税人一个较为积极的心理暗示。

(五)对子女附加扣除的项目的范围的探讨

目前我们对子女养育过程中的费用扣除只提到教育扣除,与个税税前扣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细分项目相比,我们目前扣除也过于笼统。根据资料对比德国的个税儿童专项扣除中包含了生计抚养及教育费用扣除、单身父母扣除、儿童看护费扣除、和儿童私立学校费用扣除。其中生计抚养是指儿童生活开支的一块,具体数额根据每年的国内物价水平调整,而教育费用则是固定按2640/欧元一年扣除,以及按孩子个数扣除。儿童的看护费用是指在14周岁之前可以聘请保姆,按费用总额2/3,每年不超过4000欧的标准扣除,另外如果因为精神原因或身体不能自理,看护费不受年龄的限制。而在欧洲的公立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是免费的,但是如果就读私立中小学和职业机构的学费可以按30%,不超过5000欧元的标准扣除。新加坡的加计扣除内容:抚养的子女未婚并符合下列条件,每位子女可获得$4,000 的扣除:

1.子女年龄在 16 岁以下;

2.子女年龄在 16 岁或以上,并在学校、学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

3.子女年收入不超过 $4,000。子女的收入包括应缴税收入(例如贸易、雇佣、国民服役薪金/津贴以及实习的收入)、国外收入(不论是否已汇入新加坡)和免税收入(例如银行利息),但不包括奖学金和助学金;

4.残障子女扣除如果抚养一名残障儿童可以申请?$7,500?的扣除。

对此我建议可以参照附加扣除完善的国家税收政策,与养老加计扣除的思路一致,在教育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增加:

基本生活抚养开支:基本的抚养开支可以参照新加坡的政策,从0岁到

接受完全日制的教育结束,但不应超过本科教育阶段。

2.特殊疾病看护的额外扣除,如残障儿童。

3.另外离婚或者丧偶的家庭的生活压力较大,也应该得到个税政策的照顾,适当增加单身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

(六)适当的提高二胎的扣除标准配合国家生育政策

目前我国并未对二胎生育设置特殊性引导政策,第一胎生育和二胎在产假、生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方面并没有区别,政府只在从潜移默化的角度去鼓励生育。考虑到目前城市生育率较低的情况、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普遍集中在经济发达省份城市中。如果在专项扣除附加中第二个孩子的专项扣除标准设定比第一个子女更高,类似于之前的独生子女政策中对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家庭每个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假设一个孩子的教育附加扣除是1000元/月,而第二个孩子的附加扣除可以适当的提高到1200-1500元/月的水平。这种非直接金钱补贴,从政策上给予的鼓励性质,可以减让有二胎需求的人群感受政策红利的存在,表达了国家对二胎家庭的照顾。能够对现行生育政策起到引导和鼓舞的作用,起到政策与政策之间环环相扣的作用。个税政策上微小的政策福利,可以起到一定的杠杠作用。

总结来说,子女方面的扣除改进可以从:

1.扩大子女费用附加扣除的年龄阶段,将0-3岁阶段包含入内

2.增加抚养费用方面的加计扣除以及特殊儿童的附加扣除、离婚丧偶家庭的专项附加扣除

3.适当提高第二胎子女的扣除标准。

四、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选择探讨

另外,个人所得税选择以单独的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家庭的概念主要是一对配偶以及他们的抚养对象及受赡养对象。在国际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均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虽然在法律上,个体即个人对权利与责任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要年龄层集中在20-60岁之间。此阶段的人群中多数存在家庭这一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中,他们收入是以个人形式获得,但支出多是以家庭方面支出为主,个人的为辅。此次的个人所得税的加项内容如房贷利息房租支出扣除、子女教育扣除、赡养父母扣除也都是实际家庭支出项目。因此,选择适当的课税单位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婚姻中配偶双方的收入是整个家庭的总收入,决定着家庭的总支出上限,在家庭的框架下考量实际家庭真实的税收负担能力,是量能课税。该制度有独特的值得思考的地方如适合综合税收制度,综合税收制度虽然是我国目前个税转型的目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和缺陷。

(一) 按家庭申报纳税与“婚姻中性”守则的相悖问题讨论

家庭综合申报制度的弊端和缺陷,是在于所谓的“婚姻惩罚”或者“婚姻奖励”的后果。婚姻惩罚是两个人在结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汇总纳税,反而应纳所得税变多。而双方收入汇总后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少于分别纳税则是“婚姻奖励”。在合并申报的国家如果夫妻双方收入差不多,遭受婚姻惩罚的可能性较大,原因在于合并征税的税前扣除额往往比“单个人”的扣除标准的2倍低,⑥已婚夫妻的个税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标准却比单身个人的两倍要低,扣除标准变低,累进税率累计也变低,应纳税额就变高,这就是婚姻惩罚现象,但是如果双方收入差距较大的话,合并纳税利于平摊收入,起到降低个税的作用。因此在国外以家庭申报的为主,税收管理严格的国家,未婚同居的现象较高,同居可以享受家庭的规模经济效益,又可以享受较高的税前扣除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因此认为所

得税法规定夫妻须合并申报的规定不利于婚姻家庭,与《德国基本法》第 6 条对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不符,从而认定其违宪而无效。

(二)按家庭申报中女性的就业问题的考虑

婚姻中女性的因为长久的社会角色扮演问题较大多承担着照顾幼儿,照顾家庭的职责,并且在现实家庭中女性的收入往往低于男性,有大部分的家庭都是以男性收入作为主导。如果在合并申报制度下,低工资的女性放弃工作,可以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这些奉献型的劳动因为不存在现金交易而无法纳税,家庭合并申报纳税可以用此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如果同样综合申报,夫妻双方均在外就业,而聘请保姆或者按阿姨照顾小孩,而这部分的费用支出在目前个税加计扣除前是无法扣除,而妻子上班收入如果少于请保姆照顾小孩和税收优惠的总额时,那多数夫妻就会考虑是否让妻子全职在家带娃。在目前女性就业仍旧处于弱势的情况,如果女性的工资收入不高,在考虑到税收优惠这些实际问题时容易被眼前的条件所纠结,从职场退回家庭,这样降低减少了女性就业率,长久而言不利于对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我国目前并没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业市场上女性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按家庭纳税申报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合理性的原因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而言,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仍然是国际上的主流,全世界仅丹麦、芬兰、瑞典等17个国家按个人征税,除此之外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台湾),均采用按家庭征税或者可选择家庭或者个人方式纳税。我个人认为以家庭为单位更契合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含义,目前的附加扣除内容及被扣除所涉及的对象都是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的,夫妻,子女,父母。并且在婚后的夫妻双方收入实际是共同婚后财产,家庭中两个人是一个整体,因此家庭合并纳税有他的合理性。但如何公平合理的以家庭为课税,我国有必要借鉴各他国经验,并参照目前的制度,构建兼顾税收公平及效率原则的个税扣除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家庭申报主要有强制和选择合并申报两种模式。所谓强制合并申报,即只要作为家庭成员,其收入必须统一汇总进行申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以全部家庭成员的所得为基础计算,如法国,则规定个人和家庭两种纳税单位,针对个人和家庭规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和税率结构,由纳税人自行

决定是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而美国则是采用夫妻合并申报制度。

考虑到我国目前虽然女性在家庭中收入低于男性,但多数都有自己的工作的情况。可以让纳税人在两种不同的申报方式进行选择。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采用合并纳税更有利于就使用合并,反之也可以选择分开计税,但必须满一年才可以更改申报方式。

(四)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申报方式的构想

加计扣除项目可选内容变得更丰富和详细时,不同的家庭情况可以产生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种以家庭为单位,汇总夫妻双方综合收入,家庭中双方的抚养人和被赡养人为扣除对象,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显然更适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的目的和方向。

在设置合并纳税起征点时,如果个人起征点是5000元/月,夫妻合并申报起征点应该设置为1万元,无论夫妻中一方是无业或者在职状态都必须按此方式扣除。另外夫妻双方的累进税率也应和单独个人申报所采用的税率不同,如果使用相同的累进税率,合并纳税的必然因为累进收入过高而遭受“婚姻惩罚”,那么合并纳税将不会产生任何意义。因此必须设计相适应的税率,这种税率应比单独纳税所使用的税率低。如果夫妻双方的收入悬殊越大,使用合并累进税率所带来的好处也应该大,对于高收入家庭,夫妻共同纳税使用低税率也能降低以家庭为单位的整体税收负担。而低收入的家庭,如夫妻一方没有收入,一方以两个人的起征点为扣税起征点而无需承担纳税义务,因此而获益。

而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同的国家包含不同的收入内容,多数国家和地区大多要求进行汇总各项收入来确定家庭的总收入,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只允许除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所得。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采用累进税率和利润、股息红利收入税率上的不同点。综合收入所得内容在此次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为佳。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收付的快速发展,工商局、税务和银行更紧密的联系一起,能更准确的监控到纳税的所有收入,防避税能力更强大时,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也应该视作常态化项目的加入家庭收入总额中进行税收申报。

结论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之路还很漫长,目前只是一个开端。在如何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实现的同时考虑到民生问题以及兼顾效率的同时,更加重视税法的公平性以及调整贫富收入差距的这一最初的目的“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毕竟,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来都是最能调动老百姓的内心神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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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美国为例,自 1969 年以来,美国将夫妻合并纳税的免征额设置为个人单独申报免征额的 1.6倍左右,而在增加相同数额的收入时,夫妻合并申报所适用的税率则相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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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委员建议增加个税育儿专项扣除,新京报》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课后习题答案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时,应由()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政府 财政部 国务院财政部门 2.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采用的税率是()。 比例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 四 五 三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划分为()类。 九 十一 十二 十 5.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元。 2000 4800 1600 3500 6.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税制模式。 分类税制模式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其他税制模式 综合税制模式 7.税法规定,对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按季度计算,分月预缴 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按月计算并预缴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0%

30% 15% 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3 4 5 1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允许再附加减除费用为()元。1300 1600 3500 4800 11.中国公民张某2015年12月取得年终奖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3600元。则张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3 432 3495 442 12.某人2015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次,一次收入为3000元,另一次收入为4500元。则该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60 1180 1200 1340 13.某人将其取得的8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中的30000元通过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则该人的这部分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200 10000 11440 18600 1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 四 五 七 15.某人商场购物抽奖获得价值5800元的电冰箱一台,则该部分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5 928 1160 16.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

个税改革(论文

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5644977.html, 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钟倩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2期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这次改革最重要的是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可是,这次改革还不够全面。起征点只是一个硬性指标,把所有公民都规定在这一指标纳税看似公平,其实并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没有考虑到赡养系数、城市和农村等多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32-02 1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受到广泛的关注,焦点是以下惊人的数字。一是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25年不变,这个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10倍的起征点,现在已经把绝大多数城市劳动人口都纳入了征管范围;二是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为同比增长最快的税种,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三是在发达地区,工资薪金税收已经占到了个税总额的60%以上。近年来,改变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的呼声非常强烈。 2005年全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我 国自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核心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成果和不足 2.1改革后的成绩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我们既要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也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逃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处罚偷税逃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逃税?我认为,除了偷税逃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于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

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逃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逃税而进行反抗。国外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论文网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

2020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分析

2020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分析 个税起征点能否“动态调整”? 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就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建议称:“有关 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应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此,专 家和公众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再次提高。 众所周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这是2020年税法修订之后确定的。 如今4年过去了,无论是从物价水平还是从人们的薪酬标准上看,这一起征点都已经无法 满足实际需要。此次,财经委的建议显然是顺应民心与民意之举。 分析起来不难发现,群众和代表先呼吁,然后征求社会意见,再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 修改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查机制,还稍显被动。这个过程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延 缓了个税起征点调整的速度,难免会出现“刚刚调整完又不适合又需要调整”的情况。 代表委员谈物价,话民生,聊幸福,无不希望政府能够给老百姓以实惠。而要想老百 姓幸福,首先就得让利于民,真金白银,不打折扣。虽然发展过程中,我们正在或者即将 面临无数大大小小的困难,但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始终把人民冷暖幸福装在心间的政府,我们相信,一切困难都是纸老虎。 承续光荣与梦想、肩负责任与使命,我们坚信,心系能源的各界代表委员定能不负重托,为积极推动能源革命增进最大共识度、形成最大凝聚力,助力能源领域完成坚定而成 功的转身,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实现新发展。 楼继伟:我们多次上调过工薪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刚才说的起征点,精确地说, 是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听起来就比较别扭,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和绝大多数国家 不一样,我们实行的是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对工薪所得有一个基本费用减除标准。那么应当实行综合所得,而不是说对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是综合的减除标准。那么带来 一个问题,要不要再提高起征点?我记得我去年就回答过,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 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 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税收原则,避免个税成为“穷人税”,最好是有一个常态化的调整机制。即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与经济发展水平、物 价水平、人们的生活成本等进行必要挂钩,然后制定相关调整方案,设计可以“自我启动”的调整机制,以保证其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保持相当。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 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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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考政治时政热点聚焦 专题6《个税改革》考点解读及演练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科学合理调整个税是我国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句“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引来广泛关注。个税起征点的提升,有利于直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间接增加对劳动者的激励,提升就业率;无疑有助于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让个税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为每月5000元。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我国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设问举例】 1.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个税起征点提升的原因。 答:个税起征点的提升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必然要求;个税起征点的提升有助于抑高提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减少居民税负,增加收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就业,促进生产。 2.如何实现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富之间的平衡?

我国探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我国探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发表时间:2009-08-24T16:58:56.233Z 来源:《新科教》2009年第7期供稿作者:魏相明(通辽市扎鲁特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蒙古扎鲁特旗,0 [导读] 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1、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仅够人们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2、逆调节。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处长认为,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 3、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尊重的地位。 其次: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第三: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800元(北京为1000元)起征点还是20年前制定的,当时一位副省长的工资也就是一个月两、三百块钱。如今物价上涨了,而起征点却不变,等于变相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背离太远。许多人士认为,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第四: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个税征管中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1)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2)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3)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由于税制结构本身的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出现“调控失范”的问题,即一方面对少数高收入者或有隐性收入的个人控管仍然不力,另一方面对国家政策鼓励和倡导的行业和领域又出现“逆向调节”的弊端,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远没有很好地发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分步推进。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兼顾税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尽管这种模式不如综合模式更科学,但是作为一种过渡模式,不失为当前的一种较好选择。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完全的综合课税模式。至于改革究竟采用何种课税模式、起征点和税率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加强税收控管等诸多问题目前尚存在一些争论,笔者想就此几个重点问题谈谈看法。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是决定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有效发挥该税种调节作用的关键问题。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看,一般不外乎三种形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我们经过分析认为,我国采取分类与综合

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在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具有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却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探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及完善问题,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税税制改革完善 导论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改革策略探讨

个人所得税改革策略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变革面临的问题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标准是以个人为单位实行规划的。按照性质 不同,将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据此划定税率与费用扣除 标准,目的是为更好地计算各种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而服务。我国个 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是扣除成本 费用,二是扣除个人免税额,三是扣除家庭必须支出费用。下面通过 度析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存有的优势与劣势,从而扬长避短, 促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更加完备与健全: (一)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存有着征管方便,提升征收效率,可降低征纳成本、可按照不同性质的不同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等优点。 但是,现存征收模式存有很大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一个家庭的 经济实力或者是否有充足的纳税水平,这就容易造成个税征收的不平 衡性。以工资薪金为例:将家庭分为A、B、C三组,假设每个家庭收 入都为7000元,家庭A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7000元,妻子为0元,纳税额度则为245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6755元,其税收负担利 率为3.50%;家庭B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3500元,妻子为3500元。纳税额度则为0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7000元,其税收负担利率 为0.00%;家庭C的收入来源为工资:丈夫为4000元,妻子为3000元,纳税额度则为30元,税后可支配金额为6970元,其税收负担利率为 0.43%。由以上分析可知,各个家庭的的纳税额度不一致,即使家庭薪 金总收入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我国现存的税制收入结构不同所导致各 个家庭所负担的薪资税率不同。这种个税征管模式不能从根本上对我 国各个家庭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能彻底的对每 个家庭的纳税人薪资状况实行考量,即使面临相同的税收负担率,也 会导致每个家庭的整体支出水平的差异。因每一个纳税人的消费支出,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个税改革(论文

个税改革(论文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

名目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点与体会┉┉┉┉┉┉┉┉┉┉┉┉┉┉┉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体会、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专门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进展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进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体会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评析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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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分析了受人们的收入增加,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在征收模式、起征点、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Analys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formation of income tax for individuals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the tax organ and the adjustment of the natural person(residents, non residents) law that occurred between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evy and mana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relations. The following analysis of people'sincome increase, income sources increases, the effects of inflation and other factors,the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levied classification model has been unable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t present, China's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full tax organization financial income, fair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to adjust the economy function of personal income, also with the pres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structure does not adapt, in the collection mode, the cutoff point, the collectionmethods need further improved. Keyword:schedular system of taxation,Comprehensive tax,expense deduction,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proposals.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免征额税制改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doc

2019年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 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 专家聚焦个税改革 “不能只盯工资薪金要统筹考虑” “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昨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了个税改革的问题。 ,我国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针对个税改革的问题,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热烈讨论,舆论积极探讨,观点激烈交锋,就像楼继伟部长说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事情很复杂”。 关键词改革呼声 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要不要个税改革?几乎所有声音都指向尽快改革,而且关乎老百姓的获得感。 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指出,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每月2000元上调至3500元,此后的四年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上涨8%以上,个税起征点却一直“岿然不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赣县五云镇镇长明经华和普遍工薪阶层一样表示“压力山大”,她认为,在公务员工资和企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以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应该随之上调。“实际上物价上涨,各方面生活成本也高了,标准不提高的话,对于我们这种基层的人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报道明确期待个税改革早日落地,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援引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的建议,未来的综合税制征收还要继续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总体来说,就是保证中低收入阶层减轻负担,让高收入阶层多纳税,特别是富人要多纳税,通过调节使高低收入之间的基尼系数有所缩小。 《证券日报》援引全国人大代表、美的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袁利群的观点指出,税收是一个再分配的手段,通过这样的个税改革,员工所得收入有了增加,也有利于消费的拉动。 关键词综合税制 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收入·消费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30卷第4期(总第456期) 1?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2008年起征点调整至2000元后,大部分职工的收入仍在免征额以下,上调免征额对可支配的增加及消费作用不大。2011年首次调整税率结构,提高低阶层的支配收入,同时扩大了税率级距,总的来说,2011年的个税改革在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考虑到住房、医疗、教育等被市场性消费取代,对消费刺激作用有所弱化。2018年我国开始了第4次重大个税改革,主要呈现5大特点。一是将个税起征点调升至5000元/月;二是减税呈现向中低收入倾斜的特征,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三是将分类征收过渡为“小综合”所得征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此项政策被认为是我国个税改革现代化进程的一大突破;四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距,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等,多管齐下减轻中等收入国民的税收负担;五是增加反避税条款。 回望我国个税改革历史,个税征收方式逐步由分类税制转型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向发达国家个税制度进一步靠拢。同时,个税改革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获益,有利于促进消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但是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不到税收收入总量的10%。如果把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分析,不难得出正是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在支撑个人所得税收,他们正成为巨大的税负基数的贡献者。 2?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2.1?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然而家庭是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所以,不加区别地对社会成员征纳同额个税,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却忽略了家庭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取得上述收入的多为专业型人才或创新创业者,对这部分人才征收过高的税收不利于创新创业。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并不在综合所得范围内,他们更多的收入来源于资本利得,比如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个税税率是20%,而劳动收入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这显然不合理。 最后,全国税收起征点仍然一致,这就意味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个税起征点和三线、四线城市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地区收入差距非常之大,北京的收入可能和偏远地区的收入差距非常明显。从3500元到5000元,对北上深广是个不太明显的数字,但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变化。起征点的“一刀切”不能反映税收的区域公平性。 2.2?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不足 首先,大规模自然人自主申报难度巨大。自主申报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则,征税人需求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税申报。对个人收入实行综合课征,需要结合纳税人自主申报才能实现。在现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下,每年进行申报的人数不过数百万人。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大约每年有1亿人,且随着收入增长和劳动人口的增长,纳税人数还在逐年增长。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如此庞大的纳税人群体,如果都要纳入自主申报的范围,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要求和纳税人承受能力都将是严峻考验。 其次,征管信息系统和社会配套制度建设欠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掌握纳税人详细收入、支出等涉税信息,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在征管水平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上都有所提高,然而距离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征管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征管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上进展缓慢,需要进一步完善。除了税务部门征管能力建设之外,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还需要社会配套制度的建设,包括现金管理、财产登记、纳税服务等,然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践都有所欠缺。?(下转71页) 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吴?丹 (西安科技大学 高新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9)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内外个税实践经验来看,其具有缩小贫富差距,刺激消费的作用,恰当的个税改革能够将经济从投资拉动型转向消费带动型,在当前我国经济缺乏增长动力的现实条件下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自主申报;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12-18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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