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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应以积极态度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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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6-04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突破,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亦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事件。经过两年的实施,新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建设的贡献已有显现,但尚未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应有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充分利用破产制度积极拯救危困企业,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法制日报周末》特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简称民二庭负责人)。

人民法院应以积极态度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法制网实习生张维

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

有的法院以补交材料等为由长期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明显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制日报周末》: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规范,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较少,有的法院甚至不受理,尤其是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被许多人认为是“束之高阁”,其积极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民二庭负责人:关于破产清算问题,首先,从观念和态度上来讲,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畅通企业法人退出法律通道,建立企业法人依法、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法律机制。对于经营严重亏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法人,应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退出。对于虽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也应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来,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等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者责任等方式,一方面让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强行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避免其继续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应正确面对破产案件审理中诸如维稳压力、人少案多压力、绩效考核压力等现实困难,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各种挑战,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就具体措施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上有积极作为。对于不同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区别进行审查,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尤其是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应由债务人通过异议程序举证予以证明。债务人不能证明其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不予证明的,则推定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另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目前,据我们了解,有的法院以补交材料等为由长期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明显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积极受理重整、和解申请

对于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困难企业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这两年在各地法院有了很多成功的尝试,与破产清算相比,法院似乎更偏爱运用重整。这是什么原因?努力推动破产重整和和解有什么重要意义?

民二庭负责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是企业破产法设置的两个破产预防程序,旨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存在破产之虞时,通过这两个程序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拯救。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重整和和解程序的作用,积极挽救仍具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

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不仅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困难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与债务人相关的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各方实现共赢,社会资源也因此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

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的适用,体现了现代企业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突出了企业破产法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挽救的立法目的,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制日报周末》:在挽救有希望的困难企业上,人民法院将会有哪些具体的做法?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注重做好释明和调解工作,通过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的合理适用,加强对债务人的挽救。

对于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困难企业。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人民法院则可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

对于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尽可

能优先受理有利于债务人复苏的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有必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战略投资者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审慎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

人民法院应在严格审查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裁量权。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假挽救企业之名违法批准

《法制日报周末》:给那些有希望的企业重整的机会是件好事,但因为涉及到多方重要利益,这就决定了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是否有一些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或其他限制性规定?

民二庭负责人:就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时,一方面,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创造条件挽救危困企业,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强调必须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各表决组通过和未全部通过两种情形下的裁定批准。

首先,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裁定批准各表决组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各表决组均按照法定标准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鉴于该情形主要涉及表决组内部利益的冲突,因此,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针对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的异议理由,着重于对异议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护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第二,要注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事项。

其次,人民法院要审慎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对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因此时关涉的是不同表决组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因此,人民法院批准时应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公平对待和绝对优先三项基本原则。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即要保护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当事人的既得利益。这里要特别注意,在确定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时,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如债权人组以资产评估报告低估了资产价值,甚至虚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重整计划不公,债权削减比例很大,而出资人权益调整比例过小或者没调整;或者大股东对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应分担更多损失而重整计划未体现;或债转股时引入的新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质量差影响债权清偿等为由,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为由,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应充分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债权人意见的合理性,慎重作出裁定。同时,应保证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获得按比例的清偿或者按比例的削减。破产法对清算程序规定的优先顺序,在重整程序中对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同样适用。

人民法院应在严格审查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裁量权。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假挽救企业之名违法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肩负起监督职责,对利害关系人对重整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反映要认真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受理重

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出,并予以纠正。

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清算所涉利益极多,不仅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的利益,还包括企业职工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地方利益及社会利益等,因此,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又极有可能因为具体的处理不当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对此,人民法院有哪些相应的举措?

民二庭负责人:总的来说就是一句话:坚定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服务大局提供司法保障。

破产清算程序是通过司法手段集中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因涉及多方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利用和积极参加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应急机制、资金保障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力求主动、务实、有效地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对于职工生存问题突出、众多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厂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配合、协调,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债权人哄抢财产、职工集体上访,以及企业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出境等,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有条件的地方,应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采用适当方式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能简单以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法院将如何促进管理人队伍建设,以何种方式指定适格管理人?管理人普遍反映随机摇号的方式并不科学,对此有何更好的办法?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应采用适当方式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尤其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能简单以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决定采用中介机构作管理人,或以中介机构作清算组管理人成员的,业务

庭还要对中介机构管理人,以及清算组管理人中的中介机构成员的产生方式作出决定,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以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或接受推荐的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管理人或中介机构成员。重整程序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新出资人引入等商业运作内容,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保障重整的高效、顺利进行,在指定管理人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管理人的形式和指定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的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挽救企业和净化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必须以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

《法制日报周末》:在破产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里,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上如何保护这两方面的利益?

民二庭负责人:首先,就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要做的就是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引导管理人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利用法律手段,尽可能地去发现和追收债务人财产,使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保护。二是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就关涉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债权人的意志。三是通过排除破产豁免原则的适用,依法追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

其次,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我们主张人民法院注重保障民生,在破产程序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

债权人会议中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与话语权。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要将职工工资等债权特别分组进行表决,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职工债权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必须以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经营原业务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安置原有企业职工再就业,防止职工失业所带来的社会震荡。应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等债权的优先清偿。

鉴于职工权利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还要注重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等的协调和沟通,积极建言献策,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职工保障体制,以便从制度上确保职工利益的维护。

妥善处理破产衍生诉讼

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

管辖的规定予以适用

《法制日报周末》: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审理大批破产衍生诉讼,请问这些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哪些案件?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将如何处理?

民二庭负责人:破产衍生诉讼,通俗说就是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案件,包括旧案件和新案件两类。旧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案件,新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有关破产企业的实体权益之争新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旧案件在案件性质上包括了各种普通民商事案件。这类案件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原则上还按照正常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但要注意:第一,要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代表人、负责人;第二,如系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给付之诉,判项中应载明,鉴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给付义务应在破产清偿程序中一并清偿。

新案件主要包括债权确认诉讼、追收债权诉讼、请求交付财产诉讼、解除合同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别除权诉讼、抵销权诉讼、确认无效行为诉讼、取回权诉讼、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追收抽逃出资诉讼、追偿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诉讼、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等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要求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等。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新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的诉讼,和以管理人自身作为诉讼主体参加的诉讼。

新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确定。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予以适用。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取得管辖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上述案件法院内部应按照一般民事商事案件的分工,由各业务庭室分别审理,各业务庭室应在审限内尽快审结,以保障破产程序高效、高质进行。

注重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

破产程序启动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都涉及到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却又有各自的不同特征,破产程序因其启动原因的特殊性,又必然导致其对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优先性,这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矛盾困惑。法院对此该如何处理?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强制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的个别执行,注重的是对个别债权的保护。

破产程序因其启动原因的特殊性,必然导致其对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优先性,具有对一般

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此,破产程序启动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

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

涉及到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保持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利益平衡

对于明显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依法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制度

《法制日报周末》: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尤其是实践中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件也多有发生,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是否会有应对措施?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明显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依法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制度。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混同的财务报表、企业间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合并程度、各企业之间的利益统一性和所有权关系、分别确定单个企业的财产和负债的困难程度和成本大小、是否存在违法的财产转让、实质合并破产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裁定是否受理合并破产的申请。

因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尚无明确规定,公司法有一定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试验,应该说还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应继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以便高质、高效地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对经济社会中严重扭曲的利益关系予以合理地矫正,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责任编辑:郑剑峰)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16年-2007破产法司考真题与解析

2016 -2007 破产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6 年 31.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 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正确答案: 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9 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本题中 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属于该条中第三项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的情形,因此管理人应当作出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所以 D 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D。 考点:债权人会议 73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正确答案: BC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 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翰扬公司的某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以在破产受理后优先受偿,但是也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甲可解除该合同,B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32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8号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果也是为了能够正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法律问题,从而制定了本规定。从本法实施日起,本法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 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破产法练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 )。 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B )。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C )。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C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8.2007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D )。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破产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5日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13〕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破产法练习答案

破产法练习答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立前,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确的说法是( )。 A.债权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6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3个月 B.30日60日 C.1个月2个月 D.20日3个月 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解除了破产受理申请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设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解除该合同的行为使得乙公司遭受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10万元作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清偿 B.该10万元可以由乙公司依法申报债权 C.管理人不得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D.解除合同后,由此产生100万元的共益债务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 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对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意义深远。为方便各地人民法院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 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 (一)我国的破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极少,破产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破产案件沈阳爆破器材厂的破产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媒体广泛报道。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破产才正式成为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153件。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因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破产案件8578件。最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破产案件。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兼并、破产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据国家经贸委透露,我国在20XX年因破产需要核销呆坏帐的规模是800亿,比5年前翻了一番。仅从数量上看,我国破产案件的数量并不算多。一些周边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的破产案件数每年也达到上万件。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还债,与我国不同,其他国家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自

破产法习题及解答

破产法习题集 一、单选题 1、债权人会议由()人员组成。 A、全体债权人 B、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C、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D、人民法院指定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A.一律认定无效 B.均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 C.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D.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3、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帐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 D、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该期限为() A、5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6、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7.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9、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2年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发布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A.30日,3个月B.30日,60日C.1个月,2个月D.1个月,3个月

破产法案例分析汇编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6668302.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6668302.html,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 理破产案件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各中级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审判人员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切实贯彻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根据我省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在破产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把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关。 《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受理和宣告企业破产的唯一法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当受理。但破产申请的受理必须坚持慎重的原则。破产案件的不当受理,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各方面,社会效果很差,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切不可在同一时期、大批量地受理破产案件。严禁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在受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受理法院应当逐级通过本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 二、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同非法集资的民事纠纷不能由法院受理一样,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也不予受理。尽管《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可以参照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优先受偿,这是基于对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就可以受理。非法集资问题,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集资者责任自负。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申请破产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破产程序中两类案件的申诉上级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38条和第44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或者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或法院对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这是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而作出的最新规定。破产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申诉。破产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没有修改之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还很难采用“允许上诉”的表述,但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又刻不容缓,所以《破产法新司法解释》在第38条和第44条对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成员。 根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成员。这一规定并不是鼓励草率结案,但可以防止破产案件的审理久拖不结。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6668302.html,/fg/detail528095.html

破产法练习答案Word版

破产法 一、单选题 1.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以下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c ) A.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 B.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 C.设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 D.破产企业的债权,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收回的财产 2.以下关于破产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d ) A.按债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 B.只要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都享有表决权 C.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D.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3.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d ) A.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B.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C.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D.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 c ) A.债权人会议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清算组D.最大债权人 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权清偿的顺序应该是( a ) A.职工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 B.国家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 C.国家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债权 D.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国家债权 6.共益债务不包括 ...的内容是( b )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违约所产生的债务 C.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D.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7.下列有关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表述不准确 ...的是( a ) A.管理人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B.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C.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予以更换

(整理)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3号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上述四则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应。 1、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2、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 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4、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5、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6、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7、法释〔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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