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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岗位聘任与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学院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教职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请假的期限等,分级审批;假满上班,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教师岗人员实行全课、全会考勤制。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第五条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其中院级领导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处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审批及监督管理,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勤,人事处进行宏观管理,并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的岗位职责中,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考勤员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统计完毕,认真填写考勤记录,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人事处。请假、旷工、进修等明细要在考勤表上备注清楚。

对考勤过程中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人员,视情节程度进行处理。情节不严重者:一个月内,违反工作劳动纪律1次,全院通报批评;违反工作劳动纪律2次,全院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20元;违反工作劳动纪律3次,全院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50元,取消当年(下一年)评模、评优资格;违反工作劳动纪律4-10次(含10次),取消当年(下一年)评模、评优资格,并按“超过3次数×50元”扣发工资,结果计入年度考核,进入人事档案,当年(下一年)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聘任到高一级岗位等级。教师岗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在本规定基础上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处理;其他岗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在本规定基础上按国家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学院研究处理。

对考勤管理不到位的部门,视情节核减当年(下一年)优秀名额和岗位跨级申报名额数。

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八条病假

1、请假:教职工请病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如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写出请假单的,须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的批准权限:(1)院领导干部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2)处级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在执行本规定基础上,严格执行《长治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长学党字﹝2015﹞30号)文件规定,并在组织部、人事处备案。(3)教工病假在7天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8-15天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病假超过15天,经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病假超过15天的,须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且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且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人员视为病休人员。

5、教职工申请病休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持病历及相关医疗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长治学院申请病休审批表》。

(2)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是为我单位出具病休、身体状况鉴定等证明的指定医院。其他同级别医院的鉴定证明也可作参考使用。

(3)对申请病休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在半个月内带申请病休者本人到上述指定医院核查,并出具相关病休证明。

(4)对鉴定结果符合病休条件的,由申请病休人员所在部门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病休待遇。

6、病(休)假期间的待遇

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发﹝1981﹞52号”文件。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绩效工资部分:(国家绩效+校内绩效)

(1)病假不超过7天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

(2)病假超过7天不满2个月的,超过的天数按月/天扣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按月/天扣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并按月/天扣发国家奖励性绩效部分;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按月/天扣发病假期间所有绩效及津贴。

7、病(休)假管理的有关规定

(1)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每月10日前将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交本单位。

(2)各单位要关心病休人员的生活,同时要加强对病休人员的管理。对连续病假满两个月的,学院要指定专人到上述指定医院对病休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3)教职工进行病休假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本人负担。

(4)对未丧失劳动力确需休息的教职工,仍须按月提交上述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复工

①连续病假三至六个月者,病愈复工,应持二级以上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一个月。

②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者,病愈复工,应持上述指定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两个月。

③试工期间因旧病复发,连续休养10天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者,视为试工不合格,其试工病假与试工前病假合并计算。

④试工期间因患其他疾病需请假或请事假,应顺延试工期。试工人员申请继续试工,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核。

(6)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立即停发工资,并按旷工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事假

1、请假: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请假单,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在各单位考勤记录中如实反映,教职工确因事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应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批准权限:

(1)校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考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登记。

(2)处级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在执行本规定基础上,严格执行《长治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长学党字﹝2015﹞30号)文件规定,请假后均须到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3)其他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请假单,按以下批准权限审批:

① 7天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② 8天至15天,经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③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由单位签署意见后,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④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教职工再请事假,需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超过30天,则由所在单位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⑤请假批准后,均须到人事处备案。

3、事假待遇

教职工一年(学年)内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7天内不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超过7天的部分,按天扣发事假期间的所有工资(基本工资、所有绩效工资)。

第十条产假、节育假等

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文件规定: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增加不超过3个月的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6个月。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 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2、节育假: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根据计生部门证明,按

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其中上环可请假1周,引产、结扎可请假2周。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假期间,按病假待遇办理。

4、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须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的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5、领取病假工资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仍须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病假工资,产前产后病假合并计算。

6、女职工(非教师)在批准的产假内,其工资和省地方性补贴照发,停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校内奖励性绩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女职工(教师)在批准的产假内,其工资和省地方性补贴照发,校内基础性岗位绩效暂停发放,全年校内绩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其他假期

1、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丧假: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可请假15天。

3、探亲假:教职工需探亲时,应在寒假、暑假期间探亲,

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另行再批探亲假。

4、在批准的婚假、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绩效照发。

5、以上各类请假,超过规定假期,按事假对待。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旷工(课)

1、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含病休人员未按规定交诊断证明者)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者;

3、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者;

4、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符合病休条件但拒不到岗的;

5、旷工在一周以内的,扣发校内岗位绩效;超过一周不满15天者,扣发当月所有绩效工资,仅发给当月基本工资的50%,并给予纪律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假期的其他规定

1、除事假、丧假外,其余各类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即在请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暑假、寒假及法定节假日,假期连续计算。

2、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恢复工作者,应及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3、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勤记录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教职工工龄间断情况》登记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国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出国人员,学院本着支持出国、鼓励回国、

来去自由的原则,其所在单位要经常保持和出国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鼓励留学人员回校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出境之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批准留学期内保留公职。逾期一年后仍不返校工作者,不再保留公职。

第十六条国家及省里公派留学(出国)人员出国期间,保留基本工资及国家绩效工资部分,停发校内岗位绩效。学院公派留学(出国)人员,按学院规定执行。留学(出国)期满确须延期回国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到期未归或准许延期期满未归的,自逾期之下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后仍不返校者,不再保留公职。

第十七条经批准因私出境,到期未返校者,自逾期之下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后仍不返校者,不再保留公职。

第十八条对已持有护照再次出国者,须到人事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办手续者,私自出境视为旷工。

第四章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的处理,未定性者,所在单位须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时,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定性有责任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自动离职

1、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的,从旷工或超假之日起即停发全额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全部工资部分,超过一

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辞退、自动离职的办理程序

1、对拟做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后,由所在部门为其填写《长治学院教职工辞职申请表》和《离校通知单》备存。

2、学院以学院文件下发辞退或自动离职文件;并以书面形式或登报形式通知辞退人员或自动离职人员。

3、被辞退人员在通知送达或登报之日起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手续的,予以开除。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教职工违犯考勤纪律要及时处理,并报人事处。对隐瞒情况不报的,学院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扣发责任人的校内岗位绩效部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有和国家和山西省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涉及扣发工资的具体部分认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学院字﹝2007﹞73号”文件同时废止。学院原有文件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规定,执行本文件。

附件:1. 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单

2. 长治学院教职工辞职申请表

3. 长治学院教工离校通知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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