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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

得税流程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总、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为做好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125号)规定,现将总、分支机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明确如下:

一、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确认

(一)报送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含当年新设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总机构信息:纳税识别号、总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2、自身身份证明:由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级别的证明。

3、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需报送下属分支机构纳税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级别

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

1、收到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

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之前,每年6月20日前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出具总机构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CTAIS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操作。

2、未收到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

对6月20日后未收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该分支机构确认为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取消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的确认

(一)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分支机构的确认

1、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报送以下资料:

⑴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

⑵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

⑷使用的企业核心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说明;

⑸使用的适用于汇总纳税条件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⑴对总机构报送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⑵对总机构报送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核实。

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中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总机构报送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名单一致的,确认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确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属于未按税务登记规定变更总机构税务登记的,待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后,再予以确认。

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局,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确认明细表》)。

⑷不予确认的分支机构

对工商登记为分支机构,但实际并未按税法规定将其应纳税

款并入总机构的,不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对税种登记做如下的处理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按照总机构国税局出具的分支机构名单,取消名单内确认为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对总机构主管国税局未予确认为分支机构的,不予取消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按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管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局的

⑴分支机构报送资料

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报送总机构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取消该分支机构税种登记,分支机构未按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主管国税局不得取消税种登记,作为居民企业管理。

(二)未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及当年新办分支机构的确认

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税务登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总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分支机构到主管国税局办理落户时,应提供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表》,对提供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分支机构,不作所得税税种登记。

3、总机构主管国税局通过对总、分支机构年度审核对当年未

作税种登记的分支机构进行确认。

(三)、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分支机构的确认

分支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流程确认。

(四)、注销分支机构的处理

1、总机构应于分支机构设注销后15日内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总机构主管国税局依据企业备案资料修改总机构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名单。

三、总、分支机构年度审核

(一)总机构报送资料

总机构在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参与本年度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2008年度报送时间为2009年2月2日)。

(二)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审核并确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总机构报送的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对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告知企业在15日内予以纠正,对逾期不予纠正的,不予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应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登记为总机构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未报送参与本年度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不予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3、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将年度审核确认的新增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确认明细表》),在1月15日前报市局(2008年度审核2月15日),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局将各单位报送的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在FTP上进行公布,公布路径:FTP-上传-所得税处-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名单。

(三)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进行税种登记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接到市局下发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名单后,对未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作为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汇算清缴。

四、税款的预缴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

1、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即: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

2、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3、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即: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额×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注意: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

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总、分支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3、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某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

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具体计算请参照以下举例: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大连市分支机构2个)。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1、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2、计算分支机构三因素分配比例:

沈阳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100/1000+×100/100+×100/1000=

深圳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100/1000+×100/100+×100/1000=

上海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100/1000+×100/100+×100/1000=

大连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700/1000+×700/1000+×700/1000=

3、总机构分配税款=500×25%=125万元

4、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沈阳分配税款=500××25%=万元

深圳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18%=9万元

上海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15%=万元

大连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25%=万元

注:大连市内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计算,可由虚拟的分支机构汇总三因素计算分摊比例及分配税款。

(三)总机构在大连辖区内并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分支机构的

1、出具外地分支机构分配表

大连市的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法人资格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大连市辖区内分支机构

分摊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的视同分支机构统一缴纳。

3.总机构税款的缴纳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50%由总机构预缴。

(四)指标解释口径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年度汇算清缴

(一)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进行。

(二)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六、相关政策规定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2、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8、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9、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

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缴纳。

10、财产损失的处理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审批。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大连辖区的,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审批。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操作流程 1. 下载个税全员申报系统 进入网上申报页面 个税管理————下载第二项()——保存至桌面——下载完毕桌面会产生图标 2. 安装系统 先在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双击刚才下载的图标——点击浏览——选择刚才新建的文件夹——安装 初始化导入 点下一步 (1).获取企业信息时的用户名,密码为网上申报的用户名,密码——点击自动获取企业信息 下一步 (2).操作员设置——填写用户名,姓名,密码(该用户名,密码为下次登陆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用户名,密码,不是网上申报的用户名,密码,由企业自己自由设置) 下一步 (3).员工信息录入 企业以前无有关于员工信息的EXCEL文件的——通过手工输入——登记——输入员工相关信息——保存

企业以前有有关于员工信息的EXCEL文件的——通过文件导入(必须将EXCEL文件与系统里面的文件格式一样)——如果EXCEL文件格式与系统里面的表格格式不一样——调整文本列位置(不要输的文本列位置设为0)——保存 (4).股东信息导入 如果有股东信息——登记——输入股东相关信息——保存 如果没有股东信息——左下角无个人股东一栏打钩 下一步 完成初始化 登录系统 用户名,密码为刚才初始化设置的密码! 下一步 录入工资数据——数据导入导出及其他功能——导入人员信息——输入工资相关数据——保存 支付个人收入管理——正常工资明细表——数据导入导出及其他功能——工资数据导入——核对相关数据——保存 个人所得税管理——产生个税扣缴报告表——保存 个人所得税管理——产生汇总报告表——保存 5.生成上报数据 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 6.上传上报数据

深圳公司报税流程

深圳公司报税流程 就是在每月月底会计根据当月业务,计提应交税金。下一个月15日之前,登陆税务局网站,填写申报表,财务报表,基本上就是会计月末计提的数据,然后生成应交税金,和账面一致的话就可以提交申报,税务自动扣款。只要有会计知识,懂得税费计算,就能填明白的。 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认证发票过程 进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新增→录进数据(紫色框框的都要填)→保存→审核。 录完了,查询看看有没有错。 待认证专用发票导出→选择录入日期→确认→写网上认证文件→保存到自己建立的文件夹中(把文件夹命名为:待认证文件)→会显示一句:写文件成功。 上国税网→发票认证→网上认证→浏览→选择待认证文件夹中的文件→上传→关闭。 查询→看看认证通过了没有。 认证通过了→认证结果下载→进入下载→选认证101→选择当月所属月份→下载→放在认证结果文件夹中→立即下载。 认证结果通知书下载→进入下载→选当月→下载→保存到认证结果文件夹中→打印。 导入认证结果(最好在月底导入,下载完导)→进项发票管理→专用进项发票导入→电子数据认证结果读入→读入(rr00101)→读入认证结果(ZIP压缩文件)→保存→退出。 查询发票是否有认证成功(成功的话,已认证“√”)

1.登录――核对日期(密码1)――系统维护――纳税核定―――基本信息维护――输入税号――保存退出; 2.重进软件――系统维护――纳税核定――申报表选择――选择完保存显示到主界面; 3.数据传输――其他传输――设置通讯参数(只填写注册码,选择互联网)――其他传输――字典信息下载――远程――下载成功退到主界面; 4.系统维护――纳税核定――基本信息维护――查看下载信息是否正确; 5.增值税: (上网)――数据传输――其他传输――销项发票下载――远程――提示下载成功――确认退出――进项发票下载――远程――提示下载成功――退出到主界面; 发票处理――销项发票――普通发票数据录入(a:想要录入需先点击“增加”;b:含税销售额指实际销售额不包括作废发票额;c:税率一次只能选一种;d:发票份数指总份数包括作废发票数)――可对其修改删除――保存返回即可――销项发票――无票销售录入――方法同普通发票――保存返回――进项发票―其他进项发票数据录入――录入方法同普通发票――保存退出――进项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数据录入――录入方法同普通发票――保存返回; 7.报表填写――增值税――填写各表(增值税附表三和四由系统自动生成)――各表填写完毕后一定要保存退出――数据审核――单击“审核”――审核成功――确定返回到主界面; 8.上网――数据传输――数据上报――生成数据――远程上报――提示申报成功――确认返回到主界面; 9.上网――数据传输――数据上报――申报情况反馈信息――查询打印――选择报表打印即可(A4)。

【管理流程图】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doc 6页)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图(doc 6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当前文文件修改密码:8362839 ?更多数据请访问精品数据网(.....)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示意图 (1) 2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示意图

教您如何申报 ①双击桌面“Internet Explorer” 图示, ②在地址栏里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317894.html,. ③按键后,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页面, ④点击“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已确定)”右侧的“进入”按钮,进入到登录页面, ⑤输入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申报页面, 重要说明 申报日期:系统默认当天有效日期 税款所属月份:用户必须选择您要申报的所属月份 税款总额:系统自动计算税款总额 用户必填项:有效联系电话、缴款书号码、收入总额、征收率(%) 申报明细信息栏:用户进行数据增加或删除操作 ⑥点击“申报明细信息”栏目下的“增加”按钮,页面列出明细表框填写区域, 如重复点击“增加”按钮,页面将列出多个明细表框填写区域, ⑦如需删除数据,将光标点击“行次”或直接放入区域表格中任意栏,“行次”数值呈灰色显示, ⑧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删除此条数据,

常见问题解答 1、输入税务登记证号与密码后无法进入? 身份证件号码或密码输入错误。 确认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 密码丢失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重新设定新密码 2、无法访问“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主页? 输入的网址不正确。 请重新输入正确的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317894.html,.)。 用户的计算机未与互联网正确连接。 请与用户的网络管理员联系。 请重新下载表格。 3、点击“完成填报”按钮,提示错误信息或退回主页面 系统超时,导致页面无效 填写完数据,检查无误后,应及时直接点击“完成 填报” 4、登录系统后,涉及刷新页面的操作导致系统报错或退回登录接口 系统安全设置受限,导致页面无效 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 Internet选项”菜 单,在弹出窗口中选择“隐私”,将级别设置为“中”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

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317894.html,/ws/detail15429.html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本月申报期截至7月17日(下周一),想必财务小伙伴们都在忙于申报了。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小微企业30万提高至50万元业务调整”受到大家的关注。申税小微收集了部分小微企业以及常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热点问答,大家 可以关注一下哦。 1.主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是哪里来的?为什么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没有跳出来? 答:公式规则: (1)SD003主表第8行,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A; (3)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4)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 值; (5)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的可弥补亏损限额。 (1)本期金额第4+5+6-7行+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A 42585.82+0+0-0-39564.41=3021.41=A

(2)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3021.41>0,则第8行第1列=3021.41和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看汇 算清缴A106000表最后一个数字),两者取较小值。 总是有小伙伴会问,我们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不止这点,这个数 据是不是错了? 因此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是自动带出所有可弥补亏损金额,而是根据企业 当期填写的数据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金额? 答:(1)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累计金额”一列=“本期金额”+期初数据;

(2)期初数据可通过报表界面的【菜单】-【期初数据】查看(如下图所示)。 因此,正确填表流程如下所示: (1)先做【更新核定】 填表之前,一定要先做【更新核定】; (2)再做【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 打开报表之后,一定要先做【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如上图所示,在【菜单】-【期初数据】上面一个选项【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获取后可在【菜单】-【期初数据】中查看数据是否正确; (3)开始填表 当期初数据中的“累计金额”是正确的,才开始填表,报表会自动把“本 期金额”加上期初数据。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目录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1) 第一步:登录 (1) 第二步:企业注册登记,并发放U盾及IC 卡 (2) (1)网上申请税务登记 (2) (2)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 (5) 第三步: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6) 一、季(月)度预缴纳税申报 (6) 二、年度纳税申报 (11) 第一步:登录 进入福思特多媒体教学平台——账号:z001(学生身份);密码:空——电子报税

第二步:企业注册登记,并发放U盾及IC 卡 (1)网上申请税务登记 一、【国税网上报税平台】,打开网上报税平台的主页: 打开网上报税平台主页页面如下: 点击对应登录框下方的【税务登记】文字按钮,打开“税务登记表”页面如下:

点击【添加】功能按钮,进入税务登记表的允许填写状态,根据实训案例信息填写“税务登记表”对应的内容(实训案例中没有体现内容的项目保留系统默认状态),然后点击【保存】(保存按钮在点击添加按钮后出现)。 保存后,点击【审核】,确认当前显示的申请信息并提交到税务局系统。 二、点击【国家税务局】: 进入登陆页面如下:

输入账号、密码(密码、帐号均为admin),点击【确定】进入税务局大厅页面如下: 点击【系统管理】→【税务登记】: 选择用户正在进行税务登记操作的企业,点击企业信息右边的【进入】按钮:

查看显示的“税务登记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审核】,完成信息审核工作,该企业信息成功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用户需要尽快到税务局完善其他相关信息。 【退出】--点击【企业资料管理】,点击该企业【进入】-【发放U盾及IC卡】。(2)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 一、点击【国家税务局】: 打开登录页面如下: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xx]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

南京新办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点击文中飘蓝词可直接进入官网查看 南京新办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南京新办公司税务申报流程。大部分人对于新公司税务申报流程还不是很了解,会问:什么是税务申报?税务申报的流程有哪些?2018年,南京新公司税务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南京新办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国家鼓励创业创新。众多的创业业者纷纷加入到创业的浪潮中去。 众多的初创公司,对于创业者来说,税务申报不是很了解,更不知道新办公司税务申报流程该怎么走?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寻找答案吧。 什么是税务申报?税务申报的流程该如何走?需要注意什么? 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减除预缴税额后,计算全年应补(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

点击文中飘蓝词可直接进入官网查看 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办理抵(退)税手续。 南京新办公司税务申报税务申流程如下所示: 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每月的申报期内,通常是每月的1-15日,通过税控盘进行抄报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税务部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已在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数据进行导入,并将其它扣税凭证数据进行手工录入。 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网上申报系统生成纳税申报资料并导出保存数据,若有税款产生,需在网上申报系统里面进行缴款申请。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申报完成后需要进行清卡处理的步骤,这时一般纳税人国税报税已处理完毕。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关备案。 2.企业重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 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3.政策性搬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选择5年分期纳税的纳税人,在递延纳税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梳理一下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进行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另外提示您: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一般企业所得税申报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附件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以下 简称网上申报) 为向纳税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方便快捷地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广州市国税局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可以通过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网上申报,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和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鉴证报告等附送资料的网上报送。纳税人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上门报送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及上述有关资料。 一、网上申报适用对象 (一)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使用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一般: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现已有CA证书的为一般纳税人] (二)已经在其它政府部门领取了数字证书,但没有使用广州国税网上申报、未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不需要重复申请数字证书介质,但需要向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国税应用。

(三)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如:小规模纳税人],但需要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国税强烈推荐网上申报】,应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才可使用。 (四)不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缴税和报送纸质资料。 申领数字证书或申请开通国税应用的详细流程可登录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317894.html,)查阅(首页右下角->“业务文件下载”->“机构(企业)数字证书宣传手册”和“国税应用数字证书申办指引”)。 二、网上申报开通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开通时间为2011年4月16日-6月10日,纳税人可在此期间进行网上申报。 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如上传的数据与报备不一致等】导致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应及时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现行【包括网上申报后发现数据有误】上门申报规定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汇算清缴期结束【6月10日】后,仍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网上申报登录方式 纳税人插入数字证书,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317894.html,),点击首页左上角的“网上办税大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 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 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 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 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 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 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手册流程

金税三期工程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V1.0 I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目录 第1章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主要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预期读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章系统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系统术语与约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基本操作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章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业务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功能描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操作人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前置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4章操作流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操作流程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扣缴个人所得税模板填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作废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异常与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6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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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 3 -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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