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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5]3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6]8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83号 2016年) 2016年11月24日,中日第十七次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就2016-2017年度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会谈纪要及相关附件。为做好2016-2017年实施《协定》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渔船进入日本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入渔规模和作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1),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日方许可我国进入日本管辖水域的拖网渔船240艘、渔获配额5200吨。2017年1月1日至2月

20日为禁止作业期。渔船作业时船间距应保持1500米以上。禁止在作业水域内转载。在作业水域外转载时,应按附件1规定在捕捞日志上记载。 鱿钓渔船47艘(含3艘辅助船)、渔获配额3520吨,作业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入渔申请资料的上报和分工。拖网渔船入渔指标分配工作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拖网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渔船进行捕捞作业的手续和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汇总后,报中国渔业协会。鱿钓渔船入渔指标分配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 (三)入渔渔船的日常管理。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照分工分别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2016-2017年我国渔船在日方管辖水域作业的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志、渔获日报、季报通报以及按物种分类的统计工作,保障入渔作业的顺利进行。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季报通报周期为12月至次年2月以及次年3-5月。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指导渔民严格遵守附件规定的作业条件,并做好违规案件的通报和处理工作。 二、日方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2),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中方许可日方入渔渔船数量为290艘,捕捞配额为8720吨。我部负责日本渔船入渔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并将许可日方入渔渔船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司令部。 三、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附件3),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我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和渔获量需分别控制在17307艘、164.4万吨以内。根据以往各省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规模的比例估算,山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

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各地在实施兽药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报送范围。 (二)报送时间 1.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查处的需提请我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在查处任务下达后3个月内报送; 2.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以及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提请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要随时上报; 3.2015年度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查处信息请于3月2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此后各地查处的案件信息按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 (三)材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 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8号 近年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机化统计工作,主动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特别是在指标体系设计、调查统计方法、统计结果分析、统计报送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方法单一、指标体系不完善、统计分析不深入、队伍素质不强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化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化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机化统计是农业统计和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农机化统计是把握发展现状、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制定政策、实施宏观引导的重要基础,是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农机化统计为政府科学决策、宏观调控、重大课题研究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为农机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服务,得到了政府部门、广大农机手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从着眼全局、谋划长远、夯实基础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农机化统计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确有位置,落实上措施得力,操作上专人负责,经费上全力保证,努力实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求真务实、专业高效。 二、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12月,农业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这是开展农机化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制度要求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一要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各级统计人员要准确把握统计范围、指标体系、指标解释等,特别要理解报表制度新调整的内容,自觉维护统计指标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要规范报表填报流程。按照报表表式组织填报,加强与农垦、军队、劳改系统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沟通,主动送统计部门会审,确保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三要严格遵守报送规定。要按照乡(镇)、县、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 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

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Y果确认和处理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商务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9 【实施日期】201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促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变革,商务部、农业部决定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着力加强农产品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资源聚集、优

势互补、创新驱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产品电商在营销推广、信息集成、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农商互联”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资源向优势电商企业集聚,全面提升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立安全环保、高效便捷、规范有序、数据共享的农产品流通新渠道。(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商互联”工作,推动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培育优秀农产品供应商及电商队伍,打造以电商企业为纽带,以消费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线下产品和物流资源为基础的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探索“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进一步发挥流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肥料登记表格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公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确保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我部研究制定了《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 为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4﹞2号)部署要求,在《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方案》基础上,制定《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以指导试点省市、县开展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细化责任、措施和进度,并据此考核和验收试点工作。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一个年度的试点,村级信息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级站)在试点县实现全覆盖,村级信息员选聘培训工作全面完成,12316服务体系实现横向跨省联通、纵向延伸到乡村,实现普通农户不出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出户就可享受到便捷、经济、高效的生产生活信息服务。特别是要通过统筹“农业公益服务资源、农村社会化服务资源”两类资源,构建“政府、服务商、运营商”三位一体的推进机制,整合“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四类服务,实现信息精准到户、服务方便到村,探索建立政府“修路”、企业“跑车”、农民“取货”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示意图见附件1。 二、关于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 (一)目标 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个标准型村级信息服务站,实现农业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进村;专业型占村级站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简易型数量不限。 (二)任务 1.每个试点省市选择2个试点县整县推进,试点县要优先在物流体系相对较发达的城市郊区县、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中选择。 2.村级站统一使用“益农信息社”品牌,标牌及标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见附件2),试点省市负责制作。村级站要在全国平台(暂定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7446844.html,)统一登记注册并依托其开展各类服务及经营活动。 3.村级站建设要符合“六有”标准,有条件的村级站可自行配备大屏幕、IPTV机顶盒等设备。部拨试点经费不能用于设备购置。 4.村级站按照提供服务内容范围分为标准型、简易型和专业型。标准型(下称标准站)要提供农业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四类服务;简易型主要提供便民服务和电子商务,可在自然村或村民聚集区建立;专业型主要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由带头人围绕生产经营活动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5.标准站要确保公益服务落地,商业服务搞活。提供四类服务:一是农业公益服务。利用12316短彩信等渠道精准推送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政策法规、村务公开、就业等公益服务信息及现场咨询;协助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土地流转、农业综合执法等业务。二是便民服务。开展水电气、通信、金融、保险、票务、医疗挂号、惠农补贴查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三是电子商务。

农业部肥料登记 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内产品)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 (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 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 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6、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 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办财函[2010]7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农办财函〔2010〕71号) 财政部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农[2010]158号)要求,现将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垦区粮食生产情况 “十一五”期间,垦区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大现代农机装备力度,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和全方位标准化作业,确保了粮食总产连年迈上新台阶。五年间,垦区粮食种植面积分别为3511万亩、3591万亩、3749万亩、3969万亩,4202万亩;粮食累计产量

1453.4亿斤,分别为226.4亿斤、249.3亿斤、284.1亿斤、330亿斤、363.6亿斤;粮食累计商品量1310亿斤,分别为200亿斤、225亿斤、255亿斤、300亿斤、330亿斤。黑龙江垦区以占全省1/5的耕地,实现粮食总产、商品量分别占全省的1/3和1/2,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共拨付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15716万元,其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1336万元(附表1),产油大县奖励资金4380万元(附表2)。重点安排41个产粮(油)大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产粮大场14个,产油大场27个。三、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要求,2010年中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00年06月23日 【所属类别】全国种植业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款修改为:“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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