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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80分保底复习资料

合同法书本题目后面汇总

一、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

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

1、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

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1、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1、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1、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1、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1、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1、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1、商业广告是要约(╳)。

1、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消要约(╳)。

1、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1、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

1、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如果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对受要约人所作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表示了不同意,此项承诺同样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以行为作出承诺,不包括单纯的沉默或不行为(√)。

1、仅凭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新的要约(╳)。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招标是要约,是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

1、投标其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报价(╳)。

1、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包括标底,公布于众(╳)。

1、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一般即无须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

1、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竞买就是承诺(╳)。

1、拍定以后,拍卖程序即告完成,买受人和拍卖人无须再签署成交确认书(╳)。

1、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只要对其没有利,即可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

1、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不能理解为默示承诺(╳)。

1、由于标准条款和格式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且不公平,未经法律特别规定,不许使用(╳)。

1、当事人可以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合同提供者的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的主要权利(╳)。

1、对定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应作有利于其提供者的解释(╳)。

1、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合同即无效(╳)。

1、价款或酬金被称之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1、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由于这是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责任,所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问题,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

1、“你结婚那天我送你一枚戒指”。这是附期限的合同(╳)。

1、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1、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1、无效合同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1、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1、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所享有的撤销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代位权人(╳)。

1、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1、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1、实际履行是合同不履行的一种救济(√)。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

1、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1、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

1、合同的标的本身被认为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故其应为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一般认为变更标的才是合同的真正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

1、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以,单方变更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变更后,原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亦要失去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的变更,所以,只有债的三要素中全部要素发生变更,才被认为是合同的变更(╳)。

1、合同债权的转让一定要通过订立合同才能进行,法院的判决、行政行为以及继承、赠与等,都不能使债权得以转移(╳)。

1、即使债权人让予的债权无效或不存在,让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人同样可以将其转让(╳)。

1、债权的让与只要求有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合意,不以通知债务人或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所以,债权让与即使让与人或受让人均没有通知债务人,也对其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1、如果仅仅是由于让予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怠于交付义务,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自己的权利而造成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让予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1、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1、合同义务的转让其实并非仅仅是债务主体的变更(╳)。

1、如果债务转移是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就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当事人一方不必经对方同意,就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企业合并以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履行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也都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的义务(√)。

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1、抵消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1、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便终止(╳)。

1、因侵权而引起的债不得抵消(√)。

1、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

1、合同权利义务团主体变更而终止(╳)。

1、保证债务免除后,主债务也消失(╳)。

1、清偿费用应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1、合同的解除必须履行通知手续(√)。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一种履约方式(╳)。

1、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合同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时,采取的其他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1、赔偿损失仅仅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对方侵权后,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一种民事权利(╳)。

1、部分违约是指部分无效合同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有效部分规定的义务,因为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尚有部分义务是无法履行的(╳)。

1、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的财政能力不能适应履约的需要,被迫放弃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1、违约补救就是指当事人采用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

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一丝不苟地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1、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指当事人承认自己违反了合同的一种道歉行为(╳)。

1、法律管辖竟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1、涉外合同是指该合同至少有一个是境外的主体的合同(╳)。

1、涉外合同的争议仅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理解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做出一定的表述(╳)。

1、按照合同文字含义,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文字的真实意思解释其在合同中的意义(√)。

1、按照交易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与其他交易对手交易的通常做法解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1、在原《经济合同法》中,建筑工程合同叫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承揽人可以要求重作(╳)。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我国法律允许分包,但不允许转包(√)。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建设工程蜂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

1、从事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1、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1、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承运人不得拒绝(╳)。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注意事项(√)。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1、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

订立技术合同(√)。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

1、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1、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1、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保管人仅向寄存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所以任何第三人向保管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均不能交付保管物(╳)。

1、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

1、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1、仓储合同可以是无偿的,所以在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合同(╳)。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不一定非要给付仓单(╳)。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以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事,即使在委托人已明确指示的情况下(╳)。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1、除约定报酬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1、居问人没有促成合同签订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二、选择: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1、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出版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委任合同是(双务合同)(持续性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借用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赠与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买卖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

1、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成立)

1、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合伙合同)

1、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

1、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一致)。

1、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1、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已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

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此合同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1、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定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订的条款均表示同意,于是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接受所送货物,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同的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可以表明其愿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经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1、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织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说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诸法院(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是要约邀请)(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保护)。

1、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可是,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收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

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

1、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1、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应当认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要约可撤销)(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显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实业公司欲委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工作。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洽谈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都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前期开支,否则策划工作无法进行,所以没有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一个月后,广告公司因业务较少,又感到可以考虑接受实业公司的项目,于是与实业公司联系此事宜,但实业公司告知乙广告公司,该项目已经委托其他广告公司承担。广告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既然与自己已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且事隔时间又不长,在不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转交他人承担,破坏了双方已经协商的内容。故诉请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应当认为(广告公司以无预付款就不能进行策划工作为由,不同意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实业公司所提出的要约的拒绝)(从广告公司的拒绝行为产生起,实业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即告失效,实业公司也就不再受其要约的拘束)。

1、甲贸易货栈经与他人联系,于9月份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购铜合同书。合同书上写明:需方须在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电汇来,其余货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如果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甲贸易货栈填写完毕后,即把这一合同书通过他人交给乙蓄电池厂。乙蓄电池厂收到合同书后,除填上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期栏内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并在合同书上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11月9日,乙蓄电池厂信汇了货款给甲贸易货栈。以后双方因供货退款等问题发生争议。甲贸易货栈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形成纠纷。为解决此纠纷,乙蓄电池厂遂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甲贸易货栈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甲贸易货栈则辩称:我方在合同书上写明“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收到,此合同无效”,原告直到11月9日才汇付货款。此时我方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当然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我方收到的货款由于已被占用,只能在以后慢慢偿还。本案应当认为(贸易货栈寄给某蓄电池厂的填写好的合同书是一个要约)(贸易货栈的要约中规定了“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而蓄电池则在合同有效期一栏中填上“自11月8日”开始生效。故可见,本合同由于承诺与要约在期限的规定上不相同,亦即未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不生效力,终止履行)。

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本案应当认为(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缔约责任)。

1、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乙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厂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甲公司的。而甲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丙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乙纺织厂的电报。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案应当认为(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这样承诺即应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合同当然应有效成立,甲公司亦应负违约责任)。

1、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

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张某13岁,被称之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该协议(有效)。

1、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

1、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若三年内不结婚,则赠与你一万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是(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1、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

1、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

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1、合同的履行原则为(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1、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恶意无偿行为)(善意无偿行为)(恶意有偿行为)。

1、仅属于双务合同效力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下列哪些情形,可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通知)(协助)(保密)。

1、下列有关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按交付时价格计算)(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法)(逾期交付的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法)。

1、下列情形,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基于身分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损害救济权)(禁止扣押的权力)。

1、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

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1、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惟一条件。

1、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1、合同的变更(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1、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1、下列哪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1、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下列哪种情况司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1、下列情况中,发生混同并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有合同债务关系的甲乙企业合并)。

1、免除的性质为(单方行为)(处分行为)(非要式行为)。

1、下列情况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延迟)(不完全履行)。

1、解除权因下列原因消失(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利行使期限的,约定期限届满)(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双方催告后该权利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1、对于合同的解除的溯及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对于持续性合同有溯及力)(对于一时性合同有溯及力)。

1、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1、下列有关清偿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承担)。

1、下列情形,可以提存的是(无法确定谁是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当事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债务的)。

1、对于法定抵消,说法正确的是(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只须主动债权到期)。

1、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法律责任。

1、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定金或者违约金只能适用一个)。

1、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高低的,可以(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1、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揽合同成立后的定作人(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的监督检查)(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无约定时,不必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

1、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1、发包人(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

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1、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应当(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承运人)(托运危险品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的标志,而且要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1、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当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1、货运合同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运输合同)(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各自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对托运人或旅客赔偿后,可以按照各承运人的约定向有关责任者追偿)(收到托运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方式)(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方式)(分期支付方式)(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1、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制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1、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合同)(技术预测合同)(专题技术调查合同)(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1、保管合同中当保管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损毁、灭失时(如果是有偿合同保管人照价赔偿)(如果是无偿合同,保管人有重大过失才负责赔偿)。

1、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是(保管人明知仓单持有人不是合法取得仓单的,不得返还保管物)(寄存人寄存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同等种类、数量的货币)(寄存人寄存除货币外的种类物,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可以返还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交第三人保管)(自己使用保管物)(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使用)。

1、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人(在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没有说明时,可以拒收仓储物)(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当交付仓单)(发现仓储物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1、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说明)(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储存期限届满,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可以不经委托人的同意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由委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1、有偿的委托合同与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责任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有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因故意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1、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无约定时所节省的价金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对价格有特殊指示的,行纪人不得高于此价格卖出或者买入)。

1、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可以取得报酬,如果(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如无相反约定,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同自愿原则)

1、《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上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称合同的(普通条款)。

1、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1、甲对乙享有100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2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实现对丁的250万元债权,那么甲(不得行使撤销权)。

1、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将该车卖给了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效力未定)。

1、某食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某运输公司运送价值50万元的食品到某地。某运输公司委托一个体运输户李某代运。途中因下大雨路滑翻车,致三分之一食品损失,那么应由(某运输公司赔偿)赔偿某食品公司的损失。

1、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赠与乙—幅书法作品)

1、张某将房屋一间出租给李某居住。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适逢台风灾害,致租房全部倒塌,损失2万元。由于房屋倒塌,压坏李某的家具、家电等损失2万元。因索赔发生纠纷,对此处现办法是(双方均无赔偿责任)。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担人)交付标的物。

1、某市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立交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规定,此建设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于是,就该工程与光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此监理合同的当事人为(某市市政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1、某甲将家用电器交乙寄卖商行出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乙寄卖商行已经售出部分家用电器,某甲逾期不支付报酬的,乙寄卖商行可留置其余家用电器)。

1、下列关于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因居问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而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1、甲公司将一批易挥发化工原料交乙仓库保管,未对该原料的挥发性作出说明。乙仓库将该批化工原料与丙公司委托其保管的食品装在同一仓库,化工原料挥发污染了食品,丙公司的损失(应要求乙仓库赔偿)。

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玉米良种1000公斤,丙又委托乙推销玉米良种1000公斤,乙以丙的名义将1000公斤玉米良种销给丁,又以甲的名义从丁处买来该批玉米良种。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甲、丙合同因双方代理而无效)。

1、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1、甲出国旅游,乙委托购买一台数码相机。甲回国时为乙购得数码相机一台,价值9000元人民币。甲送相机去乙家,乙的儿子丙告知甲,乙因为车祸不幸去世,所以相机请甲自己处理。甲称因自己并不知道乙死亡的消息,而且自己已有一台同样的相机,因此请丙收下该相机,并支付价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事的正确判断为(甲

与乙的委托合同因为乙的死亡而终止,甲无权要求丙收下该相机,并支付价款)。’

1、下列有关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进解除委托合同)。

1、下列有关费用负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由该合同的当事入平均负担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可以适用留置方式担保的合同有(行纪合同)。

1、下列有关合同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有(结婚协议)(收养协议)(离婚协议)(委托监护协议)。

1、甲公司与乙门市部签订化肥买卖合同一份,规定甲向乙预付货款15万元,乙向甲提供化肥50吨。乙在收到甲的预付款后无货可供,甲要求乙退回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杳明,乙由丙农资公司设立,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据此,该合同的主体应该为(一方为甲公司,另一方为乙门市部及丙公司)(若乙门市部已经取得丙公司的授权该合同主体为甲公司与丙公司)。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当事人享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1、王某与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1、甲雇乙为自己提供家政服务,雇州期为1年。1年期满后,乙仍然留在甲家用从事服务,甲仍然按照约定向乙支付工钱。甲和乙之间后来的关系为(行为形式的雇佣合同关系)(沉默形式的雇佣合同关系)。

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格式合同的是(某企业债券)(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1、赵某答应在该年年终将30万元借给白某,用以资助白某为其产品拍摄一部影视广告。为此,白某与某影视摄制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年终来临,赵某反悔,拒绝借钱给白某,使白某无力履行他与影视摄制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并为此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此,白某要求赵某予以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赵某对白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北京的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1、李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债款,以免遭受违罚金,遂向高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1万元,借期1年。高某允诺,双方就此约定1年后李某无力还款,高某诉至法院,李反诉该借款合同因高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借款利率系李某主动提出,不能认定高某乘人之危)(30%的年利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3倍,不属显失公平,该合同有效)。

1、下列哪些合同需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生效?(股票质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1、甲于1997年10月1日因情况紧急与乙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甲有权通知乙撤销合同)(如果甲在1999年9月30日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撤销)(该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物)。

1、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中的哪些条款会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合同约定的风险转移条款)。

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与乙居住。这一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已成立,但未生效)(是期限的合同)。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抗辩权)(专属于原合同一方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仍然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保留)。

1、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1、下列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是(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某养渔场和某饲料场签订鲜鱼合同一份,约定由养渔场向饲料场提供鲜鱼500公斤,价格每公斤1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饲料场向养渔场提供饲料1000公斤,价格每公斤3元。双方债务都届履行期时,养渔场向饲料场提出,自己不向饲料场交付500公斤鲜鱼,同时,也不再要求饲料场向自己交付1000公斤饲料,双方债务相互抵消,但饲料场不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案可选择的处理方法是(养渔场可以通知饲料场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消)(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消)。

1、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应当符合的条件有(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须经法定程序)。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不成立,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欺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有(融资租赁合同)。

1、下列有关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是(互易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合同主体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甲和乙是好朋友。甲约乙一同去庐山旅游,乙欣然答应,约定在机场见面。不料出发当日,乙临时有急事来不及通知甲而使甲也未能成行。甲很恼怒,告到法院,要求乙赔偿因失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据此,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交付一笔运输费用,由乙将货物从A市运输到B市并交给丙公司,对此合同的性质,正确的表述有(此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1、某食品加工厂在外地购得20吨新鲜羊肉,急需运回厂里加工。5月10日,食品加工厂与某车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火车站于次日将这批羊肉用快车发运,四天内运到目的地。第二天,因车站计划不周,未能调到快车,遂改用慢车发运。5月15日凌晨,火车遇铁路塌方,耽搁3日。最后,这批羊肉在5月18日才运到目的地。但此时,羊肉已开始腐烂。食品加工厂请求火车站赔偿,车站以铁路塌方系不可抗力而拒绝。此案,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车站承担)。

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3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1万元。现甲不履行合同,造成乙的损失

2.8万元。乙起诉法院,法院应判令甲向乙支付(3万元)。

1、甲、乙签订—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幅名画以l万元价格出让给乙,履行期限为1999年12月1日。1999年10月2日,甲又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价款并取走字画,对于甲、乙的合同来说,甲后来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因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1、当事人一方违约依合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另一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该违约金责任必须是就迟延履行而约定的)。

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让某物品,但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现甲向乙提供的物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违约责任。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质。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大小、主次、轻重分担责任)。

1、个体户吴某与某小学达成初步协议,吴某自愿向该校捐款100万元,将现有校舍改建为楼房,资金6月底到位,并要求学校在此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但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合同。 6月初,学校将旧校拆除,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吴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资金。学校诉渚法院,要求吴某承担拆除校舍和贷款利息损失。吴某以合同未成立而拒绝。法院应(依据违约责任,责令吴某赔偿学校损失)。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当事人—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应由胡某承担)。

1、王某为购买房子,向好朋友张某借款8万。双方就此合同的有关事项向杨选律师请教,杨律师的答复中正确的

有(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利率)。

1、李力向某银行借款10万,用于开发新产品,双方约定款期限为两年半,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应该为(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期限1年,年利息为1% 。甲预先扣下利息1000元,向乙实际给付借款99000元。1年期满后,乙应该返还甲(99990)。

1、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

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以采取以下何种方式处理?(允许延期履行合同)(允许部分履行合同)(全部免除履行合同)(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上海某工厂一向广州某公司购买—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1、买卖合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买方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情况下,该合同的价格如何执行(逾期提货,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恶化的)(严重丧火商业信誉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的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1、下列有关债务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正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1、下列有关中止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有(—方暂时中止履行必须有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一方在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甲与画家乙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歆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现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等,可采取下列

规则处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当事入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依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赔偿损失)(定金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1、在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合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火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或者退货)(修理或者减少价款)违约责任。

1、对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解,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仅仅用于限制可得利益的计算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下列情形中(受害方停止履行,以减轻费用的支出)(买方拒绝收货后,卖方对货物妥善保管)属于“适当措施”。

1、在下列情形中,(甲答应将祖传字画卖给乙,后字画被盗,仍然请乙从外地来磋商购买字画事宜,给乙造成损失)(甲答应可以将某些物品卖给乙,在乙前来洽谈之前已将货物售出,但未及时通知乙,致使乙徒劳往返)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1、甲因开个体饭店资金紧张,向乙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8% ,借期10个月,双方签订书画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要求还款,甲以乙经常在该饭店吃饭,从未付款。乙转而向丙要求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丙有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20.四海公司因生产急需,向城乡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据此,城乡信用社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100万元)(有权要求四海公司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在四海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时,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完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

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旅客李某凭取物脾去事密码箱,发现巳被他人领走,李某很生气,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服装厂随即派人携带服装样品5件到甲市,称衣料系尼龙哔叽。综合商店经试穿,亦认为系尼龙哔叽。双方于同年7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综合商店向服装厂购买尼龙哔叽制成的男、女式西裤,女西服套装及童裤共1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由服装厂分三批发运;综合商店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综合商店在货到7天内汇款50%,15天内将货款汇完。合同未规定违约金。同年8月8日,服装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第一批货男、女裤1350条发至甲市。综合商店提货,按封样验收,数量、质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提出裤料不是尼龙哔叽,纷纷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综合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裤料是漆纸综合商店于8月26日正式通知服装厂,要求退货及停发第二、第三批服装。服装厂即派人来甲市协商。在协商中,综合商店认为,服装厂将涤纶服装当作尼龙哔叽服装出售,是欺诈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种类的条款,主张退货;如不退货每条裤应降价1.5元至2元,其余末发来的服装终止履行。服装厂表明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的,况且合同中规定了按样品验收,所以服装与样品相符,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退货;对自己发来的服装愿意每件由原价11.5元降至11元;未发的服装同意终止履行。协商末成,因而涉讼。服装厂诉至甲市人民法院,要求综合商店继续履行原合同,综合商店辩称:原合同存在欺诈因素,故不应履行。法院邀请甲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签订合同时封存的样品和发来的裤料进行鉴定,证实样品和发来的服装均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纤维。又查明:服装厂确系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衣料,有以货票为证。甲市服装厂经常外出的营业人员也证实,在乙县普遍将涤纶哔叽称为尼龙哔叽。纺织纤维检验所技术人员说明涤纶与尼龙同属化学纤维,各有特色,涤纶质地比较柔软,更受群众欢迎。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

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受雇佣于A市某建筑公司,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双方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某甲表示同意,后某甲在工地施工时,不小心被楼顶掉落的横木砸伤,造成轻微脑振荡,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建筑公司不承担5800元医疗费用,因为劳动合同中早就预先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如今出了事情,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规定,这些承包组独立核算,每年向红桥商场交纳一笔承包费,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1996年12月该商场服装组以红桥商场的名义与利顿服装厂签订1份购买10万件服装的分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提货,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服装组派人到该服装厂提货,货车在提货后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烧毁,红桥承包组因此不交付货款,利顿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布购销合同,约定织布厂备齐货后先发货,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内付款,织布厂备好货后,获知服装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有多次的违约事实,故要求服装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发货。服装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向织布厂主张希望按照合同的约定先行发货。织布厂拒不发货。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案例八: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公司日产A牌电视机3000台,电视机单价2400元,总货款72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5年5月5日,交货地点为贸易公司仓库;新联公司应付定金216万元,货到后验收,付款提货。合同签订后,新联公司于当年3月16日开出支票,付给贸易公司定金50万元。由于定金未全部付清,贸易公司经办人只开了一张临时收据,写明当其余定

金交清后,一并开出正式收据。尔后,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于1995年3月29日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其业务科长在来函上批示: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后主办人员将此批示内容告知新联公司。双方未再次就此进行协商。5月2日,贸易公司电告新联公司“货将到”。但新联公司没有前往办理提货手续。5月5日,贸易公司再次电告新联公司,3000台电视机已到货,要求其前来提货。而新联公司则称;本公司已经与贵公司同意电视机数量由原来3000台减至1000台,因此,只同意提1000台,其余由贸易公司自行处理。5月25日,贸易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联公司,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九: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立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百货商场定付羽绒服的订货时间和原料等方面发生了冲突。第一服装厂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和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合同于自己不利,便予以拒绝。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情况,但百货商场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的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百货商场做为债权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十: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合同约定,石宇公司把它的一个采石场交由开达公司经营;开达公司负责每年按低于市价的约定低价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50万吨,剩余的石料开达公司即可以自行销售。开达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于1996年10月将采石场的经营权再将转让给玉龙公司,在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的合约中,约定由玉龙公司经营采石场,并负责每年向石宇公司按原约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玉龙公司同时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石料。但这一合约并没有征得石宇公司的书面同意。此后,玉龙公司开始经营采石场,并开始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做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本该开

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尹当时付清了货款,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是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该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该店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存公证。同时因为一时找不到货物提存机关又因为药品的有效期问题,不能积压该货物。该厂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该产品,将提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以某县医药店商店的名义存入当地银行。存入银行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的提货时间只是20天以后,而未规定多长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的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又称药品如果过期,属尹某责任;但变卖是第三制药厂责任。因为尹某已经支付了价金。并且尹某还说,其另外与他人签订转让该货物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发生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制药厂发货。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为此,第三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十二: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菜花30吨,每吨单价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4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西兰菜花,农场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巨备运给甲公司的西兰菜花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西兰菜花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仓同的冬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遵守合同。请问: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适当? 2、甲公司能否答应某农场的要求解除合同? 3、某农场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5.甲公司能否要求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如果甲公司提出这个请求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6.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是适当要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不能答应某农场解除合同的要求。 3、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因为农场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某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第107条。 5、甲公司能要求某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该未履行部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方面的证据。 6、西兰菜花属于农副产品,应当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因此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只是说明按原合同的价款条件供货,农场接受不了,不能说明农场无法供货。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合同中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按照原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的法定违约金为无效,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的5-25%的违约金,如果甲公司尚有损失违约金尚不足弥补损失的,农场还要赔偿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损失不赔偿,这时只需支付违约金了。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农场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因为农场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不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

案例十三:乙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三天内上门安装电脑服务,但是没有具体约定该服务的内容。甲公司购进电脑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上门提供安装服务,乙公司在电话里询问甲公司需要提供具体的服务,甲公司答称有一部分硬件需要帮助安装,有一部分电脑中预装的软件不能正常工作。乙公司称对硬件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无偿上门服务,但是对软件调试则要收费,甲公司表示异议,认为在合同中没

有规定对软件的调试要收费,在合同中规定的上门服务应当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但是乙公司称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对软件调试不收费,所以,当客户要求上门服务调试软件的,要收取适当的费用。请问:1.甲公司的请求有

没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 3.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格式合同?你如何看待产品说明书

的法律地位? 4.对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哪些条款的规定对和同进行解释?

答:1、甲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无法律依据。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保合同,当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从属于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 4、根据合同

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称

合式合同。本案中电脑生产企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就是电脑买卖合同的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乙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现对“服务”有两种解释,甲公司主张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且均不收费。而乙公司主张软件服务要收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一方的解释。即应该无偿提供软件安装服务。乙公司应按产品说明书承诺无偿向甲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案例十四: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某服装公司提供男女西式服装各100套,每套120元,由买方自己提货。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提货时间为某年8月12日。合同订立后,业务员在汇报时没有得到经理的同意,经理要求电报解除合同。但业务员一直没有办理,后来,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出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就加紧生产,并于8月5日生产完毕。8

月6日,服装公司电话要求提货,但百货公司经理认为,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就没有提货。8月13日,服装公司

仓库由于雷击起火,烧毁服装许多,经抢救,给百货公司的西服还剩下140套,服装公司要求提货,并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百货公司不同意支付全部货款,认为服装是在服装公司仓库烧毁的,损失应当由服装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员凭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什么代理?为什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表示追认?为什么?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什么?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业务员售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因为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此合同已成立因欠缺主体资格,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百货公司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见表示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以及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供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加紧生产,则表明服装公司与百货公司订合同是善意的,即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追认。民

法通则第66条:“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百货公司经理知道

了业务员以本人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服装合同,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即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经理同意了业务员代理行为。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示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

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5、服装被雷

击造成损失应当由百货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约定交货的时间为某年8月12日。但买受

人百货公司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提货,货物于8月13日因不可抗力雷击造成部分货物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月节前夕,供电局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月20日,食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月21日,其他一些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厂一直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

案例十六: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每年支付20万元,并连续支付了两年。第三年春节后,杨某不幸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刚还有许多欠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案例十七: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为什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

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十八: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十九: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DVD生产线。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

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案例二十: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酬金18000元。根据胜捷公司的计算,佰斯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足额原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天耒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料。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4个窗架价值2000元。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案例二十一:2000年4月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高斯厂按四方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服装,共计500件,价款为12000元。合同还规定由高斯厂办理交由迅达运输公司托运加工服装的手续,运费由四方公司支付,并且合同中写明:“发货日期:2000年4月28日发出。交货地点;四方公司。”同年4月28日,高斯厂办妥了托运手续,货物发出并电告四方公司。迅达运输公司的车行至半路,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致使汽车滞留。5月2日,服装运到。四方公司电话通知高斯厂,由于高斯厂没有及时将所定作的服装运到,致使四方公司不能按时向协作单位供货,已造成损失20000元,高斯厂逾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高斯厂认为,自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

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案例二十二:2000年8月16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8月28日,京都贸易中心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1 500元,广州火车站承运,运期为6天,预计9月3日到北京火车站。因中途耽搁,货物延期10天,于9月1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这时中秋节已过月饼需求量骤减,京都贸易中心不得不大幅度削价出售,直至每块0.5元,即使如此,尚有部分月饼销不出去。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58 000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你认为承运人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负有责任,应赔偿京都贸易中心的哪些损失?

答: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9月3日,结果货物延期10天,在中秋节之后的9月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投标2.附条件合同3.代位权4.违约责任5.买卖合同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由当事入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B.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生效前 C.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成立之前 D.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既未成立亦未生效之前 6.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A.合同B.侵权 C.欺诈D.不正当竞争 7.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1年 B.5年 C.10年 D.20年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研究开发人所有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D.国家所有 10.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可以是书面的B.可以是口头的 C.必须是书面的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3.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法本合同法复习资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法本合同法复习资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到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8甲邀请已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G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已鱼塘 3、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A、发信主义 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 D、以上答案都不对 4、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G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5、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何时开始计算(B) A、5月1日,4 月11日 B 、5月8日,4 月11日 G 5月9日,4 月11日 D 、5月10日,4 月11日 6、甲商店急需电扇,即向乙厂发函,称:我店愿近贵公司电扇,单价27元每台,货到付款。第二天乙厂即向甲商店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商店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8乙厂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调整的方式发出 G乙厂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时承诺生效 以乙厂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承诺生效 7、、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 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议一致并签字备忘录时成立 8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G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以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8、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 9、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 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已被判刑。下列那一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以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10、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11、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其效力为() A、有效 B、效力待定 C、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D、无效1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什么权利()

合同法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 一、选择题: 1.商场对其出卖的商品实行“三包”,甲从该店购得一录音机,甲在保证期内发现录音机出现故障,甲与商场之间发生()。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劳务之债 2.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3.甲厂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现甲厂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称为()。 A.债的解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免除

4.债权人甲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将其对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但并未将该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债务人乙。乙在履行期限内向甲履行债务的,该履行()。 A.无效 B.有效 C.甲不得接受 D.甲应告知乙向受让第三人履行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有权()。 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B.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C.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D.向债权人、债务人要求偿还 6.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A.应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B.应向该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C.应向债务人、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D.因其同意由第三人履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7.债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以下地点履行()。 A.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B.接受给

付一方的所在地 C.债权人指定的地点 D.债务人决定的地点 8.根据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9.双务合同都是()。 A.无偿合同 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 10.甲乙间相互作出以下行为:(1)甲给乙去函,指出本厂生产的电扇为国家名牌,现有存货,可以出让;(2)乙回函询问价格,并表示愿买1000台;(3)甲回复,价格为300元,仅有500台。上列行为中()。 A.(1)为要约 B.(2)为要约 C.(3)为要约 D.(4)

合同法经典案例试题

试题 一、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3题。 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 4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 内的任何人披露。 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3.天利公司将李某在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 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决绝而将 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 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 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4题。 1.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度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3.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诉讼。

合同法复习材料(全部)

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 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 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 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 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 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 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 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 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 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 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 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 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 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 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 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 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 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 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 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 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 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 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 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 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 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 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 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 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 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 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 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 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 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 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 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 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 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 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 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 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 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 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 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 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 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 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 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 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 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 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 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 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 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 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 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 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 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 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 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 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 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 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 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 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 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 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 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 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 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 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 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 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 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 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 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 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 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合同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综合练习题(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C)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6个月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4年 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B)。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互易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旅游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技术咨询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多式联运合同 3.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现急需某品牌和型号的彩电40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将派人前来联系。”该函件属于(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要约邀请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反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承诺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5%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30% 5.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6.甲有一古画,先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觉得乙出价不高,又与丙就同

合同法案例练习题

1、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7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已经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试问: (1)在此案例中得几个文件从合同法得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得合同关系,为什么? 2、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7年3月,高某得弟弟由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由于资金不够所以打算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高某想到现在跑运输很赚钱,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得弟弟提供了担保,并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得合同专用章。但是高某的弟弟在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得贷款。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从该外贸公司的账上划走了相当于贷款得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以没有授权为理由要求银行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1)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某得行为会带来什么样得法律后果。 3、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星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支行向星海公司提供为期3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2年5月11日。为担保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星海公司提供其一辆小货车(估价为10万元)进行质押。合同签订后,某支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星海公司以可能影响业务和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将小货车交由某支行保管。 2002年6月20日,由于星海未能按期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日期延至2002年7月20日。但星海公司到期仍未归还任何款项。此后,某支行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顾及此事。此间,星海公司于2003年5月将小货车卖给了东方运输公司。 2004年6月在清欠中某支行发现此笔欠款。经催款未果,某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星海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定星海公司与东方运输公司转让小货车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其行使质权,以小货车用于清欠; 问: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1999年3月7日,甲公司刚刚购进一批机器,但是由于厂房扩建,没有地方安置,遂将其交给乙公司保管,双方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为1个月,并约定了保管费用。4月7日,甲公司由于厂房扩建急需资金,所以没有缴纳保管费,乙公司遂将该货物留置,并通知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由于没有得到甲公司

电大合同法期末机考题

单选题 A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 财产交付时 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自()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保管物交付 C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B.非格式条款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A.首次 承揽合同成立后,()。D.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人负责。 B. 承揽人对第三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 识产权()。 B. 不属于买受人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要的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A. 5 年 D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 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c. 协商一致 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 单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 约金数额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A. 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对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销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依法行使。 A. 人民法院 对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在相对人恶意时()。A.法人可主张其无效,但应负举证责任 F 房屋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一般期限为(D. 3 个月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 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 (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 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

合同法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 一、选择题: 1.商场对其出卖的商品实行“三包”,甲从该店购得一录音机,甲在保证期内发现录音机出现故障,甲与商场之间发生()。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D.劳务之债 2.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 A.债权人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D.第三人3.甲厂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现甲厂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称为()。 A.债的解除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D.债的免除 4.债权人甲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将其对

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但并未将该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债务人乙。乙在履行期限内向甲履行债务的,该履行()。 A.无效B.有效C.甲不得接受D.甲应告知乙向受让第三人履行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有权()。 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B.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C.向债权人请求返还D.向债权人、债务人要求偿还 6.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A.应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B.应向该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C.应向债务人、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D.因其同意由第三人履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7.债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以下地点履行()。 A.给付一方的所在地B.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C.债权人指定的地点D.债务人决定的

地点 8.根据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9.双务合同都是()。 A.无偿合同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D.有偿合同10.甲乙间相互作出以下行为:(1)甲给乙去函,指出本厂生产的电扇为国家名牌,现有存货,可以出让;(2)乙回函询问价格,并表示愿买1000台;(3)甲回复,价格为300元,仅有500台。上列行为中()。 A.(1)为要约B.(2)为要约 C.(3)为要约D.(4)为要约 11.书面合同未写明签订地点的,合同的签订地为()。 A.甲方所在地B.乙方所在地 C.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D.上述地点都不是,由

最全最新合同法综合案例考试必备

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1

经济法笔记-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内涵 1. (二)合同分类 1.有名/无名合同 1)有名:法律规定一定名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无名:只能适用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1)双务:一方权利即为另一方义务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1)无偿合同:一般债务人承担责任较轻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即成立 2)实践合同:双方同意+交付标的物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1)是否应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1)主合同独立存在 2)从合同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Eg. 担保合同) (三)合同法概述 1.合同法:1993年通过,1999年施行 二、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资格 1.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一般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行为也不代表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的特殊情况 1)可独立签只接受利益而无义务的合同 2)可签订日常生活中的格式、事实合同(自动售货机、公交车) 3)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 4)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合同 3.法人 1)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无效 4.法人分支机构 1)得到法人书面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1.要约 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A.双方必须有缔约能力 B.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C.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一般即为特定的人)作出

D.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B.根本区别: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 4)生效时间 A.口头要约:一经对方了解,要约即生效 B.书面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若有指定系统,须以进入该系统时间为准 5)要约撤回/撤销/失效 A.撤回:要约发出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撤回要约早于或等于要约到达时间 B.撤销 ●要约生效后,受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例外 I.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II.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 准备工作 C.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Eg. 价格、质量标准) 2.承诺 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具备条件 A.承诺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B.承诺内容与要约一致(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不反对,也可以) C.合理期限内作出 D.以通知或其他方式作出 3)承诺效力 A.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B.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也可以 4)承诺期限 A.信件:信件载明日期→投递邮戳日期 B.电报:交发之日 C.电话/传真:要约到达之日 D.未约定承诺期限 ●对话方式:应即时承诺 ●非对话:合理期限(双方寄发时间+受约人考虑期间) 5)承诺的撤回 A.与要约撤回情况一样 6)承诺迟延 A.逾期承诺:发出时就已逾期——该承诺仅构成新要约 B.传递延迟:发出时准时,但不可预计因素导致承诺迟延到达

合同法》备考复习资料

2011年自考《合同法》备考复习资料(1) 2011-7-29 17:01:51 来源:环球网校(edu24oL)频道:自学考试分享: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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