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商品车交接管理办法

商品车交接及库存车管理规范 1.目的 提高车辆完好率,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库存车辆。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整车仓库的管理。 3.2 财务部负责合格证的保管。 3.3 车辆的收发、钥匙、车辆保养手册的保管工作仅限于车辆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执行,特殊情况须报经总经理认可后执行。 4.程序 4.1 通用要求 4.1.1严格控制库存,根据车辆的生产日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库存管理原则。 4.1.2车辆管理员每天了解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运输情况,并及时了解在途车辆情况,及时与到货通知单核对。 4.1.3车辆管理员负责仓库的安全工作,车辆管理员、保安人员应在各自工作时间内负责仓库的安全防护工作。 4.2 商品车入库 4.2.1公司商品车入库 4.2.1.1车辆入库PDI 入库前,上海大众商品车承运人送到指定位置由当日接车员(车辆管理员和服务站人员)做好全车检查,必须根据《上海大众汽车售车检查卡(PDI)》的要求进行PDI检查;对商品车PDI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给予退回不接收。 4.2.1.2单据的保管 检验合格的商品车由车辆管理员填写《公司商品车入库单》,并将《整车合格证》、《上海大众汽车提货运输交接单》、《公司商品车入库单》财务保管联交财务部后,商品车入库。

4.2.1.3合格证的保管 随车合格证必须由财务部规定专人保管合格证原件。车辆管理员将合格证原件复印两份,一份交由销售部信息员留底,一份存整车仓库留底。 4.2.2经销商商品车入库 4.2.2.1其他产品经销商样车入库 需从其他经销商买入车辆进行终端销售的,由接车人(车辆管理员和服务站人员)做好全车检查,必须根据《上海大众汽车售车检查卡(PDI)》的要求进行PDI检查,车辆管理员填写《公司商品车入库单》,车辆管理员检验车辆后盖整车仓库管理章入库。 4.2.2.2二级经销商样车调回入库 公司在各二级网点的样车需调回的,必须先有总经理签字确认,手续签字不全者不得调回,如有违反处罚当事人500元/次。 4.2.3公司活动用商品车入库 公司商品车遇车展等特殊活动用车的,活动结束需要入库的,车辆管理员填写《公司商品车入库单》将车辆检验合格后入库。 4.3库存车辆管理 4.3.1车辆信息管理 车辆管理员应将检验完毕车辆的底盘号,发动机号、生产日期、到货日期、公里数、标签号,VIN号码、车型选装、颜色、输入整车系统程序仓库管理程序中,填写《公司商品车日库存表》和《公司商品车出入库明细总帐》作好商品车的库存的统计和车辆出入库登记。 4.3.2 车辆停放管理 4.3.2.1车辆管理员应对所有车辆标签化,标签按车辆到库顺序编号,标签上应标明车辆颜色、车型及车辆标签号 4.3.2.2检验合格的车辆按车型、颜色分类停放,停放整齐、出入方便。做好合格的商品车的储存、停放、卫生、管理,商品车要求漆面干净,内部清洁,摆放整齐,电瓶电量良好等。商品车停放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区域内,车辆与车辆间要有合理的间隙,仓库内禁止存放任何有可能对商品车造成损伤的物体,对露天停放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持车辆最佳状态。 4.3.2.3对需要修复和已订的商品车做到有效隔离,并标以待检或已订的标识,摆放位置合理,避免损伤车辆。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 险条款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21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目的: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时效,提升公司服务品质和公司整体形象。二、范围:从维修车辆进场至结算出厂过程中参与工作的所有人员。三、工作内容:(一)、业务接待与派... 一、目的: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时效,提升公司服务品质和公司整体形象。 二、范围:从维修车辆进场至结算出厂过程中参与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内容: (一)、业务接待与派工流程:(参照接车派工程序文件) (二)、开始维修: 1. 做好承修车辆卫生保护,将椅座、方向盘、地毯等保护垫套安装到位后方能开始维修操作。 2. 依据《派工单》所描述内容进行维修,如发现有新增项目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后方可施工。(可通过前台与客户沟通) (三)、仓库: (四)、完工: 1. 做好承修车辆内外及本工位的卫生,特别注意因维修过程中造成的卫生问题。 2. 主修人员依据派工单的维修项目和维修合格标准进行自检。 3. 主修人员自检后由班组长进行完工检验。(视情况而定) 4. 检验完毕在派工单和《接车单》随车联上签名,及时将派工单送至仓库并在仓库的领料单描述出维修项目和工时费。(所承修车辆为最后一道工序的应将《接车单》随车联和《派工单》《材料结算单》和车锁匙一起送到前台 (五)、前台: 1、接车人员将《接车单》送至前台后应及时的将客户资料、维修项目和承修班组输入到“一般维修”栏目内。 2、整车完工后应马上进行结算,打出电脑单尽量做到不让客户等待时间不超过3分种。 3、结算完毕将客户资料入档。 编辑部职责网吧职责网点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装卸1-1装卸搬运车辆的种类及特点

§1-1 装卸搬运车辆的种类及特点 2特点 载重汽车也具有经常工作性的轮胎式运行机构,可以完成

9 二、装载机(单斗车) 是一种机动装卸车辆,装卸工具是铲斗,可用来对散货进行装载(装汽车或火车)及短距离水平运转。 从前方铲取物料后,退出料堆并转过一个角度,再从车 的前方将物料卸入货车内。工作既方便又安全,应用最为广泛。但是每次作业循环时间稍长。 全部工作装置安装在一个转盘上,从前方铲取物料,然12 后卸式单斗车 从前方铲取物料后,铲斗带着货物从驾驶室上方翻过,将物料卸入位于后方的货车内。每次作业循环时间稍短,但铲斗从驾驶室上方经过,驾驶员感到不够安全,且后方卸载影响驾驶员观察,目前应用较少。

13 由于前卸式单斗车应用最多,故以后提到的单斗车都是指前卸式单斗车。单斗车除在港口散货码头用来进散货装卸外,还可在矿山和其它工程中对矿石和沙石等进行轻度的挖掘工作,从这方面来说,单斗车又是一种工程机械。 14 三、跨运车 也称跨车,是一种高腿型机动车辆。从正面看,象一个门字形车辆,可以跨在货物上方来搬运货物。主要用于装卸搬运长件货物(如木材、钢材等)。专门用来对集装箱进行装卸、搬运和堆码工作的跨运车称为集装箱跨运车。 15四、牵引车与挂车(拖头、平板车) 17 固定平台搬运车 升降平台搬运车升降货叉搬运车 五、搬运车 是一种机动载货小车,一般只能进行货物的水平搬运。 18 集装箱正面吊集装箱跨运车 集装箱叉车 空箱堆高机 集装箱牵引车及挂车 六、集装箱装卸搬运机械

货叉及货物位于叉车前轮的前方,必须在叉车的尾部装两条支腿伸出在前面,支腿支承在很小的车轮上。支腿高度很小,连同货叉可插入托盘底部,然后再起升托盘和货物。插腿式叉车由于两个前轮很小,承载能力不火,因此,只适23 也有两条前伸的支腿,但两个前部车轮较大,支腿较高,叉取货物时支腿不插入托盘下面,而是货叉可以前移,插入托盘或货物底下,稍微起升一个高度,当货物底部超过支腿高度后,货叉带着货物缩回。这样,货物重心位于前后车轮所包括的底面积内,保证叉车运行时的稳定。

2019年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范本

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投保新增加设备的,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及新增加设备的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被保险机动车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新增加设备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购置价的80%。 被保险机动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新增加设备折旧金额=新增加设备购置价*新增加设备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赔偿处理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提车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按程序开展工作。 2 各部门、人员职责 23>.1 财务部 2.1.1 负责签发提车指令 2.1.2 负责登记商品车财务帐; 2.1.3 负责《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入库单》的签字; 2.1.4 负责商品车随车档案的保管。 2.2 提车员 2.2.1.1 公司设置专职提车员一名;

2.2.1.2 负责组织业务员到汽车厂提车; 2.2.1.3 负责在汽车厂接车时验车,核对随车档案、备件,档案准确、齐全,备件完整方能办理提车; 2.2.1.4 负责提车后驾车从汽车厂到展场全过程车辆、业务员的管理; 2.2.1.5 负责车辆到公司后填制《商品车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2.3 各业务部 2.3.1 业务员 2.3.1.1 由于所提车辆较多,提车员向各业务部经理提出申请,指派有驾驶经验的业务员协助提车,在提车的全过程接受提车员的管理; 2.3.1.2 负责提车员交付车辆的验车、核对档案,办理入库手续; 2.3.1.3 负责登记各展场商品车台帐的登记、车辆实物的保管、维护。 2.3.3业务经理 2.3.3.1 负责提车计划的提报、批准; 2.3.3.2 负责指派业务员随提车员提车; 2.3.3.3 负责商品车验收入库的监督,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入库单》签字。

2.3 保管员 2.3.1 每个业务部设置一名兼职保管员; 2.3.2 负责《商品车入库单》的签字; 2.3.3 负责登记、保管《商品车收发存台帐》; 2.3.4 负责商品车钥匙、备件的管理; 2.3.5 负责车辆档案移交财务部前的核对、保管; 2.3.6 负责将客户档案交财务部。 3 主要流程 3.1 提车流程 3.2 收车流程 3.2.1 提车员(厂家送车员)将车辆送达后,业务经理安排业务员按商品车

装卸搬运车辆作业及答案

在车辆的传动系统中,主离合器起什么作用?在使用中对它有什么要求?在设计中单片离合器和双片离合器是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 主离合器的作用有: 1 保证内燃车辆平稳起步。 2 切断动力传递,使变速器挂档和换挡工作省力,减轻换挡过程中的冲击。 3 防止传动系统过载。 4 短时间停车发动机不熄火,切断外载,保证发动机空载起步。 主离合器在使用过程中要求如下: 1 分离时主动件和从动件要彻底分离,以免造成变速器换挡困难。 2 主离合器接合时应柔和,传递的转矩增长要缓和,避免冲击和抖动。 3 离合器从动部分转动惯量要尽量小,使变速器换挡时惯性转矩小,容易达到同步,便于挂档。 4 保证散热性良好,并防止从动件因受热产生翘曲变形。 5 操纵机构各杆件,尤其是分离杠杆,要有防止运动干涉的构造措施,以保证离合器正常分离和结合。 6 操纵轻便,以减轻驾驶员的疲劳。 单片离合器的设计: 1 分离杠杆的内端有调节螺钉,以保证3个分离杠杆的内端同时与分离套筒的止推轴承接触 2 为了使离合器接合柔和,一侧摩擦片直接铆在钢盘上,另一侧摩擦片和钢盘之间装有六件波浪形弹簧片,每件弹簧片的一端以铆钉固定在钢盘上,另一端则铆接在摩擦片上。弹簧片在自由状态下为波浪形曲面,使钢板与摩擦片之间有一定间隙。 3 在离合器接合时,分离套筒被回位弹簧拉向最后方的位置,在止推轴承与分离杠杆内端的螺钉之间,留有3-4mm的间隙。 4 从动片中间是一片薄钢盘,其上开有六条均布的径向切口,可以防止钢盘受热后变形翘曲,为了散热,离合器盖的侧面有3个窗孔,能让空气循环流动,达到良好的散热。外壳上设有带防护网罩的通气孔。为了防止热量从压盘传到弹簧而使弹簧受热变软,在每个弹簧和压盘之间都装有石棉隔热垫片。 5 为避免运动干涉,分离杠杆的支点不是简单的较轴,分离杠杆的支承轴的轴径比孔径略小,并且铣出一个平面,在杠杆上孔的圆柱面和支承轴平面之间还放有一根短圆柱销,以使分离杠杆在摆动的同时可有少量上、下位移,避免运动干涉。 双片离合器的设计要求: 1 在飞轮上压入6个传动销,用螺母固紧。压盘和中间盘装在销子上可作轴向移动。 2 离合器盖用螺钉固定在销子上双片离合器必须具有专门的装置以保证各片的彻底分离,其结构型式有多种。 3 当离合器分离时,压盘被分离杠杆和联接螺栓拉向前方,而中间盘则被装在自身和飞轮之间的3个分离弹簧推开。 4 为使从动片不被压盘和中间盘压紧,在离合器盖上装有3个限位螺钉,它们穿过压盘上的孔,以限制中间盘的行程。限位螺钉是可调的。 1、画出图3-9(P71)变速器的传动简图,并写出其各档运动传递路线。 2、写出图3-14(P77)变速器的各档运动传递路线。 解、(1)图3-9传动简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 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

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营运用汽车车损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 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商品车库存管理办法

金羊集团公司商品车库存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二稿)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车库存管理,规范车辆出入库程序,保持合理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车,是指完成采购验收程序、进入销售阶段的待售车辆。 第三条为不断提高商品车库存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将适时建立、使用商品车软件管理系统。商品车软件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车进行管理和查询。 2、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车存放费分段计算,并自动生成应缴总额。 3、能够检索、查询库存商品车规模及品牌分布。 4、对商品车管理需要的其它功能。 第四条商品车仓库。根据销售经营和商品车存放需要,集团公司设立商品车仓库业务板块(以下简称仓库),隶属于。 1、仓库主要经营职责:负责对达商品车的验收和入库;负责对入库商品车的实物和账务管理;负责对库存商品车存放费的收缴和经营效果的核算;负责工作期间对库存商品车的看护和必要的维护;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2、仓库岗位设臵: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会计俩人、保管员人,共计(暂定)人。 3、仓库保安员:人,隶属于保卫科和仓库双重领导。

第五条为保持合理的商品车库存规模和结构,轿车公司及各4S店(以下简称轿车公司),应根据往年销售业绩和在对市场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车辆购销计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份。 第六条商品车入库程序 1、所采购车辆必须由轿车公司采购负责人或专职人员,根据购销合同对数量、品牌型号、价格进行审核,与采购计划一致后,进入验收手续。 2、车辆验收 ⑴根据采购计划和《到达车辆清单》,轿车公司接车负责人、仓管员,共同从数量、整车外观(尤其是油漆、灯具等易损部位)、备品附件及整套资料等方面,进行逐一验收。验收完毕后,开具《车辆入库单》,并随时转交财务(一式三联,4S店、财务、仓库各持一联)。同时,分别登记《购销存货台帐》。 ⑵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仓管员有权拒收,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或外协厂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等事宜。 2、如发现实收车数与采购清单车数不符、外观外饰破损或其它质量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同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鉴定处理,必要时拍照记录。单车不符或外观外饰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原则上不得接收,如轿车公司采购部门要求验收入库,应征得轿车公司同意(以轿车公司总经理签字为准),并在交接记录上详细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仓库部门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直接发给客户的车辆。厂家直接对客户发车的业务,凭本公司《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64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一招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 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 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 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第三 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 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被保险机 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 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

商品车库存管理制度

商品车库存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入库商品车的质量,确保商品车在物流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在便捷业务部门商品车出入库的同时,有效监管商品车的出入动向,确保车辆安全,降低库存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涉及入库商品车的停放、出入库管理,停车场所的清洁及随车资料、钥匙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整车入库至出库全过程的控制。 一、新车入库 (一)新车到店时,按照主机厂相应规定做新车检查,如实填写运输单,保存相关资料。新车涉及索赔项目时,留下相应发票联,交由索赔人员进行索赔。 (二)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颜色是否与《合格证》等资料相符。 (三)对新车进行编号,做到车辆、合格证、钥匙编码一致。 (四)库存管理员填写入库单,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五)新车按照不同车型或颜色集中停放,库管员确认入库新车摆放地点及位置。 (六)库管员填写商品车标牌上板,按主机厂要求填写库存管理看板。信息管理员需及时与库管员核对新车入库、在途信息,在入库单进行会签,并编写入库汇总表。 (七)信息员将当日入库汇总表、合格证交至财务部专管人员。 (八)发生客户退车时,库管员填写退车入库单并及时更新库存实物台账,收银员凭库管员、销售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入库单作废发票(本月开具的发票作废)及冲红发票(跨月开具的发票)。 (九)发生客户换车时,库管员填写退车的入库单,重新开具相同型号车辆的出库单,经销售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到收银室开具新车的整车发票。 二、财务人员每月末与库管员、信息员核对主机厂DMS(扣款、发车、入库、在途等)信息、入库汇总表、合格证、商品车实物,并于月中不定期抽查一到两次。

(一)员应定期检查停车场排水是否良好,只允许相关人员进入场地,防止车辆的人为损坏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二)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适当距离,前后最小距离60CM,左右最小距离80CM,合上倒车镜,在仪表板、座椅和行李箱上不允许放置具有腐蚀性、易燃性等其他对车辆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将遮阳板向上折起;清除车内的污物及潮气;摆正地毯护罩;调整好座椅、座套。 (三)将雨刮片搬离挡风玻璃;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充气;断开电瓶接线的负极(针对库存超过1个月以上的库存车);确认所有车窗及天窗关闭,拔下点火钥匙并锁车 (四)库管员每日根据DMS系统库存车辆汇总表清点库存车辆、钥匙。 (五)每日记录车辆钥匙出入登记明细,格式见附表。 (六)对储存期超过一个半月的车辆,重新移交售后服务作PDI检查。 (七)盘点方法: 1、月底财务结合DMS系统整理库存表,分入库,在途车辆等情况,以实 物核对盘点表(格式附后),与盘点表不相符的查找原因,形成盘点报告,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每台整车确保有对应的钥匙,合格证(现金车合格证在公司,融资未还款 车辆合格证在广爱公司合格证监管员处。 3、对展车借用的精品也应同时盘点,格式附后 (八)每月最后一天或是次月第一天盘点。盘点当天,财务部指定专人协同销售部进行整车盘点,对存放在非公司所属仓库的车辆,销售部应提供相关单据备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盘点: (1)车辆移库单 (2)车辆交接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