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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361

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

主题描述

我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

经一再催促,于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保,今年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像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一、一些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分析?

1、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者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工之日起(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则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举例说明:不是说工龄满10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满10年只是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还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拿出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如果劳动者同意签订的,则视为劳动者变更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导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备注:各位亲,上面这一段看明白了吗,没明白的,多看几遍,好好琢磨一下,嘿嘿)

2、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所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订立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

3、公司的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劳动关

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这样的用人单位才具有劳动用工权。所以,筹建期间的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为雇佣关系(由投资人或发起人雇佣的),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员工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如: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新公司筹备阶段品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另:建议大家可以百度一下本人于2010年10月写的一篇文章《筹建中的公司有关劳动用工问题的法律分析》,系统了解一下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

4、二倍工资的时效?

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性质来分析,并不是劳动者基于其付出劳动而直接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侵犯了劳动者权益,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一种惩罚性质的金额,故其实质上应属于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在时效方面,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特殊规定,而是适用于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确定时效的关键。通常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的次月还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还不支付的,其自身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了,故应从此日起计算时效,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计算,都规定为逐月起算,如《广东省高院、省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回到本案,该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但公司直至2012年10月30日才注册成立,故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29日,属于筹建期间,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按劳动关系来处理,从2012年10月30日起,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则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次月起)至2013年10月29日(满一年的前一日);进而分析时效问题,高管于2014年10月提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倒推1年,按月计算,2013年10月的二倍工资未超过1年的时效,应予以支持,2013年9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不再支持。

(附: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答:绝大多数地区(如浙江、上海、北京、江苏等地)的司法实务认为,这种情况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但广东地区的HR请注意,广东的司法实务对此有不一样的认识,如:《广东省高院、省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广东地区的司法精神认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终止的,而是继续用工的,属于用人单位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继续用工,就要支付二倍工资。

6、特殊人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人事总监、人事经理以及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其他人事、行政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答:绝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务认为,特殊人员具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作为企业管理者,其主要工作职责涵盖员工招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考核乃至离职整个用工管理全过程,他们理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理应比企业其他管理者更为清楚,如果他们未主动提示企业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严重失职,并可视为他们对未签劳动合同存有重大过错。无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企业均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否则,让这些人群从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中获利,有失公平正义原则,又会鼓励他们利用职权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但再一次提请广东地区的HR注意了,广东的司法实务认为,特殊人员可由其他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法律建议:

1、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答:非广东地区的,务必取得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据,具体措施,请参考HR知行者的今日打卡,俺看了一下,其措施基本可行。

广东地区的,请赶紧终止劳动关系吧,这是割肉止损了,呵呵。

2、本案应该怎么办?

答:如非广东地区的,问题不太大,毕竟属于因劳动者的过错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在广东地区的,按照上面的分析4,还要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29日的二倍工资,所以,请务必拖过2014年10月吧,等到高管于2014年11月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旦高管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于2014年10月主张过二倍工资的权利了,当然,单位也别承认高管主张过权利了,则高管的全部二倍工资请求均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3、有广东地区的HR问,冼律师,能不能讲点干货啊,比如:某高管就是不想签订劳动合同,但老板又非要用这人,有什么办法能规避法律风险呢?又比如:现在是用工荒,为了不耽误生产,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也愿意用工,又如何规避二倍工资的风险啊?

答:能啊。(这样算回答这个问题了吗,哈哈)

---看一下广东地区的HR到底有多少个,如回复超过一定数量的,则在评论中倒点干货出来,呵呵。

离职补偿协议书2篇

离职补偿协议书2篇 Termination compensation agree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离职补偿协议书2篇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离职补偿协议书 2、篇章2:离职补偿协议书 一般企业员工终止合同离职时会签定一份补偿协议书,那么,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离职补偿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离职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自愿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1、甲方对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提出辞职表示同意,放弃乙方提前30日通知甲方的权利。 2、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正式终止,乙方同意提交辞职报告正式予以离职。 3、乙方离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4、甲方承诺上述补偿金在月日支付到乙方账户,逾期支付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金的5%作为滞纳金。 5、乙方应于正式离职日前内办理完毕离职交接相关手续。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章2:离职补偿协议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甲方:XX有限公司

【精品文档】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 篇一:员工离职放弃赔偿的承诺书 承诺书 我是丹阳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承诺在签订本承诺书之日已经收到公司赔付的元赔偿款,在签订本承诺书后,自动离职,放弃以任何方式再向公司索要包括但 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各项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年月日 篇二:放弃权利的承诺书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 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林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小林怕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 司方面回答说,不行。小林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承 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而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共计: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那么,员工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合同 附带承诺书合法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 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分析: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可以竞合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可以竞合 【案情介绍】 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 2008年10月,因康美公司股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2008年10月-2009年5月31,尚在一年内) 何先生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 同年5月31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 2009年6月4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了何先生的请求。 【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的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何先生所提出的要求及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因此,通过本案的分析有助于加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便于用人单位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时也帮助劳动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 本案的争议源于集团公司在于: 一、合同到期后未与何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二、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集团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解除与何先生的 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

合同范本 补签劳动合同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补偿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会与劳动者约定过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而且所签的合同期限会包含前段未签合同的时间。以下是整理的补签劳动合同文章,欢迎参考阅读。 一、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 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

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字符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1)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2)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这种情况下的补签,理论上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4、补签劳动合同后可要求补偿吗? 5、补签劳动合同也要付双倍工资

员工离职协议书

员工离职协议书 甲方(公司):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劳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下述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起协商解除。甲方给乙方支付工资至7月为止。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单,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 三、经双方核对结算确认: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人民币(大写) (¥)。(甲方于下月发薪日向乙方支付该笔补偿金,具体日期以财务打款为准)该费用已包含了替代期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补偿金,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发薪日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 四、乙方确认:甲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合同之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加班费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乙方对上述款项无任何异议。乙方自愿放弃其它要求,且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及其涉及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 五、双方确认无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但乙方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第二、三条执行完后,甲、乙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乙方同意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以甲方名义所作的各项事务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应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八、因本协履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甲方: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廖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离职赔偿承诺书范本五篇

员工离职赔偿承诺书范本五篇 承诺书 我是丹阳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承诺在签订本承诺书之日已经收到公司赔付的元赔偿款,在签订本承诺书后,自 动离职,放弃以任何方式再向公司索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各项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年月曰 本人,原在XXXXXXXXXXXXXXX公司管理中心从事工作,已于年月曰因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承诺: 1.本人同意与XXXXXXXXXXXXXXXX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擅自离职,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因异常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本人在公司期间的所有工资、加班费、福利、各类保险以及涉及解除合同的各类违约金均已全部结算清楚。 4.凡因我个人原因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与公司无关,概由本人承担。本人离职后不以公司的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位等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如有违背由个

人承担一切后果。 5.离职前将公司配发的任何财产,包括办公用品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6.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件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同时,也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且不利用该述信息为个人、其他公司或组织谋取利益。 7.为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承诺在离职后 半年内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提供协助 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8.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发表对公司有攻击性的舆论。 9.工作相关事物与公司交接清楚,且公司的经济往来也结算清楚的情况下,自签字之日起,将不会以各种理由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要求,无任何纠纷。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作出并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

员工离职协议书(完成)

员工离职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离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乙方自年 月日起正式离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自动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单,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资至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至年月停止。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公积金费用至年月停止。 3、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将在月工资发放日(日)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 4、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元。此金额为唯一的及最终的对乙方的所有补偿。经济补偿金将在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时一起发放。 5、其他款项说明(如竞业禁止补偿金) 6、乙方离职后,甲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关系终止手续。 7、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承诺: (1)乙方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2)不以任何方式做出对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有负面影响的言论及行为。 8、本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9、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应视为违约,未违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

失。 1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

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首先,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公司将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能够和单位进行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法律效果上合同与协议并无区别但是在运用上合同比协议更加正式一点有点类似于书面语和口语的区别劳动合同可以补签,没有问题但不知道你说的协议书是什么,是就业协议么,刚毕业么,信息有点少,所以只能说这么多了] 可以补签,你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明合同是补签的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离职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员工离职协议书范本 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

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

放弃权利的承诺书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林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小林怕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说,不行。小林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而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共计: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那么,员工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合法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分析: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小林签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就本案,该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违反加班和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属于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剥夺、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该承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类似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小林的情况看,小林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小林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林违心签下了承诺书。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在这一点还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 在加班法律规定上分析,小林的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社会保险的缴纳角度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各地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都非常明确地表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该用人单位的观念并没有理顺,在成本意识中剔除了社会保险这一块,而将其视为正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负担。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确立这样的观念:社会保险,和工资一样,是企业运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对员工和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得不偿失的。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模板常用版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模板常用版 Common version of compensation template without signing la bor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模板常用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xx年2月9日,杨某被聘请进入xxx有限 责任公司从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为副科长。不久,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在杨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 间的月工资为1600元。20xx年12月,杨某以公司侵害了他

劳动合同承诺书放弃索赔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承诺书放弃索赔 篇一: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 : 本人,性别,年龄,于年__月入职贵 公司,本人进入公司后,贵公司已向我告知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继续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日起本人自愿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要求贵公司另行支付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作为我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该补助不属于任何工资收入。 本人在此承诺: 一: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在我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公司

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三、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将一次性全额退回贵公司发放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 四、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期:年月日 篇二:自愿放弃购买保险承诺书 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 本人,性别,年龄,现就职于公司,公司主动要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由于本人已购买城镇医保/农村医保,所以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放弃缴纳五险一金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篇三:放弃权利的承诺书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林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小林怕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说,不行。小林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而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共计: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例外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例外? 案例: 2013年5月5日,小郭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公司安排负责家具加工工作。当月11日,因操作设备不当,其右臂被家具砸伤,经认定属于9级伤残。 受伤后,公司将小郭送进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公司又安排他将医疗期休满。期间,公司按他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他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小郭从入职到医疗期满整整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便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唯一的免责条款,即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只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可。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这类事情,所以,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 但是,是否任何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现有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实际出发,鉴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应允许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劳动者保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本案即具有上述特殊性。 小郭刚入职就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负工伤前,他尚未到法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而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小郭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医疗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公司事实上也无法与小郭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小郭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小郭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小郭如果在医疗期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3篇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x篇,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x篇 引导语: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接下来是收集整理的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未经作者授权或者同意,请不要作他用,欢迎各位阅读。 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篇x甲方:(XX单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开始在甲方处工作,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离职补偿等事宜,双方表示认可。 一、乙方于年月日申请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甲方表示认可。 二、双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元 (此款项已包括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离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一切款项。)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及在本协议签字后,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根本解决,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员工离职补偿协议书篇x甲方:中山XX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x)乙方于年月日离职于甲方 x)甲方于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RMB:_________该款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福利等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x)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部门、机关向甲方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 x)本协议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不得向无关的第三者透露; x)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上述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离职赔偿承诺书

篇一:员工离职放弃赔偿的承诺书 承诺书 我是丹阳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承诺在签订本承诺书之日已经收到公司赔付的元赔偿款,在签订本承诺书后,自动离职,放弃以任何方式再向公司索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各项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年月日篇二:离职承诺书 离职承诺书 本人,原在xxxxxxxxxxxxxxxxx公司管理中心从事工作,已于年月日因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承诺: 1.本人同意与xxxxxxxxxxxxxx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擅自离职,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因异常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 本人在公司期间的所有工资、加班费、福利、各类保险以及涉及解除合同的各类违约金均已全部结算清楚。 4.凡因我个人原因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与公司无关,概由本人承担。本人离职后不以公司的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位等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如有违背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离职前将公司配发的任何财产,包括办公用品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6.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件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同时,也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且不利用该述信息为个人、其他公司或组织谋取利益。 7.为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提供协助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8.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发表对公司有攻击性的舆论。 9.工作相关事物与公司交接清楚,且公司的经济往来也结算清楚的情况下,自签字之日起,将不会以各种理由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要求,无任何纠纷。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作出并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篇三:离职承诺书__样本 离职承诺书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二、离职后仍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离职起为期1年。 三、承诺在离职后2年内,不以任何手段挖走公司客户,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品牌行业。 四、承诺离职后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以公司名义或原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五、本人由于自身原因离职,本人保证,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损失,包括公司自身损失、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政府机关处罚等,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

补签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问:2010年2月,张某应聘到我公司工作,担任长途货车司机,但因人事部门的疏忽,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小张要求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10年2月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双倍工资。公司同意与小张补签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3月6日与小张补签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问,小张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知,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工作期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放弃赔偿承诺书

放弃赔偿承诺书 兹有(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201x年x月x日不慎跌伤,并于201x年x月x日入驻______医院进行治疗。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人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计______元及向本人支付一次性补 偿金______元之基础上,本人经充分考虑,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向公司郑重承 诺如下: 一、经本人申请和公司同意后,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本人将积极协 助公司办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二、向公司出具各项费用及一次性补偿金的收款收据,并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的票据归还于公司。 三、本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索要任何费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不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与公司无任何法律纠纷。 四、本承诺书由______(与本人关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代为书写, 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特此承诺承诺人:xxx放弃赔偿承诺书2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因本人原因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国家政策,不愿放弃在户籍所在地的优惠政策,本人自愿放弃在贵公司的员工 基本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的缴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事宜都与贵公司公 司无关,发生工伤意外,本人也愿意自行承担费用,并承诺不追究公司一切法律 责任。以上情况属实,并无任何强迫情况,如发生任何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承诺人(加盖手印):xxx放弃赔偿承诺书3

本人((姓名)________,是_______公司的员工,我承诺在签订本承诺书之日已经收到公司赔付的_______元赔偿款,在签订本承诺书后,自动离职,放弃以任何方式再向公司索要任何赔偿。 特此承诺承诺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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