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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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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分析

作者:蒋毅飞

来源:《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7年第32期

摘要:由司法刑法学习的相关概述可知,要想保证刑事实体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实现生活实践中司法问题的解决,应注重刑法方法论的合理性,从司法逻辑、生活逻辑以及权力逻辑等角度出发,确立司法刑法学的方法论原则。保证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统一。基于此,本文基于刑法客观主义角度,就防治刑事错案的发生,对以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方法论;司法逻辑;刑法理论

前言:关于刑法方法论、司法逻辑的研究一直是我国司法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课题。如齐佩利乌斯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对于理论与实际的认知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保证其方法的“可检验性(nachvollziehbar)与可控制性(controllability)”;刘远在《刑法学的司法面向与司法逻辑》中指出了司法逻辑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而方法的应用宗旨在于达成一定的目的,并基于一定的要求进行实施。可见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成立的判定是基于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工作作用的结果,保证司法刑罚的公平性需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辩证统一。

一、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之“客观优先”

刑法客观主义是刑法制定与实施的基础理论,渗透整个司法流程。而从“犯罪”的角度出发,其客观要素则是对基于法律法规下可能发生损害法益行为的所有基本要素的概括。通常情况下立法者基于原有的违法事件、法益损害行为,进行不断的分析与探寻,并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典型行为进行归纳,形成刑法“典型类型”,针对归纳结果制定相应的规定与处罚办法,而这种“典型类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客观要件(Objective Circumstances)”[1]。因此,Objective?Circumstances的要素大致可分为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以及行为衍生情况等几方面。当行为客体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客观罪状保持一致时,犯罪客观要件也就具备“相符合”的性质。而这种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判断与执行责任追究的重要基础。

因此,在我国刑事司法执行过程中,客观要件至关重要,实现“客观判断优先”是面向司法的正确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论。基于“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论,将带来以下变化:其一,违法性的认知观念将更为客观;其二,“法益”价值得到凸显;其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更侧重行为结果与形成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其四;刑法实施的目的更为明确。

当然,“客观优先”并不意味着对主观构成要件的忽略,在行为判断中同样需考虑主观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事实行为发生的原因,在于主观因素的影响。正如林钰雄在《新刑法总则》提到的“人之行为始终是由主观与客观交织而成,而客观归责亦具主观要素。”因此,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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