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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

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

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九部教育法颁布七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

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

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罚种类:P98。

12、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第七讲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第八讲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

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第九讲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

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3、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法的本质体现: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质表现以下两个方面。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教育法的含义:①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②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③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6、教育法的特征:①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③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④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⑤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⑥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⑴宪法;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②教育单行法律。⑶教育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教育法规;⑸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⑹教育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

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9、教育法的体系:

⑴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①教育基本法;②基础教育法;③高等教育法;④职业教育法;⑤社会教育法;⑥学位法;⑦教师法;⑧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

⑵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①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②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③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单行法;④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⑤第五层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10、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教育;④保障;⑤规范;⑥强制。

11、学习教育法的意义:①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②教育立法的需要;③教育执法的需要;④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②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更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合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③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③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②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

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③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⑴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或组织(法人);③国家。

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⑶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责任的法律规定性;②责任的国家强制性;③责任的专权追究制;④规则的特定性。

1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

19、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③行为人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

20、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2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①及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④就学学生;

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⑥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2、依法执教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方式。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3、依法治教的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25、新时期教师以德执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6、教师如何依法执教: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②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③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7、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8、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行政赔偿;⑥民事诉讼。

2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①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②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③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30、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①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②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③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④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1、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

③其他渠道。

33、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

3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3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6、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①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育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7、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

38、教师申诉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决定。

39、教师申诉符合的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4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的救济制度;③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4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范围:①学生对学校给鱼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④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⑥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4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①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②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4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

4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

45、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②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③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46、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⑤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⑦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7、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①上级管辖;②本级管辖;③特殊管辖。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①申请;②受理;③审理;④决定;⑤执行。

49、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50、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①主管恒定;②诉讼专属;③标的明确;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

51、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构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构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2、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

53、教育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①原告;②被告;③第三人。

5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55、教育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56、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唯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57、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侵权行为主体;③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④因果关系。

58、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⑤造成国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⑵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④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59、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①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行政复议机关;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60、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①行政赔偿申请的提起;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61、教育法律规则构成要素:①假定;②处理;③法律后果。

三要素是教育法律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62、教育法律师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在纵向结构上层级和效力各不同,在横向结构上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法律有机整体。

63、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可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64、国外现代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的法制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

③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65、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①教育和法律这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66、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事实上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67、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①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②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68、制订教育政策基本依据: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现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②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③坚持教育科学理论,遵循教育规律。

69、教育政策实施的途径:①党的各级组织系统;②国家机构组织系统;③广大人民群众。

70、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一事实上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教育法的立、改、废活动。

71、教育立法和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约通过;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72、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73、教育执法的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74、教育执法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75、教育的法律含义:①就教育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②就教师职业特点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③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76、教育权利包括有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进修培训权。

77、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78、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79、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80、学校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学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1、学校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82、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

83、教师聘任制的特征:①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②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③聘任双方依法签订了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84、如何正确实施教师聘任制:①聘任双方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看待教师聘任;②依法规范教师聘任合同;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机制;④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教师聘任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85、学生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86、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87、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⑴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⑵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①行政机关违

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③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④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⑤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8、教师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9、教师的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90、处分、解聘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①爱国守法;②爱岗敬业;③关爱学生;④教书育人;

⑤为人师表;⑥终身学习。

92、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在每次不断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自己的思想和心灵都会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将做人的教育隅于教学中 人者德为先,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师说》中给教师这职业下的定义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 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一课程的学习中,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知道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文化、科学领域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等等内容。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成学生成长成才做为教育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这对老师日常管理学生的工作中也提到了细致的要求,显示出了老师的责任与义务。 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但每一棵都有其不同的特质。在教学中要用不同的方法用心浇灌。在教学组织中要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热爱学习。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课。作为教书育人的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人。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2)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教师招聘必考的教育类法律法规 练习题 论述题 简答题 ()

二、填空题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 小时,小学不超过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 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三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 (一)单项选择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C) 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 A,14 周岁以下B,14 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C,16 周岁以上不满17 周岁D,18 周岁以下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A)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4篇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吧!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

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 ___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 ___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3篇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一) 20__年5月份,我有幸参加了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认真聆听韩小雨博士的讲座,又一次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 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

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高中学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基础,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发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

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二)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 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 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 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 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 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 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 政策。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 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 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 立校内调解制度。 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教育法》 本法。

教育法律法规100题

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A.政府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D.机关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3年9月1日 C.1995年9月1日 D.1999年9月1日 3.王同学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 A.进行教育申诉 B.对学校发起刑事诉讼 C.向调节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D.利用私人关系私下解决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来处罚。 A.学校 B.教育主管部门 C.家长 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某中学初二(l)班班主任黄老师经常以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检查学生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为由,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黄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名誉权 6.为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王老师经常查阅学生日记,侵犯学生的权利是()。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7.教师小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计划重回高校接受研究生教育,为了在入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他报名参加了当地夜校。由于每天晚上刻苦学习,精力有限,小高老师上课时机械应付,对学生的问题也是敷衍了事,为了复习,更是多次请假,让学生自由学习。小高老师的做法()。 A.合法,有利于提高小高老师业务水平 B.不合法,小高老师没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C.不合法,小高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D.不合法,小高老师没有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8.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责任。 A.民事 B.刑事 C.一般 D.行政 9.王某是一位全职太太,孩子在一所小学上学,因琐事与老师产生了矛盾。王某一气之下把孩子领回家,自己在家对孩子进行辅导。后来经过教育主管部门与社区的劝解,加之王某自己对有些学科完全无法辅导,只好又把孩子送回学校。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A.正确,根据我国《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与社区无权干预王某的选择 B.正确,根据《义务教育法》,王某可以终止孩子在校接受教育 C.不正确,根据《教育法》,王某应当为孩子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D.不正确,根据《义务教育法》,王某应该经学校的同意再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 10.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是()。 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师法 D.宪法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大张小学刘艳丽 通过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三、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考上大学才有出路。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

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四、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我地已有深刻的教训)。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闻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知识点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师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专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教育法律法规没答案

一、教育法规知识概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方针() A 基本原则 B 教育制度 C 教师与学生 D 教育投入 E 法律责任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立法宗旨是() A 发展教育事业 B 提高全民族素质C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D保护教师权益 E保护学生权益 3、我国教育的性质是() A 国家坚持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知道 B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C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4、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有学校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考试制度,() A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B 学业证书制度 C 学位制度 D 扫除文盲制度 E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5、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__________________。 A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 有合格的教师 C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考试主要有() A 普通高考 B 成人高考 C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D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E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F 计算机等级考试 G 民办高校所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 四、简答题 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2、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教师法》颁布于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起实施。 2、《中华人民教师法》的立法依据是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_______________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_________工作的教师。 5、《中华人民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法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6、对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有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 7、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__________ 许可制度。 8、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________________ 。 9、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图文稿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天生炕分场学校法律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2016年1月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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