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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2014?57号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6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

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

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个月;

(三)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条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上级和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

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处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本规定第八十六条除外。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经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员工,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降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同时降低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撤销现任职务;暂停职务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条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在申诉受理部门或仲裁、诉讼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十二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党纪处分和本规定所列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十三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扣减受处理员工收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被宣告缓刑

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在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七条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经济损失:

(一)一般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

(四)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三节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职能管理部门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在立案调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职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按程序批准后暂停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六)将处分建议报请由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批准后,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

(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奖励分则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圆满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三)认真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者或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

(四)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明显者;

(五)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传颂者;

(六)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足为楷模者;

(七)有显著善行佳话(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八)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采纳者;

(九)积极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十)见义勇为,敢于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者;在平安建设、治安防控、消防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等各种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

(十一)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减少或避免损失500万元以内者;

(十二)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在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等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十三)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者;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内,确保企业人员、财产安全者;

(十五)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内者;

(十六)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管理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业绩优秀者;

(二)领导有方,主管业务拓展取得明显成效者;

(三)工作中能发扬团队精神,起到表率作用者;

(四)爱岗敬业,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认真践行和传播集团公司先进企业文化,足为学习楷模者;

(六)在维护企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七)工作业绩突出,树立企业标杆者;

(八)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项表现优秀,被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以上范围内树为学习典型者;

(九)见义勇为使国家、社会、企业免受或减少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勇于创新,做法或革新成果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以上范围内进行推广者;

(十一)在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行风建设、效能建设、规范管理及争先创优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十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三)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挽回、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四)专业研究,管理、创新领先,使成本明显降低或利润明显增加者;

(十五)集团公司认为可“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三)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六)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七)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集团公司认定者;

(八)在融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九)在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集团公司输送、培养大批优秀人才者;

(十)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媒体及社会的广泛评价,为集团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杰出贡献奖”奖励:

(一)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二)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挽回企业及社会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挽回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七)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八)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杰出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惩戒分则

第一节可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有改正愿望和改正行为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经济处罚,不再给予处分:

(一)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轻微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三)上班迟到早退者;

(四)仪表不雅、不讲文明及其他影响企业形象者;

(五)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者;

(六)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等无理取闹影响团结者;

(七)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八)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物价值在500元以内者;

(九)对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谎报虚报情况情节轻微者;

(十一)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职权,情节轻微者;

(十二)对待顾客和客户不礼貌,态度不友好,影响公司形象者;

(十三)提供的资料差错率高,工作质量差,给工作进展造成一定影响者;

(十四)未经组织批准,对外透露单位未经公布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管理信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资料以及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单位秘密者;

(十五)责任心不强,丢失资料、证书、文件或办公器材,致使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六)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者;

(十七)需要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应聘时提供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证件者;

2.应聘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未声明者;

3.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者;

4.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者;

5.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者;

6.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7.试用期内达不到《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者;

8.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二)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者。

1.打架斗殴、恐吓、偷窃、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者;

2.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3.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者;或擅自离岗、脱岗、误岗引发事故者;

4.违反治安防控措施,引发各类案事件及火灾事故者;

5.行为不端,损害企业声誉、名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6.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造成严重后果者;

7.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日者;

8.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足以影响招聘结果者;

9.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者;

10.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薪酬时,拒不服从调动、分配安排者;

11.在受处分期间仍然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12.有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13.有其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者。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者。

1.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者;

2.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2000元以上者;

3.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4.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指挥、严重影响工作者;

5.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者;或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者;

6.偷窃企业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者;蓄意破坏企业的财物,损坏设备、工具、计算机信息系统,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7.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8.滥用职权,给企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者;

9.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者。

(四)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

1.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者;

2.涂改报销单据或骗报差旅费超过2000元者;

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者;

4.冒用他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5.盗用企业名誉对外活动,严重损坏企业形象、影响企业管理或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6.在企业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企业或企业领导形象,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7.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者;

8.因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者。

第三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在产品销售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框架进行机构设臵、运作的;

(二)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统一销售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的;

(三)不认真执行价委会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销售价格的;

(四)擅自降价销售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五)无合同擅自销售的;

(六)擅自赊销或销售款不能及时回笼的;

(七)销售款私存或挪作他用的;

(八)因失职造成质量、合同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九)发生质量、合同纠纷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十)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一)对客户吃、拿、卡、要的;

(十二)违反同业禁止规定谋利的;

(十三)仪表、行为不端,影响企业形象的;

(十四)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未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

(三)干扰、阻碍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

(四)故意刁难客户,影响企业形象的;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七)泄露标底的,或者违规透露招标评标有关情况的,或者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九)无正当理由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十)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的;

(十一)串通、舞弊、操纵招标结果,或暗示、引导、威胁评标专家评标的;

(十二)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项目设计;对违反设计规范作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擅自将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擅自同意施工;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构成重大损失的;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安全健康设施、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被查处或处罚的;

(八)工程项目计划、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结算的;

(九)工程项目超计划、超预算,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

(十)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论证,使不应引进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或技改,造成引进技术或设施长期闲臵,或无法使用的;

(三)引进的技术或技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虚报、瞒报生产经营数据的;

(六)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或给企业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破坏计量、设备、设施的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设备设施作弊的;

(五)拒不接受合理化意见,不服主管人员管理的;

(六)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的隐患、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责任的;

(七)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违反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或不按规定设臵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或应急准备、保障投入不足,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或默许无资质人员上岗,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要求的审批程序,进行发包工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或违章指挥,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上一层级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停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上一层级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第五十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停职)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导致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用户,致使用户索赔或者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分的;

(三)营销假冒伪劣产品或有害产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使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不对市场进行调查,盲目经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出售物资、产品时不认真进行质检、计量,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1)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会议纪要 (2015年第24期) 7月21日下午,集团公司在国龙大厦2621会议室召开了煤炭板块总工程师技术例会。会议贯彻学习了国家和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瓦斯、水害防治等有关文件精神,听取了各煤业公司上半年瓦斯防治、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情况和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进展情况,通报了近阶段对各煤业公司开展的重大灾害防治技术会诊情况以及上半年科技创新工作考核情况,并对焦煤赵固一矿注浆堵水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邢奇生出席会议,并对下一步科技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做了重点部署和要求,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辛新平主持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集团公司年中工作会议精神 (一)要积极落实国家总局82号局长令、《关于落实河南煤监局座谈会会议纪要和工信委文件要求的执行意见》等文件精神。一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把瓦斯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与安全监察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联防联治;二要突出异常区管理,关注异常,运用科学的手段、科学监测、科学分析、科学管理消除异常灾害;三要稳定技术队伍、强化责任

落实,要继续落实好瓦斯综合治理纲要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突出矿总工程师的待遇问题,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达到人员稳定、责任落实、灾害防治事半功倍的目标。 (二)要积极落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豫工信〔2015〕202号)。要做好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运用先进的探查手段,做到优势资源互补和共享,做好水害超前治理和综合防治工作,落实好雨季“三防”工作和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水灾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水害防范技能和应变能力,保障矿井和人身安全。 (三)要积极落实集团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将“三严三实”活动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一要落实好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在处理重大隐患整改的过程当中,要采取积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落实责任、限期、资金整改重大隐患;二要落实好降本增效。开展技术攻关出主意想办法节约成本,如解决支护问题降成本、提高资源回收率降成本等;三要开展好“三查三保”活动。总工程师必须严以修身,敬畏企业,对企业所制定的制度要有敬畏之心,为企业解忧分愁,攻坚克难,尽职尽责,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技术管理人员,要借助企业提供的技术管理平台,持之以恒,坚持修身,不断内省、不断纠偏,不断完善,按规律办事,做到“莫以问题不大而妄动”、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可以直接引用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可以直接引用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奖惩机制,完善和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目的 员工奖惩是为了鼓励员工忠诚于公司,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构建诚实互信、团结协作的员工关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奖惩原则 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三、实事求是,奖惩有据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五、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奖惩管理领导小组 一、组长:总经理 二、副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三、成员单位: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及其它部门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组长: 1、负责奖惩管理制度的核定、审批; 2、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记过与记功(含)以上、奖罚或涉及 晋/降级(薪、职)的决定的审批。 二、副组长: 1、负责奖惩管理制度的督导及奖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检查; 2、负责奖惩管理制度的落实、决定复核与复议; 三、成员单位: 1、人力资源部 1)负责奖惩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进行检 查、督导; 3)负责奖惩管理制度的考核及对违纪员工惩处的执 行。

2、其它部门 1)负责本部门内部劳动纪律的检查,在每日进行现 场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奖惩制度检查,做检查记录,并出 具考核单; 2)负责积极协助人力资源及总经办组织劳动纪律的 检查与联查工作。 第三章执行及管理 第七条审批流程 一、由成员单位提出奖惩申请; 二、由副组长负责奖惩申请的落实、决定复核与复议; 三、由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奖惩的通知与奖金的发放。 第八条制度实施 一、人力资源部及总经办每月不定期组织劳动纪律联合检查,要求各部门至少指派1人参加,检查结果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公司会议上通报。 二、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情况要进行自查,奖惩结果每月1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及总经办。 三、各部门负责人是基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奖惩结果将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四、员工的违纪情况将记入本人月度、年度绩效考核,通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知识测试题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暂行规定》 知识测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 1、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下面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员工奖惩条例在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1月 16日下发。 3、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4、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5、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6、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7、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8、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9、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10、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个月;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11、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上级和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12、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 13、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4、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和原待遇。 15、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6、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18、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9、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或者滥访、闹访、缠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定条件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核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专业特点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但有人力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及人力资源业务委托代管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四)参加全国经济等以考代评系列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2年。 (二)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7年。 (五)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16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五条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本行业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 (二)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改进本部门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创造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法或经验。 (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了企业活力。 第六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营管理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完整版)公司员工奖罚制度

公司员工奖罚制度 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1. 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 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4. 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5. 节约创新奖:对本质工作中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建议,利于节约成本、增加产能,被公司采用的。公司给予节约创新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罚款的方式。 1、违反下列任何一条罚款10元。 (1)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未按照要求着装,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2)随地吐痰、不在指定地点吸烟者、乱扔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3)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4)带手机进车间者(行政管理人员除外)。 (5)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6)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7)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8)工作时间串岗,离岗未经申请者 2、违反下列任何一条罚款50元。 (1)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2)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3)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4)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2013〕240号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信访稳定工作体系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信访稳定工作体系》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6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信访稳定工作体系 为进一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推动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以完善稳定的工作机制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建立本信访稳定工作体系。 一、组织机构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简化程序、快捷高效的指导思想,成立集团公司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信访稳定工作及上级交办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分管信访稳定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法务总监、总会计师等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由综合办公室、工会、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部、武装保卫部、安监局、宣传部等职能部室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信访稳定办公室。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参照集团公司组织模式,建立本单位相应的信访稳定工作机构。 二、责任分工

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实际,集团公司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信访稳定工作事项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中央、省、市及省政府国资委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综合协调处理,由集团公司分管信访稳定领导批示,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室配合。 (二)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破产、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登记和划转。资产评估、资产收益、股权转让、资产流失、分离企业办社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由资本运营部、财务管理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法涉诉等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 (四)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劳动合同纠纷、职称评定、职工劳保待遇、基本生活保障、复转军人待遇、安置等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社保中心负责受理。 (五)党员组织关系、党龄计算和党组织管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老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受理。 (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领导人员违法、违纪、申诉等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由纪检监察部负责受理。 (七)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罚等方面的信访稳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完整版本

员工奖惩制度 一、总则 1.1目的: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1.3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1.4权责规定:部门主管经理为奖惩事由核实与操作的负责部门;行政人事为奖惩的终审部门,并为奖惩申诉的接口部门;董事为奖惩申诉的最终评判机构。 二、奖惩的原则 2.1奖惩的原则包括奖惩有据原则,奖惩及时原则,奖惩公开的原则和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等原则。 2.1.1奖惩有据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1.2奖惩及时原则:为及时地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员工奖惩制度完整版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奖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引导员工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个体奖励与团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员工惩罚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员工奖惩以其行为事实和公司的员工守则、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与作业标准、岗位职责说明等相关书面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公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行为事例给予奖励,根据行为事例对公司的价值和影响作用,奖励可分为部门或中心通报表扬、公司通报表扬、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奖励具体措施包括给予奖励分、薪酬晋级等。 (具体见表1)。 表1 奖励标准表 奖励等级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部门或中心通报表扬个人给予奖励分5~20分。团队奖励现金200~800元。 公司通报表扬个人给予奖励分20~50分。团队奖励现金800~2000元。

嘉奖 个人 给予奖励分50~200分,并视情况给予薪酬晋级奖励。团队视情况奖励现金2000~8000元,并视情况给予团队成 员薪酬晋级奖励。 注:个人、团队内部成员的奖励分及奖金分配,由奖励申请部门在奖励方案中一 并提出、报批。 第六条各等级具体奖励条件详见附件1《奖励行为事例描述表》。 第七条总部各部门员工奖励由总部各部门或发行中心提出申请,经行 政管理部调查核实后,由申请部门和被申请奖励对象所在部门及公司分管 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员工奖励由发行中心下属部门或总部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发行 中心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综合部等,下同)调查核实后,由被申请奖励对象所在部门及发行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奖励等级为部门或中心通报表扬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申请奖励等级为公司通报表扬和嘉奖的,须报行政管理部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 批。 第九条部门或中心通报表扬由被申请奖励对象所在部门或发行中心 负责拟定奖励通报稿,以部门或发行中心名义在内部发文;公司通报表扬 及嘉奖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拟定奖励通报稿,以公司名义发文。 第三章惩罚 第十条公司对违反员工守则、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工作流程与标 准、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等行为给予惩罚,根据行为事例性质及严重程度,对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四个等级,各等级惩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信息化分报告4(提交提纲版)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信息化分报告 前言 1信息化建设现状 1.1集团概况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成立及重组时间、产值,在河南省内及全国行业内的地位和作用。 1.2信息化基础设施 硬件建设及网络设施的情况,集团总部和各分子公司间的联网及信息交换方式等。 1.3应用系统建设 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建设的主要应用系统所解决的主要管理问题、主要功能、技术架构、部署方式、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 集团总部各系统间及各分子公司系统之间的关系——如:系统内在联系、依赖关系等。 1.4信息化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集团总部和主要分子公司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职责及人员配备情况等。 1.5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集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来看,集团内各业务板块、各分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还不够均衡,集团的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化对集团管理和经营的作用不明显,尚不能与集团整个发展战略相匹配。 目前,集团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化缺乏统一的规划、标准,难以形成规模性、整体性和延续性。 (2)各业务板块、各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均衡,总体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支持业务工作。 (3)普遍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信息化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能偏弱,难以进行总体协调。 (5)人才队伍基础薄弱,难以满足系统使用和运维要求。 (6)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不健全,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不高。 2信息化发展战略 2.1总体目标 建成集团总部、分子公司一体化的网络通信及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2.2指导思想 统筹规划、急效先行(急需、投资少短期见效的先行)、平稳过渡、分步实施。 2.3技术原则 先进性、成熟性、标准化等 2.4与现有业务融合的路径、模式及业务创新战略 解决信息化建设如何适应未来业务的变化、集团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和优化以及各种不确定性问题。 3建设阶段和内容 3.1信息化建设三步走的总体战略 按打基础促应用,综合集成,全面提升三个步骤实现信息化总体目标。 3.2近期建设目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提高业务管理精细化

员工奖励制度完整版

公司奖励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奖励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 行政综合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之起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之核准工作。 (四)签署生效: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 (一)工龄服务奖: 1.员工每工作满一年,月工资上浮50元的工龄工资。以此类推,上限为10年。 (二)年度优秀团队奖: 1.评选标准: ①本部门工作高效完成,无拖沓及工作延误现象出现; ②在部门工作进度、部门内各项工作等关键节点把控严格,尽全力、想办法保证工作进度及顺利执行,保障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业绩的不断提升; ③候选部门年度考核业绩必须是80分(含)以上; 2.评选对象:公司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 3.评选流程: 年度考核业绩在80分(含)以上的部门依据本奖项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如有相关工作成果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经行政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奖励标准:奖金3000元。 (三)年度“优秀员工奖”:

①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忠诚并具有奉献精神。 ②本职工作突出,对公司发展能提出合理化建议。 ③全年无警告以上惩处。 ④用心做事,诚信做人,得到各部门同事的认可。 ⑤全情投入,勇于挑战,全力达成目标,工作完成出色;能换位思考,协作意识强,表现出高品质的工作水准。 ⑥工作满一年(含)以上员工; ⑦个人年度业绩考核必须是85分(含)以上; 2.评选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3.评选流程: 由部门内部推荐并填写申报材料,如有相关工作成果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推荐)、行政综合部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奖励标准:奖金1000元,晋升一档工资。 (四)特别贡献奖: 1.评选要求: ①在公司经营和内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工作成果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有重大作用或对管理有重大价值。 ②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 ③创新的项目或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对公司业务的发展或提高,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者; ④对本公司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制止或减低损失; ⑤遇到突发事件,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不惧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 2.评选对象:全体员工 3.评选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或本人依据贡献事实填写申报材料,如有相关工作成果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经行政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奖励标准:500—10000元,晋升一档工资,职务晋升优先。 (五)特别荣誉奖:

河南能源化工企业文化理念

河南能源企业标识 释义: 河南能源企业标识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英文“Henan Energy and Chemical Industry Group Co.,Ltd.”的缩写“HNEC”为主要设计元素。上部由字母“E”和“C”演绎而成,寓意文化、战略、产业的完美融合和企业科学、安全、绿色发展;下部横线寓意扎实、稳健。标识以蓝色为主色调,寓意开放包容、海纳百川。整体标识寓意河南能源人企合一、顺势而行,用心做事、追求卓越,勇于担当、成就梦想,倾力打造行业领先、国际一流的企业集团。 河南能源企业文化理念 企业使命:勇于担当成就梦想 释义:站位高远,服务大局,以强烈的进取意识、机遇

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大业中勇担重任,成就河南能源做强、做大、做久的企业梦,成就员工高尚、卓越、受人尊敬的人生梦,共筑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企业愿景:行业领先国际一流 释义:坚持战略引领,实施创新驱动,建设卓越团队,以全球化视野瞄准行业最前沿,抢占行业制高点,整合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打造企业文化先进、发展战略清晰、管理模式科学、产业结构合理、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企业集团。 企业哲学:人企合一顺势而行 释义:企业和员工是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企业以人为本,感恩员工,让员工体面劳动、幸福生活;员工感恩企业,用心做事,实现人企共赢、人企共荣。顺应宏观大势,研判经济趋势,把握发展走势,应势而变,乘势而上,顺势而行。 核心价值观:用心做事追求卓越 释义:持之以恒,强化想做事的紧迫感;细心专注,强化善做事的责任感;精益求精,强化做成事的使命感。发扬“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传统,把企业当家,把岗位当命,把工作当事业,持续提升,超越优秀,追求卓越,让员工实现更好发展,让企业实现更大价值。 管理理念:三化为本创新驱动 释义:以“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为内容的三化管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范本(完整版).doc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 现金处罚。 2、奖励方式: 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员工奖惩制度(完整版)

员工奖惩制度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以公平的奖惩标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并使本公司员工的行为有所遵循。 (2)建立合理明确的奖惩标准,以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进行顺畅。 2、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员工的奖惩,均依照本制度所规范的规定管 理。 3、负责单位 (1)综合部负责本标准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标准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4、管理单位综合部为本制度的执行单位。 二、奖励规定 1、奖励分类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1)嘉奖 (2)记功 (3)记大功 (4)晋升等级 2、奖励标准 (1)嘉奖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嘉奖: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效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可作表率,廉洁奉公者。 3)有其他功绩者。 (2)记功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功: 1)建议改进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等,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宜者。 4)检举他人违规或损害公司工厂利益者。 5)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6)曾记2 次以上嘉奖者。 (3)记大功在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各项生产设备,有所发明或改进卓有成效者。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3)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4)维护公司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害者。 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6)曾记二次以上功奖者。

(4)晋级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晋级: 1)对各项生产方法及品质的改进确有成效。 2)对于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表扬者。 3)曾记大功2 次以上者。 4)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三、惩罚规定 1、处罚分类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下列四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开除(或违纪辞退、除名) 2、惩罚标准 (1)警告并处罚金20 元(或赔偿损失): 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谈笑嬉戏,疏忽工作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6)涂写墙壁、机器,有碍观瞻者。 7)出入公司厂区不遵规定或携物品出公司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8)上班时间穿拖鞋、背心或赤脚者。 9)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者。 10)上班时间私自会客者。 11)在上班时间占用公司电话闲聊而影响公务者。 12)在饭堂用餐后将剩饭菜或早餐袋乱倒乱扔者。 13)在工作时间听放、收录机、MP3者。 14)长时间离开(20分钟以上)或下班后没有关闭空调、风扇、电灯等用电设备者。 15)在工作时间睡觉工作影响较轻者。 16 )开会无故迟到者。 1 7 )进行入工地未戴安全帽,第一次被查到者。 18 )其他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警告惩处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记过并处罚金50 元(或赔偿损失):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3)不经许可擅自越权做主,致公司工厂蒙受损失者。 4)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河南能源乙二醇产业:从跟跑到领跑

河南能源乙二醇产业:从跟跑到领跑 2018年3月19日,河南永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下称河南能源)永城煤制乙二醇装置二期项目正式开工。这一天,距离该集团踏足煤制乙二醇产业已过去了六年,其乙二醇产量达到了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3,也成为这个河南省最大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的新动力。 1、技术创新的脚步不能停 除了永城,河南能源在省内安阳、新乡、濮阳、洛阳等地建设有乙二醇装置,均为20万吨级规模。就在永城二期项目开工前不久的3月11日,安阳乙二醇装置日产量突破600吨;3月8日,新乡乙二醇装置恢复开车并顺利产出优等品;洛阳乙二醇装置2017年底开车不久便达到95%以上的高负荷;永城和濮阳乙二醇装置实现长周期保持97%的高负荷运行。 煤制乙二醇,即以煤代替石油乙烯生产乙二醇,这一产业尚处于新生期。世界首套20万吨级煤制乙二醇工业示范装置落地是在2009年,由我国首创。就在这一年,河南能源开始将目光投向煤制乙二醇产业。 “乙二醇项目建设初期,有很多困难。”河南能源副总经理王俊旭至今还记得项目刚开建时的情景,“合作方在技术上有所保留,而且年产20万吨的煤制乙二醇装置,当时在世界上是第一套,没有可借鉴的资料,没有可学习的对象。” “当时我们想,一定要尽快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尽快在煤制乙二醇这个领域拥有完全自主的技术。”河南能源副总经理张世芳回忆说。 2012年3月28日,河南能源第一个乙二醇项目在新乡落地,实现了原始试车一次投料成功产出合格的乙二醇产品。与此同时,安阳、濮阳、洛阳、永城四

个乙二醇项目也相继建立,但装置持续运行不到两个月,技术存在的问题便凸显出来:装置负荷不能提升,产品质量达不到优级品指标。 后经过停车二次改造,乙二醇装置逐步实现了在较低负荷下的稳定运行,但低负荷意味着高成本。经过一年多努力,2013年进行了3项技改,河南能源终于解决了乙二醇装置处于较高负荷运转时存在的问题,负荷率达到75%以上,产品质量达到了优级,顺利打入市场。 2014年是突破技术瓶颈关键的一年。这一年,河南能源对乙二醇装置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改造,完成重大科技项目16项,奠定了乙二醇项目达标达产的基础。2015年初,河南能源对五套乙二醇装置统一实施以“生产负荷提升、产品质量提升”为目标的技术改造,在其他装置上大力推广成功经验。2016年,河南能源继续实行“稳产、优质、提升年”行动,乙二醇装置安全运行和产品质量都取得了突破,多项经济技术指标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吨乙二醇产品的蒸汽消耗连续3个月保持在6吨以下,得到了中国工程院考察团的高度评价。 “‘五朵金花齐绽放’,终于实现了我们多年来的夙愿。”河南能源副总工程师裴兴社介绍,洛阳乙二醇装置是五套乙二醇装置中最后投产的,但后来者居上,投产以后,实现了一次试车成功、负荷率迅速提升、装置操控稳定自如。“这一方面来自于前四套乙二醇装置开车积累的经验,另一方面来自于我们技术上不断取得的突破。” 几年下来,河南能源仅在煤制乙二醇方面就进行技术改造276项,逐渐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比如,装置运行周期长、催化剂产能高寿命长、装置产出的产品全部是聚酯级优级品、装置综合能耗最低,等等。”说起这些成就,河南能源永金投资副总经理王永胜如数家珍。

完整版工地奖惩管理制度

工地奖惩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达到既定安全目标,项目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项目部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及工程相关人员共同遵守、 切实执行。 一、安全管理条例 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罚100 元/ 人/ 次,安全帽未按要求系扣帽带,罚款50 元。 2、高空或临边作业未戴安全带或非特种人员私自进行特种作业罚500 元/ 人/ 次。 3、未按相应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罚100 元/ 人/ 次。 4、电工对临电系统未及时进行维护工作罚100元/ 次。 5、特种作业未持劳动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罚100 元/ 人/ 次,并将相关人员清理出现场。 6、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罚200 元/ 人/ 次。 7、施工现场高空抛掷物料等200元/ 次。 8、生活区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按规定乱拉接线的对相关劳务承包人按200元/ 次进行罚款。 二、文明施工条例 1、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员工每人500 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20000元/ 次进行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1000元处罚。 2、严禁赌博,发现赌博罚500元/ 人/ 次,屡教不改者累次加倍;举报者奖300元每次。 3、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如木工库房)发现有烟头的,按每个烟头100 元进行罚款。 4、作业区内大小便的罚300 元/ 人/ 次。 5、严禁在本工地、建设单位、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或伙同外界人员盗窃本工地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5000 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二十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6、不服从指挥、态度粗鲁、缺乏礼貌罚500 元/ 次。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 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 (一)警告 6 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 个月; (三)撤职、留用察看24 个月。 第十条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上级和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处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本规定第八十六条除外。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经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奖惩制度完整版

奖惩制度完整版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人事行政部及培训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奖惩标准 员工奖惩标准 处罚 级别 一级罚单 二级罚单 三级罚单 警告 经理级(含)以上 300 200 100 月累计三次处以三级罚 单 主管级 200 100 50 储备干部级 100 50 30 员工级 50 30 20 奖励 级别 一级嘉奖 二级嘉奖 三级嘉奖 表扬 经理级(含)以上 300 200 100 月累计三次处以三级嘉 奖 主管级 200 100 50 储备干部级 100 50 30 员工级 50 30 20 第七条、奖惩的实施 (1)、对于员工违纪的奖励与处罚,次月20日发放工资时扣除上月罚款;

(2)、所有门店及总部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有奖罚单提报至人事行政部;(3)、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人事部提起申诉,人事部在接到申诉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4)、部门经理或店长对优异表现或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及优异表现做出处理决定,经人事行政部核查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奖惩单模板 员工奖惩单 部门员工工号日期 事件说明: 根据《奖惩条例》第条: 予以:□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奖金元受奖人签名: 处以:□警告□罚单□小过□大过罚款元违纪人签名: 开单者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人事行政部签字: 财务部批示: 分管领导批示: 第二章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公司设立如下激励制度: 第一条、在无故受到客人辱骂或人身攻击的情况下,仍能按照公司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第二条、拾金不昧,提升公司声誉: 1、拾到客遗物品(含现金)价值在5000以下; 2、拾到客遗物品(含现金)价值在5001-10000元; 3、拾到客遗物品(含现金)价值在10001元以上。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年第9期)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办公会会议纪要 (2017年第9期) 10月9日上午,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刘银志在国龙大厦4楼调度会议室,组织召开2017年10月份安全办公会议,贯彻落实9月30日全国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和9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总结集团公司9月份安全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安全形势和任务,系统安排10月份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期间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万无一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马富国对下步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安监局局长张世芳通报了9月份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了10月份安全工作安排意见;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岗位职责,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集团公司在郑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集团公司总助、副总师及机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提高认识,担当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务必认清做好10月份,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

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放心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确保十九大期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不出任何事故。在此期间,凡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规定从重追究、顶格处理,绝不姑息。 (二)吸取事故教训。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态势整体平稳,先进安全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但个别单位仍存侥幸心理,通过对鹤煤三矿“9.16”瓦斯燃烧事故的反思,可以看出基层单位还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严、不实、不深、不细,各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重点不突出、责任不明确、整改不及时,以及存在“梗阻”等严重问题。这就要求集团公司上下,要深刻吸取鹤煤三矿“9.16”瓦斯燃烧事故教训,真正从思想意识上提高认识,从行动上落实各项保安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扼杀事故苗头,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三)落实各项要求。近期,国家和我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相继作出了一系列部署,集团公司也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对安全生产等各类风险管控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吃透精神,准确把握实质,突出重点关键,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制度执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制度执行情况了如指掌,对重大隐患清楚明白,对制定措施指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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