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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公务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公务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表一: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填表注意事项:

1. 填表时需用钢笔、正楷、涂改无效。 制证时沿虚框裁下

2. 照片必须为标准一寸(2.5cm*

3.2cm 3.

4. 右下角四个箭号包含的区域为签名区,签名时应尽量居中。

5. .住虚框。

签名区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录

填写要求

1.此表中配枪人员基本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填写说明填写。

2.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配备公务用枪单位(部门)和县级、地级、省级地方人政府公安

机关枪支主管部门留存。

3.审查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的填写: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分别由县、市、省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填写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其他系统的配枪人员分别由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填写。

4.勤务操作分优秀、良好、一般三种标准。

5.部门:填写申请配备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在单位内的具体部门:如治安科、刑警队、检察

院刑事检察科等。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检测单位: 检测时间:年月日检查验收单位: 检查验收时间:年月日发证时间:年月日许可证号:SYXK(吉) -

填报说明 1、本申请书中“设施类别”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所规定“设施分类及技术要求”(如: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等)。 2、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或不同级别的实验动物设施,需分别申领许可证。 3、新建或改建设施需在试运行后正式启动之前申领许可证。 4、本申请书及如下附件一并提交,方可作为完整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1)所用实验动物来自有许可证单位的证明(与动物来源单位的协议等); (2)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 (3)无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民营企业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如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法人一栏可填写法人委托的负责人(但应有法人单位证明); (5)设施平面图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见国家和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5、用钢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6、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加页。 7、本申请书同样适用于增加适用范围。

1.单位基本情况 2.申请项目情况 2.1一般动物实验设施 2.2特殊动物实验设施

3.产品质量保障情况 3.1主要人员(包括设施管理、动物饲养、动物实验人员等) 3.2主要仪器设备

3.3主要规章制度(设施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SOP等) 附件1 实验动物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借调人员转正申请总结

篇一:转正申请(修改版) 转正申请书 敬的局领导: 2011 年8月,我参加从江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2份被聘到翠里乡林业站工作,成为一名林业系 统工作者。后因局里工作需要,把我借调到局里工作,先后安排在局生态办、县蓝莓办、局办 公室工作。半年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心下和组织的培养、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已较好的熟 悉相关业务工作。半年来,本人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刻苦钻研,勤学好问,踏实工作; 在见习期满之际,我郑重的向局领导提出转正。 为便 于领导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半年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 思想上: 半年 来,我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八荣八耻” 的思想来武装自己,坚持与组织保持一致。不断加强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提高思想觉悟, 改进工作作风。 二、 工作上: (一 )2011年12月在生态办工作,负责公益林工作材料及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工作认 真,勤学好问,遇到问题虚心的向同事、领导请教;同时在1月份参加全县森林伐区检查工 作,圆满按时完成此项任务。 (二 )2012年2月份因工作需要,局里把我调到蓝莓办工作,负责蓝莓产业项目工作,在工作中 不断学习,学习了黔东南发展蓝莓产业项目相关文件,参加黔东南有机蓝莓栽植技术培训会, 较好地了解蓝莓项目的相关政策、栽植等技 等。同时结合州级下达我县蓝莓产业项目任务进行编制蓝莓实施方案、及时在全县进行勘察蓝 莓选择示范地等一系列的工作。后因工作需要又参加我县2012年的森林采伐设计检查工作。 (三 )5月至今,局里安排我到局办公室工作,负责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禁毒工作、整脏 治乱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等相关文字材料工作。

公司有效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荣誉、证书、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各类证件类使用的行为,便于对外经营和各项业务的开展,加强公司各种有效证件的管理,有效规避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管理处、项目部。 第一条公司的证照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保证证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条公司行政办公室门对所有证照原件实行统一保管,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保证证件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安全性。 第二章证件及其他的类型 第三条证件的种类和名称: 一、公司主要经营证件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社保登记证 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 5、公司介绍信 二、公司主要荣誉证书 三、个人荣誉证书及岗位证书 第一章证照的使用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将证照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公司行政办公室审核、经理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未经公司经理室批准批准,各证照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其保管的证照交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证照复印件的,保管人必须在证照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使用证照复印件的有效期。 第二章证照的检验、续期和变更 第十二条证照的检验、续期,应当由证照保管部门依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证照的变更,应有证照保管部门依据公司的相关决议,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责任 第十四条:证照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证照,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室或证照保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证照,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违纪当事人予以赔偿,并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惩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公司新获得的证照和证书,办理部门或接收部门须及时携带原件在运营管理部进行登记,运营管理部对复印件、扫描件进行备案。 第四章收集与保管 第四条行政部统一对公司证件进行收集保管,原件由行政部统一保存。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在取得相关证件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与行政部办理证件交接手续。其他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 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 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 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 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 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 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020年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 欢迎来到人才,下面是给大家的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供大家阅读参考。 区政府: 按照市、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正在积极推进海底隧道接线和快速路三期的拆迁工作,4月28日已发布拆迁公告,5月8日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6000户居民要在2个月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工作,每天平均需要审定约200份协议,开始时将更多。目前我局核定编制23名,在局机关工作的仅14人(软件园二期和土地调查办公室并入的人员还在原岗位工作),承担着“两改”项目、筒子楼改造、旧小区整治、软件园二期以及重点项目推进等工作,云南路片区拆迁时西部指挥部借调的工作人员也已基本都回到原部门,因此急需增加审定拆迁协议和付款审批表等工作的相应人员。 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区政府借调8名熟悉财务工作并操作微机熟练的工作人员到我局,并在5月4日前到位,以便进行培训后开展工作,该部分工作人员的借调期为三个月。 当否,请批示。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委作为综合职能部门,与统计局、工信局、物价所三个部门合署办公,且小康办、人居办、受援办、医改办、基建领导小组等办公室均设立在我委办公室,工作职能较多,日常工作繁杂。但我委仅有干部9人,其中3人在康玉乡通堆村和古乡嘎朗村2个点驻村,在

岗人员严重不足,加之,作为全县项目管理部门,经常需要派出人员前往各乡镇监督、检查、验收项目和到自治区与地区跑办、跟踪、协调项目,在家人员经常身兼多职,日常工作几乎无法运转。 经对各乡镇新分配人员进行初步了解,结合我委工作性质,急需土木工程、统计方面的专业人员,现申请将玉许乡闫闯(男,土木工程专业)、玉许乡XXX(男,金融学)、扎木镇XX(男,建筑学专业)、八盖乡XX(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玉普乡XX(男,经济学专业)5名同志借调我委工作,请组织给予考虑。 妥否请批示! XXXXXX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县委组织部: 因县委公开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乡政府4名优秀职工经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分别被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因县直单位工作需要,陆续将录用人员调离我单位,而新招录人员不能及时到位,造成我乡干部职工紧缺,部分岗位工作无法开展。为了不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此请求将xxxx年1月从xx乡借调至县蓬莱仙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郝晓光同志,调回xx 乡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特此请示 中共xx乡委员会 xxxx年6月6日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 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 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 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 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 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人员借用申请书

人员借用申请书 人员借用申请书一:借用人员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仓务处作为公司的材料的主管部门,一直按公司的要求,坚持实行凭单定额发料,及时出入库,为公司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提高市场竞争力奋斗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局内设x个职能科室,x个下属机构,行政编制数xx名,工勤编x 名,而我局能有效上班的在职干部是xx名(含司机一名),其中党组成员达xx名。人数的不足已严重影响到我局正常工作的开展,尤其xxxx年机构改革后,我局又新增了服务企业上市和统筹推进信息化等工作职能,工作量进一步加大,而工作人员却未相应增加。再反观xx市其他县市经信局,可以说绝大多数不论是在行政编制还是工作人员人数都多于我局(其中xx市经信委行政编xx名,工勤编x名;红安县行政编xx名,工勤编x名;xx县行政编xx名,工勤编x名;xx县行政编xx名;xx县行政编xx名,工勤编x名;xx县行政编xx名;麻城市行政编xx名),这和我局承担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责任以及在xx各县市区所处的地位极为不符,为此,我们恳请编办能为我局增加行政编制5名和工勤编1名,以满足我局现在工作实际的需要。 xxx 年月日 >人员借用申请书二:借调员工申请书>>(967字) 所属集团部门/分行名称:______________ 员工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人数: ___________________ 活动名称/参与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 所需时期: 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述借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经理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接受借调集团部门/分行填写) 员工姓名: 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分行:___________ 员工姓名: 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分行:___________ 员工姓名: 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分行:___________ 如否决,请说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经理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

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1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

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范文

( 请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338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范文Application for instructions of secondment personnel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范文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范文1 市人事局: 经我局党委(组)研究同意,拟调***单位***同志到我局所属***单位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入单位情况 ***单位为我局所属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实有**人,空编**人;xxxx年核批增人计划**人(其中,A卡*人,B卡*人),目前剩余计划**人(其中,A卡*人,B卡*人),此次调入人员应使用增人计划A卡(B卡)。 二、调入人员情况和理由 经初步审查人员档案,姓名,性别,**年**月出生,身份干部(工人),学历,专业,*年*月参加工作,现在***单位工作,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称)为***(具体学习、工作简历附后)。爱人***,现在济南市某军区工作,职务(级别)。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调入我局所属***单位工作。 当否,请予以审批。 附件:1.***同志学习和工作经历;

2.应提供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婚姻证明等) 济南市***局(盖公章) xxxx年四月九日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范文2 区政府: 按照市、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正在积极推进海底隧道接线和快速路三期的拆迁工作,4月28日已发布拆迁公告,5月8日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6000户居民要在2个月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工作,每天平均需要审定约200份协议,开始时将更多。目前我局核定编制23名,在局机关工作的仅14人(软件园二期和土地调查办公室并入的人员还在原岗位工作),承担着“两改”项目、筒子楼改造、旧小区整治、软件园二期以及重点项目推进等工作,云南路片区拆迁时西部指挥部借调的工作人员也已基本都回到原部门,因此急需增加审定拆迁协议和付款审批表等工作的相应人员。 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区政府借调8名熟悉财务工作并操作微机熟练的工作人员到我局,并在5月4日前到位,以便进行培训后开展工作,该部分工作人员的借调期为三个月。 当否,请批示。 关于借调人员的请示范文3 区编制委员会: 我区区划后新增加了两个乡22个行政村,其中乡的19个行政村以农业生产为主,搞好防汛抗洪,保证灌溉,及时排涝是保证农业稳产高产的基础。而我委及所属农业综合服务站无一人懂得水利工程,连最简单的水利工程设计、预算、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枪、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公安民警携枪饮酒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酒后掏枪滋事、鸣枪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枪威胁他人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查处一般治安案件未遇暴力袭击时鸣枪、开枪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将所配枪支交给非公安民警或者不具备携带、保管资格的公安民警携带、保管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人民警察

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抢、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最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

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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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

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分县局根据申办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批。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县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枪支管理组人员接分县局上报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3、经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同意,由制证人员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四、工作时限 1、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集中保管制度 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 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 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 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 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

携带使用制度 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 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 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 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 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 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 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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