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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三级动火管理规定

(zz)三级动火管理规定
(zz)三级动火管理规定

三级动火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级动火: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

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除以上条件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固定动火区与长期用火的区别。如在某一化工生产装置中,因生产工艺需要设有明火加热炉,那么在其附近并非是固定动火区,而可定为长期用火作业。

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

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h);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144h)。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min的动火时算起。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不是签字了事,而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各项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分派给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组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管理

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min(含动火停歇超过30min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的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三)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通辽万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明确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在通辽万达广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所有项目。 2.基本要求 2.1.动火定义 在本现场施工中,所有焊接、切割;明火加温;汽油、煤油清洗;用木柴加热;喷灯作业;在施工区临时生火做饭;焚烧垃圾;碘钨灯照明(广场式除外)等。 2.2.各施工单位必须有严格的消防制度,组织班组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使用一般消防器具。 2.3.生活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必须设警示和消防栓、灭火器等。 2.4.各施工单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用电(防雷、防静电)大检查。 2.5.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均应做到持证上岗,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6.动火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焊、割“十不准”要求进行作业。焊接作业

“十不准”规定如下: ①无操作证学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 ②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未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③不了解焊、接内部是否安全。 ④监火人员不在场。 ⑤易燃、易爆容器内清洁不合格。 ⑥可燃材料无隔离防患安全措施。 ⑦带压密封管道内焊接无安全措施。 ⑧焊、割附近易燃物未作彻底清理,无安全措施。 ⑨未有防止焊、接火星飞溅的隔离防患措施。 ⑩遇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火患未消除,作业者不准离场。 2.7.发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专(兼)职消防队组织抢救。邻近人员、单位给予支援。 2.8.火灾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救助遇险人员为第一任务,实施正确救火、灭火方法,尽快扑灭火灾。 2.9.安全动火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 2.10.安监部门是实施检查督促的组织者。有权提出整改和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91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191 2 / 2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特制订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无明显因素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2、 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在三天前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3、 审批时效最长为一个星期,期满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禁止作业。 4、 一、二级动火按沪建施(87)69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1、动火作业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区域。 二、动火区域划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维修、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禁火区。 1、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50米;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设明显标志,落实责任人。 根据固定动火区条件,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并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和备案。 2、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

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具体区域,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内生产设备全部停车,生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并经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外管廊上动火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管廊管理范围按级办理动火审批。 6、内管廊上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动火辖区所在的车间按级办理动火证。 7、各类动火区域划分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危险介质管道跨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制定,并派人监护,经属地单位领导,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报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474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 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 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 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 安环部会同保卫处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 领导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 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 燃物、助燃物,煤气防护站人员应进行测定、

检查及监护工作。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2.1动火范围 2.1.1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2.1.2公司下列区域及设施: 鼓风机房: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汽液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风机前后煤气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贮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脱苯塔、粗苯产品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环油槽、粗苯生产所有设备(包括管道)。

动火分析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 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 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 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 2)。 4.2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 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 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 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 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 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 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5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及附表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 (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 (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申请审批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

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 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 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 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 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3) 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 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 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 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三级

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 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 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 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规进行处罚。

三级动火管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73 三级动火管理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三级动火管理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1 三级动火的概念与分级 所谓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77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 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 5027-2015) 3.7《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201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 4.1-2013) 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xx年) 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 4 专业术语及定义 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 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动火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00 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带压不置换动火 压力超过常压的蒸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管道、设备、容器,在不进行置换或不停止生产的情况下,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的动火。 3.3 易燃易爆场所 公司水富本部:合成氨,尿素,硝酸,硝铵(硝基复合肥),甲醇,甲醛,季戊四醇,聚甲醛等生产、储存场所红线划定区域;经营部危化品装卸站、酸碱储槽;供热煤场;空气分离装置、永久气体(瓶)充装站、氧气柜;各单位气瓶、油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品储存场所。 分、子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4固定动火区: 经过动火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动火的区域。 3.5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4 职责 4.1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各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所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3安全主管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监督执行与考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大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2...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3.4 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7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9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10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

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3.11断路作业在交通主、支 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管理要求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 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 会同作业 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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