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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第4章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第4章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第4章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逐步完善的进程中,作为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制度,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采纳。从20世纪90年代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率先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到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条款,仅有十余年的时间。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文化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对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及董事会决策与监督水平的提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更好地约束董事会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准则行事权利并履行职责。

4.1 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及发展

4.1.1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源自于西方,主要是美、英、法等国。这些国家之

“水所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主要原因可归咎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越南战争、

门事件”以及其他政治和经济等事件,这些事件导致人们对政治和公司失去了信心,因此,在理论研究和现实需求的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中介组织及证监会等在70年代开始采用法律及相关形式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归纳起来,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兴起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控制权转变的结果

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著作《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中通过对20世纪30年代初期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现代公司由“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1966年,拉纳在《1929年和1963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一文中,按照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方法分析发现,经营者控制的资产己经从58%上升到1963年的85%。原先大多数由股东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现在大多数由公司的经理人员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上控制了选聘他们的董事会。

当内部人控制了董事会后,董事会的实际权利行使与规定的职能相去甚远。公司经营活动名义上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但实际上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甚至重大决策统统交由CEO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决策。CEO在实施某些重大决策前,可能会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但是董事会几乎都会无一例外的批准,即使许多董事对决议持有保留态度,CEO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董事会中心主义”已经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己经沦为一个纯粹的顾问机关,这与其设立的初衷发生了严重的背离。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公司股权的进一步分散,董事会已经完全被公司CEO所操纵,董事会对CEO的监督已经完全沦为形式主义。股东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人们己经开始质疑董事会的职能,普遍认为董事会在内部人的控制下缺乏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Tricker(1984)认为,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增加董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Fama(1980)指出,一个股东占多数的董事会并不是最佳的董事会结构,其解决的办法就是引入非执行董事,以降低经理们相互串通的可能,提高董事会作为一种市场诱生的、控制权低成本内部转移机制的效能。Willialnson(1985)认为经理担任董事很容易把董事会变成管理

阶层的工具,引入独立董事可以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基本控制关系,不因经理层的介入而受到影响。

(二)政治献金和海外公司贿赂事件

20世纪60年代包括水门事件在内的公司献金事件暴露了经理层控制了公司并滥用公司财产,用公司为赌注为个人利益冒险,用公司财产非法向所需官员行贿,公众对这一行为严重不满,在这种情况下,由美国证监会重新提起的、拉尔夫·纳德等积极分子推动的公司治理的争论直接指向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利,其他人则关注美国公司竞争力的丧失。为了改进经营管理,有人建议董事会放弃经营管理的职能,专门进行监控,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外部董事的引入能够更好的监控CEO和经理层,1977年,经过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个新条例,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于经理层的董事不得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三)公司经理层的过高薪酬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据统计,1957年整个美国只有13个公司的CEO年薪达到40万美元,到1988年,美国最大的300家公司的CEO平均年薪是952万美元。英国与美国类似,若再加上股票期权收益,执行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高得离谱。1980年,财富500强公司执行董事与工人的薪金之比为50:1。但是公司业绩的增长却没有如此之快,1981年到1990年期间,100家英国大公司高级职员的报酬增长了351.5%,但是同期的业绩增长只有106.8%。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对代理人的主要激励手段,但是支付多高才是最合适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公司内部人控制了董事会之后,制定薪酬的权利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公司CEO和高级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公司利润下降时,报酬却在增加。从报酬的决定程序看,已经偏离了公正性的原则。

则。通过引入独立董事组成薪酬委员会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四)股东诉讼事件的频繁发生

据美国WTART公司的调查,福布斯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纪初没有一家涉及股东诉讼赔偿案。而在1978年有大约1/l1的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卷入股东诉讼赔偿案。这些诉讼包括股东为自身利益发起的诉讼,也有为了公司利益而发起的派生诉讼,还有公司债券人、竞争对手和政府提起的诉讼。诉讼理由包括误导股东,勾结或密谋造假,没有履行雇用合同,违反托拉斯法等。面对70年代以来日益增多的针对董事的诉讼,法院判决要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公司董事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有学者认为,最近几年美国独立董事数目大幅上升情况的出现,很可能与美国法院的判决趋势有关,越来越多的美国法院在涉及经营者报酬,竞争或者与公司交易等利益冲突时,如果认为这些行为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就不会课以违反忠诚义务,而代之以过失责任或者违反了勤勉义务,或者采用经营判断法则决定其责任大小。对此,经营者通过引进大量的独立董事可以减轻其本身的经营责任。但是从整体来说,独立董事的引进主要是为了减少具有利益冲突时,管理者的自主决策权限,更加公正地对利益冲突事件进行客观判断。

(五)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确切来说,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再是现代企业或公司追求的惟一目标,取而代之的有股东财富最大化、顾客利益最大化、员工机会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等。

当然,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内在的最根本使命,也是企业最原始的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公司)规模的扩大,必将出现相关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也必须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因此,须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六)公司治理结构演进的结果

近年来,美国及其他国家公司董事会除设有执行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外,还相继设有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委员会大多需要专业人士来担任独立董事。另外,许多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也热衷于聘请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再者,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也为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从股权构成来看,随着公司筹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股权越来越分散,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如果由与公司无直接利益的人出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这对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件好事,对在公司股份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也倾向于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因为,美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限制机构投资者干预公司的运作(如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这样一来,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公正、客观地监督经营者成为机构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好方法。

自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新的法例,要求国内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开始,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成为上市公司必须遵从的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九十年代后,伴随着许多知名大公司的衰落,公司治理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兴趣,许多国家的官方研究机构和一些机构投资者开始研究制定公司治理原则,认为董事会是治理机制的核心,对董事会的改造很关键,在这些公司治理原则中不少都开始强调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制约经理层尤其是CEO,维护股东利益。1992年Cadbury报告建议英国上市公司应该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当董事长和CEO由同一人兼任时,应该指定一位高级独立董事,代理董事长行使职权。1999年,OECD制订了公司治理原则,对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述,认为独立董事能够对具有利益冲突的项目进行客观判断,例如总经理报酬,公司业绩和董事会业绩的评定,以及公司管理者继任计划的制定等等。不仅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采用独立董事制度,在“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也开始采用这一概念,2000年,德国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监事会应该采取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确保能够提出独立建议和监督管理董事会,这些独立人士现在和以前与公司(集团)没有业务联系,并认为构建监事会也应该考虑这一因素;日本也在公司治理改革中提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或者采用监察人制度,法国也采用了两种方案并行的方式。

4.1.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发展

4.1.2.1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由于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监事会的监事们由于各种原因或顾虑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在制度上存在着行使障碍,因此,为了更好地改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正确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保证公司规范有序地运作,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必然。其主要作用如下:

(1)改进董事会内部失衡现象,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但是,公司代表并维系的利益并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还有诸多相关者的利益及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治理要超越股东意志。这就要求有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力量来影响公司权利的分配,从而制约“内部人”控

制,与执行董事进行抗衡,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一种制衡机制,更好地提高董事会的水平,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2)弥补监事会监督的不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议但无权表决,且公司监事与公司董事在公司信息的获取上也是不对等的,这就会使得监事会的监督流于形式。独立董事则不然,它是公司的董事,除享受《公司法》所赋予董事的一切权利外,还有其特有权利,能够对董事会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当然也可以进行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和特殊地位使得他们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这些都是监事无法做到的。一方面,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从而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理顺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3)加强监督功能,保护公司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及股份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股权高度集中,在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治理目标就是抵御“大股东控制”,这和股权比较分散的西方国家不同,他们主要是抵御“内部人控制”。在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所控制,“一股独大”现象相当严重,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希望独立董事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监督权利。就目前来看,控股股东与公司潜在利益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关联交易,而公司与执行董事潜在利益的冲突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董事的任免、高管人员及董事薪酬等,在这些问题上,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与独立性使得他们的意见特别有价值。独立董事通过公开发表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能够在制约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事务、规范关联交易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设立独立董事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要参加以下几个重要的专门委员会:公司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虽然就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的初衷各不相同,但我们认为其最终目标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保护公司的利益。

(4)降低代理成本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委托人如何促使代理人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增大委托人的利益一直困扰着理论与实务界,世界各国在实践中建立了不同的《公司法》监控体系。

在日本,坚持“二元制”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形成对经营者的合理牵制;在德国,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构建了对经营者的强权监控;在美国和英国,通过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构筑一个能够选择和监督经理层的战略机构。我国在类似于“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使董事会保持独立。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能够挑战公司的一致性思维,帮助公司识别不同的市场信号,正确应对公司面临的潜在危机,降低代理成本。

4.1.2.2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归纳为几个阶段:

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和上海同步上市。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必须聘请“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青岛啤酒成为第一家设立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1997年12月16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12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是,该条款为选择性条款,不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执行。

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H股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有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国家证监会和其他部门报告情况。在此之后,一些A、B 股上市公司开始试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0年1月9日,我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第49条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第50条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在2000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要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0年10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12条明确规定,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引入两名独立董事。

2000年1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至少应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股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应为30%。

2001年1月15日,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周小川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2001年要重点抓好九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在“A股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证监会于2001年1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懂事的1/3,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2001年8月21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两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1/3独立董事。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强化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7月,我国证监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举办首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证监会还授权证券业协会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办独立董事培训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2002年9月,证监会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文件中规定,独立董事应对拟发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等四类事项发表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独立董事的权限。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与现行的公司法相比有两点引人注目:一是提出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

度;二是健全董事会制度。

2006年05月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上报到国务院。

2007年09月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上报国务院。

4.2 独立董事职责与角色定位

4.2.1 独立董事职责

4.2.1.1 独立董事的概念

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正式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界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国外对独立董事的定义并不统一,对独立董事的界定,综合起来有三种方法: (一)概括式界定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用简洁和抽象的语言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本质加以概括,其外延的涵盖面较宽,缺点是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英国的Hampel报告采用此种方式,规定独立于公司经营者,没有会实质性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从而可以全面客观的方式广泛地参与公司的决策程序。美国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应该是独立于公司经营者,没有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和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和职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二)列举式界定方法

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详细将不适宜作为独立董事的诸情形逐一列举出来,使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缺点是无法穷尽所有的方面,难以挂一漏万。美国全美董事联合会规定,不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人士为独立董事:(l)不是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雇员;(2)不是该公司雇员的亲属;(3)不为公司提供服务;(4)不是向公司提供主要服务的公司雇员;(5)不在该公司获得董事费用之外任何报酬。

澳大利亚1995年《公司行为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应该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l)不是公司大股东;(2)最近几年没有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3)没有受雇为公司专业顾问;(4)不是该公司大供应商或客户;(5)除董事身份外,与该公司之间没有重大合同关系。

(三)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界定方法

这种方式是将前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不仅使其内涵简洁明了,而且将其外延具体化,便于操作。我国就采用了这种界定方式。《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的概念后,同时又采用列举法排除以下人员:(l)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从以上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规定来看,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限定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l)独立于公司。独立董事除董事职务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

何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包括:不是母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子公司的职员,近几年没有在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不是公司大股东;与公司没有重大利益关系;不是客户、供应商、专业顾问;接受公司捐助达到一定比例的慈善机构的负责人;与上述公司和机构不存在直接和间接关系,包括投资、附属和雇佣关系。(2)独立于经营者,包括不是经营者的亲属;最近一段时间没有与最高经营者签订个人服务合同。(3)独立于大股东。在英国和美国的规定中较少强调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因为股东较为分散,而在澳大利亚和东欧一些国家,仍然存在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存在大股东,因此强调独立于大股东。

尽管对于独立董事的界定如此详尽,但是,只能保证独立董事从形式上更为趋于独立,是否在实质上保持独立仍然存在疑问。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选拔和最终决定权如果采用股东大会投票的表决方式,控股股东就决定了独立董事的人选,独立董事的最终当选最终离不开大股东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要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无疑具有较大的困难。另外,尽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规定要求独立董事与经理层不具有实质的合同关系和亲属关系,但是其他一些社交网络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仍然具有重要影响,例如校友、师生、朋友等等,但这些社交网络难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任何层次的限定性规定都离不开原则性的规定。

4.2.1.2 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职责既包括权利也包含义务,而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由于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因此,独立董事拥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权利。除此之外,还享有一般董事之外的特别权利。

所谓特别权利是指独立董事所拥有的而一般董事所没有的权利。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我国独立董事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下:(1)否决权

《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据此,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具有否决权,因为独立董事可以对关联交易进行事前的审定,独立董事如果没有认可该关联交易,就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那么,该交易就无法获得董事会的批准,也就无法生效。如果独立董事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有效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提议权

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

对公司当前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不同意见时,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新的建议,但能否最终达到目的,需要董事会讨论并且以投票方式决定。可能的结果是,独立董事的意见没有得到最终通过,或者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保持独立性。近年来许多财务造假案,都涉及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在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大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就成了大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也很难通过与大股东意见相反的决议。董事会也很难通过或者采纳独立董事的反对意见,独立董事唯一可行的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给中小投资者以提醒作用。

(3)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发表独立意见权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5)知情权和调查权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独立董事行使上述1——4项权利的基础。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这主要是针对独立董事在评价项目的可行性时,仅靠个人的能力无法完成,但又对公司决策至关重要,因此需要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作为决策的依据。这对独立董事行使自己的权利有重要意义。

另外,《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6)获取津贴权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虽然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层面赋予了独立董事特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的独立董事能否充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发挥其作用,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独立董事的意愿,另一方面取决独立董事的能力,最关键的一方面取决于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因为制度安排影响到了独立董事的意愿以及合格独立董事的去留问题。例如,目前独立董事大多由管理者(大股东)提名并决定,并且受人数比例的限制,当独立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可能并不能够形成最终决议,此时,对独立董事来说的最优选择不是反对而是弃权。

4.2.1.3 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客观上要求独立董事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而言,独立董事的义务应该分为两大部分:

(一)独立董事作为董事的一般义务

(1)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149条作了具体规定。

(2)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13条、148条、15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均作了规定。具体而言主要有:

①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②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③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④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3)接受质询的义务。《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义务。《证券法》第73条、第77条作了相关规定。

(6)不得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详见《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月5日发布)、《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发布)。

(二)独立董事不同于董事的特殊义务

(1)对所任职的公司在其相关事务方面应付出合理的时间与精力,对公司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事务予以足够关注。这要求独立董事作为受托人,对公司事务应当付出合理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关注公司的经营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连续未亲自参加董事会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不能无故缺席董事会会议

(2)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董事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职业判断不能依赖他人。尽管独立董事并不具体负责公司业务,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公司的相关报表,但这不能成为独立董事规避责任的借口。如果独立董事对公司潜在的重大问题缺乏应有的注意,对明显存在的可疑情况未能作出适当的调查,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以理智的行为独立履行独立董事的权利,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要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大会、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确保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侵害。

(5)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4.2.2 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4.2.2.1 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关于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观点,而且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独立董事扮演了更多的角色。

(一)监督者的角色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海外公司发生的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丑闻、国内水门事件以及其他政治献金丑闻、持续低迷的公司业绩与日益增长的CEO薪金的强烈对比,引起人们的普遍不满。人们质疑董事会监督功能的有效性,认为由内部人主导的董事会己经无法履行其监督和监控职能,强烈要求对内部人主导的董事会进行改造,希望通过引进外部董事加强对CEO和执行董事的监管。因此独立董事首先是一个监督者角色。

Fama和Jensen(1983)认为,外部董事在内部经理人之间有争议时充当了仲裁者角色,并且能够解决经理人和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例如设定经理层的薪酬水平、寻找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替代者等等。公司高层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的有效分离意味着外部董事有积极性履行他们的义务,不会与经理层合谋侵害股东利益。Fama和Jensen认为外部董事有培养自己是决策控制专家的声誉激励,因为外部董事多数是其他公司的经理或者重要的决策代理人,他们的人力资本的价值主要依赖于他们作为内部决策管理者的业绩,他们利用董事职位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市场的决策委托人发出信号:(l)他们是决策专家;(2)他们懂得分权以及决策控制的重要性;(3)他们能够在这样的决策控制机制下起作用。

(二)资源提供者的角色

上市公司在引进独立董事时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选聘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利益的独立董事。因此资源理论学派认为独立董事的存在就是通过独立董事成员与外界组织的联系、网络来帮助企业获得一些关键性资源,例如某些资本和商业伙伴,也可能利用董事的影响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

Anurp Agrawal和Charles R.Knoeber(2000)研究了1958年美国财富500强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背景与公司经营环境之间的关系,发现当公司面临着与政府打交道,政府是公司的客户或者对公司的业绩具有重要影响时,具有政府官员背景的外部董事比例会显著增多;而当公司与政府管制紧密相关,需要与政府协调和斗争时,董事会成员中律师的比例会显著增大。由此,Anurp Agrawal和Charles R.Knoeber认为,董事会成员担负了一个资源提供者的角色。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的角色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l) 监督者角色。即通过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考核、监督、任职提名和奖罚提议等职权,对企业经理层实施监督,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2)咨询者角色。即独立董事属于专业人士,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起到咨询专家的作用。(3)资源提供者角色。有些独立董事是社会名流,影响力较大,上市公司聘用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他们的声誉为企业带来商业机会,为企业谋利益。(4)协调者角色。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2.3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准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准行政处罚方式由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处罚,其处罚方式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见《公司法》第113条、150条以及《证券法》第6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诉讼方式有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两种,见《公司法》第152条、153条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

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虚假陈述罪(《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罪(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

4.3 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程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3.1 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要求及程序

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均对独立董事提出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要求及程序,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丰富了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式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计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采用累计投票制。采用累计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

的实施细则。”

(二)独立董事的更换程序

(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3)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4.3.2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

4.3.2.1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被正式引入我国以来,对于提高上市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公司竞争力,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均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问题既是奠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也是其根本,因此,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现有《公司法》第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地位,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相当原则,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构建还必须依赖国务院尽快出台的《独立董事条例》。

(2)目前我国唯一一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的法律位阶较低且还有许多方面需要修改和完善。

(3)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未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许多上市公司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即使制定了也是流于形式,导致独立董事难以有效地行使其职权。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独立董事存在的价值就是其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前提条件也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是指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高管人员,它与上述人员不存在利益关系。独立董事不独立问题在独立董事的发源地美国也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方面

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法律界定通常可以界定为三种类型: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和列举相结合方式。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与美国等

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①没有将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等列入到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中。

②《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只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共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范围过窄,与西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方面

虽然《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免的相关程序,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所控制,他们肯定要找自己比较熟悉且比较“听话”的人来出任独立董事,而真正“独立”的人士难以当上独立董事的。这种由公司大股东“聘用”的独立董事要肩负起监督公司大股东及经理层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责任就显得勉为其难了。

此外,在罢免独立董事问题上,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奉的是任人唯亲,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致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荡然无存。

(3)独立董事的任期方面

独立董事的任期不能短于执行董事,否则就不能起到制衡作用;但是,也不能过长,否则就会被同化。现阶段我国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最长可以为六年,相对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而言应该说长了些,会导致独立性渐失。

(三)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

独立董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问题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因年龄偏大无法做到勤勉尽责

据统计,在现有1000多名独立董事中,有100多位独立董事年龄超过70岁,有的甚至80多岁。这些独立董事虽然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社会阅历,但在经济环境瞬息万变、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他们的应变能力、思维观念必然会受到年龄的限制,其身体状况、体力等也将直接制约其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未能勤勉尽责

为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但在实践中,一人多家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比较突出,而且,不少独立董事属于社会名流,本职工作就比较繁忙加之兼职过多,导致经常缺席董事会会议,无法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再者,虽然《指导意见》规定连续3次独立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没有严格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为这一要求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况且,连续3次的政策规定漏洞太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3)因各种原因或顾虑未能勤勉尽责

2005年7月,中国证券报和四川上市公司协会一道联合开展了一项独立董事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的独立董事未能依法充分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部分调查结果见下表。

表独立董事部分调查结果统计表

公司董事会上投票65%未投过反对票77.5%未投过弃权票

如果在董事会表决议案之外您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您会采取哪些措施?向董事会提出来占79%

私下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占14% 不予理睬的占4.6%

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却投了赞成票的

情况有没有?

偶有一次的占100%

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却投了赞成票的原因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的占27% 碍于大股东或其它高管的面子占18%

其他原因的占55%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9.5的独立董事从未行使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8.9%的独立董事从未行使

提议召开董事会73.7%的独立董事从未行使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73.7%的独立董事从未行使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94.4%的独立董事从未行使

(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问题

通俗地说,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二元制”的治理结构,即有董事会也有监事会,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必然会涉及公司监督权的分配与协调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下,不难看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限范围比监事的更为广泛且两者有重叠之处。

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是为上市公司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健全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它和公司监事会一道对上市公司形成内外部监控的完善体系,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但是我们知道,强化监督之力并不是将监督机构的设置简单地叠加而应该科学合理地分配两者的监督职权,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此外,还存在着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与履行责任的保障问题,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问题。如,独立董事不能充分地行使知情权,一些独立董事以权谋私或参与公司的不轨行为屡有发生,让“不作为”甚至“恶作为”的独立董事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3.2.2 独立董事制度的改进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几年中起到的作用已初见端倪,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

(1)尽早出台《独立董事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文本

2006年05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主要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任免、职权和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07年09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因此,国务院在对《独立董事条例(草案)》、《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早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文本,从而夯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2)制定与之配套的行政规章和规则

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等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法律文本,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当根据

颁布的法律文本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如:建立独立董事的任前公示制度引进社会监督,提高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于股东用手投票,完善独立董事的备案审查机制与持续监管相结合,建立独立董事的强制培训制度以及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度等,以加强对独立董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应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等,修订完善其《公司章程》,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方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权利的内容,并制定专门的操作性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能有效地行使其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3)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行政、民事、刑法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分工和侧重,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独立董事除应当享有和承担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当享有和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一般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然而,近几年来,在那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失职的独立董事中,除郑百文的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外,其他均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一般,那就是我国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位,应该尽快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行政、民事、刑法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完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前文已经指出,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还有待完善,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将出台的《独立董事条例》可考虑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方面的法律界定更加完善。

(2)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制度

现行的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免制度存在太多问题,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基本上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所左右,改进和完善现行制度势在必行。既然独立董事是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是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就可以考虑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让渡给中小股东;当然,也可以考虑由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公开竞选独立董事;还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专家库,从中随机抽取所需独立董事人数。

(3)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

俗话说,日久生情。独立董事任期太长难免会和内部董事、关联董事产生一定的私人感情从而形成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等的做法,独立董事满3年后可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了独立董事的资格。

(4)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及兼职年龄

过多地兼职及太大的年龄必然会导致“花瓶独董”的产生,致使独立董事无法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因此,应该借鉴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独立董事兼职的公司数不能超过3家,且兼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

(三)调和独立董事和监事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实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或多或少会导致独立董事和监事之间的矛盾,如何调和或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1)监督权的分配与监督事项的协调

独立董事成员基本上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对于专

业性较强的业务的监督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可考虑独立董事的监督侧重于董事会内部的具有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监督,而监事会的监督以一般的监督事项为主,如公司的日常财务监督。

(2)监督时间方面的分工与协调

这可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角色设计来考虑其分工与协调问题。由于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全过程决策且具有董事的一般权利和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利,因此,业务执行中的事项由独立董事监督,业务执行后的事项由监事会监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由独立董事来完成,而事后监督则由监事会来完成。

(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绩效考评与诚信档案

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独立董事绩效考评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遵循指南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可操作性的独立董事绩效考评制度;其次,由监管部门或机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并进行信息维护,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上网查询。这样,将有利于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

(五)建立健全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制度

虽然我们已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档案库,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很少,不利于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应该考虑建立与独立董事的日常联系制度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或建议,从另一渠道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此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问题,证券监管部门可约见独立董事谈话了解情况,且作为日常监管的一种手段。这样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使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六)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是其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及时准确且全面地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那么其职能的发挥只能说是空中楼阁。如,在中国证券报和四川上市公司协会联合组织的问卷调查中,对“您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知情权”的问题,60%的独立董事选择了“不完全”;而对“如果想了解除董事会议以外的公司更多情况,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能否得到”的问题,57.5%的独立董事回答可得到,但有限制。由此看来,独立董事并没有因为享有“独立”地位,而获得了相应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就此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以保障独立董事独立地行使其职权。

(七)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组织,独立董事的管理仅仅依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强大的社会力量没有被调动起来,这样不利于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成立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组织,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4.4 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模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大量案例研究(如莲花味精、乐山电力、三峡水库、新疆屯河、伊利股份等)指出了独立董事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独立董事所处的环境不同,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的分析模型来进行描述。就我国而言,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其实质就是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督,而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是否愿意接受这种监督?当独立董事预期他们的监督行为

会波及其自身利益时是否还会一如既往?下面通过介绍独立董制度的相关理论模型,探讨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以及相应的约束与限制条件等。

4.4.1 独立董事防范委托——代理激励相容性风险博弈模型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论假设人是“经济”人,在面临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总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根据这一假定,独立董事防范委托——代理激励相容性风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独立董事与“内部人”(包括内部董事和经理层)都是追求自己目标函数的最大化,当一方采取某一行动时,往往会考虑博弈其他方采取何种行动,以最终确定收益(或支付)水平。所以,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独立董事制度防范委托——代理激励相容性风险功能最终是否有效实际上是独立董事与“内部人”(包括内部董事和经理层)博弈的结果。下面就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来分析独立董事制度有效防范委托——代理激励相容性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4.4.1.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我们假设公司“内部人”与独立董事都是理性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且风险中立,效用等价于货币收益,他们相互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但他们与公司外部(包括公司外部股东和监管当局等)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分析方便,我们进一步作如下假设:

假设1:在证券市场上,公司“内部人”(包括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策略空间上有违规和不违规两种策略,独立董事在制止“内部人”侵犯委托人利益、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策略空间上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策略,如果采取监督策略,他可以通过发表独立意见、信息披露等手段制止“内部人”的侵犯行为。

假设2:在证券市场上,公司“内部人”通过违规能够在获取正常利益的同时另外获取一定的非正常利益,而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人”这种违规行为如果视而不见、不监督,则独立董事可以获取正常利益()W ,但在公司外部有监督独立董事的机制,独立董事如果在“内部人”严重违规时不采取监督策略则可能会被查处遭受一定的声誉损失及罚金。设“内部人”严重违规时不采取监督策略其查处的概率为3P 。

假设3:在证券市场上,公司“内部人”如果采取不违规策略,则只能获取正常利益,而独立董事如果采取不监督策略则可以获取正常利益()W ,独立董事如果采取监督策略则在获取正常利益()W 的同时也将付出监督成本。 为简便起见,对各变量进行如下具体定义:

W ——独立董事正常利益;1C ——独立董事采取监督策略的努力成本;2C ——独立董事的受“内部人”刁难甚至排挤出局成本;2L ——独立董事的声誉损失; R ——“内部人”的正常收益;V ——“内部人”的违规利益;1L ——“内部人”声誉损失;1F ——“内部人”交出的罚金;2F ——独立董事交出的罚金。则博

弈双方收益矩阵如图4-1所示。

独立董事

监督 不监督 内部人 违规

不违规

图4一1 博弃双方收益矩阵

很显然,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只存在混合策略均衡,不妨设独 董事不监督的概率为1P ,公司“内部人”违规概率为2P 。现计算独立董事的收 益函数:

(1)采取监督策略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221122121C P C W C W P C C W P --=--+-- 公式(4-1)

(2)采取不监督策略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232322232321F P L P P W W P F P L P W P ?+?-=-+?-?- 公式(4-2) 对独立董事而言,只有当他选择采取监督策略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不小于选择 不采取监督策略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他才会采取制止“内部人”侵犯委托人利益、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监督策略作为策略,即满足:

()223232C F P L P P -?+?≥1C 时,独立董事才会选择监督策略,其中,()2232312/C F P L P C P -?+?=为公司“内部人”违规的纳什均衡。

(3)公司“内部人”采取违规策略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11111111111L F L P F P V R V R P L P V R P --?+?++=++--+- 公式(4-3)

(4)公司“内部人”采取不违规策略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R R P P R =+-111 公式(4-4)

对公司“内部人”而言,只有当他选择采取违规策略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不小 于选择不采取违规策略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他就会采取侵犯委托人利益的违规策 略,即满足:

V F L P F P -≥+11111时,公司“内部人”就会选择违规策略,其中,()()1111/F L V F P +-=为独立董事不监督的纳什均衡。

4.4.1.2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我们假设公司“内部人”与独立董事都是理性人, 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且风险中立,效用等价于货币收益,他们相互之间的信息是 ()2111,C C W L F V R ----+ ()2323,F P L P W V R ?-?-+ ()1,C W R -

()W R ,

对称的,但他们与公司外部(包括公司外部股东和监管当局等)之间的信息是不 对称的。我们进一步作如下假设::

假设1:公司“内部人”(包括内部董事和经理层)先行动,其策略空间上有违规和不违规两种策略,独立董事在收到公司“内部人”行动信号以后也有两种策略选择:监督和不监督,独立董事选择行动后博弈结束。

假设2:根据上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中的有关假设(有关符号意义如未作特殊说明,则同上),这个博弈的收益函数是这样的:①在“内部人”选择不违规的情况下,如独立董事选择监督策略时双方收益函数为()1,C W R -,独立董事若选择“不监督”时双方收益函数为()W R ,;②“内部人”选择“违规”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选择“监督”时双方收益函数为()2111,C C W L F V R ----+,若独立董事选择“不监督”,这时双方收益函数为()2323,F P L P W V R --+

独立董事与“内部人”双方的博弈展开式如图4一2所示。

图4一2 独立董事与内部人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弃

下面使用逆向归纳法来求解上述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

首先考虑决策结点③。在决策结点③,如果独立董事选择监督,那么他的收 益为()1C W -,如果选择不监督,他的收益为()W 。显然在决策结点③上独立 董事选择不监督。

然后考察决策结点②。在决策结点②,如果独立董事选择监督,其收益为 ()21C C W --,如果选择不监督,则其收益为()2323F P L P W --。这里分别有 两种情况:

(1)当232321F P L P W C C W -->-- 公式(4一5)

决策点①

违规 不违规

决策点② 决策点③

监督 不监督 监督 不监督 内部人

独 董 独 董

即:212323C C F P L P +>+表明独立董事若选择不监督受到的惩罚()2323F P L P +大于其监督成本总和()21C C +,即独立董事在决策结点②选择监督的期望大;

(2)当232321F P L P W C C W --<-- 公式(4一6) 即:212323C C F P L P +<+,表明独立董事若选择不监督受到的惩罚()2323F P L P +小于其监督成本总和()21C C +,即独立董事在决策结点②选择不监督;

最后,我们分析决策结点①。公司“内部人”在决策结点①上采取行动:违 规和不违规。公司“内部人”知道,如果他选择不违规,独立董事在决策结点③ 上将选择不监督,其收益为(R )。当他选择违规时,此时若公式(4一5)成立, 独立董事在决策结点②上会选择监督,则公司“内部人”收益为()11L F V R --+; 若公式(4一6)成立,独立董事在决策结点②上会选择不监督,则公司“内部人” 收益为(R+V)。其结果如下:

当公式(4一6)成立时,由于R V R >+,则公司“内部人”选择违规的期望收益较大,“内部人”在决策结点①上理性的选择是违规,这时,此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违规,不监督)。

当公式(4一5)成立时,又分为两种情况:

(1)若R L F V R >--+11 公式(4一7) 即:11L F V +>时,表示“内部人”选择违规得到的好处(V)超过其遭受的损失()11L F +,“内部人”在决策结点①的理性选择是违规,此时此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是(违规,监督)。

(2)若R L F V R <--=11 公式(4一8) 即:11L F V +<时,此时“内部人”选择违规得到的好处(v)收益已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11L F +,显然“内部人”在决策结点①的理性选择是不违规;此时此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为(不违规,监督)。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条件下,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会出现 不同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

4.4.3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现实中,一方面,独立董事不能直接观测到“内部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 观测到的只是另外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内部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变 量共同决定,因而只拥有“内部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另一方面,“内部人” 也只能观测到独立董事采取行动的部分信息,而不能拥有独立董事的全部信息。 因此,独立董事与“内部人”所拥有的信息实际上是不对称的,有一些信息双方 各有保留。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某上市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全体在册员工。 第三条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公司应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员工依据本办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 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全面系统记录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情况,并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司要求提供劳动用工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等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 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公司不 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谈话内容做摘要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在保证安全和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到工作现场参观,同意到该岗位工作的应签订《保证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职称或技术等级、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工作部门、岗位名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新员工上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上岗的应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签订,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相关人员与员工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员工存一份,公司存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须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员工的姓名、有效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我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姓名:吴志芳班级:09财务管理3班学号:00911163 时间:2011年10月16号

目录 引言 (2) 1 独立董事制度 (2) 1.1 独立董事的含义 (2) 1.2 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2) 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2)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3) 2独立董事的起源与发展介绍 (3) 2.1 独立董事的起源及“水门事件” (3) 2.2 独立董事的发展和相关介绍 (3) 3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4) 3.1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4) 3.2 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分析 (4) 4 中国独立董事的缺陷 (5) 4.1独立董事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5) 4.2独立董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5) 4.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融 (5) 4.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 4.5独立董事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6) 4.6独立董事的行为缺乏制约性 (6) 5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6) 5.1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6) 5.2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6) 5.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6) 6 浅谈其他公司治理及相关介绍 (7) 6.1公司治理的定义 (7) 6.2公司治理结构图 (7) 6.3浅谈德国公司监控机制 (8)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逐渐成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热点。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一句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案 1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按来源分类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按功能分类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外部,非执行董事。 1.1独立董事的含义 中国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具备独立性要求的董事。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利益相关者。 1.2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的法律特征。 1.2.1独立性 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经济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经济联系或业务往来,自身与公司不会发生利益冲突。 (2)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不是由股东大会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3)意见表示的独立。基于其经济、法律地位的独立,使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1.2.2专业性 独立董事通常拥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1.2.3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因独立性和专家性而衍生的客观公正性使其意见颇具价值。独立董事凭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在对董事会决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时能抱着比较客观的态度。并能排除公司其他人员的权益干扰,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 1.2.4公益性 独立董事具有某种社会公益目的的董事。其职责主要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解决管理层控制问题而设计的。指在公司董事会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方式、报酬、职权、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1.4.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外部的、客观的观点引入董事会,挑战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2)驾驭公司渡过困难或敏感的时期。(3)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控制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的不当行为。(4)为公司建立更广泛的外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加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审批的决策程序,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下属参股公司亦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各类合同、协议,除对外担保合同和劳动合同公司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分厂、部室及车间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有书面确认文件。

第九条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条如无国家或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如需签订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需按本办法要求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二章公司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审查管理机构,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业务部门参考;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负责公司合同资料的归档等相关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章公司合同审批权限的划分 第十五条为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有效执行合同,对第三条所指的公司合同,按以下规定审批执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O一九年七月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5年12月5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次修订;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4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司。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上市公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一、协议前提 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受雇于甲方不违反甲方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协议。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证件或资格等资料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的维持。如有不实,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5、乙方应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时,与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如有隐瞒,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二、协议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试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工作岗位和任务 1、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主导甲方上市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管理体系,并能够有效运行,协助公司董事长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主持董事长交办的运营管理事务,对董事长负责。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业绩达成、工作能力的表现,结合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工作作息时间按甲方相关规定。 五、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2、乙方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经营绩效工资 年基本工资总额元(税后),其中月度发放元。 年经营目标:甲方工业板块净利润总额比前一年增长% 年经营绩效工资元(税后),年底兑现发放。 兑现方式为: 实际兑现年经营绩效工资=经营绩效工资基数*经营目标达成率 经营目标达成率=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目标达成率低于%,不支付年底经营绩效工资。 乙方未到甲方年度经营核算期末中途离职,甲方不支付年度经营绩效工资。 3、股权激励:甲方上市成功后给予乙方股股权激励,行权价格按照甲方《管理层股权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十九条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把这一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一种制度保障。独立董事是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不存在重要的业务关联,并且没有在公司内部任其它职位,可以独立客观地判断公司具体事务的董事。不同于公司其他董事,其独立定特点要求其在选聘程序、人格、经济利益、权利行使等方面不受公司内部人限制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中小股东等弱势力量的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在很多投资者眼里,独立董事这一角色不过是供人们欣赏的摆设,并不可靠。 就我国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中小股东力量较分散,独立董事较多地受大股东控制,“内部人”现象频发,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没有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起到力量制衡作用,没有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决策、监督职能。持不同意见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能使公司决策效率有实质性的提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不合理,获取决策信息不够及时和充分,有些兼任独立董事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缺乏,不能保证职能履行。有的独立董事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可能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甚至无法独立行使相关议案表决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土壤并不成熟,选聘机制、追责机制及薪酬发放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仍需不断发展完善。 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因素 1.选聘机制方面; 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其应有的独立性这一争议,和选聘来源有着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提名、聘任不合理,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何提名非常关键。从我国实际状况来看,在合法的程序下,小股东的力量分散,达不到应有的民主。大多数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由管理层或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推荐自己熟悉的人可以方便沟通,这种关联关系不利于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不免令中小股东对其独立性存在疑问。 如果“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表面上看符合程序的董事会决议就可能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基本情况是“人情董事”,这种由关系人推荐的独立董事,或处于人情原因,或处于客观状况,在实际中履行监督职能是相对困难的。这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首要因素。 2.追责机制方面; 主要表现在权责定位不明确、不协调,责任与保障不对称。 一方面,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建议的性质,提出的建议董事会很大程度上并不会采纳;再加上独立董事虽然表面看也是董事之一,但身份上是是受聘来的外来人员,这就使其一定程度上受到排斥;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往往会受到阻挠,权利过虚,长此以往,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同时法律上也没有对独立董事行使权利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独立董事态度消极,仅仅只是“跟风”,没有合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协会制定一个详尽的手册,规定一个独立董事应有的评判标准和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欠缺独立董事的具体责任追究规定。关于独立董事没有尽职的追责规定不够严格,惩罚力度不够。如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侵害,甚至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现在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董失职问责的缺陷,极易导致独董不独立。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从而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促使其工作更加勤勉。 3.薪酬来源方面; 主要表现在薪酬来源不独立。目前,我国挂牌的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薪酬都是从上市公司中直接获得的,并且薪酬津贴的多少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的多少标准上具有有较大的随意性,薪酬不一,标准不一,并且多数独立董事薪酬是固定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从经济来源上切断。在这种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则可能在履职过程中由于“内部人”的关系,顾虑重重,手脚受到束缚。独立董事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提出与大股东相背离的决策建议。多数独立董事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能为大股东代言,出发点更多地是人情关系和其自身利益,实质上没有实现独立。 三、独立董事内部运行机制上的改进思路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上,首先从选聘机制这个源头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后的行权、追责机制的设计才能更好地进行。可以借鉴一些西方的做法,强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专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

某上市公司合同管理规定(080717)

文件编制/ 修改记录 生编签编制/ 修改说明效日 制人发人 期 文件版次 第01 版

德 尔集团(印章 最新生效会签职 位 姓名签名 日 期 总 裁 李强 CEO贺颖 编 制人 生2008 年7 效日期月 合同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合同管理,有效规避风险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购销、服务、财务及劳务合同、协议(劳动合同除外)

三、原则 1、采购合同、协议以我方合同为执行范本,销售合同、协议视具体情况确定; 2、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过合同评审; 3、所有合同原则上以“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名义订立(涉及到成品采购直接出口的要求供应商变更采购商品为零配件后开具发票; 4、合同经办人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并明晰定稿,合同一式四份(我方要求原件不少于三份:档案室、财务部、经办部门各一份),并填制合同审批单(见附件)。 四、合同评审流程 1、海外营销部销售合同(PI):由经办人到公司服务器上的共享文件夹《外销销售合同管理登记表》(由财务部会计江海燕维护上自动取号,外销部负责人审核签署(无需填制合同审批单),并由经办人将客户确认后的PI 交一份给财务存档。 2、国内营销部销售合同:由经办人到公司服务器上的共享文件夹《内销销售合同管理登记表》(由财务部会计田野维护上自动取号,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财务部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印章保管者盖章并追溯、分发合同到相关部门存档。 3、海外营销部采购合同:外销采购经办人(高尚到财务部会计田野处取号,财务部会计田野登记放号信息,外销部门负责人(王咏梅签署审查意见,财务部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印章保管者盖章并追溯、分发合同到相关部门存档。 4、内销OEM产品、样品等采购合同:外销采购经办人(高尚到财务部会计田野处取号,财务部会计田野登记放号信息,内销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财务部 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总裁或总裁授权人签署审批意见,印章保管者盖章并追溯、分发合同到相关部门存档。 5、阳江工厂所有采购合同:工厂采购部经办人到财务部应付款管理会计处索取合同、协议编号,财务部应付款管理会计登记放号信息,工厂采购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赵玉萍1,2,邢保帅1,王宁宁1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5105) 2.辽宁大学,(110035) E-mail:Xingbaoshuai521@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8424291.html, 摘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监督和平衡的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缺陷,这不仅直接阻碍了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也影响着中国公司治理的进程。因此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应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提高其素质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素质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启动独立董事制度。五年来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制约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 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1999)。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中,回顾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关键职能是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出现盈余操纵行为,制约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同时还可以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诸多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防止盈余管理方面的欺诈。 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现状 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大多数董事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贡献几乎很小。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我国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正常关联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 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技能可以为股东的利益提供较好的服务,有着公司业务相同背景的独立董事能更有效的履行职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和技术型专家。尽管经济学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技术型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仅仅有精通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和了解公司主营业务技术的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签订书面合同范围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5、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运作程序 1、申请 有关生产的物资采购及维修的申请按公司有关制度和《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事务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合同项目申请书》,应写明合同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意向及思路和资金预算,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 2、起草 《合同项目申请书》经审批后,由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业务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负责起草、拟定合同文本。 3、审核 合同文本起草拟定好后必须及时报送司法办审核,由司法办对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合同审核规定》的审核意见处理程序办理。 4、签订 经司法办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业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17-03-06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上市公司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参考模板

合同编号:xxxxxxx 上市公司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未来一系列合作如投资管理、资金引进、项目管理、经营决策、上市公司上市准备、全方位金融服务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引进乙方作为项目的唯一投资人及项目投资管理人,包括融资顾问和管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资金投入、资金引进、投资顾问、金融服务、上市等工作,乙方并向甲方提供全方位企业包装和上市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和甲方就本项目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长期合作。 二、合作期限 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_____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具体合作方案 1、投资方向和范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提供顾问及管理服务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 2、乙方提供投资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投资决策机制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内,自主寻找投资机

会和投资标的项目。 (2)乙方找到认为合适的投资项目,报送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决策是否审定通过。甲方决策通过的项目,可以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具体实施投资,统一纳入乙方的后续管理服务。 3、甲乙双方承诺,在就合作事宜举行的谈判、磋商、各种形式的接触中所获得的有关保密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四、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报酬 1、甲方同意对本次委托乙方担任投资顾问及管理服务事宜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日常顾问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2、日常顾问费:每月_____元,乙方每月提前开具相应内容的正式发票。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委托资产净收益(净收益指投资项目退出时该项目所实现的全部收入金额减去对该项目的原始投资金额和甲方在该项目运作中应支付的税费)的_____%归乙方所有。 (二)报酬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日常顾问费每月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部分按项目完成退出后结算。当某一投资项目已结束,即全部投资款及盈利已套现收回,则按照该项目净收益(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算应付乙方的业绩报酬,扣除已经支付给乙方的顾问费后,在项目结束日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且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另外支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补救”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协议、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各类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和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合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 16

(二)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如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 (三)公司经营班子指定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部门”是指具体承办合同的谈判、报批、签订和履行等事务的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经办部门指定的合同事务执行人。 第八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核会签、领导审批、签订、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法律机构评估、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法务专员负责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务。 第十条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专员和计财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合同的法律和财务以及其 16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2012年6月制订)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规范公司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减小因合同的签订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包括合同、协议、合约、契约、意向书、修改合同备忘录、补充协议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按金额分为金额合同和无金额合同,按资金往来方向分为收入类合同和支出类合同。公司支出类合同又分为资本性支出合同和经营性支出合同。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同签订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对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1.应对合同标的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2.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资格审查。 3.对于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公司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4.对于合同对方,公司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5.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治理制度

北大纵横治理咨询公司二○○二年四月 1 / 1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3)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3)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 (5) 第六章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评价 (5)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离职 (6) 第八章独立董事的经费及酬劳 (6) 第九章责任保险 (7) 第十章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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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依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有关规定。同时,独立董事应本着诚信和勤勉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代表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的原则,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为了保证公司决策治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作用,凡应聘我公司的独立董事,除满足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董事资格规定条款外,还须满足以

下条件: (一)不是公司及附属企业当前和往常的高级职员或一般职员(过去两年之内),同时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如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等机构任职); (二)不在与公司直接和间接发生10万元以上交易的供应商或用户任职; (三)不是本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要紧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要紧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上述人员的生意上的合伙人; (四)除了必须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之外,所聘请独立董事应是业内专家或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必须保证每年能够为公司服务至少个工作日以上,能够以充足的精力向公司提供服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的年龄应不高于_____岁。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甄选程序进行。 (一)本公司董事局、监事会成员、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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