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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编号: 工程名称: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建设单位: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固镇县连城镇 缴费凭证登记号: 保险期限:共天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

蚌埠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费单位各一份 缴费单位名称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固镇县城关谷阳路1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波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经办人姓名 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 固镇县杨庙乡 合同总造价 缴费比例1.2‰ 缴费金额 参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工程开工 至 年 月 日 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数额(大写):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施工地点:固镇县杨庙乡 总承包单位(甲方):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目标、根据蚌人社险【2012】32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按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工伤保险流程及须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流程及须知 一、工作项目: 1、工程项目招投标(市规划建设局) 2、工程项目参保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地税分局) 4、人员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5、工伤认定(人力社保所(分局))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生育保险科) 7、待遇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科,无伤残等级的由各人力社保所(分局)受理)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建筑施工企业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交纳工伤保险承诺函

交纳工伤保险承诺函 篇一:工伤保险承诺书 承诺书 为保障劳务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和意外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我单位慎重承诺,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签章) 二○○ 年月日 篇二:工伤保险参保承诺书 工伤保险参保承诺书 泌阳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 我单位承诺,在_______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所申报人员均为我单位在岗在职工作人员,对其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因其它原因不应继续参保的及时为其办理增减手续,工伤保险系统数据库也将自动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保。我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对工伤保险办理工作中所遵循

的法规及相应的罚则有深入的了解。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等过程中发现因我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到龄人员和其它应中止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造成少报、错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我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相关经办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三: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 篇一: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承 诺书 东莞市万江众力液压元件厂: 本人于年月 日入职贵厂,职位 是。本人入 厂时,厂里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厂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 (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工伤保险开户证明-证明范本.doc

工伤保险开户证明-证明范本-好范文网 第一篇:工伤保险开户证明 工伤保险开户证明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

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参保单位完成参保需要填写表一、表二、表三(需加盖公章)。除提供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除以上证件外还需要上一年度的“工资表及财务决算表”,建筑企业还需带上工程造价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下面是相应表格的填写事项。 表一(登记表):表一要求2份 工伤保险登记表是参保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此表由参保单位填写,项目自选,填不上的空着。 表二(核定表):表二要求2份 工伤保险核定表主要体现参保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属期等信息,参保单位主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执照号码两项,其他各项由工伤经办机构核定后填写。 表三(人员明细):表三要求3份 人员明细表有以下几项填写时听注意: (1)参保时间:此项填写当年参保时间,例如参保单位参加2013年工伤保险,此项填写2013年1月1日。 (2)月工资收入:此项是参保单位缴费的重要依据。 ①参保职工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基数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1500元,低于缴费基数1832元,按照1832元填写。 ②参保职工工资高于基数且低于缴费最高基数的按照实际工资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3000元,高于最低基数1832且低于最高基数9160元,按照实际填写。 表四(增减表):表四要求3份 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是体现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变动的信息,填写此表应注意的是: ①序号:职工发生减少后,应填写原参保序号,如张三的参保序号是“3”,增减表序号即为“3”。增减替换时人员序号相同,人员增加时序号按照原参保明细表依次向下排列(如先参保100人后增加2人即序号为101、102)。 ②增减(变化时间):此项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增加或减少。 工伤中心:0469-6136661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范文

第一篇、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发票号。 特此证明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年月日 第二篇、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证明的申请书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申请书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因我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需要提交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证明,特向贵中心申请出具我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相关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公司 申请日期*年*月*日 **市****公司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年月日 第三篇、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确认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四川省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确认证明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已在重庆市()区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单位社会保险号_______________。我单位已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__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了工伤保险,其个人社会保障号为______________,参保时间为______________。该同志现仍为正常参保状态。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企业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办机构确认结果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 (业务章) 年月日 第四篇、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工期变更证明 工伤参保证明样本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单位负责人经办机构审核人审批人 第五篇、社保证明

社保工伤保险详解

社保工伤保险详解 社保工伤保险 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实际上是“职业伤害”保险,既包括工伤事故,又包括法定职业病。这一保险制度走过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工伤保险的对象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曾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作出下列限定: 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伤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构成: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期间的待遇) <2>工伤医疗期待遇 <3>伤残待遇 <4>康复待遇 <5>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工伤保险费率,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金融\服务\科研等):0.4% 二类行业(中等风险行业:房地产\制造\运输): 0.8% 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石油\化工\冶炼\采矿): 1.2% 怎样的情况才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参保证明范文

工伤参保证明(一)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年月日 编号(20 )字第号 参保证明 (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经核查,(企业名称)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 年月前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月日 附件3 编号(20 )字第号 综合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经核查,(企业名称)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并已足额缴纳20 年月前综合社会保险费。 特此证明 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年月日

工伤参保证明(二)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发票号。 特此证明 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年月日 工伤参保证明(三)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单位负责人经办机构审核人审批人 工伤参保证明(四)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编号 东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兹有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绥阳雨润精品交易区项目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为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 2014 年 9月 5日至 2015 年 9月 30 日工伤保险费(大写)伍万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53597 元。 特此证明。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一份,住建部门开具《施工许可证》时留存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存一份,工伤待遇审核部门留存一份。 工伤参保证明(五)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③(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需填写表格的填写说明

参保单位需填写表格的说明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1) 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经办机构核定。一式两联,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留存。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以法人名称为准。 3.登记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在“新参保”、“统筹范围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单位合并”、“其他”中选择“√”填写。 4.单位类型:根据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选择“√”填写。 5.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填写。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则编制确定。 6.工商登记信息: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按执照内容填写此栏;其中:“执照种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中选择“√”填写。 7.批准成立信息:非工商登记成立的单位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8.主管部门名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全称。 9.行业名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规定,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 10.隶属关系:根据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选择“√”填写。 1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外国国籍的,其“公民身份号码”填写护照号码。 12.参保单位专管员:填写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人员的信息。 13.单位地址:按单位当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14.邮编:按单位所在地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填写。 15.开户银行: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全称并注明代码。 16.户名: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 17.银行基本账号:填写单位在银行中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的帐户号码。 18.参加社会保险项目及时间:在相应保险项目后选择“√”填写。“参加时间”应填写按规定应参加该保险项目的日期。 19.缴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项中选择“√”填写。 20.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的编号填写。 21.单位编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经办机构提供的编号填写。 二、缴费工资申报名册(2) 1.此名册由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填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留存。 2.序号:填写单位自行确定的个人序号。

株洲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程

株洲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规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处(以下简称工伤处)管理科学化、规范和制度化,使参保单位和参保者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充分体现工伤处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特制定参保缴费规程如下: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工伤保险时,必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保职工花名册》,并且要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工伤处基金管理科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必须及时到工伤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①单位名称和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③单位类型;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⑤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⑥开户银行及账号; ⑦绎营范围。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工伤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②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③跨统筹范围转移。 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验资料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 1、缴费核定:参保必须向工伤处提供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或者工资发放明细表,依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率。如人员异动,参保单位必须填报《工伤保险人员异动花名册》办理异动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2、费用征缴: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 3、补缴欠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也必须到工伤处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1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社保编号: 一、参保单位情况 说明: 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作为本表附件; 2.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附件2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 (一式四联)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2.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三联地税部门收费后留存(其中一联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联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留存。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附件3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与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作业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附件4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1.原登记事项栏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相关栏填写;变更事项栏,有变更的填写,没有变更的划横线。 2.办理变更手续时,随带相关证件原件及提供证件复印件一份。 3.本表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XX县建筑管理站 XX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一、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建筑职工花名册》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筑业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保人员名册应于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XX县建筑业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为:1、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2、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 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3、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公地点:XX县人社局三楼征缴股(8320室) 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报登记并填写《XX县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并且在30日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xx)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参保告知书

工伤保险参保告知书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2、企业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企业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网上申报增、减员截止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下午下班时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可持材料至窗口经办。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期满或终止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转诊转院治疗前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填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申报辅助器具配置,需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协议机构配置;工伤康复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章) 参保单位负责人(章):日期:年月日 本文档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审批事项的办理。 2.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第五条——第十条;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号)第二章第一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费率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漳政办[]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漳政办[]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漳建工〔〕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号);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年版)》 4.主体 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5.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材料齐全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办理程序 受理→标准审查→办结 8.要求 申报材料 [新单位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原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法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出示参保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的《参保承诺书》 [工伤团体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三份(加盖公章); )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和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销登记]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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