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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

广东省地处欧亚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接处,分布有南岭成矿带、武夷成矿带和粤西-桂东成矿带3条重点成矿区带,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禀赋居全国中等水平。发现矿产共148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01种,矿产地1932处。有色金属、稀有稀土金属及建材非金属等矿产具有较好的资源潜力与开发利用基础。能源矿产、部分大宗矿产资源短缺,对外依存度高。金属矿小型矿床多,贫矿与共伴生矿多,控制程度低。

2016年,我省采矿业产值1069.52亿元,矿产开发带动规模以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总产值11254.79亿元。截止2016年底,全省有效采矿权总数1633个,以开采铁、铜、铅、锌、金、银、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为主。

当前部分金属矿山生产规模小,采选工艺较为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矿业发展结构不尽合理。亟需通过逐步淘汰落后采选工艺,积极引导矿业企业提升集约节约开发水平,推进矿产品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竞争力,亟需加快推行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绿色发展模式,引导矿山企业自觉投入绿色矿山建设,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效

率提升,实现矿山“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二、思路与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和问题,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矿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我省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与矿产开发利用现状,结合资源禀赋条件,统筹全省矿业发展布局,促进矿业发展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促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2、坚持矿业绿色发展的原则。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综合勘查与开发,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水平,同时严格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探索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

展新模式。

3、坚持完善标准,严格准入的原则。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矿山地方标准,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考核指标体系,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奠定基础。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设250个绿色矿山、建设韶关市仁化县和河源市连平县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基本建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主要目标

指标

2020年

绿色矿山数(个)

250

绿色矿山建成率(%)

新建矿山

100%

生产矿山

15%

大中型矿山比例(%)

20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90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面积(公顷)

4100

四、重点任务

(一)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金属、非金属(不含采石场)、采石场、地热和矿泉水四类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考核评分标准,明确矿山环境面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逐步完善后形成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分类指导,协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生产矿山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率先申报绿色矿山,发挥示范、带头作

用。

(三)突出重点,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选取韶关市仁化县、河源市连平县两个矿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建设我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四)生态优先,绿色勘查。从矿产勘查这一源头抓起,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摒弃“成果至上”、“先破坏后治理”等落后的传统勘查理念和方式。注重事前管控,事中事后及时治理。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要求,推进勘查技术方法创新,重点研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勘查适用工程手段,强化物化探无损地表技术运用,消减山地工程工作量。推广应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一孔多枝”定向钻探等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地面自然生态的扰动和破坏。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监督评估体系和制度,进一步优化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评价手段,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绿色勘查得到贯彻落实。

五、进度安排

我省力争到2020年,建设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250个绿色矿山。依据各地级以上市第三轮矿产资源规

划、矿山数量,地热、矿泉水、大中型矿山比率,将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给各地级以上市(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本辖区绿色矿山建设进度。

六、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绿色矿山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项目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建立奖励制度,奖励达标的绿色矿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三)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

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卜平衡。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研发适合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产品。支持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域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将绿色

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动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七、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联系,构建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分工协作,协调推进。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我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确定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明确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市县两级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严格依据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三)强化监督考核。着重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及时公开绿色矿山名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鼓励政策,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对各市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参考。

(四)资金保障。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地方财政等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开展绿色矿山评估、考核等工作,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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