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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巩固本科教学工作的基础地位,推动教学工作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加快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奖励的范围

教学工作奖励的范围是在本科教学各个环节中表现优异,取得突出业绩的集体或个人。具体奖励项目设置如下:

(一)教学成果奖;

(二)教学改革与建设奖;

(三)教师队伍建设奖;

(四)教学质量优秀奖;

(五)课程建设奖;

(六)教材建设奖;

(七)创新与实践教学建设奖;

(八)教学研究论文奖;

(九)教学研究项目奖;

(十)艺体类教学成果奖;

(十一)其他。

第三条教学工作奖励的原则

(一)重点突出原则。服务学校教学工作发展大局,坚持以

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二)示范性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实施,在教学、研究、实践及服务方面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导向性原则。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引导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服务教学,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

第二章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教学工作奖励的类别及标准

(一)教学成果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不同级别教学成果奖项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表

(二)教学改革与建设奖。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新工科项目、产学合作

协同育人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等)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奖奖励标准表

注: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获批或结项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教师队伍建设奖。包括“四有”好老师最高荣誉奖、教学名师奖、教师传帮带奖、青年教师教学奖、通识课程最受欢迎教师奖、教学团队奖、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等。学校相关部门已奖励过的,不予重复奖励。

1.“四有”好老师最高荣誉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文理科各1人,名额可空缺),对获得校级“四有”好老师最高荣誉奖的教师进行奖励,奖金每人10万元。

2.教学名师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大学教学名师奖奖励标准表

3.教师传帮带奖。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文理科各1人),对获得校级教师传帮带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奖金每人0.3万元。

4.青年教师教学奖。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文理科各1人),对获得校级青年教师教学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奖金每人0.3万元。

5.通识课最受欢迎教师奖。该奖项每学期评选一次,每次评选4名,对获得校级通识课最受欢迎教师奖的教师进行奖励,奖金每人0.3万元。

6.教学团队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不同级别的教学团队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

表4:****大学教学团队奖奖励标准表

7.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对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或主办,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获奖的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相应奖励。奖励标准见表5。

表5:****大学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奖励标准表

注:国家级一级学会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按省级相应等级标准奖励;省级一级学会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按校级相应等级标准奖励。

(四)教学质量优秀奖。包括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和“探究式-启发式-混合式”教学质量优秀奖。

1.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依据《****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给予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6。

表6:****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奖励标准表

2.“探究式-启发式-混合式”教学质量优秀奖。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文理科各10人,名额可空缺),对获得校级“探究式-启发式-混合式”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7。

表7:****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奖励标准表

(五)课程建设奖。对获批或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各类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网络课程等)建设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8。

表8:****大学课程建设奖奖励标准表

注:国家级和省级课程建设项目,获批或结项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六)教材建设奖。对获得国家部委以及省级立项支持或获批校级优秀教材(含优秀教辅)的予以奖励,教材正式出版。奖励标准见表9。

表9:****大学教材建设奖奖励标准表

(七)创新与实践教学建设奖。包含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奖,竞赛指导教师和竞赛组织单位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奖,本科生创新项目指导奖,优秀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奖等。

1.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奖。对不同级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训中心、创新实践基地、实践教学基地等在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0。

表10:****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奖奖励标准表

注:国家级和省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获批或结项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2.竞赛指导教师和竞赛组织单位奖。对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

得优异成绩的,给予指导教师和获奖的优秀组织单位相应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1。

表11:****大学竞赛指导教师和竞赛组织单位奖奖励标准表

注:国家级一级学会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按省级相应等级标准奖励;省级一级学会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按校级相应等级标准奖励。

3.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奖。对学校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各类评比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指导教师予以相应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2。

表12:****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奖奖励标准表

4.本科生创新项目指导奖。对指导本科生创新类项目,在各级评审中获得优秀的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3。

表13:****大学本科生创新项目指导奖奖励标准表

5.优秀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奖。对年度实习、实训工作中被评为优秀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4。

表14:****大学优秀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奖

奖励标准表

(八)教学研究论文奖。对本校教职工以****大学为作者单位署名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给予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5。

表15:****大学教学研究论文奖奖励标准表

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以中国期刊网(Cnk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为准。

(九)教学研究项目奖。对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

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或校级评估验收中获得优秀者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6。

表16:****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奖奖励标准表

(十)艺体类教学成果奖。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或作品参赛,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或作品获奖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7。

表17:****大学艺体类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表

注:在国家级一级学会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获奖按省级

相应等级标准奖励;在省级一级学会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获奖按校级相应等级标准奖励。

(十一)其他。

1.对于无法明确归类认定的特殊奖励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可按相应等级或条款给予奖励。

2.参加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获得奖励的,由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可按校级相应等级给予奖励。

3.各类评比中设于奖励等次之后的优秀奖不予奖励;仅设立优秀奖奖项的,经由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可按相应等次或条款给予奖励。

4.所有校级教学项目都要进行验收评估。省级以上教学项目主管部门不设验收评估环节的,项目主持人可向学校提出评估申请。学校组织评估后,以评估结论确定奖励等次。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教学工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接受奖励年限内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奖励申请,经教务处初审后,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公示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凡有相应的国家级和省级奖励标准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获奖级别予以1:1配套奖励,若无,则按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凡是合作研究的项目,项目原始材料能明确认定项目参加者份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参加者份额分配,由教务处

核实确认;项目原始资料不能明确认定项目参加者份额的,按下表所列比例进行认定:

注:①国家级教研奖励,学校仅限于奖励排名前十位的教研成果完成人;省级教研奖励,学校仅限于奖励排名前五位的教研成果完成人;②前五位、前十位的完成人奖金奖励额度为获奖等次奖金额×完成人排名数系数。

第八条所有项目中,其个人署名是第一完成人,且第一完成单位是“****大学”的,全额奖励;其个人署名是第一完成人,而第一完成单位非“****大学”,但在脚注或其它地方注明第一完成人工作单位为“****大学”的,按同级标准的50%奖励;第二完成人第二完成单位按同级标准的15%奖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或独立完成单位为****大学。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学生)的按同级标准的50%奖励。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原件及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或多次申请不同奖项。

第十条不同奖项的国家级、省级以及校级等相应级别的认定,依据相应文件和证书执行。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计奖,按最终获得的最高奖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奖励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在职称晋升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考核中,等同相应的科研奖励。

第十三条相关奖励项目中,由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评审的按照国家级认定,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教育厅等省级部门组织的项目按照省级认定。

第十四条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教学工作奖励,一经查明,将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各类奖励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19年本科教学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青师校字〔2016〕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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