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车船税新标准2017

四川车船税新标准2017

四川车船税新标准2017
四川车船税新标准2017

河北车船税新标

燕赵晚报讯:日前,车船税河北省的“省标”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新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将从明日,也就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最低300元到最高4500元不等,相差37.5倍之多。 新规车船税省标出台 按排气量分七档计征 记者昨日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120元到4500元,相差37.5倍之多。 河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2007年版《实施办法》相比,新版办法在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前提下,对税负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即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排气量愈小则税负愈低,排气量愈大则税负愈高;另外,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降低了货车和挂车的税额标准;同时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免征优惠。 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获悉,目前执行的旧版河北省车船税是对载客汽车按车型分为四档年税额标准:大型车540元,中型车516元,小型车480元,微型车300元。以微型车为例,现行的年税额为300元,而新版中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年税额为120元,优惠了180元;另外,中型车新税额也比现行税额优惠了,排气量1.6升的汽车此前缴税480元,现在仅需缴300元,减少了180元。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规定的车船税税额幅度区间相比,河北省的税率也体现出节能减排的“意味”,小排量车税额相对偏低,大排量车税额标准选择了择中额度,更体现了惠民原则。相关人士透露,河北省税额是按照全省整体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均收入和车辆消费情况,综合周边经济发展情况相当省份的收入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 一次性缴纳 新版车船税上岗后,机动车该如何纳税?缴纳时间有何规定?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怎么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练习题

车船税 一、单项选择题 1、车辆适用的车船税税率形式是()。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定额税率 2、依据车船税的相关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的优惠,有权确 定定期减税、免税的部门是()。 A.省级人民政府 B.省级税务机关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税务机关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A.三轮汽车 B.火车 C.摩托车 D.养殖渔船 4、下列项目中,属于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的有()。 A.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B.机动车的生产厂家 C.车辆船舶的所有人 D.车辆船舶的管理人 5、下列车船中,以自重吨位作为车船税计税标准的有()。 A.载客汽车 B.三轮汽车 C.船舶 D.拖船 6、某运输公司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5辆,自重吨位为2吨;自 重5.7吨的载货卡车10辆;自重吨位为4.5吨的汽车挂车5辆。中型载客汽车10辆,其中包括2辆电车。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载客汽车的税额是420元/年。 该公司当年应纳车船税为()元。 A.9750 B.9570 C.9150 D.8970

7、某船运公司2010年初登记注册的船舶如下:(1)净吨位为400吨的机动船15艘;(2)净吨位为28.5吨的小型机动船15艘;(3)净吨位为10吨的非机动驳船10艘;(4)100马力的拖船10艘。当地省政府规定,船舶的单位税额为净吨位每吨4元,则2010年该船运公司应纳的车船税为()元。 A.27880 B.26880 C.26380 D.25380 8、某小型运输公司2010年7月底购入客货两用车3辆,可乘4人,自重吨位为每辆1.3吨,8月份取得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80元/吨,4人座客车每年税额200元。则2010年应纳的车船税是()元。 A.150 B.180 C.130 D.156 9、某货运公司2010年拥有3辆四门六座客货两用车,载货自重吨位为3吨;四座小轿车2辆。该公司所在省规定载货汽车年应纳税额每吨30元,9座以下乘人汽车年纳税额每辆420元。该公司2010年应缴的车船税为()元。 A.5620 B.1110 C.1240 D.1690 10、某运输公司拥有净吨位4000吨的机动船15艘,税额为5元/吨;净吨位1600吨的B型机动船为5艘,税额为4元/吨;3200马力的拖船6艘,税额为4元/吨;净吨位200吨的非机动驳船10艘,税额为3元/吨。该运输公司应纳车船税为()元。 A.354200 B.395700 C.391500 D.389700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车船税纳税人说法正确的是有()。 A.中美合资公司在华使用的车船,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B.日本藉人员在华使用的车船,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C.外国企业在华使用的车船,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D.中国公民在华使用的车船,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E.港澳台同胞在华使用的车船,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2、下列关于车船税表述正确的有()。 A.属于行为税类 B.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标 签】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4-19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

车船税税收减免规定

车船税税收减免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注:1、“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上述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3、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 特别注意: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仅指上述车船,2006年12月31日前属免税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及其他原规定免税而又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车船,从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热线0756-2 616110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根据车辆、船泊的种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来计算,对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船泊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需要征收年船税的车辆包括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做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和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非机动车辆。需要征收车船税的船泊是指依靠燃油等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船泊和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非机动船泊。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车船税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在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因此每个地方的车船税税收标准并非统一。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黑龙江省制定了车船税实施办法,制定了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下面就给大家来介绍下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则。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内规定的车辆、船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需依照黑龙江省制定下发的黑龙江车船税实施办法缴纳车船税。年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税额,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车船税税款的,将按照规定加收其滞纳金。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对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明细如下: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照发动机汽缸溶量即排气量分档,排气量在升(含)以下的,每年车船税额24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2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8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9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18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30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的,每年车船税税额为45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商用中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90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的商用大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1020元。商务型货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 挂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48元,即按照商用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它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每年车船税税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摩托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36元。 以上为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关于车辆的税额明细,下面则是船泊的税额明细:

2车船税及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家庭自用汽车 6座以下6座以上----------------- ------------ --------- 950 1100 ----------------- ------------ --------- 非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座以上--------- 企业1000 1130 1220 1270 ---------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950 1070 1140 1320 --------- 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36座以上出租、租赁1800 2360 2400 2560 3530 城市公交------------ 2250 2520 3020 3140 公路客运------------ 2350 2620 3420 4690 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 1200 1470 1650 2220 --------- 营业货车 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 1850 3070 3450 4480 --------- 特种车 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二特种车型三特种车型四--------- 3710 2430 1080 3980 --------- 摩托车 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 80 120 400 ------------ --------- 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 14.7KW及以下 兼用型拖拉机14.7KW 以上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 以下 运输型拖拉机 14.7KW以上--------- 60 90 400 560 ---------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2017车船税征收新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15789956.html, 2017车船税征收新规范 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对于车船税的具体征收数额并不统一,不过都是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的。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几个重要城市的征收标准,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1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 1.6升以上至 2.0升(含)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720元

2.5升以上至 3.0升(含)1800元 3.0升以上至 4.0升(含)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 商用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每辆6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480元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等 挂车48元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96元 摩托车每辆36元

据统计,按照新的税额标准,从2012年起,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全省挂车车船税每顿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新的标准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天津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27000% 1.0升以上至1.6升(含)39000% 1.6升以上至 2.0升(含)45000% 2.0升以上至2.5升90000% 2.5升以上至 3.0升180000% 3.0升以上至 4.0升30000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

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四)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六)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闽政[2011]10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第三条在山东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变更情况。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进行审核: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附件1)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2)。 第七条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必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 (一)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0 5吨以下(含0 5吨)的,按照0 5吨计算,超过0 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二)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 5吨以下(含0 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 5吨的,按照 1吨计算; (三)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第六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在我省范围内的外国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七条对农村客运车船和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 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环节扣缴税款的车辆,其纳税地点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在地。 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车船税习题答案及解析

车船税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解析?A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100号)第十八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其中,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解析?C 挂车的车船税计税单位为整备质量每吨。 3.…解析?A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4.…解析?B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5.…解析?D 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 该企业应缴纳车船税=3×100+4×4.5×20=660(元)。 6.…解析?C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7.…解析?B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该船舶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3000×4×5×50%+2100×2×5×50%=40500(元)。 8.…解析?C 已再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该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车船税=4× 360-360×11/12+360×2/12=1170(元)。 9.…解析?C 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10.…解析?A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多选题 1.…解析?AB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100号)第二十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对于不需购买和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

税法考试重难点《车船税》历年考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年)年某渔业公司拥有捕捞船艘,每艘净吨位吨,其他渔业船舶艘,每艘净吨位吨,非机动船艘,每艘净吨位吨.年月日购置非机动驳船艘,每艘净吨位吨,购置养殖船艘,净吨位吨,所购船舶均在月日取得登记证书.所在省车船税计税标准为净吨位吨以下(含吨)地,每吨元,吨以上吨以下地,每吨元.年该渔业公司应缴纳车船税()元. . . . . 【答案】 【解析】捕捞船、非机动船和养殖船免税,非机动驳船按照船舶税额地计算. 应纳车船税××××÷××(元) .(年)某企业年月日购置辆摩托车,并在月日办理了车辆登记.当地规定地车船税单位税额是元辆,但该企业从未缴纳税款,年月在办理保险时被发现需要补缴税款,则保单中“往年补缴”税款是()元 . . . . 【答案】 【解析】对于年月日以后购置地车辆,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车船税地,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地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地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地税款 购置年度以后地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 所以,往年补缴×÷×××()(元) .(年)年某航运公司拥有机动船艘,每艘净吨位吨;拖船艘,发动机功率均为马力.其所在省车船税税额为净吨位吨以下地,每吨元;吨地,每吨元.该航运公司年应缴纳车船税()元. . . . . 【答案】 【解析】应纳车船税××××××(元) .(年)年某交通运输企业拥有自重吨载货汽辆,吨挂车辆,吨客货两用车辆.该企业所在地载货汽车年税额元吨,载客汽车年税额元辆.年该企业应缴纳车船税()元.

. . . . 【答案】 【解析】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地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应纳车船税××××××(元) .(年)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地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在元~元地范围内确定,有权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地部门是().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税务局.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 【解析】车辆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地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年)某个体工商户年月日购小轿车辆,到当年月日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已知小轿车年单位税额元.该个体工商户年应缴纳车船税()元. . . . . 【答案】 【解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地,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地当月作为车船税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缴纳车船税×÷(元) 二、多项选择题 .(年)关于车船税地说法,正确地有(). .跨省使用地车船,纳税地点是车船地主要使用地 .车船税地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所有人没有缴纳车船税地,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地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上记载日期地当月 .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了车船税地车船变更所有权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原车船所有人办理退税 【答案】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 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为保证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地税、保监(协)部门反映,各级地税、保监(协)部门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或超越本身权限的,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12月14日 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 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系统上线后平稳运行,经贵州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共同协商,现就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跨年提前续保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为此,保险机构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车辆当年已经完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可以打印保单,但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需要客户于次年同期续保时再行完税或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缴纳;如果车辆当年未完税,系统自动弹出当年应纳税额,待客户缴纳后方可打印保单。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6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07年7月12日省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 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四条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 (一)应税车船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排气量、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确定。 (二)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四)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五)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均办理牌照的,分别按自重吨位计算征收。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四)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武警牌照的专用车船; (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规范行业及车船税管理

在财险行业座谈会上的发言 (唐永) 尊敬的各位保险行业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参加本次座谈会,感谢您及贵公司对多 年来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包括我们自己的车在内,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在座各位的承办,同样在交强险办理环节代收代缴车船税也是我们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和业务,如何确保代收的税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是税务部门一项重要监管职责。 综合2012年以来的统计数据,不容乐观。今后税务部门将引 入风险管理模式,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保险业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 的日常监管。通过定期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的核查与分 析,重点比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与机构所在地实际入库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 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它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第八条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3

第九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中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能够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