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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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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

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

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

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

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

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

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

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

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

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

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

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

在处方上签了“儿子,王明成,6月28日9点40分”的字样。护士长将处方

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蒲又指令实习生为夏执行处方,实习医生不从,

但在蒲的斥责下,无奈违心地为夏注射,实际只向病人的体内注射了75毫克。

蒲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夏素文若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后李某

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夏素文于29日凌晨5时死于

病房。(摘自《医德的困惑与选择: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

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后,仅

有少量反对文章,随后多是对安乐死的肯定性的证明。

1986年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一再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要求下,蒲连升医生为病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蒲医生告上法庭。汉中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随后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和其妹收审。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当时

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

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1987 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

死讨论会的录音节目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

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

‘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1987年8月,在我国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百余

名哲学、伦理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界的学者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严仁英权威、儿科专业的泰斗胡

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

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

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0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

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于1992年

3月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

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就安乐死的

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的关注。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安乐死"

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92岁的梁母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

植物人。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其母受痛苦,为救母病钱耗尽。一向孝顺的他

终于用触电的方式结束母命,以后投案自首。此案的审判结果更表明我国司法

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

2003年,在“十届人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

受中国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

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安乐死新闻,再度引起人们对

安乐死的关注。

2003年7月,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

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

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

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

一、案例中关于安乐死的争论说明政策问题具有哪些特征?

1、整体性:公共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整体不仅表现在政策的内容与形

式上,而且还表现在政策过程中。其规定的行为标准和设定的行为限度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公共政策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制定的,而是针对多数人和普

遍性问题制定的,它是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2、超前性:尽管公共政策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但它们是对未来的发展的一

种安排与指南。

3、价值选择性:按照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本身,其实就是

一个价值分配过程,这里说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和知识,还包括权力,声誉和服务等。但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选择,注重的是对那些有形和无形价值

的基本态度和根本看法。也就是说,在选择政策方案的过程中,决策者需要回

答“应当怎样做”、“怎样做才有意义”等问题,这就是在作价值判断。

4、多样性:其多样性显然导源于政策的“公共”特征。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调

控功能和分配功能。但从执行结果来看,政策表现出多重作用,有正面的,但

很难避免负面作用。因为社会是复杂的,事物是变化的,所以任何一项政策都

不可能尽善尽美、万无一失,它既可能导致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也可能出现

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既可能有我们意料之中的事,也可能有我们始料不及的事;既可能有我们易于发现的显现功能,也可能有我们难以觉察的潜在作用。

5、合法性:政府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人行为”。体现政府行为的政策,本身就具有一定法律性质。

6、政治性:如果单纯从公共与政策的概念上来看,公共政策本应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不应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然而,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政党和政府都是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集团,其一切所为本质上都要服从阶级利益的需要。尽管从表面上看,政党和政府的政策行为有时并不带有政治色彩,如人口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但实质上还是为了巩固阶级统治的需要,这个需要简单的讲就是为了实现政权的稳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层次性:从动态角度来看,公共政策有一个发生、发展的变化过程,表现出阶段性的特征。从广义角度讲,政策过程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即政策制定阶段和后政策制定阶段(执行和反馈调节阶段)。前一个阶段涉及问题觉察、议程建立、方案评估、政策采纳及其合法化等环节;后一个阶段涉及政策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估、调整变更和政策终结等环节。

二、结合案例,总结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公民个人的作用、利益集团的作用、政治领袖的作用、政府体制的作用、大众传媒的作用、专家学者的作用和问题自身的作用。在这个案例中,影响安乐死成为政策问题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公民自身,也就是患者个人对安乐死的态度意见

(2)利益集团,如患者亲友等对安乐死的支持与否

(3)国家领导对安乐死问题的注意程度及政府体制问题

(4)社会公众对安乐死问题的态度以及由此引起的舆论反映

(5)安乐死自身问题,以及有关安乐死方面的专家学者的影响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1)

安乐死 一、案例: (国内)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 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 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国外)

《公共政策学》案例讨论——安乐死

公共政策学 小组案例讨论 ——安乐死 小组成员: *** *** *** 杨于谦 等11人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 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 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 “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 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 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 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 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 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 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 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 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

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如果是,是什么类型的政策问题?若不是,那么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对安乐死是不是政策问题的回答,不能给出某个一定的答案。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关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问题已经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合法化,属于政策问题,如瑞典、荷兰、比利时、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在中国,虽然有不少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尚未被政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安乐死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解决方案 篇一:传授10种安乐死的好方法(图文版) 传授几种安乐死的方法 假如你已经被宣布只有几周活头了,但是你又不甘心就这么白白死在医院的病床上,怎么办?如果某天从虚无缥缈处传来一个洪亮而又神秘克林贡声音-“今天是个好日子,我决定去死”怎么办?要是你想要一种既不痛苦还带着乐子的自我了解方法怎么办? 那么你还在痛苦地吃那种老掉牙的药片终结自我吗——不如让我们来点刺激的死法吧!以下是10种居家必备,又能顺便旅行全球,享受奇妙旅行体验的安乐死方法,在你买好墓地之前好好享受一下这个死亡之旅吧。 10. 享受热气球睡梦之旅 乘坐美妙的热气球来远离你生命的最后几周,不经让我们想起《我们不能死》这部电影里的Carousel,但是你要是坐在热气球里,你是绝对能死的。现有的热气球种类,最高可以飞达20公里高处,有的氦气球甚至可以飞达32公里高度。当你达到这个极限高度的时候,在饱览美妙胜景的同时,你的体温也会因为高度增加空气稀薄的原因而逐渐降低,最后会让你美美的睡上一个大长觉。 9. 火山熔岩的奇妙之旅 火山岩浆是大自然威力爆发的最好体现,流动的红色

火舌会把一切接触到的东西瞬间毁灭掉,于是失足摔落(或者直接跳进)熔岩湖里面会立马死掉。这种终结方式的优点就是一个字—快,只要你的身体一接触到熔岩表层里,熔岩层会立马在你身体上冷却形成一个坚硬的薄壳,就像布丁外面那层包装壳一样。 如果你的姿态没有调整好,熔岩没能把你弄死的话,当它接触到海水时会在空气中产生大量高浓度的气态盐酸,我想你逃不过这种致命毒药吧。 8. 密探切尔诺贝利区 切尔诺贝利的“旅游参观区域”并没有多少放射性物质能对你造成伤害。但是一旦你进入杂草丛生的废弃禁区,那家伙有的你受的了。暴露在300伦琴或者更高的放射水平下超过半小时就会有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你瞎走瞎逛的越深入(前提是躲过警卫),你受到各种死亡辐射的可能越大。要是能在号称死亡石棺的4号反应堆绕一圈,好吧,你就不虚此行了。 7.吃货福音:食用自身体重12%的黑巧克力送你归西 有一种既简单又可口美味的方法让你摆脱对红尘的眷恋。黑巧克力中含有大量的可可碱以及咖啡因衍生物,我们的宠物们只需吃一点,其反应能让主人们惊恐无比。 如果你食用了相当于你体重12%的高纯度黑巧克力,这会导致你患上有半致死性的可可碱结核病。再多吃点,就等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

安乐死——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李丹彤、审判员王招盼、李晓晓;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乞国昭、房媛媛;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尹丽莹,助理:邹彤,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0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 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被动“安乐死”案例15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的生与死。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夏沃身上。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2005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然而,在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

安乐死论据

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如F.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主张实行自愿的安乐死。D.休谟和I.康德也都支持安乐死。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对方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现在人体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①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对方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苏联、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对方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我国,安乐死被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一般而言,某些医生及舆论对于消极的安乐死持较为积极的态度,认为其提供给病人更为安逸和舒服的死亡方式;而对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为剧烈,认为其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病人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医师有意的加速其死亡过程。只是采取的方式有别,造成的后果却别无二致。因而在下面的论述中,并不将二者分别加以探讨。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最初起源。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柏拉图也曾在《理想国》中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弱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可见,古希腊对于安乐死基本持肯定态度。 安乐死的观念在西方被打压,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去有意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源自基督教的兴起。根据基督教的教义,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死亡也由上帝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因而,在中世纪教会的统治下,安乐死归于沉寂。十六世纪以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放弃,因而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休谟和康德。不难发现,这些学者无一例外支持的是边沁的绝对功利主义。依据其“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原则,支持安乐死的思想根源不言自明。而绝对功利主义原则,一直到今天,依旧是支持安乐死的最有力的理论基础。这点将会在以下详细论述。 这之后,安乐死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纳粹德国被再次提出并广泛推行,实际上其是充当了纳粹分子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借口。这种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就是,当今西方在探讨安乐死和优生学的问题时,众多学者不得不持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后来,安乐死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来自于医学本身的发展。作为医学伦理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决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寿命。然而,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原本可以致死的人体机能衰退可以被人工方式维持,从而延长患者生命;同时许多不治之症的结

安乐死的案例

安乐死的案例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

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 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摘要]生命是一切的基础,安乐死涉及这个最基础的问题,所以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宗教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说密切相连。安乐死的存在并非强制剥夺他人生命,而是通过较为人道的方式满足死者的生命安乐得离开,其目标不是单纯的死亡,而是让死亡高质量,是病人或者病人无意识的前提下由其家人自愿申请而进行的借助科学手段让人的死亡过程由痛苦转为安乐,避免或减轻病人在失去生命的过程中所忍受的身心上的双重的摧残折磨。尽管其目的都是死亡,但是用安乐的死亡代替痛苦的死亡。当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特点进行安乐死立法,不过大部分国家对此都持观望态度,而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空白,此外,西方国家主要受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对安乐死立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我国的儒家文化思想对于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在借鉴国外就安乐死的赞成和反对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可行性的分析。[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可行性

Analysi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in China Abstract: Life is the basis for everything, euthanasia involves the most basic problems, s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topics, from the date of euthanasia since birth, and medicine, law, ethics, sociology, religio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doctrine closely linked. Euthanasia is not mandatory presence deprivation of life, but the life of the deceased to meet the more humane way comfortably through to get out, the goal is not simply death, but to the death of a high quality, the patient or the patient is unconscious voluntary basis by family death application process carried out by means of scientific means people suffering into happiness, to avoid or mitigate the double ravages of patients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process endured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orture. Although its purpose is death, but wi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instead of a painful death. Many Wester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but most countries have all adopted the attitude, and ou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respect of euthanasia are basically blank, in addition, the Western countries mainly affected by Christianity and Islam,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rising from the impact and influence on our culture Confucian thought to produce different laws, so you need to learn from abroad in favor of euthanasia and the opposi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feasibility analysis. Key words:euthanasia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possibility

安乐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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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案例

本报连续报道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央视昨晚首次播出两年前对我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蒲连升的专访――― 中国首例“安乐死”始末(图) 2003-08-18 00:00:00 中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 蒲连升在接受央视采访 最近发生在陕西省的一起“安乐死”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事件的当事人是陕西省汉中市人王明成。在17年前,他的妈妈夏素文因为身患绝症,痛苦不堪,被医生实施“安乐死”,成为全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随后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逮捕。17年之后,王明成也因为身患绝症,向医院提出来希望实施“安乐死”,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8月3日,王明成在家中病逝。 ■我在看守所呆了492天 说到“安乐死”就不能不问蒲连升大夫是怎么想的?因为他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大夫,15年前在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他为一个垂危的女患者实施了“安乐死”,但是3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就把他抓了起来,检察院在公诉书中指认,蒲连升涉嫌故意杀人,但是在5年之后,汉中市法院宣判蒲连升无罪,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这就是当时震动全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2001年4月,蒲连升做客央视,接受了专访。 1986年一名叫夏素文的患者,她呻吟不止,惊叫不安,用头碰床头,坐卧不宁,尿也尿不出来,她儿子和女儿跪在地上跟我说,叫我妈早点儿走吧。我就开了处方,复方冬眠灵100毫克,开这个药的原因是他要叫他妈早点咽气,已经跪下了呀!(处方上)那个话是我写的,家属要求“安乐死”,下面是家属的签字,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家属问我了,说我妈打这个针以后,什么时间能够咽气,我说大概在

安乐死案例(法学)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4月10日 开庭地点:运城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孔晓玲;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

安乐死问题讨论案例

安乐死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案例 Case 1 患者,夏素文,女,59岁,肝硬化腹水,肝性脑病晚期,疼痛难忍,医性蒲连生在其子女及本人再三要求下,开具注射100亳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但护士在执行时只注射75亳升。6小时后,应医生蒲和其子女的要求,再注射100亳升冬眠灵,夏于1986年6月29日死亡。案情因其长女向医院索赔及另一医生及护士向法院告发而引起麻烦。 Case 2 《健康报》医学人文版2002年12月26日曾提供这样一个案例:某晚期肺癌患者,已处于嗜睡状态。医生认为患者最多还能存活几周的时间,如果不上呼吸机,则只能存活几天。患者的两个妹妹认为,根据患者目前状况,再多花钱已没有意义,因而拒绝为患者上呼吸机,并拒绝陪床。患者父母早亡,两个妹妹是他一手拉扯长大的。现在患者虽不能说话,但眼角经常带着泪痕。基于这种情况,医生最后选择了报警。 Case 3 患者王某,女,68岁,膀胱癌,有子女8人,本人有求生欲望,但子女坚决要求放弃治疗,并提用药要经他们同意,表明来医院是等死的,给与生命维持,半月后死亡。 Case 4 患者李某,72岁,脑溢血,病人失去知觉十小时,医生建议手术,家属拒绝,因为经济因难,示意医生给一点处置,听其死亡,但家属不与签字。 Case 5 患者张某,女,13岁,脑胶质瘤,1997年手术,两年后复发,1999年再次来院,医生拟再手术,但家属拒绝,要求医院给点水维持,1个月后死亡 Case 6 孙某,65岁月,大连某医院病人,因患直肠癌晚期疼痛难忍,多次要求医生给与安乐死,均为王医生拒绝,但此人与与王医生相交甚好,后改变策略,要求王医生开具安定,说晚上无法入睡,王医生也理解其意,孙某利用积累的安定,一次服用,随后死亡。 Case 7 患者,女,孙某某,50岁,肝癌晚期,腹水及肝硬化,疼痛难忍,,每两小注射杜冷丁两支仍不缓解疼痛,历时一周,病人向子女及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子女跪下要求母亲收回安乐死的决定。然而当疼痛再次发作时,其母亲再次向他们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其子女也最终明白了母亲的痛苦处境,医生在三个子女同意下,于午夜注射较大剂量的杜冷丁,孙女士平静地离开了人世。 Case 8 患者男,胡某某,65岁,确诊鼻咽癌,癌细胞已扩散至大脑,每当疼痛好转时,多次找医生及院长谈话,要求安乐死,并取出有子女签名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逐个与子女谈话,了解了病人的真实愿望,并经主治医师、院长、科主任研究,决定给胡注射冬眠1号,剂量略大于平时注射量。当第二天胡醒时,看到身边的儿子,他明白了他们并未接受他的要求,并立即烦躁不安,并再次坚决要求。医生在再次征求其妻子及子女意见后,给胡注射了剂量更大的冬眠1号,他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分析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分析 泰戈尔在诗中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在诗人看来,生命的结束就如其开始,是一种至美的境界。求生是人类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苟延残喘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有朝一日,艰难的生,还是安宁的死,是否将只是一个决定? 【案例】痛苦的生还是安乐的死 据当代商报报道,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喉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生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任何快乐:疼痛与日俱增;家中的所有积蓄已然耗尽。20日,患者张建波在53岁生日时,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 生前为死者做陪护的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患病多年,张建波曾经提到过想安乐死。”为此,章先生和医院都十分关心张建波,章先生更是寸步不离。但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加剧,张建波越来越感觉希望渺茫。疼痛和绝望让他再次痛不欲生。20日中午,张建波以让章先生为自己打饭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5楼的房顶跳了下去。

张建波的主治医生说:“死之前,其喉咙部位长出了直径大约有40厘米的肿块,并且开始溃烂,病情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被病魔折磨得非常痛苦。” 而院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安乐死?不。我们不能接受病人这样的请求:因为这是违法的。” “在巨大而不可避免的痛苦面前,张建波的非正常死亡,是个人的无奈选择,也是法律真空地带的尴尬选择。”在采访中一位律师如此说道。“而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其中更牵涉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道德伦理。当张建波的个人命运和这些联系在一起,就对我们形成了更大的挑战。” 关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安乐死对于个人或者家庭社会以及科研室有一定的好处的。 第一:个人。想放弃生命的人,多数都是因为身体有不可弥补的残疾或是疾病。他(她)们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双重折磨。在这种折磨下,他(她)们只有选择自杀来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苦。但自杀的过程又是痛苦的,如;上吊、割手腕、吃毒药、触电、绝食等,也令人很恐惧。但是他(她)们又不得不去选择这种唯一能够解脱苦难的方式。而实施“安乐死”以后,只需要注射一支安定剂,就会让人们在沉睡中不知不觉的离开,这样就会减轻自杀者的痛苦和恐惧,也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达到了真正人道主义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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