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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09﹞238号
【发文日期】2009-06-18
【实施时间】2009-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研究,现将免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