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12[1].1.4中点及中心对称类全等问题(2).讲义学生版

12[1].1.4中点及中心对称类全等问题(2).讲义学生版

12[1].1.4中点及中心对称类全等问题(2).讲义学生版
12[1].1.4中点及中心对称类全等问题(2).讲义学生版

三角形中线的定义:三角形顶点和对边中点的连线

三角形中线的相关定理: 直角三角形斜边的中线等于斜边的一半

等腰三角形底边的中线三线合一(底边的中线、顶角的角平分线、底边的高重合) 三角形中位线定义:连结三角形两边中点的线段叫做三角形的中位线. 三角形中位线定理:三角形的中位线平行于第三边并且等于它的一半.

中位线判定定理:经过三角形一边中点且平行于另一边的直线必平分第三边.

中线中位线相关问题(涉及中点的问题)

见到中线(中点),我们可以联想的内容无非是倍长中线以及中位线定理(以后还要学习中线长公式),尤其是在涉及线段的等量关系时,倍长中线的应用更是较为常见.

【例1】 如图,在正方形ABCD 中,F 是CD 的中点,E 是BC 边上的一点,且AF 平分DAE ∠,求证:

AE EC CD =+

F

E D

C

B A

【例2】 在四边形ABCD 中,设M ,N 分别为CD ,AB 的中点,求证()1

2

MN AD BC +≤

,当且仅当AD BC ∥时等号成立.

例题精讲

中考要求

中点及中心对称类全等问题

N M

D

C

B

A

【例3】 在梯形ABCD 中,AB CD ∥,90A ∠=?,2AB =,3BC =,1CD =,E 是AD 中点,试判断EC 与EB

的位置关系,并写出推理过程.

A

B

C

D

E

【例4】 如图所示,在ABC ?的AB 边上取两点E 、F ,使AE BF =,连接CE 、CF ,求证:

A C

B

C +>E C F C +.

F E C

B

A

【例5】 以ABC ?的两边AB 、AC 为腰分别向外作等腰Rt ABD ?和等腰Rt ACE ?,90BAD CAE ∠=∠=?.连接

DE ,M 、N 分别是BC 、DE 的中点.探究:AM 与DE 的位置关系及数量关系. ⑴如图① 当ABC ?为直角三角形时,AM 与DE 的位置关系是 ;线段AM 与DE 的数量关系是 ; ⑵将图①中的等腰Rt ABD ?绕点A 沿逆时针方向旋转θ?(090θ<<)后,如图②所示,⑴问中得到的两个结论是否发生改变?并说明理由.

图①

N

M E

D

C

B A

图②

N M E

D

C

B

A

【例6】 在课外小组活动时,小慧拿来一道题(原问题)和小东,小明交流原问题:如图1,已知ABC ?,

90ACB ∠=?,45ABC ∠=?,分别以AB BC ,为边向外作ABD ?和BCE ?,且DA DB =,EB EC =,90ADB BEC ∠=∠=?,连接DE 交AB 于点F ,探究线段DF 与EF 的数量关系。

小慧同学的思路是:过点D 作DG AB ⊥于G ,构造全等三角形,通过推理使问题得解 小东同学说:我做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不同的是,30ABC ∠=?,60ADB BEC ∠=∠=?

小明同学经过合情推理,提出一个猜想,我们可以把问题推广到一般情况。 请你参考小慧同学的思路,探究并解决这三位同学提出的问题: (1)写出原问题中DF 与EF 的数量关系

(2)如图2,若30ABC ∠=?,60ADB BED ∠=∠=?,原问题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你在(1)中得到的结论是否发生变化?请写出你的猜想并加以证明;

(3)如图3,若2,ADB BEC ABC ∠=∠=∠原问题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你在(1)中得到的结论是否发生变化?请写出你的猜想并加以证明。

图1

F

E

D

C

B

A

图2

F

E

D

C

B

A

图3

F

E

D

C

B

A

【例7】 已知:在Rt ABC ?中,AB BC =,在Rt ADE ?中,AD DE =,连结EC ,取EC 的中点M ,连结DM

和BM . ⑴ 若点D 在边AC 上,点E 在边AB 上且与点B 不重合,如图①,探索BM 、DM 的关系并给予证明; ⑵ 如果将图①中的ADE ?绕点A 逆时针旋转小于45?的角,如图②,那么⑴中的结论是否仍成立?如果不成立,请举出反例;如果成立,请给予证明.

图1

A

B

C

D

E

M

图2

M

E

D

C

B

A

【巩固】已知:如图,在Rt ABC ?中,AB BC =,在Rt ADE ?中,AD DE =,且D 在边AB 上,连结EC ,取

EC 的中点M ,连结DM 和BM .将等腰直角三角形ADE 绕A 点按逆时针方向旋转45?,结论:BMD ?为等腰直角三角形,成立吗?

M

D E C

B

A

【巩固】如图,在Rt ABC ?中,AB BC =,在Rt ADE ?中,AD DE =,且AD AC ⊥,连结EC ,取EC 的中

点M ,连结DM 和BM .结论:BM D ?为等腰直角三角形还成立吗?

M

D

E

C

B

A

【巩固】如图,在Rt ABC ?中,AB BC =,在Rt ADE ?中,AD DE =,且A 在线段EC 上,连结EC ,取EC

的中点M ,连结DM 和BM .证明:M BD M DB ∠=∠.

M

D

E C B

A

【巩固】如图,在Rt ABC ?中,AB BC =,在Rt ADE ?中,AD DE =,且AD AC ⊥,连结EC ,取EC 的中

点M ,连结DM 和BM .结论M BD M D B ∠=∠成立吗?

A

B

C

E

D

M

【巩固】如图,ABC ?和ADE ?都是等腰直角三角形,点M 为EC 的中点,求证:M BD M DB ∠=∠.

M

D E

C

B

A

【例8】 已知正方形ABCD 中,E 为对角线BD 上一点,过E 点作EF BD ⊥交BC 于F ,连接DF ,G 为DF

中点,连接EG ,CG . ⑴求证:EG CG =; ⑵将图①中BEF ?绕B 点逆时针旋转45?,如图②所示,取DF 中点G ,连接EG ,CG .问⑴中的结论是否仍然成立?若成立,请给出证明;若不成立,请说明理由.

⑶将图①中BEF ?绕B 点旋转任意角度,如图③所示,再连接相应的线段,问⑴中的结论是否仍然成立?通过观察你还能得出什么结论?(均不要求证明)

图①

G

F E

D

C B

A

图②

A

B C

D

E

F

G

图③

A

B

C

D

E F

【例9】 问题:如图1,在菱形ABCD 和菱形BEFG 中,点A B E ,,在同一条直线上,P 是线段DF 的中点,

连结PG PC ,.若60ABC BEF ∠=∠=?,探究PG 与PC 的位置关系及PG

PC

的值.

小聪同学的思路是:延长GP 交DC 于点H ,构造全等三角形,经过推理使问题得到解决.

图1

P

G

F

E

D

C

B

A

图2

A

B C

D

E

F

G P

请你参考小聪同学的思路,探究并解决下列问题: (1)写出上面问题中线段PG 与PC 的位置关系及

PG

PC

的值; (2)将图1中的菱形BEFG 绕点B 顺时针旋转,使菱形BEFG 的对角线BF 恰好与菱形ABCD 的边

AB 在同一条直线上,原问题中的其他条件不变(如图2)

.你在(1)中得到的两个结论是否发生变化?写出你的猜想并加以证明.

(3)若图1中2(090)ABC BEF αα∠=∠=?<

题中的其他条件不变,请你直接写出PG

PC

的值(用含α的式子表示).

1. 如图,ABC ?是等腰直角三角形,90C ∠=?,点M ,N 分别是边AC 和BC 的中点,点D 在射线BM 上,

且2BD BM =,点E 在射线NA 上,且2NE NA =,求证:BD DE ⊥.

课后作业

D

E

M

C

N

B

A

2. 如图,在Rt ABC ?中,AB BC =,在Rt ADE ?中,AD DE =,且E 在线段AC 上,连结EC ,取EC 的中

点M ,连结DM 和BM ,结论M BD M DB ∠=∠成立吗?

M

D

E C

B

A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1、三种权利的概念 (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发明创造可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专利主管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享有的专利期待权。 (3)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体现禁止性、排他性。 (4)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对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适用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因此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而继受取得。 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行使专利申请权,经专利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取得的。 (2)民事主体取得专利权的途径除了行使专利申请权而原始取得外,还可以基于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民商法专业课讲义word版

民法部分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重点提示:1.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中有一个法条辨析比较重要)、民法的概念 2.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重点)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3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本书认识 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该条使用“公民”一词有欠妥当,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也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应将“公民”改为“自然人”。(2)该条列举的平等主体仅指自然人与法人,且该法认为国家非法人,即该条似将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与该法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上,在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试图列举平等主体并非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主体的平等性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二是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人格独立是意志自治的前提或基础,意志自治则是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物或货币等实物形态存在着的物质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无形财产关系主要使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形态存在着的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2014年司考民法: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法律敎育网 A、个人合伙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B、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司考经典——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 二、法的本质 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 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就是一个法,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 第四种是民族精神说。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萨维尼等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谓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仅仅是一种假设,不能说明法律的渊源和本质,这种观点只能是幻想;法律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的丧失而消亡”;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第五种为社会控制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美国的庞德等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这一学说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社会法学派强调独立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法律保障社会利益。它研究法律与其它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要研究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遗嘱.doc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遗嘱。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口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瞩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行为并非代理,只是事务行为。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因行为。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即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巾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 并注明年、月、口。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曰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虽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 (1)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瞩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3)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遗嘱的效力 1、成立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民法学参考资料

民法学参考资料

民法学参考资料 第一篇总论 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 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⑷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 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 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征: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重点讲义资料教程文件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一、作者简介 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

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三、《民法总则》(增订版)读后感 台湾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在大陆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享有盛誉。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 第一编 一、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3、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6、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8、企业法人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9、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非法人组织都是营利性组织。() 11、现代法中,自然人的人身,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规定。() 13、主物转让的,从物一定随主物转让。() 14、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 15、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效力待定() 1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 18、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抵押权 B追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和丙 D宏亮彩扩部和丙 6、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 ) A按份责任 B保证责任 C补充责任D连带责任 7、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一年内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担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是( )

司考民法学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所有权的种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所有权的种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所有权概述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保护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类型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1、论民法的性质 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 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 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 10、论人格权的性质 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 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 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 17、论债的发生原因 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 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 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3、试述要约的效力 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 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 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 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 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 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民法 王利明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 二、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1、罗马式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四)民法与民法学 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由民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被告长沙事公安局辩称:杨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致;原告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被犯人刘某不慎烧伤,事故的肇事者为刘某。长沙市公安局对此负有监管责任,但是不是此事故的侵害行为人。杨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要求公安局负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理由:长沙市公安局与被其监管的犯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安局监管犯人是执行国家法定的职责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本案件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长沙市公安局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但该责任非民事责任。 【案例二】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陈某诉北京外交学院纠纷案 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贴爆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个能够有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以为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钱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四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其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 被告外交学院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地位平等: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另一方意志的支配,当事人基于商品交换等而发生不具有隶属性的财产关系

(完整版)数列经典讲义(教师版)

Cxiaojun 数列和数列的练习 一、数列及其相关概念 1. 数列: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一列数叫做数列,它可以有限,也可以无限. 2.数列的项及通项: 数列中的每个数叫做这个数列的项,各项依次叫做这个数列的第1项(首项),第2项,…,第n 项. 数列的一般形式可以写成:123n a a a a L L ,,,,,或简记为{}n a ,其中n a 是数列的第n 项,又称为数列的通项. 3.数列的通项公式 如果数列{}n a 的第n 项与序号n 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函数式()n a f n =来表示,则称这个公式为这个数列的通项公式. 4.数列的分类 数列的分类方式一般有三种: (1)项数有限的数列称为有穷数列,项数无限的数列称为无穷数列; (2)从第2项起每一项都比它的前一项大的数列称为递增数列;从第2项起,每一项都比它的前一项小的数列 称为递减数列;这两种数列统称为单调数列.各项都相等的数列称为常数列;既不是单调数列,又不是常数列的,称为摆动数列,即有些项小于它的前一项,有些项大于它的前一项; (3)如果数列的任一项的绝对值都小于某个正数,则称此数列为有界数列,否则称为无界数列. 5.数列的表示方法 数列是定义域为正整数集(或它的一个有限子集{123}n L ,,,,)的一类特殊的函数()f n ,数列的通项公式也就是函数的解析式. 数列的表示方法通常有三种: (1)通项公式法(对应函数的解析式法); (2)图象法(无限多个或有限多个孤立的点,取决于是无穷数列,还是有穷数列); (3)列表法. 6.数列和函数、集合的区别 (1)数列和函数:数列是以正整数集*N (或它的有限子集){}1234n L ,,,,,为定义域的函数()n a f n =. (2)数列和集合的区别和联系:集合是没有顺序的,数列是有顺序的 7.数列的递推公式 如果已知数列的第一项,且从第二项开始的任一项n a 与它的前一项1n a -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那么这个公式就叫这个数列的递推公式.例如,1112(2)n n a a a n -==-,≥. 给出递推公式和初始值的数列是一个确定的数列,所以递推公式也是给出数列的一种方法,即递推法. 8 数列的前n 项和 数列{}n a 的前n 项和定义为:123n n S a a a a =++++L . 数列的前n 项和构成了一个新的数列{}n S ,且11(1) (2)n n n S n a S S n -=?=?-?≥.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4年司考民法:支配权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 (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题例】(06·卷三·单·1)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一次,E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100万元。A、B、C、D起诉,要求E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E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雇主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具体表现为: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以向雇主求偿。雇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致损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损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应当把握一个思考顺序:首先,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不同情况不同责任;其次,在确定是雇佣的前提下,区分雇员是致人损害还是雇员受到损害,不同情况不同责任;最后,如果雇员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形,还要除了考虑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题例】(05·卷三·多·62)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与雇佣相比,帮工是无偿的,这是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为了解决在无偿提供劳务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专门就帮工在帮工过程中的损害或致人损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同样有个思考顺序的问题:首先,考虑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还是帮工人受损害;其次,考虑被帮工人对帮工的态度——拒绝或愿意;最后,如果是帮工人受损害,考虑损害的产生原因——是否第三人导致。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