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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

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GF-2014-240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

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

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

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赴台游旅*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

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

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

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赴台游旅*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

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赴台游旅*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赴台游旅*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赴台游旅*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降低服务标准,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

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旅*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

等);

7.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9.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0.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转团;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赴台游旅*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

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旅*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

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旅*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证,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

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

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赴台游旅*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赴台游旅*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赴台游旅*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台游旅*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版)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简化版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 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 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 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14-2402)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 年月日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由出境社和旅游者协商勾选、填写):□导游服务费元/旅游者;□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台湾高速公路服务区考察报告 精品

台湾高速公路服务区考察报告 第一章 本次台湾高速公路服务区考察工作具体由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和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共派员五人参团,公司副总经理王锦平同志任本次考察团团长;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共派员二人参团。 台湾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为937公里,1号线中山高速公路起于基隆县止于高雄市,于1978年10月通车,是我国最早开通的高速公路。 考察团考察了古坑、清水、南投、泰安、关西、西湖六个服务区和宝山休息站(Rest Area)。对于清水服务区分别进行了白天和夜间的考察。在获取服务区较为完整资料的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场所设计建设细节,完成了考察预定任务。本次考察的成果可以概括为:“眼界开阔,内心震动,理念提升,目标明确。” 表1.1考察服务区一览

第二章台湾服务设施设计与建设特点 第二章台湾服务设施设计与建设特点 从实际考察情况来看,台湾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理念与地方经济紧密结合,突出体现“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所有服务区均要求结合地方特色,突出一个主题,并围绕该主题进行规划和建设。服务区已经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布局中,较好地实现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可持续发展与提升地方经济水平两个目标。 与大陆类似,台湾服务设施分为服务区(Service Area)和停车区

(Rest Area,台湾称为休息站)两种类型。其中服务区一般设有卫生、餐饮、娱乐、休闲、超市、加油等较为完善的设施。而从现场调查来看,停车区的设施虽较为简单,但车辆仍按大型、小型分区停放。除厕所外,仅依托自动售卖机提供简单的零售服务。 从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规模来看,台湾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远远超过四川省现有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模,建筑规模一般也大于四川省现有服务区。以下是本次考察的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规模统计一览表: 表2.1本次考察的台湾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规模统计一览表 和建筑面积。 目前四川省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遍为每对占地100亩左右(含加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通用版

编号:YB-HT-01723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通 用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通用版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

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

上海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

上海旅游合同范本 上海旅游合同范本【范本一】:上海市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a。团号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_____(附名单); b。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c。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 d。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 e。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g。用餐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h。住宿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i。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景点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 k。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 l。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m。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考察报告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考察报告 -------------------------------------------------------------------------------- 作者:农业部渔业局肖放孙海文12-06 14:49:33 10月25日~30日,应台湾地区两岸渔业合作发展基金会邀请,农业部渔港建设考察团一行6人赴台调研渔港建设及管理情况。考察团先后对台北县淡水第二渔港、桃园县竹园渔港和宜兰县乌石渔港、大溪渔港、南方澳渔港以及高雄市前镇渔港4县(市)6座渔港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台湾地区渔业发展、渔港建设及管理的情况,对比查找了两岸渔港建设的不同特点与差距,就今后加强交流合作进行了探讨。有关情况如下。 台湾地区渔业发展概况 台湾渔业发达,目前渔业年产量130万吨,总产值近台1000亿元币(约合人民币250亿元),约占台湾地区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总产值的30%。渔业经济以海洋捕捞业为主,有渔船2.7万艘。 台湾地区渔业发展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远洋渔业发达。台湾地区远洋渔业始于上世纪60年代,拖、围、钓等多种作业方式并举,产量产值占台湾地区渔业总量的50%以上,是台湾地区渔业的支柱产业,其鱿鱼、铕鱼等远洋产量居世界前列。二是渔船技术先进、装备优良。台湾地区近海渔船多为玻璃钢材质,重量轻、阻力小、耐腐蚀、绝热性好、使用寿命长,远洋渔船设施先进,大都配备声纳、水平温度仪及船位监控等设备。三是渔业组织健全。台湾地区渔会、公会、协会、生产合作社等渔业组织种类众多,渔民、渔业企业、养殖户等都加入相应的渔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民主、自治性强、工作高效,并有专门法律保障。 台湾地区渔港特点 台湾地区四面环海,海岸线1600公里,虽渔船不多,但渔港建设较好,渔港设施功能完善,在保证渔民收入、发展渔区经济、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时间早,布局密度大 台湾地区渔港建设自日据时代即已开始,上世纪7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投资,渔港建设进入高峰,成为推动当时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之一。上世纪90年代,综合考虑渔业资源变化、渔船技术改进等多种因素,台湾地区不再兴建新渔港,仅就原有渔港进行维护完善。近十年台湾地区渔港建设思路有了进一步调整,一些传统渔港逐步转向休闲渔港、乐活渔港,台湾地区渔港进入新一轮转型发展时期。目前,台湾地区共有渔港225处,其中海岸港107处,河道泻湖港19处,商港内渔业码头13处,离岛港86处,遍布台北县、宜兰县、高雄县、澎湖县等21个县(市),码头长度18.87万公尺,泊地面积898.5公顷,平均每7.1公里海岸线、120艘船就有1个渔港(我沿海地区平均每228公里、1900多艘船才有一座同类渔港)。 渔港分类明晰,港内设施齐全 台湾地区将渔港分为一类渔港和二类渔港。一类渔港为重点港,港内泊地面积在10万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100吨级渔船100艘以上,陆上配有鱼市场和起卸码头,渔船补给、鱼货加工冷冻、船机修理保养等设施齐全,鱼货运输销售便利,渔港全年作业渔产量合计可达2万吨以上。一类渔港共9个,由台“渔业署”主管,土地和渔港产权属于“渔业署”。一类渔港以外的216个渔港均为二类渔港,由县市“政府”主管,土地和渔港产权属县市“政府”。 港内设施分为基本设施、公共设施和一般设施。基本设施由主管机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包括堤岸防护、码头、水域、运输、航行辅助、公害防治、渔业通讯以及政府机关办公等设施。公共设施由主管机关建设,可委托当地渔会等团体管理、维护,主要包括鱼市场、船道、上架场、渔具整铺场、晒网场、卸鱼设备、渔民活动中心、渔民休憩等设施。一般设施由当地渔会或通过招投标建设、维护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加油、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设施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完整版)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经营范围:(一)入境旅游业务;(二)国内旅游业务;(三)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代理社: 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应旅游者要求或双方协商一致在《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或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 甲方(顾客): 联系电话: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号: 公司经营地址: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办入台相关事宜;例如代订交通票、游览、住宿、个人入台证、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随行工作人员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旅游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活动出发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发地点:.返回地点:.途经地:. 按惯例,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天夜。 2、行程安排详见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委托内容,甲方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甲方签字后,视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内容,乙方已尽合理说明义务。 第三条委托代办旅游项目及费用 旅游项目 □渡假套餐□机票□高铁票□酒店□景点门票□代办个人入台证□租车□演唱会门票□导游□其它事项:

一般去台湾旅行一次需要多少钱.

一般去台湾旅行一次需要多少钱? 一般去台湾旅行一次需要多少钱? 10天 满意答案: 现在只能参加旅行社团体旅游去台湾,费用八天至十天约七千至一万人民币大陆居民到以下这些都是经过国家审核通过,基本上都可以放心报名参加首批11家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报名,包括: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信旅游总公司、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妇女旅行社、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海峡旅行社、中国民间国际旅游公司、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须要先办理以下事项: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所以要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办理手续所需资料:1)亲自如实填写新版“大陆地区来台观光旅行申请书”一份,不得空白,简体版无效。2)有效大陆居民身份证影印本(清晰)。3)有效护照影印本,证件有效期为七个月或以上(清晰)。4)在职人员需提供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在职证明一份。在职证明必须以公司抬头纸(有抬头,公司电话及地址),内容应有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任职日期、单位、职务、直属主管详细联络电话并加盖公司或机构印章。必须写明自某年某月工作至今,工作年限至少半年以上,还须写明月薪或年薪。5)近三个月两寸半身正面脱帽相片6张(相片背面写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备注:如果客人不能提供在职证明须提供在学证明或财力证明,则需备齐以下证件:1)退休人员则需提供人民币五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存款期为三个月之前存入)和退休证;此证明开出后,银行会冻结存款三个月。 2)学生须与父母同行,提供学生证影印、各级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要有校长或班主任的名称和电话,同时要提供学校的地址)和全家的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赴台,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应邀赴台,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的,提交代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身份、户口证明;2、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

西安市国内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西安市国内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安全须知》。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 ?主要事项团号人数旅行日期线路与景点(见行程表)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责任保险金额用餐标准早餐___________________ 次正餐_________ 次标准______ 元/人______ 天导游服务派全陪不派全陪注购物及娱乐安排(见行 程表)预附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特别说明 2.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1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 )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 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 .乙方违反合同,对其自身的损失应 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关于温泉旅游考察报告

关于温泉旅游考察报告 广东温泉资源丰富,温泉数量仅次于云南、西藏,居全国第三位。目前,全省发现温泉311处,已开发利用的有100多处,正式挂牌营业有65家温泉企业,其中,国家5a级旅游景区1家,4a级8家。除了海泉湾、碧水湾温泉度假村属国有企业外,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 广东温泉疗养历史悠久,发展旅游始于改革开放以后,1997年恩平金山温泉开业,在国内首创室外自然泡浴,试营业一年共接待中外游客80万人次。1998年清新温矿泉、珠海御温泉相继开业,清新温矿泉创造了“旅游团队排队等候几小时泡温泉,卖票员工脸上的汗都顾不上擦”的火爆场面,御温泉则以温泉产业链深度延伸、品牌输出、人才培养以及个性化服务日臻成熟而成为温泉行业标杆。这些企业的成功,树立了温泉旅游开发的典范,迅速带动广东温泉旅

游业的规模发展,并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从室内温泉酒店集合体为主的第一代温泉开发模式发展到以观光娱乐、主题度假和综合开发等多形式的第二代温泉度假模式。目前,广东温泉年营业收入已超过100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温泉大省,温泉旅游也因此成为广东旅游的四大品牌之一。 1、开发成本低廉,产业优势明显。 20 世纪末期,广东全面兴起温泉旅游的跨越发展,近百个大型温泉项目集中在2000年前后完成商业用地和部分温泉矿产资源的征用、出让法律手续,从而避开了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约束。用地面积最大的是清新温矿泉度假村,占地平方公里,其次是海泉湾的平方公里,最小的也有1000多亩。由于温泉露点多在郊外山坡地、洼地、海滩、河滩等人烟稀少地方,规模如此庞大的土地,当时征用的价格基本在每亩2万元左右,更有投资商同时长期租用周边大幅山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GF—20xx—2603)实用版

YF-ED-J924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GF—20xx—2603) 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GF—20xx—2603)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经 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 (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 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赴台湾地区旅 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 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 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

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国内游旅游合同范本

BF-2009-2705 合同编号:N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 游 者: 组 团 旅 行 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二○○九年六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台湾旅游业考察报告

台湾旅游业考察报告 8月13日至20日,按照我县与台合作发展总体安排,我县经贸文化参访团赴台,围绕文化、旅游发展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和学习。考察团成员先后参观考察了台湾故宫博物院、日月潭、阿里山风景区、太鲁阁峡谷公园等景点。这次考察,虽然时间不长,但收获不小,开阔了眼界、拓宽了思路、启发很大,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一、台湾旅游业发展概况 台湾的旅游业是从1956年起开始发展起来的。近半个世纪来,依次经历了外国人来台观光、市民出岛观光和市民岛内观光三个重点发展阶段,现已实现入境旅游(“境”特指关境,下同)、出境旅游和岛内旅游“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总体而言,台湾旅游入境游客接待量占全球出境游客人数的三成,观光收益约占全球观光收益的2.5%。目前,台湾正实施“二十一世纪发展观光新战略”,力图打造“观光之岛”,争取一跃成为亚洲主要旅游目的地之一。各旅游企业也使出浑身解数“深耕旅游业”,以使台湾旅游业在国际市场上令人耳目一新。 一是台湾当局重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台湾当局首次把旅游业列入九项“施政重点”,标志着旅游业被正式认定为一项产业。但是,台湾长期以来靠发展制造业支撑经济,旅游业实际上一直没能受到充分的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旅游业的产业主导政策,进而

影响到旅游业的实际产业地位。近几年,随着制造业向岛外转移和经济的持续低迷,当局才逐渐把目光转移到旅游业上面,扭转以往“以工业经济为帅”,改以“观光产业为主,使观光成为新兴产业的火车头”,出台了“振兴观光五大施政重点”,实施了“观光客倍增计划”。为此,当局制定了不少重点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游客。 二是部门开发用力。台湾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尤以自然旅游资源最为突出,复杂奇特的地貌景观、变化多端的气候和种类繁多的动植物,使得台湾象一座海上大公园,从清代开始便有“八景十二胜”之说。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传统的自然风景区已经无法满足需求,许多主题公园或乐园如剑湖山、九族文化村等相继被开发出来。台湾还日渐重视对人文旅游资源如文物古迹、建筑、民间艺术、民俗风土、特色美食等的开发,使其与自然景观融合一起,充分体现历史价值和人文特色。此外,旅游资源的开发范畴不断向都会景观、工农业生产景观、科技园区、博物馆、展览馆等延伸,极大地丰富了旅游的内容。 三是配套功能齐全。台湾旅行社成长的分水岭是当局1979年开放民众出境观光,并于次年开放台湾人民赴大陆观光,旅行社的数量迅速发展,业务经营范围更加扩大。台湾旅游饭店依规模与设备分为国际观光旅馆与一般观光旅馆。据说,台湾有国际观光旅馆近百家、客房几万间,一般观光旅馆几十家、客房3120间。旅馆业平均住房率在60%以上,总营业收入每年约有300--400多亿元台币,从业人员几万人。近十年来,台湾旅馆业朝向国际化发展,饭店等级不断提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 甲方(顾客): 联系电话: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号: 公司经营地址: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 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陆居民赴台 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 方为其办理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 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办入台相关事宜;例如代订交通票、游览、住宿、个人入台证、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随行工作人员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旅游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活动出发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发地点:.返回地点:.途经地:. 按惯例,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天夜。 2、行程安排详见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委托内容,甲方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甲方签字后,视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内容,乙方已尽合理说明义务。

第一至第五批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名单

L-ZY-GJ00001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L-ZY-GJ00071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ZY-GJ00012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02中国旅行社总社L-ZY-GJ00005中信旅游总公司L-BJ-GJ00080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ZY-GJ00007中国妇女旅行社L-BJ-GJ00068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ZY-GJ00064海峡旅行社L-ZY-GJ00004 中国民间国际旅游公司L-BJ-GJ00092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批(7家) L-ZY-GJ00085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BJ-GJ00011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L-BJ-GJ00003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L-BJ-GJ00004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ZY-GJ00067同源国际旅行社L-ZY-GJ00047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L-BJ-GJ00122北京东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三批(2家) L-BJ-CJ00027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L-BJ-CJ00037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第四批(4家) L-BJ-CJ00071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L-BJ-CJ00084春秋(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BJ-CJ00099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BJ-CJ00050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五批(3家) L-BJ-CJ00057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L-BJ-CJ00014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L-BJ-CJ00023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天津第一批(1家) L-TJ-GJ00002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 第二批(2家) L-TJ-GJ00003天津市中国旅行社L-TJ-GJ00004天津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批(2家) L-TJ-CJ00004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L-TJ-CJ00010天津市经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四批(2家) L-TJ-CJ00013天津市大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TJ-CJ00016天津市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批(2家) L-TJ-CJ00006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TJ-CJ00011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第一批(1家) L-LN-GJ00002沈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二批(5家) L-LN-GJ00070辽宁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LN-GJ00031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GJ00087中旅(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GJ00063大连古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GJ00001辽宁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第四批(1家) L-LN-CJ00020辽宁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五批(2家) L-LN-CJ00007大连中国青年旅行社L-LN-CJ00052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旅游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旅游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 黔粤两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具有较强的 互补性,旅游合作潜力巨大。两省同属“9+2”泛珠三角 经济合作区域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业 已形成多渠道、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良好合作关系。为进 一步加快两省旅游业发展,落实“9+2”区域合作框架协 议,联合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精品,按照“自愿、平等、公 正、双赢”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乙双方积极参与推动“9+2”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在共同落实“9+2”框架协议方面互通信息、协调立畅经验共享;在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多边合作方面,互相创造条件、互相支持和帮助。 二、甲乙双方积极推动两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将本地区有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向旅游开发、投资商进行广泛宣传,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到对方考察旅游资源,为对方企业在本地的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双方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对方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双方联合开发跨省精品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共同打造发挥本省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

台湾乡村旅游学习考察报告

台湾乡村旅游学习考察报告 为学习借鉴台湾当地发展乡村旅游经验,应台湾乡村旅游协会的邀请,组织“乡游台湾”交流团21人,于9月26日至10月3日,赴台湾考察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台湾发达而成熟的乡村旅游经验,对促进我市乡村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台湾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情况 在台湾,乡村旅游一般称为观光农业或休闲农业。目前,台湾乡村旅游发展得如火如荼,共开放乡村旅游点(休闲农场)3700余处,其中,有休闲农场1244家、民宿1856家、休闲农渔园区超过300处、观光果园385处,台湾近几年乡村旅游年接待量达4000多万人次,既丰富了市民的生活,也给农民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乡村旅游的发展,使得台湾农村的土地大幅度增值,因为有很多游客往来,农产品完全可以地产地销。随着大陆游客赴台个人游的开放,台湾的休闲农场也吸引了众多个人游游客前往参观、体验。据介绍,台湾的休闲农场的最大特点是注重游客的动手体验,游客可以亲手去农场里采摘蔬菜、水果,增加了旅游的趣味性。本次交流团重点考察了头城农场、池上米乡休闲农业区、石棹民宿、阿里山茶区和大湖酒庄等景点,这些景点基本反映了目前台湾乡村旅游现状。 二、台湾乡村旅游发展背景 台湾早期的经济发展战略,也是以农业为基础,依靠农业的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并带动其他产业腾飞。随着岛内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推进,台湾农业至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出现明显的停滞、萎缩状态,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迅速减少,并面临诸多问题,如农业生产规模过小、农民收入偏低、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为了使农业走出困境,提高农民所得,台湾加快推进农业的产业升级、转型,于是以旅游观光、休闲、体验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旅游在台湾逐步兴起。 20世纪70年代末,台湾开始出现通过开放成熟期的果园,使之成为既可让游客观赏美景,又能让游客采摘、品尝、购买新鲜水果的观光农园。随后,其他类型的农园如茶园、花园、牧场、渔场相继向游客开放。80年代后期,观光农园向内容更丰富的休闲农业发展。90年代初,由农户提供土地供市民参与耕种的市民农园开始在台北出现。1999年9月21日台湾发生大地震,对乡村民居破坏极大,台湾结合灾后重建工程,采取资金补贴方式,大力发展民宿(农家乐)旅游,这也是台湾发展乡村旅游的分水岭。为了引导乡村旅游健康发展,1983年台湾制定了《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1999年出台《休闲农业发展办法》,2001年出台《民宿旅游管理办法》,使乡村旅游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和程序化。 三、台湾乡村旅游景点种类 目前台湾乡村旅游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农业公园。指按照共同的经营思路,把农业生产农场、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于一体的公园。如大湖酒庄,将草莓园景观的观赏,草莓的采摘、制品如草莓酒、草莓果汁、草莓冰淇淋、草莓大餐等,与草莓有关的品评、写作、绘画、摄影、体验、竞赛以及与季节、庆典等活动融为一体,形成以草莓为主体的系列旅游产品,不仅提高了景区综合竞争力,还成为吸引客源的一大亮点。 二是教育农场。是农业多元化发展后衍生出来的体系之一,是兼顾农业生产与教育功能的农业经营形态。如埔里台一生态教育休闲农园,面积50公顷,园内有庞大的蝴蝶园、昆虫生态园、水上花园餐厅、花屋、光合广场、仙人掌生态区、押花生活馆等休闲观光区、生态区、体验区、民宿区,可供游客在休闲观光、体验中学习了解花卉、苗木、昆虫等相关知识。同时,园区内还配套建设有民宿屋以及大、中、小型会议室,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是商务、休闲、度假的好场所。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顾客): 联系电话: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号: 公司经营地址: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办入台相关事宜;例如代订交通票、游览、住宿、个人入台证、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随行工作人员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旅游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活动出发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发地点:.返回地点:.途经地:. 按惯例,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天夜。 2、行程安排详见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委托内容,甲方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甲方签字后,视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内容,乙方已尽合理说明义务。 第三条委托代办旅游项目及费用 旅游项目

□渡假套餐□机票□高铁票□酒店□景点门票□代办个人入台证□租车□演唱会门票□导游□其它事项: 详细标准见《旅游行程表》 按人数计算为:成人×元/人,儿童×元/人; 其他费用:; 费用总额:元(大写)元 费用支付时间: 费用支付方式(打√选择):□现金□刷卡□其它方式: 第四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按第三条约定支付的费用,不包含以下内容: 航空公司临时通知上调的燃油附加费。 旅游中发生的个人餐饮、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行李超重费、寻回个人遗失物的费用、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甲方个人保险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等。 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其他非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六条转委托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况,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服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转委托人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具体情形,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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