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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8.09.23

【实施日期】2008.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奶业生产重点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村工作、社会发展、牛业生产管理)局(办):

为了规范奶牛养殖行为,推行奶牛标准化饲养,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印发,请各地特别是奶业生产重点县(区),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尽快将《规程》发放至各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帮助各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养殖档案。

附件: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奶牛饲养管理规程

为加强奶牛养殖规范化管理,推行奶牛标准化饲养,确保原料奶质量安全,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品种引进

应从非疫区引进奶牛。调入奶牛到场后应隔离观察15~30天,并向当地兽医检疫部门报告,经兽医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引进或购买的奶牛冻精必须来源于国家认可的种公牛站。

二、选址与布局

(一)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选择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场地水源充足、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应距离居民区、厂矿、企业、其它牧场、畜产品加工厂、交通要道至少1000米以上。

(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进行分区管理,内设管理和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畜粪堆贮区和病牛隔离区,功能区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各功能区管理应达到:

1、管理生活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与外界联系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等。

2、饲养区建在牛场中间位置,包括相对独立的牛舍、运动场、产房和犊牛舍等。

3、饲料仓库与饲料加工车间应建在饲养区之前、办公区之后,位置应方便车辆运输。

4、草场设置在饲养区的侧向,以方便向牛舍运输饲草。草场内建有青贮窖池(或青贮塔)、草垛等,有专用的通向场外的通道。

5、隔离区包括兽医室、病牛舍和贮粪场等,设在饲养区的下风向,距最近牛舍200m 以外的地方。

(三)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应设绿化隔离带。场区内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牛舍之间的隔离、遮荫及防风需要进行。

(四)场区内的道路坚硬、平坦、无积水。净道和污道应分开设置,尽可能减少交叉点。

(五)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做到雨水和污水分流,干湿分离,建设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

三、牛舍建筑及辅助设施

(一)牛舍建筑

1、建筑形式

采用敞棚式或半开放式。每栋牛舍长度根据养牛数量而定,两栋牛舍间距不少于15m。

2、饲养设施

(1)牛床:牛床后沿距牛槽1.70m-1.80m。牛床地面应结实、防滑、易于冲刷,并向粪沟作2º倾斜。可用粗糙水泥地面或竖砖铺设,水泥抹缝。

(2)粪沟:宽30cm-40cm,深5cm-18cm,并向贮粪池一端倾斜2º~3º。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6]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市〔2006〕19号2006年7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农业厅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化工作实际,现制定我省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工作,认定河南省农业名牌产品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800个;全省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部建成并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省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00个;全省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5%,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工作重点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作者:暂无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8年第9期 8月16日,省人大2018年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专题视察组对省农业厅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人大代表与承办单位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省农 业厅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落实情况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运行情况进 行了视察。 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宋虎振委托,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保仓汇报了今年全省 农业农村工作开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专题视察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李恩东代表视察组全体成员,对省农业厅在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指出,省农业厅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中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办理工作亮点多、标准高、成效好,扎实推动了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 李恩东指出,省直各有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督促检查,通过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质量和实效。 刘保仓表示,省农业厅将以这次专题视察为契机,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好 这次专题视察要求和各位代表所提宝贵意见结合起来,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 农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河南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在奋 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中让中原农业更加出彩。 (省农业厅办公室/文刘冯/图)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 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 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 案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 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 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 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 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 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 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 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 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 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 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 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 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 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 (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 险补助。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 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在河南省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对畜禽 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 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 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各级农业部门、涉农企业、IT企业开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试点示范,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业市

场信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今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启动农业信息化示范工作。近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大田作物、设施农业园艺蔬菜和果树、特色经济作物等为对象,重点利用电子信息、精准作业及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温室智能管理、病虫草害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编写调研报告,并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引导,整合资源,扎实推进,以信息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和切入点,推动我省农业农村信息化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 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财政局,省农场管理局: 为落实好中央和省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认真抓好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工作,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夺取明年夏粮丰产丰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省,2006-2008年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超过1000亿斤,对促进我省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小麦是我省第一大优势粮食作物,2008年总产量超过600亿斤,达到610.2亿斤。2009年国家下达我省小麦良种补贴任务7980万亩,每亩补贴10元,补贴资金79800万元。为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认真抓好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工作,努力夺取明年夏粮丰产丰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出发点,以“全面覆盖、整体推进、因地制宜、补贴农民”为总目标,对全省农民(农场职工)种植的小麦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质良种推广步伐,加速高产高效集成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扎实开展高产创建活动,积极建立良种补贴核心技术示范区,树立高产典型,展示新优品种,扩大辐射带动;加快推进全省小麦种子优质化、种植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布局区域化和经营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小麦经济”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力争今年全省小麦秋播面积稳定在7900万亩以上,总产稳定在600亿斤以上,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优质小麦种植面积达到6000万亩左右。 三、基本原则

浅析河南农业发展现状及未来预测

浅析河南农业发展现状及未来预测 摘要 河南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人口大省,通过实现农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助于更还的解决三农问题。当前虽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较大发展,但还存在着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少、农民素质不高、农户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等问题,为了促进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须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民之间要建立起真正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培养新型农民,造就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人才队伍;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本文根据河南农业的实际情况,探讨河南农业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了其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措施,同时展望河南农业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业发展现状措施前景 发展现代农业,是当今世界农业的发展趋势,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的基本途径。河南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认清农业发展的现状,科学界定现代农业的功能,合理规划现代农业的发展战略,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当前,我省农业发展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站到了粮食‘十连丰’、农民收入‘十连增’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日益增多。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好,发展好我省农业,促进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改善,为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必须对农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一、我省农业发展的现状 (一)、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率低 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其明显的特征是:农业资源相对不足,人多地少,耕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 二、有效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一)规划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与农业发展规划进行对接,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以及工矿废弃地等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含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管理所需道路),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位于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的以及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卫医[2005]127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医疗机构申请设臵审批和执业登记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建立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歇业、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委员由卫生行政、财务、医疗、护理、医技、医院感染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建筑、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除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㈡《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㈢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

㈣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说明; ㈤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现场考察,并提交评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及有关规定办理设臵审批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四、实行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新设臵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向其颁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8]2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农市〔2008〕28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农业局、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进程,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水产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监[2005]16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参照卫生部有关审定工作的规定,我厅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河南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卫生部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二、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进行资质审定。省卫生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评估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的审查和汇总。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经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四、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_问题及政策建议

中国农村经济2007.专刊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张广智王军茂魏国强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对河南省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就及现状的分析,讨论了河南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产品加工总量不足农村劳动力数量庞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制约因素,提出了调整农业结构、加大科技注入、发展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河南省 现代农业 基础设施 政策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农业人口大省,其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 一、河南省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及现状 1.农业生产条件日益改善。近年来,河南省先后对30座大中型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开工建设了盘石头、燕山等大中型水库,对19个大型灌区进行了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在平原地区实施了平原井灌项目。2006年,全省机电井数达到12 2.52万眼,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372.43万亩,旱涝保收农田面积达到5862.87万亩,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9%、4%和5.8%;全省农机总动力、农村用电量、化肥施用量分别比2000年增长4 3.7%、50.1%和28.5%。 2.粮食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近年来,河南省粮食生产能力不断提高,1998年粮食总产量首次超过400亿公斤之后,连续多年稳定在这一水平之上(2003年除外),2004~2006年连续3年实现丰产丰收,2005年、2006年分别登上450亿公斤和500亿公斤两个台阶。2006年总产量达到505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0.1%。2007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19.5亿公斤,连续第二年稳定在500亿公斤以上。全省粮食再次夺取大丰收,不仅解决了全省近1亿人口的粮食需求,也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3.水产业快速发展。2007年,水产养殖面积达到350.8万亩,比2006年增加5.4万亩;生产鱼苗46.1亿尾,增加5.4亿尾;培育鱼种26.1亿尾,增加3.7亿尾;投放鱼种23.9亿尾,增加1.1亿尾;新建鱼池3万亩,改造鱼池19万亩;培训人员3.9万人次。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8.5万吨,实现水产行业总产值95亿元,全省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00元。 4.特色、绿色农产品初具规模。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茶叶等高效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其基地建设都已初具规模。主要经济作物中,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居全国第三位;油料面积和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蔬菜面积居全国第二位,总产量居全 - 69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 和加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医〔〕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院感染规范化管理工作 患者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是医疗管理的核心,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保障患者安全,是健康服务的基本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站位,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出发,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医院感染管理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医院管理整体规划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第一责任人,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部门第一

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患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及其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指南(见附件),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强化医院感染防控等涉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医疗机构全院、全员岗位培训教育,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聚力提升医院感染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指南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并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及消毒隔离、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等制度、流程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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