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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

问题上,监狱所行使的也不是裁判权,而仅仅是一种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最终的裁判权仍掌握在法院手里。也就是说,法院是监狱和罪犯之间的居中裁判者,运用的是一种裁判权,这种裁判权是司法权。而监狱针对罪犯所实施的刑罚执行权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运用的是一种管理权,属于行政权。

其次,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消极处事,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一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显然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不需要罪犯或其他主体的请求就可以开展各种活动,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宗旨引导下积极干预社会生活,努力追求“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社会效果。

再次,行政权效力具有先定性,而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预先设定的效力,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应当首先服从。而司法权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行为并不一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例如法院一审判决),但是一旦司法裁判生效,就具有终极性的效力。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效力具有先定性而非终极性。刑罚执行行为一旦作出就先行生效,即使罪犯对该行为不服,也应当在首先遵循的基础上开展救济,例如向监狱或其上级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向检察院请求救济(行政救济)、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等。如果罪犯申请救济成功,则刑罚执行权的效力可能会被变更。

除此之外,监狱刑罚执行权还具有其他一些行政权的特征,例如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体现审级分工性等。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监狱法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深入研究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对于我们理解监狱法的宗旨和目标,探求监狱法学的本质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由刑事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与罪犯之间以刑罚为纽带所形成的,以惩罚和被惩罚、改造和被改造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1.法律规范是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形式特征

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二是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不可能所有社会关系都被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只有那些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社会关系,国家才把它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利益调整。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法规范对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会形成一类法律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此,从形式上来看,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2.国家意志性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本质上讲,刑事执行法律属于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希望通过刑罚权的运用而实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目的的意志的法定化。所以,作为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意志内容是国家希望通过行刑而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刑罚目的。这是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3.刑事强制性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刑罚执行法律关系表现为主体之间惩罚和被惩罚、改造和被改造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监狱还是罪犯,在确认、变更、消灭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过程中,都没

有选择的自由,而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罪犯而言,这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具有绝对的刑事强制性,它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量直接作用的结果,而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则一般是以间接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监狱刑罚执行直接以国家的名义将罪犯强行纳人到刑事法律关系之中,用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不容争议地规定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罪犯不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的可能直接是刑事制裁。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体现出刑事强制性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量直接作用的结果,因此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4.刑罚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是以刑罚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作为执法主体,监狱的主要职权是刑罚执行权,包括刑罚的施行权、刑罚执行变更建议权、教育改造权,劳动改造权、监管改造权等。监狱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行刑的义务、保障人权的义务、接受人民检察院行刑监督的义务等。作为执法对象,罪犯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合法财产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服从管理、参加教育、参加劳动、接受改造等。监狱和罪犯的权利义务体现出刑罚上的特征,因此,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

(三)从行为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执行行为,还是管理行为

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也是管理行为。

监狱刑罚执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行行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行为。执行行为是与侦查行为、裁判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来进行划分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监狱法中,刑罚的执行被定位在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并列的层次上,监狱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是同一位阶的概念。但是,这种划分不是建立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内涵外延界定不清,思维逻辑混乱,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应该说,“监狱工作就是刑罚执行工作“{6},监狱对罪犯实施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行为是一种执行行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狱政管理行为、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的上位概念。

其次,监狱刑罚执行行为也是一种管理行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管理行为包括计划、组织、实施(执行)、协调、控制等行为,执行是管理活动中的环节之一,管理行为包含执行行为。管理行为是执行行为的上位概念。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权,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监狱管理行为。监狱管理行为不仅包括狱政管理行为,而且包括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因为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也属于管理行为。因此,仅仅将监狱的狱政管理定性为管理行为是片面的,监狱所有的刑罚执行行为都可以说是管理行为,监狱管理行为和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同一位阶的概念。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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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可靠的思想保证。 在个人修养方面,我始终坚持真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和谐相处,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作风,不趋炎附势,不欺上瞒下;不在背后议论他人是非,豁达大度,不小肚鸡肠,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与同事斤斤计较。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虽然在到监狱工作之前有着十余年的工作经历,但以前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和所掌握的知识、掌握的业务只能代表过去,在新的工作岗位和领域,有很多新的知识、新的业务、新的文化需要去学习和掌握。在工作中,我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做起,脚踏实地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一年来,通过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干警学,使我学到了很多管理教育罪犯方面的工作方法,能够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妥善地解决罪犯在生[查看更多范文,请百度搜索学生无忧网]产改造中发生的矛盾,能够对自己所承包的罪犯较好的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解决其思想上出现的问题,加快其改造进程,能够比较熟练地制作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服务整体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日常的各项工作中,没有出现差错。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树立正确的态度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是对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起码要求,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工作态度。自到监狱工作以来,我热爱本职工作,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始终保持着旺盛的工作石头,任何时候都以工作为重,全身心投入。在实际工作中,我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努力做到“勤工作”。作为处在最基层的分队长,既要懂生产,又要会管教,在工作期间,我认真学习生产方面的知识以及做好罪犯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做到“勤学习”。此外,在今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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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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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监狱的个人工作总结

监狱的个人工作总结 伴随着新年脚步的临近,过去繁忙紧张的一年已划上圆满的句点。在各位领导的正确指导下,2011年我部门顺利完成了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一年来,在监狱党委和警培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正确领导和关心帮助下,本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正确的工作思路,以微笑服务为己任,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做好客房服务工作。现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加强客服中心工作的管理。警培作为鲁南监狱的第二对外窗口;也是接待全国性会议的地方‘我们作为客房部的员工坚持每天对楼层服务质量、效率进行监察;对各种报表进行收集整理,建立了完整的客房服务。严格按制度处理遗留物品,赢得客人好评,从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控制成本方面对客房加强管理。在硬环境方面,虽然我们的设施差了点,可是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更要努力去给客人创造一个卫生舒适的环境,坚持按标准程序对住客房、退客房,进行布草更换,对杯具、卫生间消毒。在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方面,对客房进行全面清洁,楼道及房间的物品定期清洗;在软环境方面,客房服务员微笑服务,高效热情,细心周到,竭诚为客人营造宾至如归的温馨感觉。 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坚持按制度,按计划进行理论学习。首先不把理论学习视为“软指标”和额外负担,每周党课集中学习;其次是按自己的学习计划,坚持个人自学,发扬“钉子”精神,挤时

间学,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不因工作忙而忽视学习,不因任务重而放松学习。 作为客服人员,我始终坚持“把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工作中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每当遇到繁杂琐事,或者不懂的就虚心请教同事然后积极的、努力的去做。我们始终坚持端正服务态度,以服务为目的。通过在警培的这段时间的积累和学习,我对服务有了进一步的感知。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是最基本的,我不断提醒自己,用“关心、诚心、爱心”去看、去听、去观察。在这里我懂得了许多人情世故也感觉有了展示自己的平台,所以我更加珍惜这份工作。 一年来,为了能积极贯彻我部门提出的“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工作思路,使自己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一边向同事虚心请教,努力学习和借鉴她们的工作经验,一边严格要求自己,对顾客提出的咨询,做到详细的解答;对顾客反映的问题,自己能解决的就积极、稳妥的给予解决,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向上级如实反映,争取尽快给顾客做以回复。 以上是自己对全年工作的总结,但自己深知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工作经验欠缺,实际工作中存在漏洞。二是工作创新不够。三是工作中有急躁情绪,有时急于求成。在下步工作中,我会加以克服和改进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耐心细心解答解决客户遇到的问题,努力学习综合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能,不断的丰富自己,提高自己,我们只有努力学习更多的理论知识和积累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学会过硬本领,才能更好去服务人民,使自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

监狱干警述职报告

监狱干警述职报告 篇一:监狱警察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从20年10月11日来到监区,到现在马上就三个月的时间了,近三个月来,在监狱党委、各位领导特别是二监区领导、同事的关怀与帮助下,我得到了迅速的成长,逐渐向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转变。回顾这三个月来的点点滴滴,我的心中充满了感激,在这里向大家阐述我个人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概况。 首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尽快实现角色转变。 作为一名理工类院校的毕业生,警察、监狱,对我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事物,对监狱警察更是一无所知,所以来到二监区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业务知识。作为一名新警察,一名年轻党员,我深知自身肩上担负的责任与压力,所以我十分努力的去抓紧学习业务知识,力求把基础打扎实,方便日后工作的开展。按照监狱与监区的安排,在老干警的传帮带下,我开始慢慢进入角色。从加分扣分到减刑假释等法律条文,我把所有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几乎都看了一遍。 其次,做好本职工作,协助领导、同事完成各项任务。 三个月里,我积极的协助监区领导、同事开展工作,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作为一名包组干警,我深知,罪犯思想稳定,是监管安全的前提。为了确保监管安全无事

故,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我努力做到对承包罪犯深入了解,其他罪犯有一定了解,积极参加监区敌情分析会;积极向老干警学习分析敌情方式方法,学习如何应对抗改犯、顽固犯等。日常管理中,我对监狱监区的监管制度的执行不打折扣,确保监管安全的万无一失。 第三,廉洁自律,规范执法。 在工作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做到规范执法,文明管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各种规定,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最后,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回顾这几个月的工作,我虽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与不足,比如业务工作不够熟练,需要经常翻阅文件或者向老干警请教;对罪犯的谈话协调不够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学习,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有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有信心将自己的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监狱的安全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篇二:监狱监区指导员的个人年终述职报告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摘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empirenews.page--]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监狱 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个人总结(精选.)

工作个人总结 自参加工作以来,在监狱党委领导、分监区的正确领导下及老同志关心帮助下,本人认真完成了监区及分监区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管理指标。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正确的工作思路,以教育感化为己任,立足本职、扎扎实实地做好分监区及分队的工作。现对自己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身,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牢固树立依法治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注意克服和纠正滥用职权、执法随意等问题,落实司法部“六条禁令”和“三个杜绝”,做到让监区和分监区放心,让领导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狱的条令条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监区领导及分监区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大半年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生产流水线,协助分监区领导做好各项工作。通过努力,使分监区生产线能够做到每天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过程中一贯坚持以说服、引导教育为主,从不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自己还利用空闲时间不短的学习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实践,使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高,面对犯罪之间的矛盾,认真听取罪犯讲解,评估矛盾罪犯心理、行为和性格特征。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罪犯,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对现实危险性较高的罪犯,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干预,不断提高分监区犯罪懂法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确保了分监区的积极生产和安全发展。 三、生活中,团结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的修养,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磨练自己。 四、存在的不足。 (一)业务知识还不丰富,管教教育有待提高。 (二)理论和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以上是我个人总结,为了新的一年工作更加顺利的进展,为了使监狱建设更加积极健康,在此分享一下个人的建议: 一、四防一体化确保监狱安全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治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处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依照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治理,同意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是收监;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减刑假释;五是释放和安置." 近年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科学管理,阳光操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打造平安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05年前后,我省大部分监狱陆续成立刑罚执行科,把相关刑罚执行业务工作从狱政管理部门划出归口刑罚执行部门管理,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不规范 1,部门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而言,有的省设置刑罚执行处,而有的省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处;就各省而言,有的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科,而有的监狱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科. 2,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不规范.从目前已设置刑罚执行科的工作情况来看,有的是纯粹从事减刑,假释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公检法取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工作;此外,还有的从事罪犯档案管理工作. 3,岗位设置不科学.就目前掌握情况来看,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4名工作人员,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6名工作人员以上不等.出现人少事多和人多事少的不正常现象. (二)减刑幅度不规范 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省局审批的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至1年,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而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减刑6个月. 2,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记功,表扬,不同的地区中院减刑幅度也不一样,一次记功减刑有6个月,5个月,4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减刑有4个月,3个月或2个月不等;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院算,有的地区中院又不算,即使算也不一样,一个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有8个月,4个月,3个月不等. 3,同是记功,表扬奖励,在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的幅度有很大差异.一次记功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一年,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3——6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6个月,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2——4个月不等.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 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有的监狱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有的监狱由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制作. 2,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而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不提请减刑幅度. 3,各级签字签名人员不规范.监狱级的,有的是监狱长签字,有的是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监区级的,有的是教导员签字,有的是监区长签字,有的教导员,监区长都签字;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级的,有的是指导员签字,有的是分监区长签字,有的指导员,分监区长都签字. 4,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无签字栏目及地方.使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没有办法体现. (四)罪犯卷宗材料档案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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