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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面试时间

如何约定面试时间
如何约定面试时间

1、面试时间应尽早确立

与求职者确定面试时间后到求职者参加面试这个阶段会存在很多可能的变数,比如说求职者接到别的公司的面试通知或是录用通知,甚至很多客观的不可控因素,如天气、交通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求职者不来参加面试的理由,间隔时间越长,变数越大。我们采用的是主动招聘模式,部分求职者是因为我们的吸引、引导甚至是强力说服而愿意选择我们的工作,对求职者产生的吸引力可持续时间是我们无法控制的。确定就近的面试时间,不要留给对方太多的变化空间,降低各种可能性发生的几率。夜长梦多,我们不知道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面会发生什么事情,会不会有其他公司约他去面试,会不会在跟朋友聊天的时候朋友又不建议他选择这一份工作等等,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面甚至一天的时间里都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太多太多,时间越长中间的不确定性就会越大,所以招聘人员遇到一个合适的求职者面试时间安排的准则一定是:能安排明天上午就一定不安排明天下午,间隔时间越短越好。

同时,尽早确立面试时间招聘人员能更好的把握招聘主动权,当求职者不合适或者放弃面试时能预留更多的时间去寻找下一个候选人。

2、避免使用开放式的问题确认面试时间

一般面试时间的安排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有固定面试时间,不因求职者而调整,这种情况在需集中面试时较容易出现;二是公司没有安排,可以根据求职者的时间来调整面试时间。

针对第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直接告知求职者面试时间及原因。如,由于我们的面试官是由部门经理担任,考虑到部门经理的工作时间和大部分求职者的需求,所以我们将面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周三的下午进行,周三您应该可以准时到吧?「此时不用再通过开放式的问题来询问求职者“什么时间面试方便”,而是直接将问题跳至能否准时出席的问题上,可以减少对方去思考的空间,考虑的问题集中在能否准时出席,而不是“去不去”面试的问题,提高对求职者的把控能力。」

第二种情况面试时间没有固定安排可根据求职者的时间来调整,单并不代表我们就一定需要以求职者的时间为准,面试时间间隔越长,变数越大,所以我们可以在兼顾求职者需求的同时尽早确定面试时间。此时确定面试时间尽量通过选择题跟求职者确定而不是问答题。如问:您什么时候可以来参加面试呢?求职者说什么时间我们就无法控制,容易陷入被动,比如说求职者需要定在下周或者下个月,那我们是不是要等到下周、下个月呢?通过选择式提问,给到具体选项,求职者就易在被限定选项中去做决定,我们可以:您看您是今天下午方便还是明天上午方便呢?面试时间安排在今天下午两点,应该能赶过来吧?考虑到月底公司各部门工作都比较忙,所以我们将面试时间安排在近期,也就是这周内,相信对于您来说,也可以理解公司的决定,是吗?

面试时间确认的注意事项

1、当面试时间无法确认在近期时,需了解求职者的真实原因

当我们结合一定技巧同求职者确认面试时间,求职者却依然不能给予答复时,招聘人员还要学会判断,求职者为什么不能马上安排面试。是真的有事情不能在近期参加面试,还是说对我们的工作还有顾虑。

(1)确实近期有事情不能马上安排面试的。

不要求职者一说时间安排不过来,请不到假,要出差,就马上放弃,放任求职者。先详细了解是什么样的事情要耽误面试的时间,看看是不是能协调,我们是可以给到求职者时间安排的解决方案。当然如果求职者确实是安排不过来,招聘人员也不能将对方逼的太死,可以跟求职者保持一定热度的联系,通过邮件、电话跟求职者保持沟通状态,维持他对工作的热情。

(2)有顾虑。

其实很多不能马上安排面试的求职者或多或少对这份工作都还有些顾虑,求职者希望给到自己时间再去考虑,这份工作不是他目前最心动的首要选择。此时我们需要的就对方心底的顾虑再做沟通,彻底打消对方的顾虑;再辅以马上面试对于求职者会带来什么益处对求职者进行引导、说服。

马上安排面试对求职者带来的益处:

尽快面试,就可以尽快出面试结果,早日确定工作心里会更有底。处于找工作阶段的求职者心里都会有些不踏实,您就可以放大这种不踏实、心里没底的感觉,并告诉他解决这种不踏实感觉的方法就是尽快确定工作。在职的骑驴找马,他会跟您说不急,但您要知道,既然想换工作了,就说明他对自己现在的工作不满意,心底多少会摇摆、迷茫,那为什么不早一些去了解新的工作机会,早一些确定新的机会,不是可以早一些离开自己不喜欢的岗位吗?早点确定了,就能早些安心投入新工作,不是更好,为什么要得过且过的在自己不那么满意的工作上混日子,浪费自己的时间呢?

我们招聘的名额和时间是有限的。对于不是长期招聘的职位,可以直接跟求职者说招聘周期的问题,让其自己把握好机会。我们今天下午有一个集中式的面试,马上就能出面试结果。

2、面试时间确认后,需提醒求职者面试的相关细节

在面试时间确认之后,我们还需提醒求职者参加面试的相关细节:

(1)证件携带。

是否需要携带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书,需要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是否需提供学校就业推荐书、成绩单等。

(2)着装要求。

是否需要着正装,哪些着装是面试时候不允许出现的,如吊带、背心等。

(3)面试地点及交通路线的确认。

大致确认求职者到公司所需时间,避免求职者因交通问题错过面试。

(4)联系方式确认。

保证求职者在面试前处于能够被联系到的状态,同时给对方留下自己的相关联系方式,确保对方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

(5)面试流程安排。

即针对面试流程,求职者可以做哪些方面的准备,完成面试所需时长,求职者需要为面试所预留出的时间等。

在电话预约过后,我们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和求职者再次确认面试时间,及时避免求职者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同时可以体现公司人性化关怀。

①电话结束后,以短信、邮件等形式进行面试通知确认,其中可以标明面试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面试流程及注意事项等等。

②在面试前一天以短信方式进行提醒,避免求职者因疏忽遗忘面试安排。提示模板如下:

XXX公司温馨提示:您在日时(时间)和我们公司还有一个面试约会,望您准时到达,如有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祝您面试顺利!

③面试前电话确认对方是否能够准时抵达。考虑到相关不可控因素,如天气、应聘者乘车路线、突发事件等,我们可以适当进行电话确认,以根据求职者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或调整相关面试安排。

确认面试时间时不适宜的做法

1、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试时间

尽管上面说到要尽早确定面试时间,那是考虑到时间越长变数越大的因素,但并非说面试时间越早越好,因为我们还要综合考虑求职者的实际情况。例如,你接近中午打的面试电话,要求人家下午就过来面试,就容易让部分求职者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到试率,若非情况迫切,不建议招聘人员当天电话通知,要求当天过来面试。

确定面试时间时,我们在掌握着时间主动权的同时,还要从应聘者的角度进行思考。比如说,要在沟通过程中了解清楚求职者是否还在职,能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抽出时间过来面试,求职者离公司的路途远近等。总之,对求职者多一份体贴,就能更容易获得求职者的信任和认可,增加到试率。

2、面试时间都确定在同一时间

当面试人数较多时,招聘人员最好不要把所有求职者都确定在同一面试时间。要求所有人都在同一个时间过来面试,就意味着有很多人需要等待,这样是对应聘者的不尊重,浪费他人的时间。很可能有人来了,但等得太久又走了,这也是一种浪费。这完全可以事先在电话里确定面试时间时就分开时间段,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一旦需要应聘者等待,一定要客气地对人家说明情况,还要等多少时间等,这也是企业素质的一种体现。

3、尽量不要要求应聘者带太多东西

在最后确定面试时间时,根据实际情况,招聘人员可以要求应聘者过来面试时带上必要的证件,但尽量地不要让应聘者带太多的东西,尤其是照片和各种复印件。这些东西都可以在复试或者入职的时候交过来,初试就要求带这么多东西,容易引起招聘者的反感情绪。准备这些东西虽然花钱不多,但却非常费事,面试前还得去照相馆和复印店。毕竟,没有几个应聘者是家里常备这类东西的。如果应聘者是个怕麻烦的人,在面试意愿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很可能就懒得去准备,也就不会按约定时间去参加面试了。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及合同补充条款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的承包人 其他违约责任和补充条款 一、施工合同专合条款第35.2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月发生的罚金在当月申报工程进度款前必须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不审批当月进度款。承包人一旦违反下列规定,经监理、发包人核实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至通知之时起生效,承包人若有异议,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提出。 1、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及己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暂不支付进度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2、若承包人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每次罚款5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且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出勤天数不得少于5天,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4、因承包人原因每月工程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并每延误1天罚款200~500元。 5、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经监理检查,并按规定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经检查或试验便擅自用于工程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30%的履约保证金。 6、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罚款1500元,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每次罚款2000~50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50%的履约保证金。 7、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罚0.5%~10%履约保证金,发生四级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罚15%~10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承

安全协议范本

安全施工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定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范围): 2、工期 工程项目施工期限:2010年5月26日至2011年3月31日第二条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规程。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 乙方在承担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达到以下目标: 1、杜绝重伤及以上级别事故。 2、负伤率控制在10‰以内。 3、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4、杜绝火灾事故。 5、杜绝爆破器材事故事件。 6、杜绝交通事故。 7、杜绝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8、杜绝机械设备事故事件。

9、杜绝管线破坏事故事件。 10、杜绝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事件。 第四条甲方指定本项目安全总负责人为,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乙方指定本项目安全总负责人为,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为。 第五条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部署。乙方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应交由甲方审查、审核或批准。 2、乙方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 3、乙方应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配齐专职或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5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至少1人),认真履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乙方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死亡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退场,直至中止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应对对乙方新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记录和签字手续)交甲方备案,接受甲方监督。 4、乙方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符合要求的上岗证,自行承担费用,并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上岗证复印件上交甲方。没有持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严禁使用童工。 6、乙方必须对进场作业人员认真进行身份核查,拒绝使用身份可疑或患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同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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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吴静更新时间:2013-06-1716:18:31 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精选篇1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从事垃圾清运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使用驾驶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出与工作范围以外的场地,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乙方负责保养维护和清洗,如出现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车辆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且血压较高和心脏疾病。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依据。

甲方:XX X年X 月X 日乙方:X 年 X月X 日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精选篇2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 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商场组织顾客出游的团体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动由商场组织顾客出游,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黄山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顾客本人承担。 三、黄山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顾客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钓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顾客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签署《黄山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顾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顾客必须签署《黄山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如不能接受,后果自负。y,g9u)b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 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会决议还对被告公司原有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本案争执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哪些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1]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2]由此可知,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经营中最根本的事项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之间是创造价值、分配财富的依据,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规范其经营行为的行为准则,因此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外部效力则是指公司章程的公示力。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司的交易对象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能对公司股东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 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 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 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 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工程协议书范本

工程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中山“阳光半岛”住宅项目st型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山“阳光半岛”住宅项目st型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中山市沙溪镇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47000平方米 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 三、工期: 1、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为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种方式:

1、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若变更增加工程量在5%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5%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工程预算价:(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工程单价: (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进行审计确认。 (3)所有工程量必须在每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 (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6)取费标准及说明: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 (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 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 (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六、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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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生安全协议书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住宿生安全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学生住宿安全协议书 北京市八十中学学生公寓管理处(甲方) 住宿生(乙方):XXX 根据我校现行情况,学生住宿密度较大,数量之多。 学生住宿中的安全,是我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 和关注的问题。为保证宿舍楼内的安全,由八十中学学生 公寓管理处与住宿生签定协议如下: 1.提高警惕,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坏 人,杜绝安全隐患,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人人有责。 2.宿舍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私自存放如果丢失责任 自负。 3.宿舍内无人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住宿生不得乱串

宿舍,不得带外人进入宿舍。如果发现外人混入,请立即报告生活老师。 4.宿舍内严禁使用各种自带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斗、电褥子、电蚊香、火柴、蜡烛、鞭炮、收录机、打火机、热得快、接线板等),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严肃处理。 5.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住宿资格。 6.严禁接触防火器材,不许私动空调及室内各种插座。 7.严禁坐窗台、跨越窗户,不许上楼顶;违者严肃处理并取消住宿资格。 8.对不办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将予停宿。 9.天黑后在校园内行走,要结伴而行。 10.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

走读生安全协议书范本

走读生安全协议书范本 Model safety agreement for day student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走读生安全协议书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走读生安全协议书范本一 为了确保走读学生(即在学校上学,未在学校住宿且没有参加学校早晚辅导管理的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安全责任感,制定以下走读生安全责任书。 1、走读生必须根据我院要求,办理正式走读手续,签订走读生安全责任保证书后方可走读。 2、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到校,准时回家,中途不得在外逗留。严禁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有事必须按照学院规章制度请假。如果违反班级正常管理秩序,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勒令退学或者开除。 3、走读生出入校园按照规定必须佩戴校卡或者学生证,进出校园不得骑摩托车或驾驶机动车辆入校。

4、走读生家长必须负责子女上学及放学期间到校或回家的交通、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安全,期间出现任何问题由学生及其家长负责。 5、学生因病、因事离校,必须向班主任写请假条说明事由,班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学校,私自旷课离校责任自负。 6、走读生每周日晚按时到校开班会,如果班级有重大活动保证按时出席,随叫随到,期间的交通、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安全,由学生本人负全责。 7、走读生的校外活动由家长负责,如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8、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与监护,经常督促子女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子女加强安全自护。必要时应协同子女共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对于子女在家庭中显露的不良苗头,家长必须及时告知老师,并配合学校积极做好指导工作。 9、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弄虚作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及家长负责。 甲方:(章)乙方:

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

合伙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 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 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 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 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 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法定公益金%;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决定。

如何洽谈施工合同

<<如何洽谈施工合同>> 一、谈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谈判涉及的内容颇多,作为合同谈判人员,对于谈判事项要考虑周全,不能顾此失彼;同时,又要抓住重点,避免因小失大。那么,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包括哪些要点呢?具体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明确合同范围。即合同文件的构成,如招投标文件、合同条件、投标答疑函件、承诺书、黑白合同、补充协议等。 第二,合同条件优化。包括履约担保、大节点付款、结算后付款迟延、缺陷责任期长短、保修金支付、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禁止停工、限制停窝工损失索赔、政府审计是否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结算审核期长短等重点风险条款。 对于需要施工单位提供投融资或投融资担保的项目,还要进一步考虑: 1、项目收款风险能否排除。 对于需要承包人融资垫资的项目,业主资信条件都不会太好,为了防范风险,一是要需求业主方提供担保,二是要尽快回收工程款,减少风险金额,三是要对业主进行控制,避免其挪用融资款、销售款,四是要设定足够的违约责任条款。 2、工程价款能否顺利结算。 竣工结算不仅能够明确债权金额,而且也是付款的重要节点,所以在合同中应对可能出现的结算风险予以考虑,如合同涉及到政府审计等。谈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中间结算条款、业主审核结算的时间条款及约定时间内未出具审核意见以何种比例支付结算条款等。 3、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竣工。 建设工程需要承发包双方共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施工,因此需要对甲供材的进场时间、业主指定分包或另行发包项目的进场时间和工期节点、业主方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节点、业主方要求设计变更的时间、业主方提供政府批文或其他审查意见的时间节点,都是需要进行详尽约定。 这些时间节点都影响着实际的竣工时间。项目竣工,不仅意味着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履行了主合同义务,而且是重要的付款节点,所以上述时间节点的约定以及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停窝工的损失计算方式条款的约定将有利于控制工程款回收的风险。 4、合同价款能否达到预计盈利目标。 谈判人员需要核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是否清晰,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漏项,甲供材、业主指定分包和业主另行发包项目范围是否清晰,对甲供材价款的结算方式约定是否清晰,总包服务费约定是否清晰,对变更合同价款的签证报送时间是否存在不合理约定,对施工方垫资款是否需要计算利息等情况。 5、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是否对等。

2017版住建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 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 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 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先诊疗后付费及行为规范协议书

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先诊疗后付费和行为规范协议书 甲方:(贫困患者)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使甲方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甲方住院治疗,规范甲乙双方诊疗行为,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等证件材料,住院期间由乙方留存。转诊到省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县域内医疗机构应协助甲方办理或提供转诊手续。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 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材料和非医保检查、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本人或其家属,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所发生的非合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未征得甲方同意的非合规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因甲方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综合医保补偿范围,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截留病人或无故

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 五、甲方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以及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或不服从双向转诊管理的,不享受综合医保政策。达到出院标准或医院书面通知要求出院而不愿出院的,由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政府劝离出院;对拒不听从劝告的,与其他扶贫政策联动进行约束。 六、甲方出院时应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需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七、甲方医药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乙方有权将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计入甲方个人诚信档案,今后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签订协议人将在全省范围内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等政策。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将有关情况通报至甲方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追缴相关费用。乙方也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贫困患者)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乙方签字(签章):

股东积极主义_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股东积极主义: 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王彦明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忠实义务;权利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8-0098-04 收稿日期:2009-06-10 作者简介:王彦明(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规划基金(08BFX03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05JA820011)资助项目。 一、股东积极主义的概念和形式 近来,在国内外公司实践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是,公司少数股东虽然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多数股东地位,却能够实现其企业经营管理的设想,少数股东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来,并试图通过其积极行为影响甚至改变公司的命运。对此,虽然公司法框定了股东行为的整体框架,但却始终未能确定具体有效的制度规则。 原则上,股东对于自己作为公司出资人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和解释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股东既没有义务必须通过积极行为对公司政策施加影响和干预,也没有义务必须对此持消极的保留态度,是否以及如何实现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角色和功能,更多地取决于股东个人的投资目的和策略。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投资目标或关注于股东自身一定时期内在公司获得的财产收益,或具有长期战略投资的性质。而在股东战略投资场合,股东通常会通过对公司经营政策的积极影响来实现自己的公司发展构想。尤其是近年来,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在各国经济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其为了维系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对其所投资公司的发展愈加关注,并进而通过积极行为参与、介入到公司的管理中,以实现自己的投资预期。 对于股东积极主义,可以理解为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试图改变公司命运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原则上均属股东积极主义的范畴。就此而言,股东积极主义实际上是对股东地位和职能的积极解释。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通常体现为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股票价格或高或低的影响,或者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有效改善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此外,股东积极主义也通常会被作为提高企业透明度和民主性,以及实现公司社会性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它非经济性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股东积极主义所关注的是公司发展的政策方向,而非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权利行使。[1]股东积极主义有两方面的要义,一方面股东积极主义体现为股东在法律界限内实施的、有助于公司发展的积极行为,对此,公司管理机构应积极采纳、力推实施。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超越法律界限、应受法律规制的对公司的危害性影响行为,对于后者公司法应及时作出反应。 一般而言,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比如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法定表决权)以干预和影响公司的经营政策和发展方向,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决策。由于对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经营决策并非属于股东权限范围内事务,因此,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参与和影响原则上也仅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及其它股东权而影响公司决策,这也被视为正式的股东积极影响行为。除此而外,股东也可以采取非正式的、法定股东权以外的其它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经营,该种方式在公司实践中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权的行使干预和影响企业决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管理性质的权利即为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表达并形成自己的意思,进而经由公司管理机构实施和执行。然而,股东表决权并未赋予股东直接干预和影响公司经营的权力,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因此,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股东表决权通常无法触及。除法定表决权外,综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还依法享有其它一些法定权利,这 98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要点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特点: 专业性强,常体现于行业术语、交易习惯,行政规、强制性规定多,市场极不规,实际履行情况复杂,标的一般较大,周期较长,司法处理比较特殊等。 一、有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第十六章269——287条 建筑法:效力以及义务、责任的确认 招标投标法:涉及合同的效力 城市规划法:不涉及合同效力 最高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 省高院2008年底有关审理该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等等。 司法处理几大特点:1、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行政规) 2、无效合同往往按照有效处理(参照约定) 3、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实际施工人、农民工) 4、合同漏洞的填补依据全面规(示文本) 二、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尤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越来越趋向宽松,是以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为标准,而行政管理性强制规一般情况下已经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因素;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上,最高院解释和省高院关于解释的解释都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强制性行政管理规作为效力认定的

标准,主要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一大区别。如其他合同中,一般不以当事人超越经营围签订合同作为无效的标准。 (一)合同的无效 1、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并决定其承揽工程的围。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规章。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2)承包人超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省高院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2003年4月《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类借用、挂*情形在建筑市场屡见不鲜,如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资质单位的名义、变相作为资质单位部承包单位、与资质单位联营、出卖图签等多种形式,难以涵盖归纳,故交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挂*关系加以认定。挂*合同引起的纠纷往往牵涉到挂*人与被挂*单位之间的“部关系”,又牵涉到被挂*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所以在前一“部关系”诉讼中,认定挂*合同宣告无效,对被挂*单位已收取的管理费可以依法收缴;在处理“外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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